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軍民兩用(Dual-use)出口管制實務概要
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 2019 年 4 月 11 日
壹、 前言
為促進國家安全與落實外交政策目標,遵守國際承諾,包 括國際不擴散機制及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 器與技術流入特定國際恐怖主義或危險的最終使用者,基於人 權與國家安全及穩定區域之考量,美國制定了出口管制機制,
針對敏感性設備、技術與軟體之出口加以控管。
關於與貿易相關的出口管制措施,主要有出口許可及制裁 與禁運兩大類:針對特定敏感貨品、技術及軟體要求出口人需 先申請出口許可(licensing),作為預防性的管理機制;針對特 定國家、地區與個人禁止出口或予以制裁與禁運 (denial of export privilege and sanction) 作為政策性懲罰。而對於協助或參 與違反出口管制的第三方個人,即使該第三方個人並非美國籍,
亦可予以制裁或禁運之懲罰,以確保美國出口管制之有效落實。
針對出口管制措施部分,依據貨品屬於「軍民兩用」(dual- use)或「武器軍品」類別,分別由美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及國務院主管,而「軍民兩用」產 品 之 出 口 管 制 法 規 , 主 要 規 範 於 「 出 口 管 制 法 」 (Export Administration Act , EAA) 1 及 「 出 口 管 制 規 則 」 (Export
1 美國國會於 2018 年 8 月 13 日併 2019 年國防授權法通過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of 2018)法規,分別包括出口管制法(Export Controls Act 0f 2018,ECA)及反抵制法(Anti- Boycott Act of 2018)等兩大主要部分,除就涉及敏感性技術之出口與投資事項,強化管制密度(主要 係有關中國之出口與投資)外,亦為美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IS)主管涉及商用、軍民兩用與較低軍事 敏感性等物品之出口、再出口或移轉予終端使用者、或其終端用途、或其目的地等事項之出口管制 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提供法令依據,並將 BIS 既有之實務作法予以明文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EAR)中。
鑒於美完整出口管制體系龐大且複雜,本文僅就我商較常 可能碰到之「軍民兩用」物品出口管制進行概要說明。
貳、 「軍民兩用」物品出口管制概要
「物品」之輸出是否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BIS 主要依據 物 品 之 技 術 特 徵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 輸 出 目 的 地 (destination)、最終使用者(end user)及物品之最終用途(end use)進行規範。
一、 釐清何謂「出口」(export):
在實務操作上,首先,要先釐清何謂出口行為;依據 相關法律規定,出口行為之構成不盡然以「貨品實際 運送出美國」為構成要件,其所定義之出口,包括任 何運送出口到國外之行為、任何利用電子方式傳送出 美國之行為,或將技術/軟體轉送予任何一位非美國之 公民等行為。
二、 受到管制之客體:
(一) 針對「軍民兩用」之管制客體,主要系列管於「商 品管制清單」(Commerce Control List,CCL)2上,BIS 在概念上將受管制之客體分為「物品」(Commodities)、
規範、維持 BIS 基於國安與外交政策目標而管制出口之裁量權限、要求出口許可之准駁應考量對國 防工業基礎之明顯負面影響、擴大 BIS 執法權限與調高罰則,以及維持 BIS 現有反抵制規則等。
2 商品管制清單:列於聯邦法規彙編 15 C.F.R.§744 附件 1,該清單布包括受其他法規或其他機關 管控者。
製造物品之「技術」(Technology)及「軟體」(Software)。
倘「物品」受到出口管制,則製造物品之「技術」亦 必然受到管制;此外,部分「軟體」因可能可直接 或間接用於設計、發展核子、化學或飛彈技術等,
爰美製軟體之出口、再出口或轉移亦受到出口管制 之規範。
(二) 受 管 制 之 物 品 均 有 一 組 出 口 管 制 分 類 編 碼 (The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ECCN),列在 CCL 清單上。每一組 ECCN 編碼係由 5 個數字與字 母組合成之號碼,代表物品之種類、用途、受管制 之原因,每一組 ECCN 均詳細規範該項產品是否需 要申請出口許可證。
圖 13
Categories
A B C D E
設備、配 件、零組
件
測試、檢
查、製造 原料 軟體 技術
0
核子原料、設施、設備 及相關物品1
特殊原料及相關設備、
化學、微生物與有毒物 質
2
原料處理3
電子類4
電腦
3 CCL 清單依據物品類別分為 10 個主要類別(0~9),每一類另依物品之用途再個別區分 5 種次類 (A~E),第 3 碼為具體管制理由,0 為國家安全、1 為導彈技術、2 為核不擴散、3 為生化武器、9 為反恐、反犯罪、區域安全、短缺及聯合國制裁等。
5
電子通信及資訊安全6
感應器與雷射7
航行與航空電子技術8
海事9
太空機械與推進器(三) 如何判定物品應歸屬於何 ECCN,除了可自行判斷 外,另外,亦可洽詢物品之製造商,或是透過 BIS 官 網 所 提 供 之 Simplified Network Application Processing-Redesign (SNAP-R)系統,線上提出申請,
由 BIS 免費提供分類服務。
三、 是否需申請出口許可證:
原則上,只要欲輸出之物品屬於 CCL 清單上受管制 者,則除非另有排除條款適用,均需申請出口許可 證,倘物品非屬 CCL 清單商品,則被歸類為
EAR99,原則上 EAR99 物品無須申請出口許可證,
除目的國屬於恐怖主義支持國或被列在黑名單上之最 終使用者外,均可自由流通,。
(一) 在確認物品之 ECCN 後,下一步,便要確認所要輸 出之目的地。
(二) 商務部 BIS 除了有 CCL 清單以外,另外在判斷是否 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必須確認輸出目的國,此部 分 需 參 照 15 C.F.R. § 738 之 附 件 1— 國 家 圖 (Commerce Country Chart),先做第一階段之檢查,
以確認是否可排除申請出口許可證之必要。
(三) 每一項 ECCN 均列有該項物品受管制之理由編碼,
例如 CB(生化武器)、NP(核不擴散)、NS(國家安全)、
MT(導彈技術)、RS(區域安全)、FC(槍枝公約)、CC(犯 罪管制)及 AT(反恐)等,對照前述國家圖,即可對應 出該項物品是否需要申請出口許可。
(四) 在此以假設測謊機(Polygraphs)出口至宏都拉斯與 冰島為例(詳圖 1),該物品被歸類於 3A981,該物品 係因犯罪管制而受到出口控管,ECCN 顯示需參照 國家圖中 CC1 欄位(詳圖 2),而國家圖中 CC1 欄位 冰島未有「X」之標記,宏都拉斯則有「X」之標記,
爰出口至冰島不需要申請出口許可,出口至宏都拉 斯則需要申請。
圖 1
圖 2
(五) 豁免申請許可證(License Exception):
1. 即便國家圖上顯示有申請許可證之需要,需繼續 檢視該 ECCN 上「List Based License Exception」
項下是否有標註可以豁免申請許可證之情形(編 碼)。依據 15 C.F.R.§740 中規定了 18 種可以豁 免許可證之情形,每一種均有詳細規定可適用之 情形、國家,以及被排除適用的國家與情況:
(1) 出貨金額限制(shipment of limited value,LVS)
(2) 允許向 B 類國家出口 (shipment to country group B countries,GBS)
(3) 民用最終使用者(civil end-users,CIV)
(4) 限制之技術與軟體 (technology and software under restriction,TSR)
(5) 電腦(computers,APP)
(6) 臨時進口、出口、再出口與轉移(temporary imports, exports, reexports and transfer,TMP) (7) 替換零組件與設備(serving and replacement of
parts and equipment,RPL)
(8) 政府、國際組織、化學武器條約國際監察及 國 際 太 空 站 (government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inspections under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s and international space station,GOV)
(9) 禮 物 包 裹 及 人 道 捐 獻 (gift parcels and humanitarian donation,GFT)
(10) 包裹(baggage,BAG)
(11) 航空器、船艦與太空船(aircraft, vessels and spacecraft,AVS)
(12) 額 外 允 許 再 出 口 (Additional Permissive
Reexports,APR)
(13) 加 密 商 品 與 軟 體 (encryption commodities and software,ENC)
(14) 農產品(Agricultural Commodities,AGR) (15) 消 費 通 訊 器 材 (consumer communications
devices,CCD)
(16) 策 略 貿 易 授 權 豁 免 許 可 證 (license exception strategic trade authorization,STA) (17) 支援古巴人民(support for the Cuban People,
SCP)
2. 為方便管理出口目的地是否適用豁免申請許可 證之情形,BIS 將出口目的國家概略分為 4 個群 組(Group),即群組 A、B、D 及 E(15CFR§740 附 件 1),謹分述如下:
(1) 群組 A:多為國際公約締約國,可依相關公 約規定,獲出口管制豁免;其項下依各該公 約再分為 A1(Wassenaar Participating States)、
A2(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 A3(Australia Group) 、 A4(Nuclear Suppliers Group)、A5 及 A6 等,其中 A1 排除馬爾他、
俄羅斯及烏克蘭,A4 則排除中國。
(2) 群組 B:大多數國家被歸類在群組 B;
(3) 群組 D:係基於「國家安全」、「核不擴散」、
「生化管制」、「導彈技術管制」及「美國武 器禁運國」等理由針對部分予以限制之國家 分類。列入群組 D 之國家,基於特別敘明之 理由,倘出口之貨品屬於相關限制理由項目,
則出口該等國家之商品即排除豁免之適用;
(4) 群組 E:係「支持恐怖主義」及「被多邊禁 運」等理由之國家。
(六) 收貨者或最終使用者:
除此之外,物品是否能出口,以及是否需要申請許 可證,需要再搭配各項制裁及黑名單,以判定該項 物品是否可以出口至該實體或個人,所需參閱包括:
1. 實體清單(Entity List)
2. 管 制 名 單 (Special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 List,SDN List)
3. 未證實清單(Unverified List)
4. 拒絕個人清單(Denied Persons List) (七) 物品最終使用
物品之最終使用方式亦受到管制,部分最終使用方 式是被禁止的,例如不得將貨品在未經許可情形下,
出口至擴散大規模毀滅武器(核武、生化武器)的群
體,無論該項貨品為何。
參、 結論
商務部針對軍民兩用物品之出口管制規範體系十分龐大,
然確可看出其針對不同物品、不同國家採取不一樣的審查 標準,此外,雖原則上所有 CCL 之物品出口均需申請出 口許可證,惟依據不同用途、最終使用者等排除許可證之 申請,並搭配黑名單之使用,除可做到滴水不漏(catch all) 之控管,亦將對商業活動之不良影響降至最低。
11
美國商務部出口簽審流程
出口人作業
政府審核
確認最終用途 及最終使用人 確認出口項目*之
出口管制代碼 (ECCN),及至該 目的國之相關限制
送出線上申 請案 檢視紅旗警
戒 確認相關
資訊正確 性
確認出口項目*之 出口管制代碼 (ECCN) ,及至該 目的國之相關限制
決定是否發證,及規 定出口人應遵守核可 案件之相關限制 執行機關聯合審查。
(目的國之國家群組 (A,B,D,E)及相關豁 免條款將納入評估) 執行技術及
政策審查評 估
*項目:包含貨品、軟體、技術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整理 108.4.19
美國政府審核範例
(以美國出口數位電腦至臺灣為例)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整理 108.4.19
數位電腦出口 管制代碼:
4A003
管制理由:美國國家 安全。
出口至臺灣須申請許 可證
臺灣列屬 BIS*國 家群組 B,故有 5,000 美元以下之 小額豁免
綜合考量是否發 證,或由出口人運 用豁免條款;另出 口人應遵守核可案 件之相關限制
*BIS: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