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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十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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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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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十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

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

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 人。

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高 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五、導師:

(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 兼任之。

(二) 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規定,由校長聘兼之。

七、教師助理員:每班置一人。但每班人數未達第六條所定 最高人數二分之一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視學生障礙 程

度及服務需求,核准以部分工時進用。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設有學生宿舍之學校,置四人;其住 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

(一)幼兒部及國小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 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

,增置一人。

(二)國中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 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人,增置 一人。

(三) 高中部及高職部: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 加之學生以視覺障礙及多重障礙為主者,每增加八 人

(2)

,增置一人。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依學生需要進 用六人至九人,其中專業輔導人員及專任輔導教師至 少

應各置一人。

十、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

十五班以上或設有分校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 人。

十一、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 準配置。

十二、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 際需要,置技士、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三、工友、技工、駕駛: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 一人。學生以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 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 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生人數在 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 人增置一人。

(二) 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十四、專任運動教練:視實際需要配置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 或比賽指導。

前項第二款之秘書及第三款之主任、組長,除復健組得 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為 專任外,由校長就教師聘兼之。

第一項第八款住宿生管理員,應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 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經各校甄審委員會公開甄選進用,

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除職前訓練外,每 年並應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下:

(3)

一、醫師:具有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聽力師等專業 人員。

三、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四、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 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第一項第九款專任輔導教師,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 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

特殊教育學校設有分校或分部者,另增置主任一人,由 教師兼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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