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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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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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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一、 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現階段疫情雖相 對穩定,有鑑於新加坡移工宿舍爆發大規模群聚感染,及我國已出現 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社區傳播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 及假日有群聚現象,避免已入境移工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增加社區感 染風險,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前提下,配合 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及「COVID‐

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加強移工防疫措施,兼顧落實 雇主生活管理義務及移工生活,並以社區防疫安全為首要目標,提供 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

二、 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向移工辦理宣導及建議加強防疫管理等措施,避免群聚感 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

109 年 4 月 24 日訂定 109 年 5 月 7 日修訂 110 年 5 月 21 日修訂 110 年 6 月 4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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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生。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建議措施如下:

(一) 加強防疫宣導: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 訂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1,並建議加強宣導,

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 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二) 工作場所及住宿空間分流

1、 分流原則:同一住宿地點移工應儘量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 (崗位)、同一班別,避免與不同班別之移工混雜。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如受雇主委託辦理移工生活管理,應儘量避免 所屬不同公司之移工混住。同一住宿地點移工應儘量安排 一同用餐,用餐區域桌與桌距離須保持 1.5 公尺以上或設 有隔屏,餐桌設有隔板;盥洗時間建議彈性交錯。

2、 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 集中上下班,雇主對上班之移工應量測體溫。

3、 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消毒:移工出入前應量測體溫,且應

1 如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人衛生習慣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及儘量 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等。另加強宣導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 內 1.5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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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進行消毒,非必要之公共區域應關閉停用。

4、 交通車消毒: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

建議移工上車前應量測體溫,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 (至少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

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 隔。

5、 管理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人員進出: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 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及落實移工訪客 管理。

(三) 強化生活管理及協助就醫

1、 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 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或利用隔板減低飛沫傳染,以 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2、 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 備,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

改採視訊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 常用品,以減少移工外出。

3、 協助移工購買口罩:雇主應儘量協助移工上網預購口罩,

並提供必要之設備,如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 之購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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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協助不適者就醫:隨時關心且注意移 工身體健康狀況,如有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 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 狀況,協助其就醫。如移工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 狀,除儘速協助安排就醫外,建議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立即安排 1 人 1 室居住處所進行隔離。有關雇主或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5、 預先規劃 1 人 1 室居住地點:倘若移工工作或居住地點發 生群聚感染,將由衛生單位進行篩檢,並依據通知入住集 中檢疫場所或自行安排 1 人 1 室居住地點,該 1 人 1 室地 點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等,請事業單位基於風險 管控,提前因應準備。

(四) 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 快速圍堵係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 區內,所有人無論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 輔以擴大社交距離、加強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 意移出圍堵區為原則。

2、 若移工之工作地點或宿舍被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主配合 建置管制機制及監視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地點或宿舍。

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譯事宜,以利公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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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進行篩檢作業。

三、 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 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仍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 工放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 放假。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 疫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 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 放假外出原則,詳如附件。

(二) 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 班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 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 提醒移工外出時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 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 疫資訊。

(三) 落實記錄 TOCC 機制:建議雇主於移工外出後返回,主動關 心移工健康狀況,並於住所之入口處,實施之體溫量測,及 詢問並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TOCC),

包括放假期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 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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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移工確診及快篩陽性應注意事項

(一) 留在宿舍房間(1 人 1 室)不要外出,並即時通知雇主及所委 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等候公衛人員通知。

(二) 務必配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三) 移工若出現發燒症狀,可以使用退燒藥減緩不適症狀,盡量 臥床休息和飲水。

(四) 務必觀察移工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喘、

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 床發青。

(五) 移工應依指示就醫,並禁止大眾運輸工具。

(六) 請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所有經常觸摸的物體表 面。

(七) 移工應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 離當日,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配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 鐘以上接觸的對象),請他們自我隔離並健康監測。如密切接 觸者為同公司員工(本國勞工或移工),應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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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移工接觸確診個案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如與確診個案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 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配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

應先留在宿舍房間(1 人 1 室)不要外出,並即時通知雇主及 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等候公衛人員通知。除非有 立即就醫需求,請不要離開宿舍房間。

(二) 務必配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三) 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

流鼻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 覺或味覺異常、呼吸急促等。

(四) 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 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

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五) 移工應依指示就醫或前往篩檢,並禁止大眾運輸工具。

(六) 請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所有經常觸摸的物體表 面。

(七) 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14 日,如 有疑似症狀,請配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後就醫評估,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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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事項

(一)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

可 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 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詢。

(二) 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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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放假外出原則

一、 防疫隔離假: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居家 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

無法出勤期間,移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且 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 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疫苗接種假:移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 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 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 防疫照顧假: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 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 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 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 別休假。

五、 普通傷病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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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 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 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如請病假之事由係 出現類似流感之症狀,如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 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在症狀開始 後,宜先多休息、規律量測體溫並記錄,喝水及適量補充營 養,觀察並用症狀減輕之藥物(例如: 退燒解熱止痛的藥物) 先處理是否緩解,應儘量在移工住所休息至症狀緩解後 24 小時以上,該段期間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

(三) 若出現發燒 24 小時不退,或者併發膿鼻涕、濃痰、嚴重嘔 吐或喘等症狀,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及立即就醫,且應派員 陪同移工前往醫療院所(盡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協 助移工遵循社交距離規範。

六、 事假:移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之標準請事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 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 證明文件。另為免群聚提高感染風險,移工請事假時,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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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七、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其他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定假別,依現行規定辦理,惟雇主仍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

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八、 移工於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等無須出勤期間,雇主宜鼓勵 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或休閒,並提供適當之設施設備。

九、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 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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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篩檢前,安排居 住處所一人一室

陪同移工前往指定醫 院或篩檢站進行篩檢

PCR 篩檢

前3天至隔離前之接觸移工

(同一移工宿舍、同一工作場所、

同一班別)

雇主應安排一人一室,等 候衛生主管機關通知

移工狀況 雇主或仲介

辦理事項

自主健康 管理/自我

健康監測

依確診個 案處置及 解隔離條

件處理

防疫隔離假 申請防疫補償

雇主協助就醫及隔離流程圖

隨時關心且 注意移工身體狀況 有疑似症狀

(發燒、上呼吸道症狀 或嗅味覺異常)

陽性

陰性

住院

(或專責防疫旅館) 集中檢疫所 居家隔離(無住院 需求且雇主應安排

一人一室) 自我健康監測

(等候通知) 快篩

陽性 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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