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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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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

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一、 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 傳播階段,有鑑於國內已有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疫情升溫且社區 傳播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 有發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 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 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 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

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加強移工防疫措 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以確保社區防疫安全為 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 循。

109 年 4 月 24 日訂定 109 年 5 月 7 日修訂 110 年 5 月 21 日修訂 110 年 6 月 4 日修訂 110 年 6 月 21 日修訂 110 年 7 月 7 日修訂 110 年 7 月 15 日修訂 110 年 12 月 16 日修訂 110 年 12 月 27 日修訂 111 年 4 月 19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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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 措施,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 安全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 生。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 建議事項如下:

(一) 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 主若未善盡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後續將 由當地主管機關予以裁處:

1、 落實分流分艙原則,當地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 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 作區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 工混雜。

(2) 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 流管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 同樓層),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2、 避免不同雇主所聘之移工接觸,當地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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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 止安排不同雇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 場所之移工住宿於同一樓層。

3、 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

且至少須有以下內容:

(1) 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 移工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 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 動,且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 區域之設施設備或一起用餐。

(3) 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移工進入前量 測體溫並限制同時段限制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 型態之餐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 盒方式用餐。

(4) 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

並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 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 車前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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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至少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 毒,並在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 間分隔。

(6) 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 機制,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

包括放假期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 通工具及接觸對象等。

4、 加強防疫宣導:

(1) 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 定工作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 身體不適,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 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 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 移工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5、 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 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 狀,包括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

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應安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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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 程,詳如附件 1。

6、 預為準備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 1 人 1 室房 間):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

移工(指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 檢疫所或醫院;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進行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 1 人 1 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7、 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 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計畫,

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人 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負 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 員健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觸者名冊掌握,

以及研判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 應變等工作。

8、 安排移工防疫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疫苗:基於新型變 異株之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若移工於雇 主自行或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防疫宿舍居家檢 疫者,該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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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及追加劑且滿 14 天,或由工作人員自費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但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之工作人員,且 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

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工作人員經醫師評 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 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新進工 作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 性證明。

9、 雇 主 接 續 聘 僱 ( 含 期 滿 轉 換 ) 移 工 , 該 移 工 已 完 整 接 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 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 安全,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辦理 PCR 檢 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 換)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

倘區域內醫療院所,於前開所定期間未提供檢驗 PCR 或已預 約掛號額滿無檢驗能量之特殊情事者,得例外延後於接續聘 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後 3 日內,安排移工檢驗 PCR,檢 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另新雇主於等待 PCR 檢驗結果期 間,應安排移工於 1 人 1 室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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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 基準」(下稱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 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 PCR 檢驗:依調派基準規定,應向 本部申請許可者,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含) 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檢附檢驗結 果陰性證明,始得提出申請;依調派基準規定,免向本部申 請許可得逕調派者,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得免 除 PCR 檢驗,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 生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至指定醫療機構檢驗 PCR,

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調派。

檢測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11、 上述產業類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 種 COVID-19 疫苗者,未限制調派日數,移工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須單次調派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不返回 原工作許可地。

12、 雇主如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 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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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 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13、 移工若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應辦事項:

(1) 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 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 進行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 個人防護裝備(手套、口罩、 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 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 確診個案房間住宿人數減壓:移工(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 性,立即送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移工應於原房 間安置,並視指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結果續處。若 指標個案確診,同房之其他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 安排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

(4) 移工如經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使用 COVID-19 家 用快篩試劑,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置及協助作 為,詳如附件 2。

(二) 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 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 中上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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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 行空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 議取消或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 其他方式辦理。

3、 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

建議未篩檢前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 主安排就醫。另非辦理轉換雇主之移工若經快篩陰性,於等 待 PCR 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工佩 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4、 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 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 空間,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 群聚感染風險。

(2) 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 備,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

改採視訊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 常用品,以減少移工外出。

(3) 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 工上網預購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並提供必要之設備,如 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之購買指引,且不得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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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5、 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

照顧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

(三) 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 者同住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2 及 6 有關分 艙分流原則、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安排不同雇主之移 工居住於同一樓層及預為準備 1 人 1 室房間之規定。又外籍 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 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 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 引規範辦理。

(四) 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 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快速圍 堵係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區內,

所有人無論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輔以擴 大社交距離、加強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意移出 圍堵區為原則。

2、 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標準第 4 級期間 實施區域封鎖,或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於疫情警戒 標準第 3 級以上期間,經衛生單位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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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配合建置管制機制及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場所或宿 舍(醫療需求除外)。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 譯事宜,以利衛生單位進行篩檢作業。

三、 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 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 放假,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 假。倘若移工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 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

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 原則,詳如附件 3。

(二) 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 班時間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 場所,保持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 提醒移工外出時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 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 疫資訊。

四、 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快篩陽性立即隔離至集中檢疫所或醫院,等候 PCR 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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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並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 移工確診(PCR 檢測陽性)續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並依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 使用酒精)。

(四) 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集中檢 疫所或醫院之醫事或護理人員:發燒、喘、呼吸困難、持續 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五) 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有症狀發生的 4 日前至隔離當 日,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 上接觸的對象),請密切接觸者於疫調前即自我隔離並健康監 測。如密切接觸者為同公司員工(本國勞工或其他移工),請 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六)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移工若屬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且已無其他住院需求確診 個案,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解除隔離治療,並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1、 退燒至少 1 天,且症狀緩解,追蹤間隔至少 24 小時之二次 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PCR 檢驗結果須符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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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確診之初次呼吸道檢體病毒量低( Ct 值≧30),且無 COVID-19 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追蹤 間隔至少 24 小時之二次連續或非連續呼吸道檢體,PCR 檢 驗結果須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

五、 接觸確診個案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 移工如與確診個案有症狀發生的 4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 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

應由雇主安排隔離於 1 人 1 室房間,不要外出,並等候公衛 人員通知。

(二) 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 使用酒精)。

(三) 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

流鼻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 覺或味覺異常、呼吸急促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 雇主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四) 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10 日,如有 疑似症狀,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後安排就醫,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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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事項

(一)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

可 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 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詢。

(二) 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建置之「Line@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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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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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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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放假原則

一、 防疫隔離假:移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居家 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

無法出勤期間,移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予准假,且 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 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 疫苗接種假:移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 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雇 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 防疫照顧假: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 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

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特別休假:依據勞動基 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但 雇主應加強宣導並盡量協調,避免於不同移工於同一日安排特 別休假。

五、 普通傷病假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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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移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 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 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如請病假之事由係 出現類似流感之症狀,如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 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異常,在症狀開始 後,宜先多休息、規律量測體溫並記錄,喝水及適量補充營 養,觀察並用症狀減輕之藥物(例如: 退燒解熱止痛的藥物) 先處理是否緩解,應儘量在移工住所休息至症狀緩解後 24 小時以上,該段期間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

(三) 若出現發燒 24 小時不退,或者併發膿鼻涕、濃痰、嚴重嘔 吐或喘等症狀,雇主應同意移工請假及立即就醫,且應派員 陪同移工前往醫療院所(盡量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協 助移工遵循社交距離規範。

六、 事假:移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之標準請事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 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 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移工提出有關 證明文件。另為免群聚提高感染風險,移工請事假時,雇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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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防疫資訊,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七、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等其他勞工請假規則或性別工作平等法 所定假別,依現行規定辦理,惟雇主仍應提供必要防疫資訊,

包含社交距離注意事項等。

八、 移工於國定假日、例假及休息日等無須出勤期間,雇主宜鼓勵 移工儘量在住所休息或休閒,並提供適當之設施設備。

九、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期間,雇主宜勸導移 工儘量在住所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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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章、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照顧工作篇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下稱家庭移工)從事被看 護者日常生活照顧或家庭成員起居照料家事服務工作,家庭移工在家 庭中工作、隨同家中的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住院到醫院照顧、家庭看 護工經調派隨同被看護者到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照顧 被看護者,建議雇主在COVID-19 疫情期間,因應家庭移工工作場所 及疫情狀況,提供家庭移工適當防疫宣導及防護措施,避免家庭、醫 院及機構內感染風險,保障家庭移工及家庭成員疫期期間安全。

雇主對家庭移工在COVID-19 疫情期間於家庭內、醫院內及長照 機構從事照顧工作時,建議雇主對家庭移工提供以下措施:

一、家庭內工作

(一)日常生活照顧

1.雇主宜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事項,提醒家庭移工佩 戴口罩、注意手部衛生,落實家庭移工體溫監測與健康管理,

注意家庭移工及家人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下 稱 TOCC)情形,提醒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減少外出,如家 庭移工有疑似症狀,請雇主儘速安排就醫。

2.建議雇主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

查詢更多 COVID-19 防疫資訊,並轉知家庭移工;鼓勵家庭移 工加入勞動部「LINE@移點通」獲得即時防疫資訊(提供家庭

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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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母語,可以LINE 搜尋 1955,或掃描參考資料 1 之 QRcode),

撥打1955 專線,或使用「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家 庭移工母語 https://fw.wda.gov.tw/),協助家庭移工直接用母國 語言版得知防疫資訊。

(二)照顧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

家中的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為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期間有生 活照顧需求,請雇主洽檢疫或隔離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居 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參考資料 2),經評估同意 由家庭成員或家庭移工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地點同住。如由 家庭移工照顧,在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請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指示及衛政單位開立「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 應配合防疫通知書」(參考資料 3)相關規定,對家庭移工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包括提供個人防護裝備(如醫療口罩、手套、防 水圍裙等),並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遵守呼吸道衛生、勤 洗手以加強執行手部衛生、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及維持社交安全 距離,且不可共餐。

(三)照顧確診被看護者:

1.家中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為確診病患,在尚未安排入住醫院或 集中檢疫所前,請雇主提供家庭移工適當防護裝備及提醒注意 手部衛生與環境清消,且不可共餐、共用物品,並與家庭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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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依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的 「 我 該 如 何 照 顧 家 中 的 COVID-19 確診病患」指引(參考資料 4)及「COVID-19 確診個 案注意事項」(參考資料5)照顧確診者。

2.經衛生單位評估確診者有生活照顧需求,由家庭成員或家庭移 工陪同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如家庭移工為陪同者,雇主需 協助告知家庭移工相關集中檢疫所、醫院及衛政單位規定,並 配合集中檢疫所或醫院規定提供家庭移工適當個人防護,配合 衛生單位相關防疫規定辦理。被看護者或受看護者出院後,並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於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 時,提供家庭移工 1 人 1 室隔離或其他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或衛政單位規定處所,或安排入住防疫旅館。

3.雇主就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照顧確診者洽詢 1922 專線、當地 衛生單位或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

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提供家庭移工適度防護裝備及保 護措施。

二、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工作

雇主請協助外籍家庭看護工依「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陪病 及探病管理原則」(參考資料6)隨同被看護者到醫療院所從事家庭看 護工作。

(一)遵守醫療院所管制措施:請雇主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醫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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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因應 COVID-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於疫情期間避免不必 要之陪病,若有特殊原因仍有陪病需求時,建議固定陪病者並以 1 人為原則,且須不具 COVID-19 相關症狀,亦未曾接觸 COVID- 19 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並請告知移工配合醫療 院所採陪病人員實聯制登記、TOCC 機制等。倘移工屬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勿調派至醫療院所陪病。

(二)提供適當個人防護裝備:請雇主提供並教導移工佩戴口罩等適當 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 社交距離。

(三)強化健康監測:請雇主告知移工配合院方規定,進出病房須進行 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等,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禁止進入病房 並立即告知院方。

(四)移工隨同到醫院陪病其他事項:請雇主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 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辦理,相關問題洽詢 1922 專線、當地 衛生單位,及運用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

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協助移工防護。

三、隨同被看護者到機構工作

雇 主 宜 協 助 外 籍 家 庭 看 護 工 依 「 衛 生 福 利 部 ( 住 宿 型 ) 因 應 COVID-19 感染管制措施指引」、「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 COVID-19 訪客管理作業原則」及其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或

(24)

24

指引,隨同被看護者至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一)遵守機構管制措施:依「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 COVID-19 訪客管理作業原則」,原則僅限居住單人房之住民(被 看護者)家屬或移工陪住,請陪住人員於3 日內完成機構規定之 教育訓練並遵守機構相關防疫規定。

(二)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請雇主提供並教導或尋求機構及衛 生單位等資源教導移工穿戴適當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生、

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

(三)強化健康監測:請移工每日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等,若有 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立即告知雇主及機構工作人員,請雇主儘 速安排就醫。

(四)機構內有確定病例時,請雇主協助移工配合機構住民安置方案,

並依循機構及衛政單位指示之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建議雇主依 循機構或衛政單位措施,依指示於必要時儘速安排移工就醫,

提供移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政單位規定之居家檢 疫、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處所或防疫旅館,並適切關懷移 工。

四、家庭移工快篩陽性或確診注意事項

請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政單位規定,提供家庭移工 醫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相關措施,請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25)

25

(一)請雇主暫停家庭移工工作,安排1 人 1 室空間(獨立專用房間並 含衛浴設備)或檢疫旅館協助其居家隔離,並即時通知衛生單位,

等候公衛人員通知安排入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

(二)觀察家庭移工症狀變化,若出現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

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等症狀時,立即撥打 119、

或聯絡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

(三)請雇主適時關懷確診或隔離之家庭移工。

(四)家庭移工快篩陽性或確診隔離及住院期間,或出院後配合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衛政單位進行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期,請 雇主為移工提供符合規定處所,提供適當防護及善盡相關生活照 顧責任,且薪資依勞動契約約定。

(五)雇主有家庭移工醫療或檢疫/隔離相關問題,請洽詢 1922 專線、

當 地 衛 生 單 位 , 及 運 用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站

(https://cdc.gov.tw/)查詢各項建議措施及規定,並協助家庭移工 防護。家庭移工工作相關問題請洽 1955 專線。

(26)

26

參考資料 1

(27)

27

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關懷服務中心

縣市 服務專線

臺北市 1999 或 02-27208889#9 新北市 02-89535599 轉 1520 基隆市 1999

宜蘭縣 1999 或 03-9357011 連江縣 1999 或 0963-772160 金門縣 082-330751 或 330697

桃園市 居家檢疫:03-3335530、03-3366730 居家隔離:0800-033355

新竹縣 03-5511287 新竹市

03-5266016

03-5216121 轉 304、502 1999

苗栗縣 037-559520

非上班時間:1999

臺中市 04-22289111 轉 21696~21698 非上班時間:1999

彰化縣 04-7531366 南投縣 049-2220904

049-2246048 雲林縣 05-5345811 嘉義縣 05-3621150 嘉義市 05-2338066 臺南市 06-2880180 高雄市 07-8220300 屏東縣 08-7326008

澎湖縣 1999 或 06-9272162 花蓮縣 1999 或 03-8226975

臺東縣 居家檢疫:089-352674、0900-739538

居家隔離:089-331171#216、219、0975-288155

參考資料 2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28)

28

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

先生/女士您好:

因您需要照顧居家檢疫者,為降低可能傳播風險,保護您自己和親友及周 遭人士健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請您於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 ___月___日期間配合防疫措施,有關應遵守及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遵守事項

(一)留在家中(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政府指 定範圍內),禁止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

(二)請於配合防疫措施期間,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如後附表格),

並配合提供手機門號、回復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

(包含以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

(三)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醫用 口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方式儘速就醫,未經 上述程序不得逕行外出就醫就診,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上述應遵守事項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裁處新臺 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維持手部清潔,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原則上可以使用肥皂和清水或酒 精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另應注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睛、鼻 子和嘴巴。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及清水搓手並澈底洗 淨。

(二)請於配合防疫措施期滿後繼續自我健康監測7天,若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相關症狀請佩戴醫用口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 指示方式儘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三)如您於取消配合防疫措施日後有出境或出國需要,請攜帶本通知書,以 免移民署人員因註記系統的時間誤差,延誤您通關時間。

(四)如需心理諮詢服務,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1925安心專線。

(五)如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 分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一聯

編號:

(

)

參考資料 3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29)

29

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

先生/女士您好:

因您需要照顧居家檢疫者,為降低可能傳播風險,保護您自己和親友及周 遭人士健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請您於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

月___日期間配合防疫措施,有關應遵守及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遵守事項

(一)留在家中(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政府指定 範圍內),禁止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

(二)請於配合防疫措施期間,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如後附表格),並 配合提供手機門號、回復雙向簡訊健康情形等必要之關懷追蹤機制(包含 以手機門號進行個人活動範圍之電子監督)。

(三)如有發燒、咳嗽、腹瀉、嗅味覺異常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醫用口 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示方式儘速就醫,未經上述 程序不得逕行外出就醫就診,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上述應遵守事項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裁處新臺 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請維持手部清潔,保持經常洗手習慣,原則上可以使用肥皂和清水或酒精 性乾洗手液進行手部清潔。另應注意儘量不要用手直接碰觸眼睛、鼻子和 嘴巴。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及清水搓手並澈底洗淨。

(二)請於配合防疫措施期滿後繼續自我健康監測7天,若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相關症狀請佩戴醫用口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依指 示方式儘速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三)如您於取消配合防疫措施日後有出境或出國需要,請攜帶本通知書,以免 移民署人員因註記系統的時間誤差,延誤您通關時間。

(四)如需心理諮詢服務,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1925安心專線。

(五)如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 機關,並由原處分機關函轉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二聯

編號:

(

)

(30)

30

我該如何照顧家中的 COVID-19 確診病患?

若您家中或同住者有 COVID-19 確診病患,在尚未安排住院前,您 可以這麼做:

照顧病患

1. 提供確診病患生活所需,提醒他們多休息與飲水,可視醫囑服用 藥物,或於發燒時服用退燒藥劑。

2. 大多數病患為輕症,在休息數天後症狀可恢復,請等候衛生單位 通知,但須注意症狀是否惡化。

3. 若出現以下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衛生局或撥打 1922:

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 甲床發青。

保護自己

1. 若您本身是 COVID-19 重症高風險族群(包括 65 歲以上,免疫 力低下或有潛在疾病等),請不要直接照顧確診病患。

2. 照顧過程中,盡量避免與 COVID-19 確診病患直接接觸。確診者 在家中請單獨一人一室,盡量不要離開房間並使用不同的衛浴 設備。

3. 若不得已需共用空間,應開窗確保空氣流通,如需共用衛浴設 備,請於浴厠備妥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於每次使用後進行消 毒。

4. 禁止訪客。COVID-19 確診者與照顧者均不應和同住者以外的人 觸。

5. 避免與確診者共餐、共用物品。

參考資料 4

資料如有異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cdc.gov.tw/)查詢

(31)

31

6. 若您本身是 COVID-19 重症高風險族群(包括 65 歲以上,免疫 力低下或有潛在疾病等),請不要直接照顧確診病患。

手部衛生及佩戴口罩或手套

1. 照顧者若需進入確診病患房間時,雙方均須佩戴口罩。

2. 確診病患若離開個人房間,或身邊有其他家人時,雙方均須佩戴 口罩。

3. 接觸可能被確診者血液或體液汙染之物品或表面時,另須佩戴手 套。

4. 請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確診者經常觸摸的物體表面。

若確診者仍可自理,可交由確診者清潔其所處的隔離環境。

5. 照顧確診者前後均需執行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即使有佩戴手套。

6. 注意經常且正確洗手、避免以手碰觸口、鼻、眼睛等。

健康監測

1. 照顧者本身若為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與確診個案於其症狀發生 前4天至隔離前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下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 不得外出。

2. 照顧者在照顧期間,亦須注意自己的健康狀況,監測是否出現發燒、

咳嗽、呼吸急促等 COVID-19 感染相關症狀。

3. 照顧期間結束後,應自最後一次與確診病患接觸日起居家隔離10 天。

(32)

32

我是 COVID-19 確診個案,應該要注意甚麼:

1. 大部分的 COVID-19 感染者症狀輕微,休養後即可自行康復,為了將醫療 資源留給重症患者,請您先留在家中不要離開,等候公衛人員通知

2. 在家中請單獨一人一室,盡量和家人使用不同的衛浴設備,不要離開房間 3. 在家中請避免與其他同住者接觸,特別是長者、幼兒或免疫力低下的同住

家人

4. 請務必佩戴口罩和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5. 若出現發燒症狀,可以使用退燒藥減緩不適症狀,盡量臥床休息和飲水 6. 務必觀察自身症狀變化,若出現以下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衛生局或

撥打 1922: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 甲床發青

7. 請依指示就醫,並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8. 請家人準備食物飲水,不要和家人共餐或共用物品

9. 請使用稀釋後的漂白水或酒精清潔所有經常觸摸的物體表面

10. 電話連絡我的密切接觸者(在我開始有症狀發生的前4天至隔離前,曾有共 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下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請他們 自我隔離並健康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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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5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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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020 年 4 月 17 日訂定 2021 年 5 月 10 日修訂

一、訂立目的

為加強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疫情,建立陪病及探病管理原 則,以供醫療機構管理依循,特訂定本管理原則,並將視疫情發展 適時修正。

二、陪探病管理原則

(一)訂有病房門禁時間,門禁期間僅限持陪病證之陪病者於病室照 護病人。每位住院病人長時間陪病人員(含看護、家屬等)以 1 人為 原則;訪客探視(病)每日固定 1 個時段,且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 2 名訪客為原則,醫院得視情形調整。醫院如有疑似院內群聚 感染期間,以暫停探視(病)為原則。

(二)符合下列例外情形者,醫院得視情形適時調整探病時段及人數:

1. 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必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 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

2. 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 要。

3. 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或醫療處置需要,或長時間經評估有必要 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外。

參考資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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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陪探病管理配套措施

(一)避免不必要的探視,宣導及協助家屬採取視訊或電話探視方 式,設置如視訊會客室,提供家屬與住院親人進行視訊會客,

或設立物品轉運站,協助轉交家屬帶給病人的物品。

(二)若仍需實地探視,住院病房陪(探)病人員應採實聯制登記,並落實 詢 問 旅 遊 史 (Travel history) 、 職 業 別 (Occupation)、接 觸 史 (Contact history)及是否群聚(Cluster)。

(三)所有陪(探)病人員紀錄應造冊管理(例如「表一、探病者紀錄單」),

並保留至少 1 個月。個資收集應依循 「COVID-19 防疫新生活 運動實聯制措施指引」辦理。醫院照顧服務員應登錄於衛生福 利 部 長 照 機 構 暨 長 照 人 員 相 關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https://ltcpap.mohw.gov.tw/molc/)。

(四)強化陪(探)病人員健康監測,限制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進入 醫院,以確保病人的健康,可請陪(探)病人員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

以利查詢。

(五)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勿至醫 院陪病。

(六)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者,於管理期間,勿至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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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探病。但居家隔離/檢疫第 1 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或自主 健康管理期間無症狀者,可依「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 申請 規定」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並配合填寫「探視行程表」(表 二)及「防疫檢核表」(表三),申請流程如圖一。

(七)陪(探)病人員應全程佩戴口罩等適當個人防護裝備,並落實手部衛 生、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及維持社交距離(室內≧1.5 公尺,室 外≧1 公尺),且醫院應妥善規劃探病者動線,並落實訪視空間之清 潔消毒。

(八)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含外包人員)應依「醫療機構因應 COVID-19 感染管 制措施指引」穿戴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如探病者需進入隔離病室或 加護病房,應教導其正確使用並穿戴個人防護裝備後再進入病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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