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五屆第 2 次會議紀錄
時間:108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三) 下午 2 時
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 3 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韓召集人國瑜 紀錄:謝秉曄
(2:00-3:00 陳副市長雄文代理,3:00-6:00 社會局黃局長淵源代理)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副召集人:黃淵源、吳榕峯、林立人(林盟喬代理)、王秋冬(徐雅瑩代理) 委員:程紹同(方信淵代理) 、蔡淑芳、黃柏霖、林錦城、陳政智、蘇榮茂、
呂建利、簡玉聰(請假)、胡心慈(請假)、黃璨珣、劉慧俐、王道鵬、
陳小娟(請假)、趙燕繡、宗念華、王桂菲(請假)、張瑞昆、蕭義雄 單位代表:
衛生局 何月霞、鄭慧君、范永晴 教育局 郭柏成、賴依雯
勞工局 巫玉雯、蔡明傑 交通局 黃信穎
財政局 陸映芬
稅捐稽徵處 劉岳峰、黃惠玲 都發局住宅發展處 吳淑妃
文化局 劉秀英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謝秋芬 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陳仁穎 新聞局 呂淑芬 警察局 羅榮忠
運動發展局 李杰樺、邱柏翰、黃宏泰 觀光局 張博宇
經濟發展局 吳佐川、鄭盛文 大樹區公所 劉俊茂、劉怡利
社會局 陳惠芬、于桂蘭、李奇勵 社會局無障礙之家 陳桂英
共同提案列席: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方民安
壹、主席致詞:略
貳、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決 議:提案九決議一:「依現況維持 900 小時…」,修正為「依現況暫時維 持 900 小時…」,餘同意備查。
參、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
案 由:謹提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報請公鑒。
說 明:本小組歷次會議決議案已分別函送各單位積極配合辦理,其辦理情 形請各局處自行報告辦理進度。
決 議:
一、項次一請運動發展局主責辦理、社會局協助,並由市府陳副秘書長 鴻益督導、整合推動體適能中心計畫。另請具體規劃評估場館之無 障礙空間建置使用修繕,再請委員及身障團體代表提供相關體適能 課程及經營等建議。
二、項次二請工務局再針對位於本市隸屬中央機關權管相關游泳池,函 請該主管機關進行無障礙環境改善。
三、項次三因無障礙坡道兩側牆壁過高而設置之替代措施,如服務鈴及 監視器等協助設施,請大樹區公所應廣為宣導,確實維護運用,發 揮替代效果。
四、項次四請經濟發展局修繕完工後,安排委員會勘。
五、項次五請文化局於下次委員會召開前完成要點修正。
六、項次八請運動發展局再評估爭取提高本市第一名至第六名獎金。
七、項次十一請交通局研議購置大型復康巴士,結合交通運輸業者經營 辦理。
八、項次十六請社會局確實依身權法督促各局處權責落實推動,並函請 人事處提報市府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執行情形。
九、項次十八請教育局針對前次委員提及各級學校委外經營場所收費半 價可行性評估。
十、項次二十請教育局再繼續追蹤後,再提成果報告。
十一、項次三、十五、十七、十九同意除管、項次一衛生局、教育局除 管、項次十八衛生局除管,餘項次賡續列管。
十二、爾後歷次會議決議事項各局處於填報執行情形時,請確實依案情 執行填報及明列各項執行數據,並先與提案委員確定案情俾與執
行方向一致;如遇執行困難時,亦請先與提案委員討論。
報告事項二
案 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報告(由社會局、衛生 局、教育局、勞工局、工務局、稅捐稽徵處、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文化局、新聞局、警察局及運動發展局報告)。
說 明: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列主管機關(承辦機關社會 局)暨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報告推動執行概況。
決 議:同意備查。
肆、討論事項:
提案一 提案委員:蕭義雄委員、宗念華委員 案 由:請全面檢視本市所屬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因管理服務改變(公
設民營),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如何維護其權益,請說明。
說 明:
一、本市市立高雄市前鎮游泳池於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委由民間經營管理,
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使用需付費,顯違反身權法第 59 條規定。
二、請市府全面檢視本市所屬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因公設民營致 身心障礙權益受損一併檢討。
建 議:無
運動發展局說明:
一、本局所屬前鎮游泳池於 108 年 5 月 14 日決標予沅漾有限公司經營管理,
契約期程自 108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共計 3 年。該委外廠 商目前將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之 收費標準設定為半票優惠, 因國 內公設民營範圍及概念涵蓋多元,本案雖為公設民營,然依其契約書 係由委外廠商自負盈虧負責管理,並獨立設帳及繳納各項稅目,實為 民營性質,惟經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公布之說明:「鑑於目前實務面將公設民營性質之風景區、康樂場 所或文教設施比照民營予以半價收費,爰明訂公設民營者憑身心障礙 證明應予免費優遇,以促進我國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爰本案自應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免費之 門票優惠,以符規定。目前已請委外廠商先行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陪 伴者免費之門票優惠,並盡速將身心障礙者之優惠進行調整及函報本 局備查,俾利於本次會議召開前修正完畢。
二、另本局所轄場館目前所屬性質為委外經營管理者,除前鎮游泳池外尚
有其他六處,分別為大寮游泳池、東門游泳池、鳳山慢速壘球場、民 生網球場、大社游泳池及四維羽球場,其收費標準皆有提供身心障礙 者及其陪伴者免費之門票優惠。
觀光局說明:本局辦理委由民間經營管理案件,如涉門票收費事項,皆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陪伴者免費進 入參觀。
文化局說明:
一、文化局所轄文化園區、文化場館、演藝廳等場域均自行營運管理,無 公設民營情形,有關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規定提供之優 惠措施如下:
(一)文化園區:紅毛港文化園區、英國領事舘文化園區、鳳儀書院、
旗山車站等文化場域,提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必要陪伴者 1 人免 票入場。
(二)演藝廳:文化中心至德堂、至善廳、高雄市音樂舘、大東文化藝 術中心、岡山文化中心演藝廳等場域,提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必 要陪伴者 1 人,享有購買演藝廳表演票券 5 折優惠。
二、行政法人機構部分:
(一)高雄市電影館付費電影及 VR 體感劇院,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及必 要陪伴者 1 人愛心票(5 折優惠)。
(二)高雄市立美術館:提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必要陪同者 1 名免票入 館;至於特展門票,提供身心障礙者免票入場,其陪同者 1 名享 購買愛心票(全票之半價)之優惠。
(三)高雄市立博物館:見城館、再見捌捌陸-臺灣眷村文化園區、哈瑪 星台灣鐵道館(鐵道模型展、哈瑪星駁二線小火車)等場域,身心 障礙者本人及必要陪伴者 1 人可免票入場。
(四)高雄市立圖書舘:推動各項關懷身心障礙者閱讀權利活動,皆免 費開放身障者參加。
決 議:本府轄管風景區、文康場所,如委由民間採公辦民營辦理,仍請各權 管局處依身權法第 59 條予以檢視,以免觸法受罰,以維繫身心障礙者 社會參與權益。
提案二 提案委員:蕭義雄委員 案 由:請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各轄區經稽查、抽驗之合格證明供膳廠商,以利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向其訂餐以維身心障礙者食用安全,並符合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 3112 第 3 點標準。
說 明:
一、依據 106 年公告身心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 3112 餐廳、廚房之環境設備 與餐具符合衛生原則第 3 點標準:供膳外包機構與供應商訂有合約且 在有效期限內,並有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之合格證明。
二、中、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受限人力、場地設備、經費等因素,多數 無法自辦伙食,常以外包供膳,但取得上項合格證明有其困難。
三、據此向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合格供膳廠商,卻未能有充份資訊。(資 訊顯示傾向較具規模餐廳等,而一般庶民日常三餐之類:便當店、小 吃店很欠缺。)
四、另以身權法第 22 條:內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 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請予落實。
建 議:
一、依據高雄市公共飲食場所管理辦法第 14 條:公共飲食場所負責人及從 業人員對於主管機關之稽查或抽驗不得拒絶、防礙或規避。為維護市 民健康,請提出普及各轄區的具體成果,並予公告之。
二、參照其他縣市為符合衛福部評鑑指標的措施,給予機構協助。
衛生局說明: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第 2、4 項:「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 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 驗。...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另衛生福利部於 107 年 9 月 20 日以部授食字第 1071302231 號公告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 3000 萬 元(含)以上之餐盒食品、膳食及菜餚製造業者,應每 3 個月對其食 品原料及成品實施強制檢驗,以落實業者ㄧ級品管制度;第 8 條第 1 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同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 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
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合先敘明。
二、按地方縣市政府衛生局為落實現行食品管理之三級品管而依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執行食品作業場所之例行性或專案執行抽驗,
其抽驗結果係做為衛生局評判業者是否符合食安法之依據,惟食安法 尚未明文規定需主動提供食品業者查驗合格證明,業者應依食安法之 規定及精神落實自主或強制性且周期性將原料或產品自行送驗,並留 有檢驗報告及證明供業者及衛生局查核,建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
契約方式請外包廠商提供相關檢驗報告證明或參與本局每年所辦餐飲 優良分級認證。
三、另本局執行現場稽查作業均需由業者陪同,本局寫明稽查結果於稽查 表單,經業者審視無異議後簽章確認,並會給予業者ㄧ份稽查紀錄單 留存,業者可明確得知該次稽查結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請外包廠 商提供相關現場稽查資料與結果供參。
四、本局每年均有辦理餐飲優良分級認證,歡迎供膳廠商報名參加,有關 優良餐飲店家或本市餐飲業者食品抽驗結果等資訊,可逕上高雄市政 府衛生局食安地圖網站(https://foodmap.kchb.gov.tw/)查詢。
五、依據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準則,提升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補助對象包含:
(一)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補助一次。
(二) 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補助一次。
(三) 罹患小兒麻痺且年在三十五歲以上者,每年補助一次。
(四) 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每年補助一次。
另年滿 65 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每年另有胸部 X 光、心電圖、血液常規 及甲狀腺刺激賀爾蒙之檢查補助。本府將持續宣導符合資格之身心障 礙者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推估符合資格者約佔所有身心障礙者 70%
以上)。
六、針對各障別衍生的健康問題,本市「身心障礙整合門診」可依照其就 醫需求提供相關醫療團隊聯合評估、看診,並給予個別性的檢查、治 療及衛教指導。
七、本府衛生局針對癱瘓、植物人與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之身障者提供到宅 鑑定服務,108 年 1-7 月到宅鑑定人數為 338 件(含居住機構符合到宅 鑑定之條件者)。
八、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有合約之醫療院所,提供住民所需之保健醫療 服務。
蕭義雄委員補充意見:
一、感謝衛生局用心說明,但對機構的食安及評鑑無法因應其需求。是項 問題請主管機關(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共同研議解決 問題,且食安應屬保健一環,對身障者何其重要。
二、另有關提升成人預防保健及整合門診以後部分,請回溯 105 年 11 月 17 日第三屆第 6 次會議「歷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項次一︰身心障 礙醫療與健康照護政策乙項,其執行情形內預期可除管日期︰研議 106 年度申請 107 年相關預算辦理,並稱金額為 300 萬元,請問編列否?
內容為何?執行狀況如何?
決 議:
一、因身障機構結合之供膳廠商大多為一般(小型)餐飲業者,難以據此要 求供膳廠商主動參加衛生局舉辦之餐飲優良分級認證或自主送驗食品 原料或產品至衛生局檢驗以獲得檢驗報告,亦恐供膳業者因此拒絕與 身障機構合作。請衛生局再評估可於稽查、抽驗後核發合格證明予業 者;另請社會局追蹤函請中央修正評鑑指標之後續回應,再提供身障 機構因應。
二、請衛生局依蕭義雄委員所提補充意見,評估辦理並妥予回復。
提案三 提案委員:趙燕繡委員、蘇榮茂委員、宗念華委員 案 由:建請提高聽覺輔具補助金額。
說 明:
助聽器補助方法:請參考附件
18 歲以下或 25 歲以下國內日間部在學學生:單耳最高補助 2 萬元 / 雙 耳最高補助 4 萬元,兩年得申請一次,非在學者 7 千元(單耳),三年 得申請一次。
一、助聽器對於先天聽損或中途致殘之聽障者為相當重要之聽覺輔具,
與一般受到聽力老化影響的使用者有極大的差異性。先天聽損者早 療期間的聽覺協助及後續溝通應用皆需長期依賴助聽器的使用,也 因此所配戴的輔具規格也相對嚴謹,單耳助聽器價錢也動輒十幾萬。
但也因長時間的配戴及汗水的受潮,多數使用者在配戴約 2 年後,
就會有接收不良甚至損壞狀況的產生,影響使用功能,必須再重新 選配購買,對於就業不易之身障者來說乃是長期性的沉重負擔。
二、另因目前的補助辦法皆需檢附聽力圖,一般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不一,
往往需自費 1~2 千不等的費用。本市雖在鳳山輔具資源中心有附設 免費的聽力檢查服務,但申請人數眾多,往往預約後皆要等待一兩 個月才有辦法接受檢查。無法全面服務本市偏遠地區聽障者。對照 單耳僅 7 千元的補助款,實為杯水車薪。
建 議:建請提高目前補助金額。
社會局說明:
一、查本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助聽器補助係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 助辦法」第 2 條第 6 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輔具補助基準規定助聽 器補助之評估規定及最高補助金額審核。
二、次查依上述輔具補助基準表申請助聽器補助評估規定之助聽器評估 報告書,民眾可自費至醫院或洽本局委託辦理本市鳳山輔具服務站 之聽力師免費開立,目前該鳳山輔具服務站所配置之聽力師正職人 力已自本(108)年 6 月 19 日補足,民眾自預約至實際接受評估僅 需等候約 1 週。
三、另查衛生福利社會及家庭署業部召開身權法修法會議,議程已列入 討論身權法第 71 條『增列輔具費用補助之定期調整機制』。本案將 隨時在中央相關會議建議處理。
決 議:
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身權法修法會議,請社會局建請中央研 議辦理。
二、請社會局評估再爭取中央前瞻經費補助增設聽力評估服務。
三、為利民眾便宜購買助聽器等輔具、函請中央研議鼓勵我國廠商進行研 發生產。
提案四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自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公布實施至今高雄市教育局 99 年迄今有哪些成果;未來有哪些做 法。
說 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 條-前條課程或活動,應依身心障礙成人特 質及需求,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
二、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並針對個人或團體分別辦理。
前項辦理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
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方式。
建 議:無。
教育局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0 月 22 日發布之「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 習活動實施辦法」,本市於 100 年 6 月 27 日即訂定「高雄市辦理 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該計畫由本府第 1 屆第 1 次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通過,並由本市各機關及市立空中 大學自辦、委辦或補助相關單位辦理。
二、108 上半年度各局處辦理情形如下:
(一)社會局:針對身障人士,補助本市 5 個民間團體辦理「身心 障礙者社區樂活補給站」,透過終身學習課程,培養身障者休 閒嗜好,提升生活品質。108 年度辦理 1,836 場次,共計 180 人,21,200 人次接受課程服務,執行經費 335 萬 5,000 元。
(二)市立空大:為維護弱勢族群參與學習權利,身心障礙者學查 費減免優待,108 年 1-6 月,身心障礙學員身起學雜減免者計 225 人。
(三)勞工局:職業重建科為積極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特針對主管及承辦人 員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課程,以提供適切 之身心障礙勞動政策,共計 80 人參加。
(四)教育局:
1.7 所社區大學辦理終身學習課程,108 年 1-6 月共開設 424 門課程,自辦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專班計有 1 班,由鳳山社大 開設一門手語課程,受益人數 18 人;委託其他單位開設專 班有 6 班,受益人數 88 人;其餘 417 班皆為融入性課程。
2.7 所社大皆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費 6~8 折不等之學費減免優 惠,108 上半年度減免人數計有 133 人,減免金額總計 7 萬 3,920 元。
3.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每半年函報 1 次「直轄市、縣(市)政府落 實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辦法情形」調查表。
三、未來本市持續依照「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由各機關及市立空大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相關之課 程,並給予費用之減免優惠,同時賡續加強宣導並落實「身心障礙 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以維成人身心障礙 者學習權益。
決 議:
一、請教育局持續依照「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賡 續加強宣導並落實「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相 關規定,以維成人身心障礙者學習權益。
二、請教育局委託民間規劃辦理社區大學課程,要求一定比例、逐年開設 身心障礙者成人教育課程。
提案五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建請社會局重新檢視身障輔具補助標準,及使用年限規定。
說 明:
一、近年來物價指數樣樣高漲。
二、合宜的輔具減低器械對身障者的傷害。
建 議:無。
社會局說明:鑑於輔具產品技術進展快速及市場競爭等因素,屆時於衛生福利 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身權法修法研議『增列輔具費用補助之定期 調整機制』,將蒐集意見於中央反映納入處理。
決 議:請社會局徵詢委員意見並多方收集資料,建請中央依民眾實際使用狀 況研議調整補助及使用年限等。
提案六 提案委員:王道鵬委員 案 由:建請工務局針對依法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擅自變更,影響身障者使用,
公告階梯式罰則,以維護設施正常功能。
說 明:
依法設置的扶手,增加一些設施後,
完全無法發揮設施的功能。
是本來就這樣通過,還是擅自更改。
怎麼只有單邊的扶手?
這樣符合規定嗎?
無障礙廁所的紙巾盒設置太高,完全 無法取得,形同虛設。
剛落成的百貨公司無障礙廁所放置 一個大型的垃圾桶影響輪椅的出入。
建 議:無。
工務局說明:
一、經與王道鵬委員連繫表示,本提案旨在「公告階梯式罰則」;本局 對於未改善無障礙設施場所之處罰程序,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 理,毋須另定階梯式罰則。說明輔導及裁罰程序:
(一)現場勘查後函文通知限期改善:給予場所使用人、房屋所有 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一定時間進行改善。
(二)依本市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分期分區分類執行計 畫,各類用途場所均已訂定無障礙設施設備之改善期限,未 屆改善期限者得多次通知限期改善。
(三)若逾上開分期分區分類執行計畫改善期限者,而仍未改善或 改善未符合規定者,則函請當事人於一定時間內向本局陳述 意見其無法改善原因,酌情給予延長改善期限(如已進行改善 中或可提具替代方案送審);逾期仍完全未改善者予以裁罰。
二、本局原則以積極輔導改善替代裁罰。
決 議:
ㄧ、目前本市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裁罰均依行政程序規定辦理,如逾分期分區 分類執行計畫改善期限者,無任何改善完成項目,請工務局依身權法第 88 條規定裁罰。
二、另請教育局全面性檢測各級學校無障礙設施(廁所)使用情況,以落實 設施正常使用功能。
提案七 提案委員:林錦城委員 案 由:即刻改善高雄火車站、捷運高雄站周邊公車站牌設置位置。以利身心
障礙者轉乘之便利。
說 明:
一、目前高雄市火車站體建物周邊公車站牌上下車點,離火車站捷運站體 非常遙遠。不利身心障礙者轉乘。
二、目前公車站牌上下車點離主站體達 0.5 公里,如要轉搭乘火車或捷運 難如登天。
建 議:請顧慮到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應即刻改善高雄火車站及火車站內捷運 站周邊公車站牌設置位置。
交通局說明:配合臺鐵高雄站出入口改至南華路,本局目前已規劃大多數行經 火車站的公車路線停靠「林森路口」站,該站距離車站出入口 200 公尺,且無須穿越馬路。本局後續加強宣導,鼓勵民眾多加利用 該公車站。未來高雄車站特定區內公車轉運站完成後,屆時民眾 即可在站內候車。
決 議:請交通局再實地了解,評估規劃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路線可直接到達 車站入口,如有執行困難再請委員提供協助意見。
提案八 提案委員:林錦城委員 案 由:公車站牌設置在有安全島之位置點其坡道設置應符合寬度,並廣設坡
道以利身心障礙者搭乘。
說 明:
一、現行有設置在安全島之公車位置點的坡道大多寬度不足 90 公分,有的 只 40 公分。
二、尚還有多處未設置坡道供身心障礙者搭乘方便。
建 議:
一、請改善坡道寬度不足 90 公分之坡道。
二、請寬列經費改善未設置之地點,以利身心障礙者搭乘方便。
交通局說明:
一、本市主要幹道慢車道機車流量大且路側受路邊停車、臨停車輛及轉向 車干擾,為減少公車與機慢車行車衝突,增加公車車行效率及節省乘 客之搭乘時間,對於具有快慢分隔路型之道路,如中華路及民族路,
皆於快慢分隔島上設置公車候車站。惟部分設置於快慢分隔島之公車 站,快慢分隔島高度過高、寬度不足,缺乏無障礙空間且候車空間不 足。
二、為提昇候車環境友善性,本局於 97、98 年陸續完成民權路、四維路、
青年路、中華路及民族路(中正路至華夏路間)等約 84 處公車站位候 車環境改善,增設斜坡道、欄杆及警示設施,並保持足夠通行及候車 空間。於 101 至 107 年度完成德民路、民族路、高楠公路、五甲一路、
四維二路及博愛一路等 53 處公車站位候車環境改善。108 年預計完成 民族路(明誠路口、郵局宿舍及天祥路口)等 6 處站位改善,109 年將針 對民族路(灣仔內、隆峰寺及民族大順路口等 6 站)進行改善,未來賡 續對市區其他路段位於快慢分隔島之公車站規劃方案並進行改善,以 建構舒適及友善的候車空間。
決 議:請交通局盤點本市公車候車亭寬度不符規定數量,並依盤點結果規劃 改善措施及完工期程。
提案九 提案委員:陳政智委員 案 由:社福團體承租高雄市政府市有不動產,經營庇護工場或小規模作業所
時,除依規定繳交土地與建物租金外,仍需另外承擔相關地價稅及房 屋稅,造成經營成本大幅提高,有損市府照顧弱勢之美意,建議重新 檢視市有房地租賃契約書中有關租金及稅金之相關規定,以回應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
說 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 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
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
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二、以本會一家工場為例:
(一)本會一家工場自 94 年起即於現址(市有房地)經營身心障礙者庇 護工場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就業服務素有績效。原依原高雄縣稅 捐稽徵處核定免徵地價稅,亦無收取租金。
(二)103 年起本會與本市勞工局改以承租方式租用現址續提供庇護就 業服務。目前每年需繳交土地租金 228,757 元(60%優惠折扣)及 建物租金 284,717 元(未有優惠折扣),意即每年本會需繳交土地 租金 228,757 元+建物租金 284,717 元共 513,474 元予勞工局。
(三)108 年 6 月本會收到本市稅捐稽徵處來函得知本會一家工場需補 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並於 7 月 2 日至現場勘查使用情形,經稅捐 稽徵處會勘人員口頭告知初估每年需繳交地價稅及房屋稅共約 14 萬元,及需補徵近 5 年之地價稅及房屋稅(103~108 年),預估 本會約需繳交一家工場 103~108 年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共 84 萬 元。
三、本會承辦之一家工場為身權法法定之庇護就業服務,使用之土地及房 舍皆為本市公有土地與建物,103 年起依勞工局規定繳交租金已增加經 營成本,若需再負擔地價稅及房屋稅更是再度加重庇護工場經營成本,
對尚需仰賴募款支持之非營利組織而言,每年繳交租金 513,471 元(土 地+建物)及稅金約 14 萬元(土地稅+房屋稅)共約 65 萬元實為沈重負擔,
對庇護工場辛苦之營運更是雪上加霜。
建 議:
建請本市稅捐與財政主管機關調整或放寬市有土地建物供公益使用之 租金與稅金之要求。包括:
一、租金部份:
(一)提供無償使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精神,提供 土地與建物無償使用。
(二)建物租金優惠: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 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出租不動產之區域條件 或地上使用情況特殊者,租金標準得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 及使用目的等因素,經報市府核准後,酌予調整。因此若無法 准予無償使用,則建議主管機關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 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報市府 核准建物租金得酌予比照土地租金有 60%的優惠折扣。
二、稅金部份: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或免徵:建議經稅捐稽徵處實地查 核實屬供公共與公益使用之土地與建物得予以最大優 惠之減免或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局說明:
一、租金部份:查本案社福團體經營之庇護工場,非屬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由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庇護 工場,無法適用同條第 2 項得無償提供使用之規定,惟 基於是類案件之公益性等特殊考量,可比照本局經管市 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2 項規定,
簽報市府核准後,酌予調整租金。
二、稅金部份:
(一)依現行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慈善救濟事業使用之 房地,公有房地須公用,私有房地須自有且直接供辦理事業使 用,方符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要件;本案公有房地出租供特 定人使用,尚無免徵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課徵地價稅及房 屋稅。
(二)依土地稅法第 3 條: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 權人;房屋稅條例第 4 條: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惟本 案契約議定稅捐費用由承租人負擔部分,建議請雙方檢示契約 重新協議。
決 議:因事涉相關法規規定,請勞工局會後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議妥適 處理。
陸、臨時動議:無 散會:下午 6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