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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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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一、 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 傳播階段,有鑑於國內已有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疫情升溫且社區 傳播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 有發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 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 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 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

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加強移工防疫措 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並以確保社區防疫安全 為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 依循。

二、 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

109 年 4 月 24 日訂定 109 年 5 月 7 日修訂 110 年 5 月 21 日修訂 110 年 6 月 4 日修訂 110 年 6 月 21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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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 安全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 生。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 事項如下:

(一) 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 主未善盡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後續將由 地方主管機關予以裁處:

1、 落實分流分艙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 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 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 工混雜。

(2) 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 流管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 同樓層),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2、 避免不同雇主所聘之移工接觸,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 改善:

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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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不同雇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地點 之移工住宿於同一樓層。

3、 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

且至少須有以下內容:

(1) 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 移工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 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 動,且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 區域之設施設備或一起用餐。

(3) 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 型態之餐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 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

並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 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 車前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 程(至少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 毒,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 間分隔。

(6) 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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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

包括放假期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 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4、 加強防疫宣導:

(1) 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 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 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 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 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 移工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5、 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 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 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

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應安排其 就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 程,詳如附件 1。

6、 預為準備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 1 人 1 室房 間):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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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檢疫場所及 其同住者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進行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與 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 1 人 1 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 賃房屋。

7、 移工若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應辦事項:

(1) 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 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 進行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 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 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 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 房間住宿人數減壓:移工(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立即 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移工應於原房間安置,

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 確診,同房之其他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

(二) 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 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 中上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 數。

2、 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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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空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 議取消或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 其他方式辦理。

3、 阻斷傳播鏈:

(1) 針對接續聘僱之移工,建議安排 PCR 檢測,並於接續聘 僱起 14 日期間內,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

(2) 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議未 篩檢前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 安排就醫。另移工若經快篩陰性,於等待 PCR 檢測結果 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工配戴口罩及注 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4、 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 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 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 群聚感染風險。

(2) 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 備,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

改採視訊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 常用品,以減少移工外出。

(3) 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上網預購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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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供必要之設備,如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 之購買指引。

5、 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

照顧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

(三) 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 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快速圍 堵係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區內,

所有人無論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輔以擴 大社交距離、加強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意移出 圍堵區為原則。

2、 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標準第 4 級期間 實施區域封鎖,或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於疫情警戒 標準第 3 級以上期間,經衛生單位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 主配合建置管制機制及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地點或宿 舍(醫療需求除外)。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 譯事宜,以利衛生單位進行篩檢作業。

三、 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 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 放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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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

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 原則,詳如附件 2。

(二) 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 班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 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 提醒移工外出時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 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 疫資訊。

四、 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快篩陽性立即隔離至集中檢疫所或醫院,等候 PCR 檢測 結果,並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 移工確診(PCR 陽性)續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並依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 隔離期間請配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 使用酒精)。

(四) 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集中檢 疫所或醫院之醫事或護理人員:發燒、喘、呼吸困難、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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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五) 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 日,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配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 上接觸的對象),請密切接觸者於疫調前即自我隔離並健康監 測。如密切接觸者為同公司員工(本國勞工或其他移工),請 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六)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移工若屬無症狀或輕症個案,距發病日已達 10 日以上,退燒 至少 1 日且症狀緩解者,經衛生單位開立通知書,應於 1 人 1 室房間繼續進行隔離 7 日。

五、 接觸確診個案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如與確診個案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 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配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

應由雇主安排隔離於 1 人 1 室房間,不要外出,並等候公衛 人員通知。

(二) 隔離期間請配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 使用酒精)。

(三) 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

流鼻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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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或味覺異常、呼吸急促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 雇主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四) 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14 日,如有 疑似症狀,請配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後安排就醫,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六、 其他事項

(一)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

可 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 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詢。

(二) 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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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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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放假原則

一、 防疫隔離假: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居家 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

無法出勤期間,移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且 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 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疫苗接種假:移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 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 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 防疫照顧假: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 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 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 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 別休假。

五、 普通傷病假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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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 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 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如請病假之事由係 出現類似流感之症狀,如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 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在症狀開始 後,宜先多休息、規律量測體溫並記錄,喝水及適量補充營 養,觀察並用症狀減輕之藥物(例如: 退燒解熱止痛的藥物) 先處理是否緩解,應儘量在移工住所休息至症狀緩解後 24 小時以上,該段期間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

(三) 若出現發燒 24 小時不退,或者併發膿鼻涕、濃痰、嚴重嘔 吐或喘等症狀,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及立即就醫,且應派員 陪同移工前往醫療院所(盡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協 助移工遵循社交距離規範。

六、 事假:移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之標準請事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 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 證明文件。另為免群聚提高感染風險,移工請事假時,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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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七、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其他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定假別,依現行規定辦理,惟雇主仍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

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八、 移工於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等無須出勤期間,雇主宜鼓勵 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或休閒,並提供適當之設施設備。

九、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 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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