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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經 107 年 3 月 26 日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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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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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章自即日起開放下載,不另發售紙本簡章 下載網址:http://recruit.nchu.edu.tw/

簡章經 107 年 3 月 26 日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招生資訊網: http://recruit.nchu.edu.tw/

學校地址:40227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

考生服務電話:04-22840854#16 傳真:04-22850861

國立中興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製

(2)

簡 章 目 錄

重要表件

◎招生重要日程表

◎網路報名流程

簡章本文

壹、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 1

貳、報考資格及規定…... 1

參、報名作業………... 2

肆、考生上網列印准考證... 4

伍、錄取原則與成績核算辦法...4

陸、公告錄取名單...5

柒、成績複查及申訴………...5

捌、正取生、備取生網路登記入學意願...5

玖、新生報到繳驗證件………...6

拾、其他注意事項...8

拾壹、招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招生名額、考試項目……….9

附 錄

附錄一: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12

附錄二: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 15

附錄三:國立中興大學106 學年度學生各項繳費標準 (摘錄)…... 18

附 表

附表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退費申請表...19

附表二:未完成報名手續退費申請表……...20

附表三:持境外同等學歷切結書………21

附表四:報名須造字回覆表...22

附表五:身心障礙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考生考場服務申請表………23 封 底:國立中興大學校區位置總配置圖

(3)

國立中興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預 定 日 期 、 時 間 及 資 訊 網 址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107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9:00 起至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17:00 止。

※考生應先上網輸入報名資料、上傳審查資料再繳交報名費。

繳 費 期 限

107 年 6 月 15 日(星期五)9:00 起至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17:00 止。

1. 第一銀行櫃檯繳款時間至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止。

2. ATM 繳費時間至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晚間 24:00 止。

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境外學歷考 生、寄繳證明文件

107 年 7 月 4 日(星期三)前(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107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二)上午 9:00 起。

※考生必須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並攜帶至考場。

筆 試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預計 107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五)。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7 年 8 月 3 日(星期五)前(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正 取 生

網路報到及備取生入學 意 願 登 記

1. 時間:107 年 8 月 6 日(星期一)9:00 起至 107 年 8 月 8 日(星期三)17:00 止。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正取生、備取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網 路報到及意願登記程序,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2. 網路報到及意願登記網址同進修學士班招生資訊網。

※凡是有意願就讀本校之正取生及備取生無論名次為何,皆應依 榜單規定期限內完成網路報到、入學意願登記程序,本校不另行通 知。逾時未完成登記程序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公告「新生名單」

及「遞補順序名單」 107 年 8 月 10 日(星期五)。(公告於進修學士班招生資訊網)。

新生報到繳驗證件 日 期 及 地 點

日期:107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二)。

時間: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00。

地點:惠蓀堂一樓內走廊。

※凡是列入「新生名單」之正取生,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新生 報到暨繳驗證件】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其缺額由「遞補順序 名單」依序遞補。

備取生遞補截止期限 每週一公告缺額及遞補名單,請考生至教務處進修學士班網站查詢。

依本校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全校學生開始上課日止。

重 要 網 址

1. 招生資訊網:http://recruit.nchu.edu.tw/

2. 教務處進修學士班網站:http://www.nchunight.nchu.edu.tw/

3. 招生暨資訊組:04-22840854#16(報名、考試及其他問題) 4. 註冊組:04-22840854#12(有關學籍、新生報到)

(4)

國立中興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 新生入學考試網路報名流程

仔細閱讀

【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離 開 報名系統

上網下載並詳閱招生簡章

報名期限內

閱讀【隱私權保護政策】

宣告確認是否接受 閱讀【網路報名協議】

確認是否同意 登入招生報名網站

https://mewtwo.nchu.edu.tw/enro/index.html

點選【我要報名】

已註冊者請點選【我要登入】

進入報名系統 輸入報名資料

報名資料確認

在規定期限內:

1. 列印繳費單繳交報名費。

2. 低收、中低收入戶考生辦 理退費。

3. 寄繳持境外大學同等學力 切結書

4. 創經學程甲組上傳審查資 料。

注意事項 :

一、考生輸入報名資料、確認報名資料後,應自行於報名系統內列印報名費繳費單。每一筆報 名資料產生一張繳費單,並對應一組繳費代碼,限報考一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

二、報名資料填寫確認儲存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

也不可申請退費,請考生繳費前,務必慎重確認報考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

三、確認個人資料及上傳資料無誤後,報名截止日後,即不可更改。

登出系統

(5)

1

國立中興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壹、招生類別及修業年限:

進修學士班,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修業期滿成績合格,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學位證書與日 間學制相同)。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 2 年為限。

其兵役問題依兵役法之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

學院 學系(學士學位學程) 招生名額

考試入學 甄試入學 合計

文學院

中國文學系 40 -- 40

外國語文學系 60 -- 60

文化創意產業學士學位學程 31 -- 31

管理學院 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組 -- 15 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乙組 24 -- 39

農資學院 生物產業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A 組 23 -- 生物產業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B 組 24 -- 47

貳、報考資格及規定:

※本項考試採先報名考試後入學審查學歷證件的做法,考生應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報考資 格,資格不符者請勿報考。不符報考資格者,亦不得申請退費,若經錄取,將取消入學 資格,請考生於報名時審慎考量。

一、符合下述資格之一者,得報考本校進修學士班。

(一)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高中(職)畢業者(含應屆畢業生)。

註:大學院校肄業生,一律以高中(職)畢業證書報考。

(二)國內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含應屆畢業生)

(三)國內公私立或已立案之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四)師範學校(包括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五)陸、海、空軍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班、空軍幼年學校(或前各軍種預備學生班)及中正國 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者;在營者須經各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之主管核准報考;已不在 營者須持有離營、退學或退伍等證明書之一,方得報考。

(六)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者;比敘高中(職)畢業生學力,在營者須經各 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之主管核准報考。

(七)符合教育部訂定「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以同等學力報考者錄取後,所需 補修之基礎學科與學分,由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視實際需要自訂,列為必修,

但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八)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各該相關學歷採認法規(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 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等之規定。錄取後於入學驗 證時,須繳驗學歷證件請參照簡章第玖項、新生報到繳驗證件,資料不符規定者取 消入學資格;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經錄取之新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二、男性無兵役之限制,錄取後依兵役法規辦理;年逾28 歲以上未服兵役者,不得緩徵。

(6)

2

三、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錄取生,應於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 (107 年 9 月)註冊入學,屆時未 具備入學資格或依法不能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參、報名作業:

※報名手續完成係指「上網輸入報名資料完成」、「繳交報名費入帳完成」、「規定期限內 上傳審查資料」,如有任一項目未完成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一、網路報名:

(一)報名期限: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

(二)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上網輸入報名資料(網址同招生資訊網)。

1.報名系統於報名期間內24小時開放,報名時間截止立即關閉,屆時仍在報名系統 內者將自動斷線,並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最後一天,報名系統開放至當天下午17:00止。為避免網路壅塞,請考生儘早 上網報名。

(三)報名注意事項:

1.考生如對報考資格之認定有疑義者,應於報名前(例假日除外)於辦公時間內(上午 8:00~12:00,下午13:00~17:00),洽詢該招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先行確 認,或洽詢本校教務處進修學士班(04-22840854#16)。

2.考生於輸入報名資料並選擇【儲存資料】後,請務必再重新登入報名系統查閱個 人資料是否正確並列印報名費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報名費,並自行留存完 成報名畫面。

3.考生於輸入報名資料完成後,不得更改報考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考生可於 報名截止日後6天起,至招生資訊網查詢應考資格審查結果。考生報名手續完成 者,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4.考生網路報名時請務必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輸入之電話號碼、通訊地 址、電子郵件信箱應清楚無誤(請輸入107年9月30日前確實可聯繫的資料),以免 因無法聯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5.輸入報名資料時罕見字之處理,請於報名期限內至招生資訊網下載「造字回覆表」, 並依【附表四】辦理。

二、繳交報名費:

(一)繳費期限: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請考生儘早繳交報名費,逾時概不受理繳 費。

(二)報名費:新臺幣1,200元整。

(三)繳費方式:考生於網路填寫報名資料完成後,應重新登入招生資訊網列印報名費繳 費單,並依繳費單上「考生個人繳費代碼暨繳費流程」繳交報名費。繳費方式有:

1.利用自動提款機(ATM)繳費:插入金融卡輸入密碼選【繳費】轉入銀行代 號輸入【007】輸入繳款帳號(共16碼)輸入繳款金額1,200元確認完成繳費

列印交易明細表備查。

2.持繳費單至第一銀行各地分行櫃檯繳費。

(四)繳費注意事項:

1.利用ATM繳交報名費者,可於繳費後登入招生資訊網,查詢個人繳費狀況。於夜 間11時後利用ATM繳費者,可於隔日上午10:00後,查詢個人繳費資訊。請考生繳 交報名費後,務必再登入招生資訊網查詢個人繳費狀態。報名最後一天,ATM繳

(7)

3

費至當日晚上12:00截止,逾時無法受理繳費,請考生儘早繳交報名費。

2.如利用ATM繳費,繳費後應再確認ATM交易明細表上帳戶餘額是否有扣款、有無 交易金額、有無扣手續費(除非是本行轉帳),並查看ATM交易明細表上的訊息代 號是否為交易正常,並保留交易明細表備查。

3.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考生應先繳交報名費,繳費後申請報名費減免退 費者,請依本簡章【附表一】辦理。

4.每1筆報名資料產生1張繳費單,並對應1組繳費代碼,限報考一學系(學士學位學 程、組)。

5.繳費時如銀行代碼與繳款帳號均輸入無誤但仍繳款失敗時,請向開戶銀行確認所 持有之金融卡是否具有轉帳功能。非報名考生本人之金融卡亦可繳費。帳號輸入 錯誤或ATM繳費未成功者均無法受理報名,如因此延誤報名,由考生自負責任。

ATM繳費手續費由考生負擔。

6.繳費過程中,如因銀行作業問題且不可歸責於考生而造成繳費失敗者,應至遲於 報名截止日次日17:00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聯繫本校教務處進修學士班辦公室 (04-22840854#16),逾期概不受理。

三、網路上傳審查資料:(限報考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組)

(一)上傳審查資料期限: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考生上傳審查資料時,應先將檔 案調整至適當之解析度,以確保資料清晰可判讀,建議圖片像素最低為 1024*800。

若上傳資料缺漏、不清晰以致影響審查成績,責任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考生須應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組要求上傳之項目,分項製作成PDF格式檔 案後,再逐一上傳。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5MB為限,所有審查資料項目之檔案總 容量以20MB為限。

(三)考生上傳之審查資料於報名截止日前皆可重複上傳。考生如果要修改資料內容,可 將修改後的檔案重新上傳。惟報名截止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已上傳或未 上傳完成之檔案。請考生務必審慎檢視上傳之資料後再行確認。

(四)考生應於上傳審查資料期限截止前完成網路上傳審查資料之動作,完成上傳後,考 生對審查資料上傳相關事項提出疑義申請時,應出具相關上傳資料,未出具者一律 不予受理。上傳期限截止後,審查資料上傳系統即關閉資料上傳功能。

(五)報名截止日後,若未完成資料上傳者,審查資料上傳系統自動將已上傳之資料進行 保存,並視同確認上傳審查資料。

四、報名作業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於網路報名時,詳實輸入報名資料。考生學歷(力)證件皆於錄取後,在「新 生報到繳驗證件」時再行繳驗。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皆以網路報名時輸入之資料 為依據。錄取生於新生入學繳驗證件時,應提出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件。若 經報到驗證與網路上報名資料不符,或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證件者,取消其錄 取資格,且不予退費,並由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二)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於107年7月4日前(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填妥「境外學歷切結 書」【附表三】連同境外學歷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先傳真至本校教務處進 修學士班辦公室 (傳真電話 04-22850861),傳真後請來電確認本校是否收到(聯絡 電話:04-22840854#16),並將「境外學歷切結書」正本以限時掛號寄至「40227臺 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教務處招生暨資訊組」收。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傳真及寄送,

(8)

4

以不符報考資格處理。

(三)考生報名手續完成後,經審查為不符報考資格外,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四)考生報名手續完成後,應重新登入報名系統,列印「完成報名」畫面,並自行留存,

不必寄至本校。

(五)上網輸入報名資料時罕見字之處理,請至招生資訊網站下載「造字回覆表」,並於 報名期限內依【附表四】規定辦理。

(六)考生網路報名時請務必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另輸入之電話號碼、通訊地 址、電子郵件信箱(請輸入107年9月底前確實可聯繫之各項資料)應清楚無誤,以免 因無法連絡或投遞而權益受損。

(七)身心障礙或其他特殊情形考生報名時,得填寫「考場服務申請表」【附表五】,並 檢附身心障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期限截止前提出申請。突發傷病考生最遲須 於考試舉行3日前向本校教務處進修學士班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八)報名期間(例假日除外)若有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13:00至21:00止,電洽本校進修 學士班教務辦公室(04-22840854#16)。

肆、考生上網列印准考證:

一、開放准考證列印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考生應自行上網登入「招生資訊網」,

以A4紙張自行列印准考證,並妥善保存,本校不再寄發准考證。

二、參加應試之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有效 期限內護照、或附有相片之健保IC卡),依規定時間到場應試。

三、准考證上詳列有准考證號碼、考生基本資料、報考之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筆試科 目、節次時間表、試場號碼及考場地點等,考生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若有疑 問,應於筆試6日前,向本校教務處進修學士班辦公室提出,以免影響權益。

伍、錄取原則與成績核算辦法:

一、資料審核及各筆試科目滿分均為 100 分,考生總成績為各科成績之加總。

二、本校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各招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一般生之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總成績達此錄取標準以上,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成績未達最 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新生報到後如有缺 額,由完成登記入學意願之備取生,依次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三、缺考者,該考科以零分計;筆試科目中若有一科為零分,不予錄取。考生如有違規扣分 之情形者,先扣減該科原始成績後,再依計分核算總成績。

四、考生各項考試之成績,達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訂定之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依序 錄取。如有 2 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依招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之同分參酌順 序比序。

五、經同分參酌比序後,各招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正取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仍 同名次者,同時列為正取生。達本校最低錄取標準之備取生,如經同分參酌比序後仍同 名次者,得增額錄取。

六、生物產業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 A、B 組名額得互相流用,其流用方式於招生委員會 議訂定。

七、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乙組名額得互相流用,其流用方式於招生委員會議訂定。

(9)

5

陸、公告錄取名單:

一、公告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

公告時間得視本校招生委員會議及相關試務作業調整之。

二、正取生、備取生名單公告方式:

(一)採電子榜單方式公告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二)本校於放榜時公告正取生及備取生之准考證號碼、姓名全名及名次序號。

(三)本項招生考試不受理電話查榜。

三、正取生及備取生錄取名單公告後,考生應主動上網查詢。

四、寄發成績單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考生之成績通知單一律以平信寄發,

請自行妥善保存。成績單遺失者,請自行至招生資訊網列印。

柒、成績複查及申訴:

一、受理成績複查期限: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

二、申請方式:以通訊方式辦理。申請考生應自行至招生資訊網列印「成績複查申請表」, 並勾選擬申請複查之科目,且應繳交複查費之郵政匯票(每科複查費 30 元整);受款 人:「國立中興大學」,並將回郵信封貼足郵資(平信 8 元、限時 15 元、掛號 28 元),

於規定期限前,寄至「40227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國立中興大學招生暨資訊組」

收,寄出日期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複查以 1 次為限。複查成績以複查成績是否加總錯誤、答案是否漏閱及成績登錄 是否錯誤為範圍,不得提出資料重審或試卷重閱,亦不得要求檢視或影印試卷。

四、複查結果若因增減分數致錄取情形有所異動,將依成績複查結果公告,考生不得異 議。

五、考生對於本校招生或於考試過程中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申訴事件,依據本校相關辦法 規定辦理,應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向招生委員會提出 書面具名申訴書(以掛號信函為之),其他方式均不受理。

捌、正取生網路報到、備取生入學意願登記:

※凡是有意願就讀本校之正取生及備取生無論名次為何,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網路報 到、入學意願登記程序,本校不另寄通知。逾時未完成登記程序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 格論,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登記。

一、網路報到暨入學意願登記期限: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

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正取生、備取生,應於網路報到暨入學意願登記期限內完 成登記程序,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二、網路報到暨入學意願登記網址:http://recruit.nchu.edu.tw/。

三、注意事項:

(一)完成網路報到/入學意願登記之正取生、備取生,應自行列印「完成報到暨意願登 記」畫面及「完成報到暨意願登記序號」,並留存備查。「完成報到暨意願登記序 號」為重要憑證資料,請務必妥善保存。

(二)公告【新生名單】及【遞補順序名單】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新生 名單】係依已完成網路報到暨入學意願登記之正取生及備取生按原名次依序排列至

(10)

6

錄取名額為止,其後則為候補之【遞補順序名單】,日後遇有缺額遞補,本校將從

【遞補順序名單】依序個別通知備取生遞補缺額,並於進修學士班招生資訊網首頁 最新消息公告。獲遞補之備取生應依規定期限內完成【新生報到繳驗證件】,否則 取消錄取資格。備取生遞補期限截止後,如仍有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者,出缺名額不 再遞補。

(三)已完成網路報到/入學意願登記之正取生、備取生應主動於公告時間上網查閱【新生 名單】及【遞補順序名單】,本校不另通知。

(四)正取生於期限內未完成網路報到所產生的缺額,於公告新生名單時補足其缺額。

(五)備取生遞補截止期限: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

(六)若新生確定要放棄錄取資格,請務必到進修學士班招生資訊網下載「錄取生放棄入 學資格聲明書」填寫後,寄回(或送回)本校教務處進修學士班辦公室辦理放棄。

四、網路報到暨入學意願登記流程:

玖、新生報到繳驗證件:

※凡本校新生(含所有登記入學意願之正取生及獲遞補之備取生),務必於規定新生報到繳驗 期限內,持應繳驗之證件辦理入學驗證手續,未按時完成驗證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繳驗證件時間: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繳驗證件地點:本校惠蓀堂一樓內走廊。

二、繳驗證件:【新生名單】內之錄取生應於規定期限內持下列與報名時所填報考資格及學經歷 (含年資)相符之證件辦理。

(一)本招生考試成績單正本(驗訖發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訖發還)。

(三)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發還;請先自行影印影本乙份繳 交)。

(四)2吋彩色大頭照相片1張(製作學生證用)。

三、以國外學歷繳驗影本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我國駐外管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如不便認證,得自 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原本請影印附繳)。

(二)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影本)。

有【入學意願】之

正取生、備取生 核對是否為本人無誤 離開報名系統

網路報到/意願登記期限內

【參閱招生重要日程表】

進入網路報到/意願登 記網址

【同招生資訊網址】

進行網路報到暨意願 登記程序

取得完成網路報到/意 願登記序號 列印完成畫面留存

再次進入網路報到/意 願登記網址 查詢是否已確實完成

報到登記手續

確實完成網路報到/意 願登記受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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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及譯本。

(四)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四、備取生遞補:

(一)本校於每週一公告缺額、遞補名單及報到時間,請考生至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資訊網查

詢。

(二)獲遞補之備取生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新生報到暨繳驗證件手續,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三)備取生遞補報到時,其所需繳驗之證件同正取生。

五、注意事項:

(一)錄取名單公告後,正取生應主動至本校網址查詢相關報到須知,並依規定日期至校辦理 驗證報到;備取生應自正取生報到截止日後,留意錄取遞補通知,並保持通訊管道暢 通,或主動聯繫本校,以免影響遞補權益。逾期未報到者,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 補救措施。

(二)新生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驗證手續者,應填具【委託書】,由受託人攜帶委託書、委託人 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及新生報到應繳驗之證件,代為辦理手續。

(三)新生報到驗證當日因故未能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證件者,應先填具【緩繳證件切結 書】,並於切結期限內自行補繳應繳之證件,本校不另通知,逾期未補繳者,事後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四)本校如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學經歷證明等文件,有假借、冒用、

不實、偽造或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在未註冊前察覺者,取消入學資格;註冊入學後 察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察覺者,除依法追 繳其學位證書外,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若有以上事項者並應負法律責任,情節重大者 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五)新生辦理繳驗證件手續後,仍應依規定辦理註冊及選課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六)依本校學則第39條第12款規定,同時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未經本校核准同意 者,應勒令退學。

(七)錄取考生如具有蒙藏生、原住民身分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於註冊時繳交相關身分證 明影本,經審查合格後,其學籍依相關規定處理。

(八)考生詢問有關繳驗證件、備取生遞補、新生入學、註冊及繳交學雜費等,請洽:04- 22840854#12。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生業經錄取入學,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請參考本校教務處法規章則網頁:

http://www.oaa.nchu.edu.tw/download/rule/C03.pdf)。可抵免之學分由本校各學系(學士學位 學程)所審核,各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所另訂有抵免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申請 抵 免學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註冊日後二週內辦理完畢。

二、取得准考證之考生得申請延期徵集至學校註冊日止,以避免入營後再申請解除徵集處理之 困擾。役男可憑准考證向役政機關辦理延期徵集,延期徵集截止日期依徵兵規則「應徵 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規定辦理。

三、本校休學生,不得再報考本校同一招生類別之同一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之招生考試,

違者經發現後取消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四、考生如利用本校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事證明確者,本校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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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考試之考生,即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可向報名考生取得其基本資料及相 關檔案。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進修學士班招生(錄取生資料亦作為學籍資料)及相關 統計研究與教育行政目的使用,其餘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項進修學士班招生入學考試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概依相關規定及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 辦理。

七、因颱風影響不能依照原訂時間或辦法舉行考試時,由本校召開緊急會議報請主任委員核示 後,統一發布緊急措施,經由手機簡訊廣播、網路公告或媒體播出;俟颱風過境後,再 由本校公告補考時間。

八、考試時,如發生嚴重地震時,由各考區試務辦公室自行緊急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 報本 校招生委員會。至於需否補考及其他後續處理,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之。

九、上課時段:星期一至星期五於夜間上課,如有需要,得於星期六、日上課。

十、學分費繳交標準:依本校106學年度進修學士班學分費收費標準繳費(供參考)【附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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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招生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招生名額、考試項目:

注意事項: 一、考試範圍以高中(職)使用之教材為準。

二、國文—測驗題(單選)60%、作文40%。

三、英文—測驗題(單選)70%、非測驗題30%。

招 生

系 組

中國文學系

招 生 名 額 考試入學

一 般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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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考試項目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共同科目:

1.國文 2.英文

1.中國文化基本教材 2.國文

專業科目: 3.英文

中國文化基本教材 備註

電話 04-22851790 網址 http://chinese.nchu.edu.tw/main.php

招 生

系 組

外國語文學系

招 生名 額 考試入學

一 般 生:

60

考 試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考試項目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共同科目:

1.國文 2.英文

1.中英翻譯與英文作文 2.英文

3.國文 專業科目:

中英翻譯與英文作文 備註

電話 04-22851787 網址 http://g1.misa.com.tw/ndfll/

招 生

系 組

生物產業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 A 組

招 生名 額 考試入學

一 般 生:

23

考 試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考試項目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共同科目:

1.國文 2.英文

1.生物 2.國文 3.英文 專業科目:

A 組:生物

備註 如有錄取不足額時,其名額可於各該系A、B 兩組間相互流用。

電話 04-22854527 網址 http://www.bpbim.nc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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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系 組

生物產業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 B 組

招 生名 額 考試入學

一 般 生:

24

考 試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考試項目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共同科目:

1.國文 2.英文

1.生物產業概論 2.國文

3.英文 專業科目:

B 組:生物產業概論(包括生物技術、農業概論) 備註

電話 04-22854527 網址 http://www.bpbim.nchu.edu.tw/

招 生

系 組

文化創意產業學士學位學程

招 生名 額 考試入學

一 般 生:

31

考 試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考試項目 考試科目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共同科目:

1.國文 2.英文

1.文化與創意 2.國文

3.英文 專業科目:

文化與創意

備註

1.命題方式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定義:「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

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側重 有關「創意或文化積累」之過程與內涵。

2.專業科目參考書目: 一、高中美術 二、藝術生活 三、職校美術

四、周德禎主編,《文化創意產業理論與實務》,臺北市:五南圖書公司,2011。

五、「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電話 04-22840711#750 網址 http://creative.nchu.edu.tw/

招 生

系 組

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組

招 生名 額 甄試入學

一 般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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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 試 項 目、上傳 資 料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甄試項目 說 明 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

資料審查

請上傳以下資料:

一、學歷證明文件(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文件)

二、歷年成績單(高中職歷年成績單含名次) 三、自傳(以 1000 字內,含讀書計畫)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資料(例如:英語檢定證明、競賽成 績、社團活動、獎學金證明、證照、學測或統測成 績影本等)

1.歷年成績單 2.其他有助審查資料

備註 考生可同時報考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乙組。

電話 04-22840711#750 網址 http://innovative.nchu.edu.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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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系 組

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乙組

招 生名 額 考試入學

一 般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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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試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考試項目 說 明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

共同科目:

1. 國文 2. 英文

1.國文 2.英文 3.數學 專業科目:

數學

備註 考生可同時報考創新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甲、乙組。

電話 04-22840711#750 網址 http://innovative.nchu.edu.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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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96.9.19 第 330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9.12 第 37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5,8,9,10,13 條) 102.9.4 第 38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25 條) 104.9.17 105 學年度碩博士班甄試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106.9.13 107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招生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 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

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

二、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三、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四、相互交談,經制止不聽。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

第五條 考生入場前,應確實關閉行動電話(或取出電池)及手錶之鬧鈴設定;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需 用品外,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將書籍、紙張或具有通訊、記憶或收發訊息等功能之各類電子器材(如行動電、PDA、電子翻 譯機、IPAD、穿戴式裝置等)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四、考生應考時,得使用計算機之廠牌及型號由本校於考試前 10 日公告,其功能僅能有加、減、

乘、除、開根號、指數、對數、冪數及三角函數等基本功能,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有特殊 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各款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六條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飲水、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2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食用,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七條 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翻閱試題,且不得書寫、畫記、作答,違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5 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強行入場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八條 考生於每節應試時,皆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正本(身分證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駕照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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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內護照、或附有相片之健保 IC 卡)入場應試。如發現考生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

考生不得異議。考生未帶准考證或身分證件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考生未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時,經監試人員查核身分證件,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 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申請補發者,扣減當日各 科成績2 分。

二、考生未攜帶身分證件入場應試時,監試人員應請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後,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 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身分證件仍未送達者,扣減該科成績2 分。考生並應於 2 個上 班日內親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至本校招生承辦單位辦理驗證手續,未辦理驗證手續者各科成 績不予計分。

第九條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於開始作答前,確實檢查座位號碼與准考證號碼是否 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一、作答後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一分區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人員陪同考生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照前 項各款論處。

(二)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或為不同分區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條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冊、答案卷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 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者,依 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 成績。

作答事項

第十一條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身分證件,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 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十二條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撕毀答案卷或竄改答案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或在答案卷上顯示自己身分或姓名、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三條 考生書寫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並應依照試題冊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 分別論處:

一、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但各考科如有特殊作答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考生應在作答區內作答。答案寫在試題冊或在作答區以外的地方作答,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 者,該部分不予計分,並得依情節輕重加重扣分。

三、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十四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冊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 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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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試題冊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 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六條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 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 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十七條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 3 分。

三、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事項

第十八條 考生入場後,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算;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強行離 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考生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60 分鐘為止,違者依其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第十九條 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及試題冊交給監試人員驗收,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逕將答案卷 或試題冊攜出試場外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二十條 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 讀答案,經制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第廿一條 考生之答案卷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依規定補考,拒絕者其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廿二條 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第廿三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試場秩序、考生權益之事項,提請校級招生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 予以適當處理。

第廿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此侵害本校權 益者,本校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校級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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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摘錄)

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8B 號令修正(106.6.2) 第 二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 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 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 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 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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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六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 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七 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 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九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 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 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 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 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 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 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 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 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 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

(21)

17

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 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 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 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 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 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22)

18

附錄三

國立中興大學 106 學年度學生各項繳費標準 (摘錄)

本校107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尚未定案,僅提供 106 學年度收費標準(如下表)供參考,新生入 學將依照107 學年度收費標準辦理。

一、進修學士班: 單位:元

一至五年級 (每學分)

院別 文 學 院 管理學院、法政學院 理、農資、生科學院

基本學分費費 950 980 1,060

二、特殊使用費:

(一)語言設備使用費:入學第一年每學期均須繳交,外文系每一學生繳 780 元,其他學系每一 學生繳 650 元。

(二)電腦設備及網路使用費:每學期繳300元。

(三)教育學程學分費另計,每學分比照文學院進修學士班之收費標準繳納。

註:1.文化創意產業學士學位學程比照文學院基本學分費收費標準 2.創經產業經營學士學位學程比照管理學院基本學分費收費標準 3.生物產業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比照農資學院基本學分費收費標準 4.隨班附讀:

隨班附讀學生須先繳「登記費」每科300元,學士班(進修學士班)課程每學分2,000元,如 課程有實驗實習,應另繳開課單位認定之實驗實習材料費,經就讀學校推薦之高中隨班附讀 學分費依每學分1,000元收費。自105學年度起隨班附讀生選修課程確有使用本校電腦設備及 網路等服務者,得比照正式學位生收取電腦設備及網路使用費300元。(105.6.15第400次行 政會議決議)

5.繳費規定請參閱:國立中興大學學生學雜費學分費與其他費用繳納辦法、國立中興大學辦 理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教務處法規則查詢網

址:http://www.oaa.nchu.edu.tw/rule01.htm。

(23)

19

附表一 國立中興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退費申請表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退費類別

□低收入戶考生

□中低收入戶考生

報 考 學 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系______組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

聯絡電話

(日)

(手機):

繳 費 代 碼

(共 16 碼)

退 費 轉 帳 郵局 或 銀 行

銀行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限考生本人)

郵局

局 號 帳 號 戶名(限考生本人)

應 附 證 件

(不予退還)

1.申請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者,應繳交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 所開立 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申請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退費者,應繳交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區) 公所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 明等證件,概不受理)

2.如上述證明文件中無考生姓名等相關資料時,請另附相關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 影本,以茲證明。

3.退費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4.繳費收據影本(ATM 交易明細表或臨櫃繳費收據聯)。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招生委員會章戳:

備 註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應先繳交報名費,再向本校教務處招生 暨資訊組申請報名費減免退費。低收入戶考生得申請報名費全額退費;中低收入 戶考生得申請減免報名費60%。限申請優待報考一學系(學士學位學程、組)。

2.請填妥本申請表並貼足郵資連同應附證件,於 107 年 7 月 4 日前(以中華郵政郵戳 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限時掛號郵寄至「40227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國立中 興大學招生暨資訊組」收。

3.經審查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證件不齊、逾期申請者,一概不予 退費。如有疑問,請電洽教務處進修學士班辦公室04-22840854#16。

4.如經審核通過,本校出納組約於 9 月下旬撥款至申請帳戶內。

5.本表可自招生資訊網下載。

(24)

20

附表二 國立中興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 未完成報名手續/資格不符退費申請表

考 生 姓 名 繳費

代碼

身 分 證 字 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報 考 學 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系______組

聯 絡 電 話 (日) :

(手機):

退 費 轉 帳 郵 局 或 銀 行

銀行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限申請人本人)

郵 局

局 號 帳 號 戶名(限申請人本人)

應 附 證 件

(不予退還)

1.繳費收據正本 (ATM 交易明細表或臨櫃繳費收據單)。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退費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審 查

(考生勿填)

招生委員會章戳:

備 註

1.考生未完成報名手續或經審查為不符報考資格外,其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 退還。

2.已繳交報名費且不符合報考資格者,得申請退還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

3.請填妥本申請表並貼足郵資連同應附證件,於報名截止後 7 天內(以中華 郵政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限時掛號郵寄至「40227 臺中市南區興大 路145 號招生暨資訊組」收。

4.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一概不予受理。

5.本校出納組約於 9 月下旬撥款至申請人帳戶內。如有疑問,請電洽教務處 進修學士班辦公室04-22840854#16。

6.本表可自招生資訊網下載。

(25)

21

附表三 國立中興大學107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 持境外同等學歷切結書

(本表請寄至國立中興大學進修學士班辦公室)

本人所持

(請勾選)

□國外

□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地區

之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並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茲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繳驗完成驗印或採認之正式 學歷證件(畢業證書)正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及入出國主管機關 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證明(須涵蓋境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及簡章規定新生應繳驗證 件,若未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貴校報考資格,本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此 致

國立中興大學招生委員會

境外校院名稱

(如為國外學校,請書寫英文全名)

學校地址

(請書寫國名及地區)

境外學歷修業時間:西元 年 月至 年 月

合計 個月

(須扣除非修業期間)

立書人簽名(國外學歷請另行簽立英文姓名):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系所(組)別: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中華民國 107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考生填妥本表後,請將本切結書及境外學歷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於報名截止日前先傳真至本校教務處進修學士 班辦公室(傳真電話 04-22850861),傳真後請來電確認本校是否收到,聯絡電話:04-22840854#16。

2.請將本切結書正本於 107 年 7 月 4 日前(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40227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教務處 招生暨資訊組」。未於規定期限內,傳真、寄送學歷證明文件及切結書者,以不符報考資格處理。信封上請註明:報考學 系;學士學位學程、姓名及境外學歷切結書等文字。

(26)

22

附表四 國立中興大學 107 學年度進修學士班考試入學 報名須造字回覆表

考 生 姓 名

報考 學系

(學士學位學 程 )

學系 (學士學位學程)

繳費代碼 報名完成序號

行動電話 電 話 (日)

(夜)

通訊地址 □□□

◎請勾選考生報名資料中須要造字部份,並以正楷清楚書寫:

□姓名:須造字之難字為( ) □地址:須造字之難字為( )

◎範例:  姓名:須造字之難字為(俼)。

請粘貼本人身分證影本正面 請粘貼本人身分證影本背面

說明:

1. 個人資料須造字者,務必將本表傳真至本招生委員會處理。

2.不須造字之報考人免填本表。

3.報名資料輸入時若有須造字的難字,請先以半形輸入*符號代替,例如:李俼文,

請輸入為李*文。

4.報名資料須造字之考生,務必於 107 年 7 月 4 日前傳真回覆本表,

逾期恕不受理。

5.回覆方式:

(1) 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傳真號碼:04-22850861。

(2) 傳真完畢,請務必於當日(例假日除外)來電確認傳真資料是否成功,確認電 話:04-22840854#16。

6.各項欄位請以正楷清楚書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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