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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一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校務會議提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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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提案一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校務會議提案單

提 案

單 位 人事室 提 案

日 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案 由 請通過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案

說 明

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已於 109 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

二、復依本府教育局 109 年 8 月 18 日電子郵件,增訂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作業要點復議條文,爰據以提請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提案內容如附件。

決 議

(2)

臺北市立北投國民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 年 8 月 26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9 月 21 日行政會報通過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

(二)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教師違反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 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本會、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本校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1、校長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擔任。

2、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選(推)舉之。

3、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教師會選(推)舉之。

(二)選舉委員十四人。

前項第二款選舉委員之選舉人及被選舉人為全體專任教師;其資格有疑義時,除主管機關規定者外,由校 務會議議決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推)舉時,得依選舉委員得票數高低列候補委員,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 遞補之。

本會選舉委員之選 (推) 舉方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下列情況之教師喪失本會委員資格:

(一)死亡。

(二)離職。

(三)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四)專任教師轉任兼行政職務人員或原兼行政職務人員轉任專任教師。

(五)委員請辭經本會決議獲准。

(六)留職停薪。

(七)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六、本校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處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時,由本校自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建置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 簡稱教評會人才庫)遴聘之。

(二)處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時,由本校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 二條規定建置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庫遴聘之。

前項校外委員人數,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增聘至本會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為止。

(3)

第一項校外委員,於審議第一項各款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第三點第一項及第四 點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第一項校外委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七、本會由校長召集;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校長應自受請求後五日內召集;校長不召集時,

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 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 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時,全體委員應計入校外學者專家之委員;非審議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議案 時,不予計入。

決議過程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

本會為第一項序文及第二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為第一項第一款審查 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本要點相關議事運作未規定者,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九、本會對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決議案,如發現決議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 發現致原決議案確有重加審議之必要時,得由教評會委員提起復議,經議決該案之會次出席委員五分之一 以上連署附議,始得重啟決議程序。

教評會委員因任期屆滿改選,復議之提起由改選後教評會委員全體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附議,始得重啟 決議程序。

第一項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退回學校復議者,應重啟決議程序。

重啟決議程序之案件,其決議仍應依教師法所定各該審議事項審議通過之出席及表決人數比例。

十、

三個月以上代理、代課、兼任教師之終止聘約決議案復議程序依前條規定辦理。

十一、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 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 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 避。

十二、本會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本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十三、本會審議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議事項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並注意文書送達之 方式及證明。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十四、本會審議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 (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公務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4)

(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會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 本校更正。

十五、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議)案件會 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十六、本會選舉辦法依本設置要點另訂之。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法或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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