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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倫理中善惡的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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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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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倫理中善惡的要義

林崇安

一、前言

佛陀(釋尊)出世後,就有佛教 倫理的教導,歸入三學中的增上戒學,

給信眾們知所遵行。由於善和惡是一 種價值判斷,不同的宗教師以及國內 外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而佛陀對此 有明確而一貫的主張,本文依據佛教 的經論來釐清佛陀所說的不善法(惡 法)和善法的要義以及「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的自然道德律的內涵,兼 及佛教倫理的實踐。

二、惡或不善法的經據和分析

《漢譯南傳大藏經‧增支部》3.65 的《伽藍經》中,對於不善法這一議 題,釋尊和伽藍眾之間有如下的互 動:

(1)「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起於 人內心之貪是為益耶?或為無益耶?」

「大德!為無益。」

「復次,伽藍眾!此有貪心之人是為貪 所蔽、心為所捕,殺有命者、取不與者、

與他之妻通、語虛誑,亦勸他如是作,

此是與彼長夜無益與苦耶?」「大德!

唯然!」

(2)「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起 於人內心之瞋是為益耶?或為無益 耶?」「大德!為無益。」

「復次,伽藍眾!此有瞋心人是為瞋 所蔽,心為所捕,殺有命者、取不與 者、與他之妻通、語虛誑,亦勸他如 是作,此是與彼以長夜之無益與苦 耶?」「大德!唯然!」

(3)「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起 於人內心之愚癡是為益耶?或為無 益耶?」「大德!為無益。」

「復次,伽藍眾!此愚癡人是為愚癡 所蔽、心為所捕,殺有命者、取不與 者、與他之妻通、語虛誑,亦勸他如 是作,此是與彼長夜無益與苦耶?」

「大德!唯然!」

(4)「伽藍眾!汝等何思惟耶?此等 之法是善耶?或不善?」「大德!是 不善。」「有罪耶?或無罪耶?」「大 德!是有罪。」

「是智者之所訶毀者耶?或智者之 所稱讚者耶?」「大德!是智者之所 訶毀者。」

(5)「若〔此等之法〕圓滿執取為能 引無益與苦耶?或不耶?」「大德!

圓滿之執取即能引無益與苦。對此我 等之所說是如是。」

在釋尊和伽藍眾的上述對答中,

對惡法或不善法這一倫理議題得出 明確的共識:

(a)任何人「內心生起貪、瞋、

癡」,以及為貪、瞋、癡所蔽,心為 所捕,而「殺有命者、取不與者、與 他之妻通、語虛誑,亦勸他如是作」, 這些便是不善法。這種不善法是任何 人都可以觀察、體驗到,並可判定確 實是不善的。釋尊將不善法的起點,

明確定位在「內心貪、瞋、癡的生起」。 貪、瞋、癡,是三種根本煩惱,稱作 三不善根,這是佛教倫理中判定惡或 不善法的基點。於此也可以看出,「善 意的謊言」不納入此處所說的不善。

此經中的「殺有命者、取不與者、與 他之妻通、語虛誑」,有時簡譯為「殺 生、偷盜、邪淫、妄語」。殺生、偷 盜、邪淫是身惡業,妄語是語惡業,

這 些 惡 法 都 是 由 三 不 善 根 開 展 出 來。

(b)此處不善法的內容和「十 不善業道」有共通之處。十不善業道 是: 1 殺生 2 不與取(偷盜)3 欲邪 行(邪淫);4 虛誑語(妄語)5 離間 語(兩舌)6 粗惡語(惡口)7 雜穢 語(綺語);8 貪 9 瞋 10 邪見。語業 中,除了上述經中提到的虛誑語外,

還有離間語、粗惡語、雜穢語,一般 大眾也會同意這三種是語惡業,是不 善法。邪見歸入癡中。《大毘婆沙論》

第 113 卷說:「由二因緣建立業道:

一、世所訶毀,二、世所稱歎——即 是十種不善業道及善業道。」此處指 出,十不善業道是「世所訶毀」,表 示這是世間大眾的共識。

(c)任何人「在內心生起貪、

瞋、癡」下,進行「殺有命者、取不 與者、與他之妻通、語虛誑,亦勸他 如是作」,圓滿執取這些不善法後,

「能引長夜之無益與苦」,簡言之,

任何人「在貪、瞋、癡下,做了身惡 業和語惡業,也慫恿別人如此,則導 致長期的痛苦」。這是佛教所說的「惡 有惡報」的真正意義。這一因果過程 是一普遍的自然道德律。這是大眾經 由觀察、體驗而得的共識,所以伽藍 眾同意了並說:「對此我等之所說是 如是。」

以上可以明顯看出,佛教倫理中 所說的「惡」或「不善」,以及所說 的「惡有惡報」,是大眾(包含凡聖)

經由觀察、體驗而得的共識,不是由 權威者單方面制定的。

三、善法的經據和分析

《伽藍經》中,對於善法這一議 題,釋尊和伽藍眾之間的互動如 下:

(1)「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起

(2)

2 於人內心之無貪是為益耶?或為無 益耶?」「大德!為益。」

「復次,伽藍眾!此無貪人是不為貪 所蔽、心不為捕,不殺有命者、不取 不與者、不與他之妻通、不語虛誑,

亦勸他如是作,此即與彼以長夜之益 與樂。」「大德!唯然!」

(2)「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起 於人內心之無是為益耶?或為無益 耶?」「大德!為益。」

「復次,伽藍眾!此無瞋人是不為瞋 所蔽、心不為捕,不殺有命者……乃 至……、不語虛誑、亦勸他如是作,

此是與彼長夜之益與樂耶?」「大德!

唯然!」

(3)「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起 於人內心之無癡是為益耶?或為無 益耶?」「大德!為益。」

「復次,伽藍眾!此無癡人是不為愚 癡所蔽、心不為捕,不殺有命者、不 取不與之物、不與他之妻通、不語虛 誑,亦勸他如是作,此是與彼長夜之 益與樂耶?」「大德!唯然!」

(4)「伽藍眾!汝等如何思惟耶?此 等之法是善耶?或是不善耶?」「大 德!是善。」「有罪耶?或無罪耶?」

「大德!是無罪。」「是智者之所訶 毀者耶?或是智者之所稱讚者耶?」

「大德!是智者之所稱讚者。」

「若〔此等之法〕圓滿執取為能引 益與樂耶?或不耶?」「大德!圓滿 執取即能引益與樂。對此我等之所 說是如是。」

以上釋尊和伽藍眾的對答,對善 法這一倫理議題有明確的共識:

(a)任何人「內心不生起貪、瞋、

癡」,以及不為貪、瞋、癡所蔽,心不 為所捕,而「不殺有命者、不取不與 者、不與他之妻通、不語虛誑,亦勸 他如是作」。這些便是善法。這種善法 是任何人都可以觀察、體驗到,並可 判定確實是善的。釋尊將善法的起點,

明確定位在「內心無貪、無瞋、無癡」, 這稱作三善根,是佛教倫理中判定善 法的基點。於此也可以看出,若表面 行善而內心有貪、瞋、癡的動機,仍 不符合此處所說的善。

(b)此處善法的內容和「十善業 道」有共通之處。十善業道是: 1 不 殺有命者(不殺生)、2 不取不與者(不 偷盜)、3 不與他之妻通(不邪淫)、4 不語虛誑(不妄語)5 離離間語(不 兩舌)6 離粗惡語(不惡口)7 離雜 穢語(不綺語); 8 無貪 9 無瞋 10 正 見。語業中,除了上述經中提到的不 語虛誑外,一般大眾也會同意「離離 間語、離粗惡語、離雜穢語」是善法。

《大毘婆沙論》第 113 卷指出,十善 業道是「世所稱歎」,表示這是世間 大眾的共識。

(c)此處「不殺有命者、不取 不與者、不與他之妻通、不語虛誑,

亦勸他如是作」等善法可以攝入八聖

道中的「正語、正業、正命」,都是 由三善根開展出來。八聖道中其餘的 正見等也是立足三善根。

(d)任何人「內心不生起貪、

瞋、癡」,不殺有命者、不取不與者、

不與他之妻通、不語虛誑,亦勸他如 是作」,圓滿執取這些善法後,「能引 長夜之益與樂」,簡言之,任何人「內 心不生起貪、瞋、癡,不做身惡業和 語惡業,也鼓勵別人如此,則導致長 期的快樂」。這是佛教所說的「善有 善報」的真正意義。這一因果過程是 一普遍的自然道德律。這是大眾經由 觀察、體驗而得的共識,所以伽藍眾 同意了並說:「對此我等之所說是如 是。」

以上可以明顯看出,佛教倫理中 所說的「善」,以及所說的「善有善 報」,是大眾(包含凡聖)經由觀察、

體驗而得的共識,不是由權威者單方 面制定的。

確認了不善法和善法的要義以 及其苦樂的果報後,接著釋尊對伽藍 眾給予教誡:

(1) 「 若 汝 等 惟 自 覺 :『 此 法 是 不 善,…。若將此法圓滿執取,即能 引無益與苦』,則伽藍眾!汝等於時 應斷彼」

(2)「若汝等共自覺:『此法是善,…。

若將此法圓滿執取即可引益與樂』, 則伽藍眾!其時應具足而住。」

此處釋尊的教誡是:經由大眾檢 驗並判定是不善法或善法後,1.應斷 除能引無益與痛苦的不善法;2.應具 足能引利益與快樂的善法。這是二種

「學處」。此處涉及佛教倫理的目的 論:遵行倫理是為了離苦得樂。為何 眾生要追求「離苦得樂」?這是來自 眾生無始以來的習氣和本能。由於處 在輪迴中的眾生都有不善根和善根,

所以佛陀安立了「學處」來教誡眾生:

想要獲得利益和安樂,就要滅除不善 根並增長善根。

四、佛教倫理實踐中不善法和善法的 消長

眾生都想離苦得樂,就應積極行 善去惡,獲得快樂,但是為何還是有 人一直在造惡呢?釋尊指出,人的作 惡或行善受到內外的二個主要因素 的影響,在《雜阿含 716 經》中,釋 尊說:

「於內法中,(a)我不見一法,未生 惡、不善法令生,已生惡、不善法重 生令增廣,未生善法不生,已生則退,

所謂不正思惟。…(b)我不見一法,

能令未生惡、不善法不生,已生者令 斷,未生善法令生,已生者重生令增 廣,〔所謂〕正思惟。…」

在《雜阿含 717 經》中,釋尊又 說:

「於外法中,(a)我不見一法,未生 惡、不善法令生,已生者重生令增廣,

未生善法令不生,已生者令退,如惡

(3)

3 知識、惡伴黨。…(b)我不見一法,

未生惡、不善法令不生,已生者令斷,

未生善法令生,已生者重生令增廣,

所謂善知識、善伴黨、善隨從者。…」

在上述二經中,釋尊明確指出,

惡、不善法的生起和增加,以及善 法的不生起和退減,主要來自內之 不正思惟(不如理作意)以及外之 惡師、惡友(惡知識、惡伴黨);反 之,惡、不善法的不生起和退減,

以及善法的生起和增加,主要來自 內之正思惟(如理作意)以及外之 善師、善友(善知識、善伴黨)。《瑜 伽師地論》也說:「有二種力,於所 餘力最為殊勝。云何為二?一者、

於外力中,善知識力最為殊勝;二 者、於內力中,正思惟力最為殊勝。」

所以,佛教倫理的向善提升的實踐 中,主張正思惟的自力和善知識的 外力是主要的動力。反之,若是自 己觀念錯誤,有不正思惟,加上外 面惡師、惡友的牽引,將一再造惡 而墮落了。

五、結語

以上依據釋尊的深入淺出的教 導,釐清了佛教倫理的核心見解:

善惡的要旨在於三善根和三不善根。

任何人「在貪、瞋、癡下,做了身惡 業和語惡業,也慫恿別人如此,則導 致長期的痛苦」,以及任何人「內心 不生起貪、瞋、癡,不做身惡業和語 惡業,也鼓勵別人如此,則導致長期 的快樂」,這是普遍的自然道德律,

不因古今、國界、人種而有差異。這 種自然道德律本身不是有誰來掌控 的,是緣起而無我的。佛陀的出世是 為了引導眾生出離生死苦海,由於凡 夫的內心都有三不善根和三善根,所 以佛教倫理的實踐是針對三不善根 的滅除以及三善根的增長而開展出 來,實踐時要以他力和自力配合,也 就是要親近善士(善知識)、聽聞正 法、如理作意(正思維)和法隨法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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