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臺科技大學醫務管理系 專題研究論文
吸煙者對新制菸害防制法認知、吸菸態度和行為
Tobacco Hazards Prevention Act Recognitions Smoking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in Smokers
指導老師: 葉季森
班 級: 二技管四甲
DA4A
作 者: 盧俊為 D09703026 李佩純 D09703015 謝豐鴻 D09703022
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 五月
中臺科技大學醫務管理系 專題研究論文
吸煙者對新制菸害防制法認知、吸菸態度和行為
Tobacco Hazards Prevention Act Recognitions Smoking Attitudes and Behaviors in Smokers
指導老師: 葉季森
班 級: 二技管四甲
DA4A
作 者: 盧俊為 D09703026 李佩純 D09703015 謝豐鴻 D09703022
指導老師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 五月
摘要
目的:瞭解吸煙者對新制菸害防治法認知、吸煙態度與吸煙行為,以提供設計菸害防 治教育策略與計畫之參考。
方法:以滾雪球抽樣法取得 228 名吸煙者為研究對象,以自擬結構式問卷為研究工 具,問卷內容含:新制菸害防治法認知量表、吸菸態度量表、吸菸行為、社會人口學 資料。
結果:這群吸煙者以男性(75%)、單身(77%)、30 歲以下(74%)、專科及以上學歷(72%)、
每天吸煙(52%)者居多。平均吸煙 11 年,至 18 歲(含)時,已有八成(79%)的吸煙者接 觸香煙。第一次吸煙地點以學校最多,依次為朋友家、自己家中。第一次吸煙原因以 好奇最多,次為朋友慫恿、打發無聊。目前每日平均吸煙量中位數為 7 支,每週煙品 花費中位數 173 元,多數(76%)喜歡進口煙。49%吸煙者認為可以接受徵收香煙健康 稅,且不影響自己的吸煙行為,21%會更換較便宜的煙牌,20%不換煙牌,但會減煙量。
新制菸害防治法認知量表共 20 題,平均答對15.題(76 分)。經統計檢定發現:吸煙 態度因性別、目前吸煙狀況不同,而有顯著差異,女性的拒煙態度高於男性。已戒煙、
偶爾吸煙、每天吸煙者之拒煙態度依次遞減。
結論:吸煙者對新制菸害防制認知有中上程度,拒煙態度中等(3.47 分),女性拒煙 態度高於男性,拒煙態度愈強,吸煙量愈少,因此,推動菸害防治教育時,可針對性 別差異、改變吸煙態度、延遲第一次吸煙年齡策略切入。
關鍵字:大學生、新制菸害防制法、煙害認知、吸菸態度、吸菸行為
通訊作者 e-mail:[email protected]
目錄
摘要………3
第一章 緒論………6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6
第二節 研究目的………10
第三節 研究問題………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11
第一節 菸害防治法之立法過程及特色………11
第二節 新菸害防治法相關條文介紹………13
第三節 吸菸的盛行率與危害………19
第三章 研究方法………23
第一節 研究架構………23
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研究對象………23
第三節 研究工具………24
第四節 研究過程………25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25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26
第一節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26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菸害認知、吸煙態度、吸菸行為之分佈
情形………30
第三節 人口社會學與菸害認知、吸菸態度、吸菸行為的關 係………40
第五章 討論………5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54
第一節 結論………54
第二節 建議………54
參考文獻………55
吸煙者對新菸害防治法認知、吸煙態度和行為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研究背景
一、菸害防治法修法歷程
在國內外吸菸的研究相當的多,許多國內外研究也發現吸菸年齡有不斷下滑之趨 勢(周碧瑟,1997;李景美等人,2000;Sasco and Vainio, 1999;Sasco et al., 2004)。
吸菸會造成許多疾病是不爭的事實,其不但危害個人健康,也會造成家庭、社會與國 家的經濟損失與負擔。其實,不管是吸菸者或是被迫吸二手菸,其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都是廣泛且影響深遠的。菸害是當今一項全球重要性議題,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
World HealthOrganization,2006)公佈的報告指出,菸癮是全球性的流行病,它造 成了殘障、疾病、失去生產力以及死亡等損失。在台灣則約有450萬人吸菸,所有死 因中約20是因為吸菸所引起,也就是說每年約有18,803人死於吸菸所造成的相關疾病
(溫啟邦,2003)。吸菸者因病曠工或因吸菸相關疾病提早死亡等所導致生產力的損 失、因吸菸相關疾病醫療支出以及菸害防制費用等,台灣每年在這方面的損失超過新 台幣500億元以上,對於國家社會成本的額外支出浪費,每年累積下來,相當可觀(衛 生署,2005)。菸害防治專法一直是心繫菸害防治工作的團體及人士一貫主張,但效 力卻始終有限。在經過努力檢討實施探討改變後,菸害防治法終於在政府行政,立法 部門及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四日完成立法程序,三月十九日總 統明令公佈,九月十九日施行,這將是我國菸害防治法重要的里程碑。除了法定的制 定外,反菸宣導也是重要的一環,1995的衛生世界大會,明確指導健康教育以及幫助 適應教健康的生活型態,加強大眾媒體的宣導,是菸害防治的重點之一(CDC,1995)。
反菸宣導主要目的在加強或改變對菸害的知識,態度,行為。目的在提升全民的健康,
免於菸害的威脅。世界衛生組織指出,目前全球每年因菸害而死亡的人數高達550萬 人,各國如不積極採取防制措施,在2030 年以前,每年將有超過800萬人死於菸害。
科學實証也指出「沒有無害的二手菸」,「菸」不只對吸菸者本身健康造成危害,燃燒 不完全的二手菸甚至比一手菸對 人體健康傷害更大。沒有任何空調是可以完全阻隔 菸煙,在權衡吸菸者人權及不吸菸的健康權,基於保障多數人民的健康權的前提,實
協商,在衛生署與民間反菸團體的努力下,終於在2007年6月1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 過,於同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並考量配合所需的準備作業及民眾的教育宣 導,自公布後18個月,即2009年1月11日施行。這是台灣菸害防制法的重大變革,也 邁向與世界同步,立法管制菸害之重要里程碑。
此次菸害防制法修訂的重點,分敘如下:
(一) 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方面,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 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將罰鍰2千至1萬 元;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 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將罰鍰1萬至5 萬元。
(二) 在健康警告標示方面,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
並不得使用低焦油、淡菸(light)、柔和(mild)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 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三) 在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方面,此次修法更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
並禁止任何人提供菸品給青少年,違者處以新台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對吸菸之青少 年並將施以戒菸教育。
(四) 在加強管制販售菸品場所及菸品促銷或廣告方面,除禁止消費者可直接取得 菸 品之開放式貨架之販售方式。並大幅提高罰則,若業者違法進行菸品促銷廣告,
罰鍰由新臺幣 10 萬-30 萬元提高為 500 萬-2,500 萬元。此外,亦要求菸 品製造輸入 業者申報菸品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以 2 千至 1 萬元罰鍰。
(五) 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課 徵法源及調漲機制,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新增 用於照顧弱勢團體的社會福利相關用途。
禁菸新規定的實施,確實對於部分癮君子造成不便,特別是禁菸場所增加及建立菸品 價格調漲機制。在禁菸場所方面,室內公 共場所及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
特別是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 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加油站等製造、儲存 或販賣易燃易爆物之場所等,室內外全面禁菸。此外,室內禁菸的公共場所如旅館、
商場、餐飲店、老人福利機構,若室內設有獨立 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
不在此限。另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 機構等場所除室外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 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
因應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精神及全球菸害防制之趨勢,衛生署推動修正 現行之「菸害防制法」,並於 2007 年 6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7 月 11 日總統令 修正公布。其中第 6 條有關健康危害警示部分,規範菸品容器包裝之正反面 35%面積,
除須標示警示文字外,尚有須標示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之義務,並 授權主管機關制
定相關辦法。於推動修法期間,衛生署即徵求具有相關背景及資歷之團體,評價現行 菸品容器警語之警示效果、收集重要國家之健康警示方式、設計 適合我國國情之健 康警示圖文。設計理念包括吸菸導致器官病變(肺癌、心臟疾病、口腔病變、性功能 障礙)、對胎兒之危害、外觀改變(牙齒外觀)、二手菸危害 家人健康等;另邀集中研 院語文專家、醫界及廣告設計者就警示文字之用語、排列提供專業意見,最後完成六 則圖文,使我國菸品健康警示之標示規範邁向新紀元, 與國際接軌。基此,依菸害 防制法整第六條整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授權,訂定「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 器標示辦法」,於 2008 年 3 月 27 日發布,並自 2009 年 1 月 11 日施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及「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3、
4條規定,菸品容器正反面積最大外表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 害健康之 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同一年度產製之同一品項菸品,應以同一組別之不同健康 警示樣式平均使用標示之;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 35%。長方體 之紙菸菸品容 器,健康警示應標示於最大外表面接近菸品容器開口之區域,非屬長方體之各類菸品 容器,得依附圖各組健康警示比例,標示於其最大外表正反面任一區域。
自 2009 年 1 月 11 日本辦法施行後,依各縣市衛生局回報稽查處分結果,各業者均能 遵守本辦法之標示規定。 另依據本局戒菸專線 0800-636363 主動來電個案中,民眾 對於「菸盒」健康警示圖文呈現正面反應,例如會更清楚戒菸的重要性、吸菸的害處 及長遠對家 人健康、胎兒的影響,即該健康警示達到對民眾警示的效果。此外,本 局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的調查亦顯示,近六成的民眾會因為菸品器外包裝之健康警示 政策想勸 導家人或朋友戒菸,三成八左右的吸菸者會因此想要戒菸;菸捐調漲已為 20 元,提供民眾完整的戒菸資訊,鼓勵吸菸者採取戒菸行,將能發揮以價制量的效 果,有效降低吸菸率。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2002 年開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的挹注,菸害防制工作得以全面推動,成年男性吸菸率 約自 55%下降至 2007 年的 38.9%,而成年女性吸菸率則維持在 4%至 5%之間。2006 年菸品健康福利捐雖然調高一倍,但分配於菸害防制工作的額度減少 40%,而成年 人男性吸菸之下降最近三年已呈平緩,顯示仍有努力的空間。
根據「國中生吸菸行為調查」的發現,2004 年 13 至 15 歲國中學生吸菸率為 6.53%,
而 2006 年增高至 7.45%;2005 年「高中職生吸菸行為調查」發現,16 至 18 歲高中 職學生,吸菸率為 17.13%,顯示青少年吸菸率有逐年、且隨年齡增加的趨勢;研究 顯示,由於青少年對菸價的敏感度較高,提高菸價將能有效遏止青少年族群吸菸率的 上升。
康福利捐高為每包 10 元,15 歲已上人口每人平均消耗量為每年 110.9 包,依此顯示,
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造成之菸價小幅調漲,民眾似未因此而減少菸品消耗量。
2008 年 2 月世界衛生組織發表的「WHO REPORT ON THE GLOBALTOBACCO EPIDEMIC,2008」
即指出,透過提高菸稅以提升菸價是有效的策略。且與國際相較,我國之菸價及菸品 稅負仍屬偏低,加上自 2002 年以來,菸品之消耗量並無下降趨勢,顯示現行菸品健 康福利捐之徵收及所造成之菸品價格提升,尚不足以發揮以價制量有效降低菸品消耗 之效果,成為推動菸害防 制之障礙,確有必要即時大幅調高菸價,以降低吸菸人口,
維護國人健康。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將調高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主導權回歸 衛生主管機關;2009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菸品健康福利捐 已由每包 10 元調高為 20 元。鑑於一次大幅調漲,能於短期間內減少菸品消耗量,尤 其能大幅降低青少年吸菸人 口;且菸害不僅對國民健康造成嚴重威脅,其相關醫療 支出更對健保財務造成負擔,提高菸品健康福利捐除了維護公益外,同時由損害者承 擔部份責任,可實現社會正義;而將菸品健康福利捐投諸於更多元的民眾健康照顧與 服務,更是有效益的健康投資。
研究之重要性
本文研究主要是瞭解吸菸者對新菸害防治法認知,並探討新菸害防治法、吸菸態度、
吸菸行為其關係為何?政府致力於菸害防治法對吸菸者有何看法?此法帶給吸菸者多 少正面以及負面的影響?值得我們去省思探討與研究。
1.蒐集吸菸者對新菸害防治法認知之資料,奠定基礎,給政府建議或是修改法制,良 好的參考依據。
2.蒐集吸菸者在吸菸態度及吸菸行為之資料,給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 團體提供戒菸服務。
3.蒐集吸菸者對新菸害防治法認知、吸菸態度、吸菸行為之資料,給各機關學校應積 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針對上述研究背景,動機與重要性,概述研究目的如下 1. 瞭解吸菸者對新菸害防治法之認知。
2. 瞭解吸菸者的吸煙行為態度與現況。
3. 影響吸菸者吸煙行為的重要因素。
第三節 研究問題
1.瞭解吸菸者對菸害防制法之認知為何?
2.瞭解吸菸者的吸菸態度為何?
3.瞭解吸菸者的吸菸行為為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菸害防制法之立法過程及特色
「菸害防制需要一部完整的法律規範」是董氏基金會多年以來堅持之信念,民國七十 七年,董氏基金會將延請學者專家研擬之「禁菸法」草案,交予二位中國國民黨籍之 立法委員,請其協助推動立法,不久,該會即接獲中國國民黨之回覆,告以禁菸之相 關規定已見於少年福利法、廣播電視法及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等諸多法令,故無單獨制 定禁菸法之必要。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司法等二委員會聯席會 議初審通過菸害防制法(草案),完成一讀程序。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美國柯林 頓總統簽署法案,將尼古丁正式列為成癮性物質,促使董氏基金會等二十個民間公益 團體於九月四日赴立法院陳情,籲請儘速完成菸害防制法(草案)之立法程序,停擺二 年餘之菸害防制法(草案)立法工作於焉再度展開。自此,菸害防制法(草案)被視為「爭 議性法案」,遭到擱置之命運,民間公益團體對立法委員展開面對面之請託及說明,
以體力與信念對抗菸商之龐大財力,於此過程中,諸多立法委員開始真正了解法案內 容,提出中肯之建議,並指導民間公益團體之遊說技巧。而菸商亦頻頻透過打著藝文 界旗幟的團體及零售商持續向立法委員陳情、施壓,一場「小蝦米鬥大鯨魚」的「戰 爭」於焉更加激烈地持續進行著,但立法進度亦隨之停滯不前,實非主管衛生行政機 關及民間公益團體所樂見。終於在86年3月15日完成了菸害防制法,但此法自1997年 施行至今,不僅實務上施行遭遇困難,針對菸害防制之功能亦顯不彰,且為配合FCTC 之規範,行政院各於2000、2002年送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均未通過。
2007 年6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然「台灣拒菸聯盟」的五 大訴求無法達成,其一,菸品健康福利捐再增加十元,在本次修正中僅增加區區五元;
其二,菸品標示禁止使用Mild、Light等誤導性文字,但書不溯既往,這種違反FCTC 的國際首創,讓修正案的美意蒙上一層烏雲;其三,規範在菸盒正反面最大表面積刊 登60%以上的警示圖文,從提案的60%,協商至50%,又協商降為35%,創下通過此 法令國家的最低標準;其四,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非全面禁止,僅以列 舉作部分限制;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室內公共及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只通過「三人以 上室內工作場所全面禁菸」,室內公共場所非全面禁菸,開放但書場所,全面禁菸的 理想未能成功,但台灣的菸害防制工作確實已向前邁進一步菸害防制法之特色 ( 一 )確認「菸害」之事實,使菸害防制工作「於法有據」
菸害之事實儘管已經由各種相關專業學門之反覆證實,但仍有一些人不願承認,或以 極少數之特例予以反駁。菸害防制法之完成立法程序,不啻政府以公權力確認「菸害」
之事實,亦使各種菸害防制之努力正式進入於法有據的時代,其意義可謂重大。
( 二 )防患於未然,具有前瞻性菸害防制法第二條,將鼻菸及嚼菸均納入「菸品」之 定義中,鼻菸及嚼菸目前於國內尚未被大量使用,而菸害防制法已將其納入規範,堪 稱具有前瞻性之立法例。
( 三 )明訂應標示健康警語及尼古丁、焦油之含量,菸害防制法第七條規定,應於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第八條規定,菸品所含 之尼古丁及焦油之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且不得超過最高含量。這樣的規定 較之過去「吸菸過量有礙健康」模糊曖昧之警語及付之闕如之含量標示,實有長足之 進步。
( 四 )強化對未成年者之保護
菸害防制法第五條規定,販賣菸品不得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為之;及第三章
「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之禁止」等條文對未成年者之保護均較其他法令更為周延。玆 舉一例說明: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 予未滿十八歲者。」,少年福利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 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仔細思之便可得知「不得供 應」比「不得供售」更為嚴格,且菸害防制法不以「吸食」為構成要件,更是一項極 為重要之正確決定。
( 五 )適度限制菸品促銷及廣告之空間
自從民國七十六年一月一日我國開放洋菸進口以來,洋菸之廣告及促銷便無日無之,
亦成為國內少年及兒童吸菸行為日趨嚴重之主要原因,故菸害防制法立法之主要目的 之一,即為適度限制菸品促銷及廣告之空間。許多人都認為菸害防制法第九條之規定 頗為嚴格,但據研究者所知,最初之菸害防制法草案對於菸品促銷及廣告之限制規定 為「任何人不得為菸品之廣告及促銷」,而立法院通過之菸害防制法則採負面表列方 式,相較之下已放寬許多,且明文規定菸品業者得以其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 或於銷售菸品之場所之內為必要之展示、招貼、標示、說明均非屬促銷或廣告,故平 心而論,菸害防制法對菸品促銷及廣告之限制當屬合理。
( 六 )吸菸場所之限制更加明確
在菸害防制之諸多環節中,公共場所禁菸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在菸害防制之諸多環節 中,公共場所禁菸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這涉及不吸菸者拒吸二手菸之權利是否能得到 保障?但無可諱言的,公共場所禁菸之成效顯然不令人滿意, 菸害防制法除將原「公 共場所禁菸辦法」之內容納入外,尚加入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等新式交通工具,而 研究者認為最具意義者,為規定「設置吸菸區(室) 之場所,其吸菸區(室)應有明顯 之區隔及標示」,當可避免許多公共場所之業者宣稱「左邊是吸菸區,右邊是非吸菸 區」,但中間卻沒有任何區隔之荒謬情形,也使不吸菸者之權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 七 )訂有適當之罰則以促使民眾守法
菸害防制法與原先之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的差異,除了位階不同之外,前者訂有罰則,
而後者則無。研究者必須指出,處罰絕對不是法律的目的,但處罰通常是促使民眾守 法之重要手段,故菸害防制法對於違反各項規定者亦訂有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十萬元不 等之罰鍰,以為落實之後盾(馬藹屏,民86)。
第二節 新制菸害防治法相關條文介紹 98.1.11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
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 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 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 四 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 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但每次調整幅度以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十 為上限,且調整後金額加計菸品應徵稅額之總額不得逾平均菸品零售價之百分之八 十。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 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
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於本法通過後三個月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 查。
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 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 在此限。
第 六 條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 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 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前項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在此限。前 項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其最高含量與其檢測方法、含量標示方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
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必要時,並得派員取樣檢查 (驗)。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 (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 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 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 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
第 十 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 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第 三 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 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 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 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 於設有獨立 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 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 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 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 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 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 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 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 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 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 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 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 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 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 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 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 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 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 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 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第 五 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二十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 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第 六 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 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 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
屆期未申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 者,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六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 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 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
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 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 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 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十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 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 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定罰則,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罰之。
第 七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依第四條規定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 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 務。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 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節 吸菸的盛行率與危害
許多流行病學研究都指出,不良的生活習慣是導致健康受損的最重要主因,而其中吸 菸更是最嚴重的危險因子,誠如美國前衛生署長Novello 所言,吸菸是生物醫學史上 最被強調的致病原因(US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1990)。世 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地區2001 的報告中指出,每天約有1000 人死於與吸菸有關的疾 病(董氏基金會,2002)。在台灣,吸菸導致每年10 萬人以上的死亡數,吸菸會增 加癌症、缺血性心臟病、慢性肺部疾病及慢性肝臟疾病的死亡率(行政院衛生署等,
1994)。吸菸對人體的危害是慢慢累積的,愈早開始吸菸,其對健康影響愈大,此外,
開始吸菸的年齡愈早,日後發生對吸菸的依賴性也愈高(胡,1999;黃,2000;USDHHS, 1994)。有許多研究顯示,吸菸對身體健康的危害頗大,其除會導致癌症、肺部疾病、
及心臟血管疾病之外,女性吸菸則易有流產、早產或新生兒猝死症情形(林、吳、李,
1992;吳,1999;董氏基金會,2002;Ayanian & Cleary, 1999;Centerfor Disease Control, 1989 ; Newcomb &Carbone,1992)。吸菸除眾所皆知會導致肺癌,也會造 成咽喉癌、食道癌、胃癌、胰臟癌及膀胱癌的罹病率增加(行政院衛生署,1994;USDHHS, 1989;Newcomb &Carbone, 1992)。
一、癌症
美國癌症協會(ACS) 2009的菸草與健康圖鑑《Tobacco Atlas》表示,全球10億男性 吸菸者中,35%來自已開發國家,50%在開發中國家;約2.5億女性有每日吸菸的習慣,
其中22%來自已開發國 家;9%在開發中國家。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每年全球平均 有540萬人死於菸害,平均每6秒即有1人死於菸害, 使用菸品者平均壽命減少約15 年;事實上,吸菸幾乎傷害身體的每個器官,即使不直接造成死亡,對於吸菸者的生 活品質也多少會有影響,例如:呼吸困難、工作 不便等。吸菸更是致癌的主因之一,
菸草中含有超過4,000種化學物質,至少有60種已知的致癌物,所有癌症的死 亡有30%
都可歸咎於吸菸行為;菸草內主要引致癌症的物質來自焦油,可能直接引發的癌症包 括肺癌、口腔癌、咽頭癌、喉頭癌、膀胱癌、食道癌,而間接可引發 的癌症包含頸 癌、血癌 (骨髓性白血病)、胃癌、肝癌、腎臟癌、胰臟癌、大腸癌、子宮頸癌等;
所有癌症死亡人口中,有30%和吸菸有關。以肺癌為例,在美國,男性吸菸者罹患肺 癌的機率是非吸菸者的23倍,女性吸菸者罹患肺癌的機率是非吸菸者的13倍;肺癌是 癌症死亡 的主因,平均85%的肺癌死亡歸因於吸菸,且吸菸的肺癌患者中,男性死亡 率是非吸菸者的22倍,女性死亡率是非吸菸者的12倍;而在台灣,每5個癌症死亡 人 口便有1個死於肺癌,肺癌已經連續多年位居國人癌症死因的第一位。即使吸淡菸,
對於降低癌症罹患機率也無顯著差 異;吸菸也會影響癌症的治療及預後,因為吸菸 會啟動體內的尼古丁受器,促進癌細胞持續增長,無論哪一種癌症治療方法都會因此 效果打折;研究也發現,吸菸的 急性骨髓白血病患者治療後緩解期間較短,也較易 在白血球低下時發生感染。戒菸,則可以降低罹患及死於癌症的風險, 效益會隨著 戒菸期間越長而增加,但會因每個人的菸齡和菸量有所差異;即使是已罹癌的吸菸
者,戒菸都能降低罹患第二種癌症的機率;然而,每種癌症的罹患風險 降低不一,
例如:肺癌在戒菸5年後即大為減少,但要到20年以後才會降至非吸菸者的水準,膀 胱癌則是即使戒菸25年,也只下降60%的相對危險。
二、呼吸系統
吸菸會傷害呼吸道的粘膜,造成咳嗽、咳痰、喉嚨痛、打噴嚏、流鼻水、破壞免疫系 統,因此吸菸者普遍較為容易感冒,也容易惡化為支氣管炎及肺炎,在2001-2004 年 所有發生肺結核的案例中發現,吸菸的人罹患開放性肺結核的風險也是不吸菸者的兩 倍;其他包括氣喘、肺氣腫、支氣管炎、鼻竇癌、肺功能衰退、肺癌等疾病, 也會 因吸菸而增加罹患機率,其中經常被忽略嚴重性的莫過於「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世界衛生組織預估在2030年,COPD將成為全球第四大致死 疾病,且約有90%的COPD 患者死因可歸咎於吸菸。COPD是由「慢性支氣管炎」或「肺氣腫」所 引起氣流阻塞 的病況,患者的肺臟因接觸有害微粒或氣體,產生不正常的發炎反應,會隨時間進展 逐漸惡化,出現呼吸困難、咳嗽、氣喘及痰液增多等現象;菸品中 的有毒微粒和吸 入的有害氣體,是造成COPD的主要危險因子;由於肺部的傷害多為不可逆性且難以早 期查覺,一旦罹病就如同被判無期徒刑,包括 呼吸困難、生活不便等症狀,都得長 期親身承受,後悔也來不及。調查顯示,台灣40歲以上成人,平均每6人就有1人罹患 COPD,且估計三成菸槍會身受COPD之害,若以國內450萬吸菸人口估算,135萬人都將 走上COPD的不歸路。值得 注意的是,調查發現國內76%的癮君子,根本不知道有COPD 這種疾病,即使聽過這個名詞的人,多數也並不清楚其特性,不知「吸菸」是其主要 危險因子;更嚴重的是,調查顯示,將近四分之一的吸菸者已出現呼吸道症狀,但僅 2%的人曾因此就醫。由於COPD 的早期表徵,如晨間咳嗽、呼吸急促、喘不過氣等,
易與氣喘混淆,且患者多半在四十歲以後才逐漸出現症狀,往往被歸因於老化所致,
常延誤治療時間。據歐洲統 計,約75%的COPD患者未被診斷出,而國內患有COPD的癮 君子,也僅四分之一會就醫。對患者的家庭、社會也造成沈重的照護負擔。根據台北 榮民總醫院的研究,在台灣重度COPD的患者,每人每年平均健保醫療費用為201,222 元,中度較嚴重的B 級患者,則每人每年平均用掉健保114,936元,中度較輕微的A 級患者,每人每年也耗費健保38,679元,是氣喘病醫療費用的數倍之多,這些都是使 用菸品需要付出的代價。
三、心臟病與循環系統
吸入菸霧後由於尼古丁影響神經系統,會引致心跳加速及血管收縮、血壓上升這兩種 即時反應;而增加高血壓 及血管栓塞的機會。菸霧中的一氧化碳減低血液攜氧能力,
心臟需要更大的能量才能供應足夠氧氣。吸菸同 時亦對血液造成長久影響,血液中 的膽固醇及纖維蛋白素原增加,因而容易造成血凝塊阻塞血管,引起心肌梗塞。吸菸 者的體內暗藏許多毒素,造成體內的氧化壓力;容易引發心血管疾病與癌症。吸菸引 致的疾病包括 : 冠狀動脈心臟病 (冠心病),動脈瘤,末梢血管病(PVD),中風、血 管週邊疾病、破壞血液循環系統,甚至導致柏格式症(Buerger’s disease)造成壞疽
素原(一種令血液凝固的蛋白質),令血液更具黏性; 以上所有因素增加血液流動的困 難,血塊有可能會於較狹窄的血管內形成,繼而引發心臟病及中風。
四、其他傷害
免疫系統:降低抵抗能力、疲倦勞累、打鼾、容易感 冒、引發紅斑性狼瘡,也使得 糖尿病的治療變得較為困難。年輕的吸菸者甚至還會常常咳嗽、咳痰和氣喘。
外觀:膚色呈現暗淡、早發性皺紋。吸菸還會造成落髮、口部潰瘍,頭 皮、臉部及 手部的紅疹。菸品中的焦油會在手指及指甲上累積,將手指及指甲染成黃褐色。
口腔:吸菸會造成口臭、損害味蕾、牙齒泛黃、蛀牙,吸菸者有大於 1.5倍的可能性 會牙齦萎縮、牙齦病變,以及牙齒脫落。
皮 膚:吸菸容易消耗體內的蛋白質、維他命A及抗氧化物(如維他命C),所以吸菸者 老化快、皮膚粗糙、皺紋多且明顯;吸菸者 有2~3倍的機會得到乾癬,這是一種非感 染性的發炎皮膚疾病,使全身癢、滲液、紅斑。吸菸的確會提高病患死於皮膚癌的機 會,吸菸者有大於50%的機會會得 到鱗狀細胞癌,這是一種使皮膚會如鱗片般、發紅 破皮的癌症。
記憶力退化:菸品所含的有害尼古丁可對腦細胞構成破壞並阻礙新腦細胞的生長,也 相對使得腦血流量減少,加重動脈硬化,造成 腦血管狹窄、腦血管阻力增大,使人 變傻、變健忘,更會因大腦功能受損而記憶力喪失。英國的研究人員曾在《美國公共 健康雜誌》上發表文章指出,四五十歲的吸 菸者跟不吸菸者相比,詞彙記憶力顯著 下降。不論社會經濟條件如何,不論男女,每天吸20支菸的人,記憶力喪失情況最為 嚴重。人到中年還有吸菸習慣者,記憶 力將明顯受損。
視力惡化:吸 菸會使許多眼睛疾病惡化。每日吸菸超過20根的人增加2倍的機率發生 白內障,眼部晶體模糊阻礙光線進入眼睛,並可能造成失明。吸菸造成白內障的成因 有兩 種:刺激眼睛、釋放出的化學物會進入肺臟後經由血路到達眼部。
聽力喪失:吸菸造成血管壁上的斑塊,減少血流入內耳,根據研究指出,吸菸者會比 非吸菸 者更易使受到耳部感染或噪音,提早16年以上或更早喪失聽力。
骨質疏鬆:一氧化碳是菸品中的主要毒氣,比氧氣更易與紅血球結合,減少血液攜氧 量至少15%;且抑制甲狀腺素分泌,增加骨 骼組織代謝、減少鈣質吸收,導致吸菸者 的骨頭密度流失,更容易發生骨折而且需要多八成的時間來癒合。一天吸菸多於一包 的人脊椎的椎間盤較脆弱,更可能有背 痛的問題:研究顯示有吸菸的工廠員工在受 傷後有5倍的機會可能會經歷背痛。每天吸一包菸將提高關節炎的罹病率50%。
消化系統:吸菸會使人體對造成胃潰瘍的細菌的抵抗力降低,亦損壞胃 部在餐後中 和酸性的能力,使得酸侵蝕胃黏膜,吸菸者的十二指腸潰瘍及胃潰瘍更難治療且更可 能復發。
手指變色:菸品的焦油會在手指及指甲上累積,而將手指及指甲染成黃褐色。
對女性之傷害,性賀爾蒙代謝改變:吸菸除了增加子宮頸癌、子宮癌的機會,還會減 少黃體素的數量,加速更年期的來臨提早2~3年。男性外表 特徵、生理期不規則與 生理痛加劇。生殖能力:吸菸會造成卵細胞病變,賀爾蒙失調,以及減低輸卵管的功 能,而容易造成不孕症。吸菸的女性可能等不到月經,也可能在經期有劇烈的疼痛。
這樣的女性要花較久的 時間才能受孕,懷孕成功機率低25%,或導致引發懷孕、分 娩期間的合併症、不安全性懷孕以及胎盤剝落、前置胎盤。
懷孕:吸菸不但會影響泌 乳素、降低泌乳量,更有很大的可能將導致胎位不正、流 產、早產、死胎、早夭、胎兒體重過輕、畸型兒,並威脅新生兒的健康及學習能力,
如過動兒、人格與學習 障礙等等。孕婦吸菸可能會給他們的孩子帶來永久性心臟血 管損害,從而增加其小孩中風和罹患心臟病的風險。
對男性之傷害,生殖能力:會使精子的數量減少,並破壞精液的品質及精子的活力。
吸菸影響精液品質:造成精子染色體 異常,吸菸會造成精子的畸形,傷害其DNA,導 致流產或先天性缺陷,事實上,一天抽20根以上菸的男性有42%的可能性會生出一個 得癌症的小孩。
陽萎:吸菸影響陰莖內的 血管。吸菸的男性可能有勃起的障礙或無法持久的困擾吸 菸也會造成精子數目減少,減少到達陰莖的血流,甚至造成陽萎。
對兒童及青少年之傷害,兒童及青少年吸菸將會造成生長遲緩、活力不足、注意力不 集中; 更嚴重的是,吸食菸製品將是導致其之後濫用依賴物質的重要導因。吸菸的 青少年成為酗酒者的機會是不吸菸者的10倍。 嘗試毒品的機會比不吸菸者高出25 倍。根據國際癌症組織研究顯示,越小開始吸菸,就越難戒除菸癮,而且越容易造成 基因病變、引發肺癌,而且15歲以下就開始吸菸的吸菸者,縱使以後戒菸,細胞中DNA 的病變仍高達164種,得到肺癌的機率是正常人的5倍。
第三章 研究方法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研究架構。第二節:研究設計與研究對象。第三節:研究 工具。第四節:研究過程。第五節:資料處理及研究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
根據研究目的,並參酌相關文獻,發展出如下圖所示之研究架構
第二節 研究設計與研究對象
本研究係以採自擬式問卷調查法進行,以有吸菸的人當作研究對象。
人口社會學因素 性別
年齡 籍貫 婚姻狀況 教育程度 行業別 職位別 年收入
煙害認知
吸煙態度
吸煙行為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之研究工具為自行編制之「吸煙者對新制菸害防制法認知、吸菸態度和行為
」,以下就問卷研擬及設計過程加以說明,問卷初稿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菸害 防制法的認知。第二部分:吸菸者對吸菸的態度。第三部分:吸菸者的吸煙行為。第 四部份:基本資料。
第一部分為「菸害防制法的認知」量表
包括菸害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煙品健康警語標示處、煙品成分之標示、煙品廣告 方式之限制、吸煙年齡之限制、吸煙場所之限制、於禁煙場所內吸煙之處罰、販賣煙 品方式之限制、禁菸場所吸煙行為之勸阻、未成年吸煙行為之處置。此部分為選擇題 型,全部為單選題,每題皆有三個選項,其中一選項為不知道,其受試者可依實際認 知作答,不會亂猜答案。每題答對得一分,答錯、不知道以及為作答者不予計分,得 分範圍0~20分,得分越高表示對於菸害防制法的認知越正確。
第二部分為「吸菸的態度」量表
包括對菸害防治法之遵行意願、願意參加學校舉辦的菸害防治宣導活動、願意舉發販 賣煙品給青少年的商店、如果違反了菸害防治法的規定,願意接受處罰、若有人在禁 菸區吸煙,願意勸阻他不要吸煙、願意婉轉告訴父母或長輩,無法替他們買煙,願意 勸阻未成年親朋好友不要吸煙。此部分採Likert五分量表型式計分,從「非常不同 意」、「不同意」、「中立意見」、「同意」、「非常同意」分成五個等級,由「非常不同意」
至「非常同意」,依序給予1.2.3.4.5分,五題反向題第08.11.12.13.14題則反序給 5.4.3.2.1分,總表得分範圍在15~75之間,以區分受試者對吸煙態度的傾向。
第三部分為「吸煙的行為」
共九題。主要調查研究對象過去和目前吸煙狀況、是否曾經吸過煙、菸齡、每週吸煙 量、第一次吸煙年紀、第一次吸煙地點、第一次吸煙原因、菸稅對吸菸者的影響大小 方面做分析,便可以知曉吸菸者一天吸煙量之行為進而分析吸菸行為對社會人口學變 項之相關分析
第四部份「基本資料」
第四節 研究過程
本研究首先經過文獻的整理、歸納、分析等階段後,綜合吸納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
而形成本研究的理論基礎及基本架構,並據此編制問卷。問卷正式完成後,藉由滾雪 球的方法,將問卷交給有吸菸的人並找尋相關嗜好吸菸的人將問卷傳遞下去。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研究分析
一、資料處理 1. 問卷蒐集240份,排除12份無吸菸者。
2. 有效問卷228份,EXCEL建檔後,以SPSS17.0分析。
二、研究分析 本研究以SPSS17.0進行資料分析處理
描述性統計
1.次數分配與百分比
分析地區大學生之社會人口學變項,吸菸行為,吸菸態度,菸害認知答對題數百分比。
2.平均數、標準差、最大值、最小值、中位數
分析大學生對新制菸害防制法認知、態度、吸菸行為之集中趨勢以及離散趨勢。
推論性統計 1.獨立t檢定分析
分析人口社會學對菸害認知、吸菸態度以及吸菸行為之相關分析,瞭解人口社會學在 菸害認知、吸菸態度以及吸菸行為上的相關情形。
2.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分析人口社會學因素對菸害認知、吸菸態度及吸菸行為之相關性,瞭解人口社會學在 菸害認知、吸菸態度以及吸菸行為上的相關情形。
三、卡方檢定
針對人口社會學中性別變項對吸菸行為做卡方檢定的分析,瞭解其關係。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本研究依據研究目的,將所蒐集到的資料以SPSS17.0的統計分析及討論,並根據統計 結果,分四節討論:第一節為研究對象的基本資料,第二節為研究對象的菸害認知、
吸煙態度、吸煙行為,第三節為人口社會學與菸害認知、吸煙態度、吸煙行為的關係,
第四節為性別在吸菸行為上的影響。
第一節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
本節將探討各項人口社會學的分佈情形以下依序從性別、年齡、籍貫、婚姻狀況、教 育程度、行業別、職位別、年收入等項目分別敘述。
一、性別
從表 1 可見本研究對象男女分佈之情形,男性人數 172 人,佔 75.44 % ; 女性人數 56 人,佔 24.56%。
二、年齡
從表 1 可見本研究對象年齡之分佈情形,年齡層以 21~30 歲 125 人最多,佔了 54.82%;
其次為小於 20 歲 43 人次多,佔了 18.86%;第三為 31~40 歲 42 人,佔了 18.42%;最 少是 40 歲以上 18 人,佔了 7.89%。
三、籍貫
從表 1 可見研究對象籍貫之分佈情形,閩南 176 人,佔了 77.2%;其他 26 人,佔了 11.4%次之;客家 20 人,佔了 28.8%;原住民 6 人,佔了 2.6%,顯示樣本數大多還是 為閩南人居多。
四、婚姻狀況
從表 1 可見研究對象之婚姻狀況之分佈情形,單身 176 人,佔了 77.19%;已婚 52 人,
佔了 22.81%。
五、教育程度
從表 1 可見研究對象之教育程度之分佈情形,專科及大學以上者有 164 人,佔了 71.93%;高中職有 49 人,佔了 21.49%;國中程度有 11 人,佔了 4.82%;最少的則是 小學程度 4 人,佔了 1.75。此教育程度現象反應出目前社會的教育程度,學歷越來 越高,大學及專科越來越普及於社會。
六、行業別
從表 1 可見研究對象行業別之分佈情形,依比率分佈依序為學生、服務業、金融業、
其他、製造業、醫療保健、自由業、資訊業、軍公教、家管、傳播出版;其中最大數 為學生 77 人,佔了 33.77%;接著是服務業 51 人,佔了 22.37%;金融業有 29 人,佔 了 12.72%,而最少的則是傳播出版業 1 人,佔百分比的 0.44%。
七、職位別
職員 95 人,佔了 41.%;其他有 90 人,佔了 39.5%。綜觀上述分析,樣本數的職位別 偏向於一般職員以及學生族群。
八、年收入
從表 1 可見研究對象年收入之分佈情形,30 萬以下者有 145 個,佔了 63.60%;31~50 萬有 37 個,佔了 16.23%;51~80 萬有 24 個,佔了 10.53%;81~100 萬 12 個,佔了 5.26%;100 萬以上的人有 10 個,佔 4.39%。
表 1. 人口社會學資料(n=228)
人數(n)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性別
男 172 24.56 24.56 女 56 75.44 100.00 年齡
小於 20 歲 43 18.86 18.86 21-30 歲 125 54.82 73.68 31-40 歲 42 18.42 93.11 40 歲以上 18 7.89 100.00 籍貫
閩南 176 77.20 77.20 客家 20 28.80 86.00 原住民 6 2.60 88.60 其他 26 11.40 100.00 婚姻狀況
單身 176 77.19 77.19 已婚 52 22.81 100.00 教育程度
小學以下 4 1.75 1.75 國中 11 4.82 6.58 高中職 49 21.49 28.07 專科大學以上 164 71.93 100.00 學生 77 33.77
行業別
服務業 51 22.37 金融業 29 12.72 其他 18 7.89 製造業 16 7.02 醫療保健 10 4.39 自由 10 4.39 資訊 7 3.07 軍公教 7 3.07
職位別
企業負責人 3 1.3 1.3 高階主管 3 1.3 2.6 中階主管 4 1.8 4.4 專業人員 33 14.5 18.9 一般職員 95 41.7 60.5 其他 90 39.5 100.0 年收入
30 萬以下 145 63.60 31~50 萬 37 16.23 51~80 萬 24 10.53 81~100 萬 12 5.26 100 萬以上 10 4.39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菸害認知、吸煙態度、吸煙行為之分佈情形
本節將探討研究對象的菸害認知、吸煙態度、吸煙行為之分佈情形,其分佈情形如下 列敘述。
一、研究對象對菸害認知的情形
調查問卷中第一部分為「菸害認知量表」,共計二十題,全部皆為單選題,每題皆有 三個選項,包括「對」、「錯」及「不知道」,每題答對得一分,答錯及不知道皆不給 分。得分範圍從0至20分,得分越高,表示對菸害認知越高。
從表9可見研究者對菸害認知各題的答題情形,答對率最高為第20題,答對人數217 人,百分比為95.18%為全部最高,代表吸菸者對菸害防治法規定,菸盒上必須有菸害 警示此認知觀念是知道的;第二高者為第15題,人數為214人,所佔百分比為93.86%;
表示吸菸者知道在所有大眾運輸工具上禁止吸煙,對此認知的觀念也是有的。第03 題答對人數為212人,所佔百分比92.98%,位居第三;而第11題答對人數為44人,所 佔比例僅19.30%,顯示吸菸者對騎樓、屋簷下、半戶外開放餐影場所均禁菸此菸害認 知觀念上稍嫌不足的。
表 2.研究對象菸害認知各題答題次數分佈統計表(n=228)
題目內容 答對 %
20.菸害防制法規定,菸盒上必須有菸害警示 217 95.18 15.在所有大眾運輸工具上都禁止吸菸 214 93.86 03.吸菸的人容易患有呼吸道疾病及肺癌 212 92.98 18.菸害防制法規定,未滿 18 歲不得抽菸 209 91.67 14.醫院、車站全面禁止吸菸 205 89.91 06.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禁菸 203 89.04 08.吸淡菸不會對身體造成傷害 200 87.72 01.菸品中的尼古丁成分,會使人上癮 191 83.77 05.抽假菸,不要吸入肺中,大部分都會由身體排出 187 82.02 02.吸菸時使用濾嘴,不會危害身體健康 183 80.26 07.吸菸不會影響性功能 169 74.12 19.菸害防制法規定,孕婦不得抽菸 167 73.25 17.賣菸給未滿 18 歲者,業主與從業人員將被處以 167 73.25
新台幣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04.吸入肺中的菸焦油,大部分都會由身體排出 165 72.37 09.吸菸年齡越小,得癌症機率越大 157 68.86 12.吸菸容易導致消化性潰瘍 157 68.86 16.在禁菸場所吸菸,最高可罰新台幣一萬元 156 68.42 10.自動販賣機可以販賣香菸 154 67.54 13.在台灣,菸品廣告可以夾雜在雜誌中刊登 114 50.00 11.騎樓、屋簷下、半戶外開放餐飲場所均禁菸 44 19.30
從表3中可見研究對象中,吸菸者對菸害認知答對5~10題者有19人,僅佔8.3%;答對 11~15題者有90人,佔39.5%;答對16~20題者有119人,佔最多比例,高達52.2%。
表3.菸害認知總分次數統計表(n=228)
答對題數 人數 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5~10 題 19 8.3 8.3 11~15 題 90 39.5 47.8
16~20 題 119 52.2 100.0
從表4可見研究者對菸害認知總分,答對最少為5分,最多為20分,平均答對分數為 15.22,此資料顯示研究對象在菸害認知的程度中上。
表4.菸害認知總分次數分佈統計表(n=228)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值 標準差
認知總分 5 20 15.22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