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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五蘊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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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對五蘊的觀察

劉嘉誠

龍樹《中論》第四品〈觀五蘊品〉

是對五蘊的觀察。為什麼會有此品呢?

依據清辨、安慧、月稱的解釋,均認為:

外人引經說實有五蘊,以成立有眼等入 處(前〈觀六情品〉),因為外人認為眼 等入處為五蘊所攝故,因此論主於〈六 情品〉之後,次觀五蘊自性空。1 若依 據吉藏的解釋,吉藏是從五蘊法體與六 根之用來解釋外人的挽救,如《中觀論 疏》:「〈因緣品〉明一切法無生,外人舉 現事去來證有萬法。既破無所見去來,

次舉能見之眼來救,是故次破六情之用。

破用既竟,復引五陰法體證有於用,故 今破陰體也。」2 此外,印順比較了本 品與前品,指出前品觀六處,重在認識 的正不正確;本品觀五蘊,重在作為苦 果去觀察,觀察五蘊是生滅無常,無常 故苦,苦故無我我所,無我我所故空,

故本品觀五蘊畢竟空,以破外人執有五 蘊及於五蘊生諸見。3

本品共 9 個偈頌,第 1 至 7 偈頌正 觀五蘊性空,第 8 至 9 偈頌讚歎性空。

其中就觀五蘊性空部分,第 1 至 6 偈頌 觀色蘊空,第 7 偈頌例觀餘四蘊空,由 此而顯示五蘊自性空。由五蘊空,故眼 等入處亦空,故外人不能成立其所救。

1.觀五蘊性空 1.1 觀色蘊空 1.1.1 因果相離破 1.1.1.1 標破

頌曰:「若離於色因,色則不可得;

若當離於色,色因不可得。」(4.1)

本頌上半頌標「離因無果」,破有離色因 之果色;下半頌標「離果無因」,破有離 果色之色因。頌文的意思在於顯示,色 蘊的因與果乃是相互依待,俱無自性,

若如外人所主張實有蘊的自性的話,則 將導致因果相離,失去因待,如此就不 能成立因果,如宗喀巴所說:「此品說明 蘊的因果,若非唯名安立而象實執所執 是有自性者,(則)以正理抉擇之時,彼 因果等法,皆不能安立。」4

依說一切有部等實在論者,他們主 張極微和合而成四大,「四大」能造色故 是「色因」,「色蘊」是四大所造故是「果 色」,而作為「色因」的極微、四大,以 及作為「果色」的色蘊等法,就有部而 言都是許有彼等諸法之法體,亦即承認 有諸法之自性,如此一來,則「色因」

與「果色」就成為因果各有自性,非唯 名安立的了。有部這樣的主張可簡示如 下:

色法 能造:四大(色因)

果色依四大而生起,因果各有自性 所造:色、色蘊(果色)

空宗反對有部等實在論者的主張,

龍樹在本頌指出,無論是作為「色因」

的四大或作為「果色」的色蘊,其實彼 此是相互依待的,也就是依於四大(因)

而施設色蘊(果),反之,觀待色蘊(果)

而施設四大(因);5 換言之,色因與果 色的關係,是一種相互依待的關係,果 色固然從色因而生,但色因也要觀待果 色才能成立,簡言之,即是果從因生,

因待果成。正如本頌所說,如果離開色 因就沒有果色的存在,而如果離開果色 也沒有色因的存在。色因與果色既是相 互依待,因此二者俱無自性。

空宗對因果的相互依待,常以縷與 布的關係作比喻,如青目釋說:「色因者,

如布因縷,除縷則無布,除布則無縷,

布如色,縷如因。」6 在這裡,青目是 取縷與布的因果關係,來比喻色因與果 色的因果關係,就像布雖然從縷產生,

但縷若不觀待布,也無從知道縷是布的 原因,因為縷若不做成布,縷也可以是 布以外的東西的原因,例如我們可以拿 它來做成麻繩、燈蕊等東西,所以縷必 須觀待布,才能說縷是布的原因。同理,

如長行所說「布如色,縷如因」,用此來 比喻:果色固然從色因而生,但色因也 要觀待果色才能成立,如果離開色蘊我 們也無從知道四大是色蘊的原因,因為 四大同時也是一切色法的原因。由此可 知,縷與布的譬喻是在顯示色因與果色 的關係,乃是一種相互依待的關係。

1.1.1.2 釋破

1.1.1.2.1 釋「離因無果」

頌曰:「離色因有色,是色則無因,無因 而有法,是事則不然。」(4.2)

本頌解釋前頌(4.1)上半之「離因 無果」。上半頌明離因即墮無因,下半顯 無因之過。意思是說,如果果色離開色 因而有,則果色就成為無因的東西,然 而無因的東西是世間所無的,因為無論 何處都沒有無因的東西存在。

1.1.1.2.2 釋「離果無因」

頌曰:「若離色有因,則是無果因,若 言無果因,則無有是處。」(4.3)

本頌解釋前頌(4.1)下半之「離果 無因」。上半明離果即墮無果,下半顯無 果之過。意思是說,如果色因離開果色 而有,則色因就成為無果之因,然而無 果之因事實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如 同前述,色因必須要觀待果色才能名為 因,如果未有果色時,則無果可待,色 因即不能名為彼果之因,譬如布未有時,

縷不能名為布之因。

1.1.2 有因無因門破

前三偈破其因果相離,今破其因果 不相離。外人為免上述因果相離之過,

若轉救因果不相離,龍樹於此則以有無

(2)

門難破他宗,由於他宗主張實有自性的 色蘊(果色),論主以雙關責問他宗:你 們所主張實有自性的色蘊是有因呢?還 是無因呢?接著以兩難式難破他宗,不 論是有因或無因都不能成立其挽救。

1.1.2.1 有因門破

頌曰:「若已有色者,則不用色因,

若無有色者,亦不用色因。」(4.4)

本頌就有因門再以兩難式論破,若 自性有的果色有色因,則彼果色是於因 中先有呢?還是於因中先無呢?本頌指 出兩者都不對。上半難果色於因中先有,

下半難果色於因中先無。頌文意思是,

如果果色於因中先有,則果不須藉因而 生(頌「不用色因」),色因即成無用;

反之,如果果色於因中先無,則色因應 不名為因(頌「亦不用色因」),以色因 不具果的能生性之故;此外,還有因同 非因過,如青目釋:「若因中無果者,物 何以不從非因生?是事如〈破因緣品〉

中說。」7 這是指前破,意思是指前面 第一品〈觀因緣品〉已經破過了,8 破 的道理同前。又依吉藏的解釋,本頌以 兩難破阿毗曇,如《中觀論疏》:「破毘 曇四大中已有色,有色即不須造,無色 不可造。」9 吉藏這段話,可用兩難式 表示如下:

兩難 如果四大中已有果色,則果色不須四大造。

如果四大中無有果色,則四大不具能生性 故不可造色。

1.1.2.2 無因門破

頌曰:「無因而有色,是事終不然。」

(4.5ab)

前頌難自性有的色蘊有因不能成,

本半頌難自性有的色蘊無因亦不成,為 什麼呢?因為有因尚可破,何況無因而 有果色,況且前述第 2 偈頌已指出:無 因而有法是世間所無,因此這裡無須再 詳破。如吉藏釋:「佛法無有無因之義,

故不須破之也。又有因(4.4)尚可破,

何況無因。又上(4.2)已云:『無因法 世間所無』,故但總非而已。」10 1.1.2.3 結呵

頌曰:「是故有智者,不應分別色。」

(4.5cd)

本半頌是結責,意思是說,見真實 義的瑜伽師,對於有關色的任何分別不 應去分別它。此中,有關色的任何分別,

依吉藏釋,是總結上述因果相離、不相 離、有因、無因等種種色的分別,如《中 觀論疏》:「分別者,即上因果相離、不 相離、有因、無因等,乃至分別定有十 一及與十四,今並呵之。」11 另依月稱

《明句論》,有關色的分別則列舉了青色 與黃色、過去色與未來色、可見與不可 見、有質礙與無質礙等緣於色的種種分 別。12

1.1.3 似不似門破

上來論主從因果相離、不相離、有因、

無因等門,論破外人自性有的色因與果 色不能成立,外人便轉救有相似因果與 不相似因果,非都無因果,故其因果義

可以成立,如吉藏釋:「外人云:『今實 見…水月、鏡像是相似義,泥瓶、縷布 是不相似,一切因果既有似不似,即有 因果,何得言都無耶?若都無因果,(則)

墮邪見。』是故,今次破其似不似,明 二俱不成。」13 因此,龍樹接下來再從 似不似門破外人的轉救:

頌曰:「若果似於因,是事則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4.6)

本頌正破有部的同類因果與異熟因 果。14 上半破同類因果,即是破因與果 相似,譬如縷與布,不能說它們因果相 似,因為縷細布粗,縷多布一,縷與布 的名稱、形狀、功用等等都不相同,所 以不能夠說因果相似。下半破異熟因果,

即是破因與果不相似,譬如縷與布若不 相似而又說它們是因果,則粗縷應可織 成細布,麻縷應可織成絹,但這顯然是 不可能的,所以也不能夠說因果不相似。

15

綜上所破,可知外人所主張的實有 自性的色因與果色,均不能成立。

1.2 例觀餘蘊空

頌曰:「受陰及想陰,行陰識陰等,

其餘一切法,皆同於色陰。」(4.7)

本頌例觀其餘受、想、行、識等四 蘊乃至其餘一切法皆自性空,其論破的 道理皆同於前述論破實有自性的色蘊的 道理一樣,也就是同樣透過因果相離門、

有因無因門、似不似門等三門,皆可論 破受等四蘊及其餘一切法都無有自性,

故皆是空。如吉藏釋:「色心相依,上求 色不得,即心無所依,是故無心。又既 已三門求色不可得,今還以三門求心亦 不可得。」16

2.讚歎性空

頌曰:「若人有問者,離空而欲答,

是則不成答,俱同於彼疑。

若人有難問,離空說其過,是不成 難問,俱同於彼疑。」(4.8-9)

此二頌依青目及吉藏釋,均指論主 讚歎性空。17 這裡所謂的性空,是指自 性空的比量或論辯方法,以此來批判外 人自性有的比量。自性有的比量是依己 意而立的自比量,它在因明比量中不能 成為立敵雙方共許極成的共比量,故立 與破均不能成為有效論證。準此來看此 二頌,依吉藏釋:「初偈明有所得法師…

答不成答,不能申正。次偈明有所得論 義人…問不成問,不能破邪。」18 吉藏 所謂有所得的論義,即是自性有的比量 或自立比量,意指若依自立比量,則無 論立或破都無法成立。為什麼呢?這如 上面所說,因為自立比量有非共許極成 的過失,這在偈頌中,主要顯示在兩個 偈頌的最後一句:「俱同於彼疑」,「疑」

的梵語是“sadhya”,是指「所立」的 意思,因此「俱同於彼疑」意思是「等 同於所立」,「等同於所立」的意思就是 指因明上能立因等同於所立宗的過失,

因為按因明的規定,所立宗是待成,能 立因是已成,以已成的能立因來證成待

(3)

成的所立宗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能 立因不是已成,而是屬立敵雙方非共許 極成的命題,這時候的能立因就不是已 成,而成為等同於所立宗的待成事項,

此時立論者就不能拿它來證成所立宗,

否則就犯「等同於所立」的過失,不能 成為有效論證。

然而什麼是非共許極成的能立因呢?

我們試引青目釋中所舉的例子來作說明:

「如人言:『瓶是無常』,問者言:『何以 故無常』?答言:『從無常因生故』。此 不名答,何以故?因緣中亦疑不知為常、

為無常,是為同彼所疑。」19此例中,若 有人對實在論者立「瓶是無常」這個所 立宗,然後以「從無常因生故」作為能 立因,則此時「從無常因生故」這個能 立因對實在論者而言,不認為可以遍及 宗上的有法(主詞)「瓶」,因而並非是 共許極成,因此即犯「等同於所立」的 過失。

值得注意的是,青目最後有一段注 釋,是在顯示代表空宗立場的自性空的 比量,該段注釋說:「若依空破常者,則 無有過,何以故?此人不取空相故。」20 引文中所謂「依空破常」,即指依於自性 空的比量,亦即與自立比量相對的歸謬 法(應成,prasavga)。此如印順的解讀:

「不能依於即空的緣起法的論理法(應 成法),不能用以論究真理,不能破邪顯 正。」21 換言之,在立敵雙方缺乏共同 認知的情況下,唯有使用間接論證的歸 謬法,從對方的主張導出其理論的內在 矛盾,間接證成自宗的主張,才能避免 上述非共許極成的過失。

3.結破

依清辨、安慧之釋:本品上來已盡 破無五蘊,由無五蘊,故亦無眼等入處。

因此,外人轉計實有五蘊以成立有眼等 入處,仍不能成立。22

1.清辨,《般若燈論釋》,T30,65c28-29;安慧,

《大乘中觀釋論》,《藏要》第2 輯之 18,頁 6 上;月稱,Prasannapada. p.113。

2.吉藏,《中觀論疏》,T42, 65c-66a。

3.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112-113;另參吉 藏,《中觀論疏》,T42,66b-c

4.宗喀巴,〈中論略義〉,法尊譯,《現代佛教學術叢 刊》第78 冊,台北:大乘文化,1979,頁 6。

5.這裡所謂依四大施設色蘊,觀待色蘊施設四大,

此中「依…施設…」或「觀待…施設…」,即是《般 若經》的「受假」或「因施設」(upadaya prajbapti),

藉由「因施設」的概念,可以呈顯世俗因果宛然 而有、相待而有,以免墮入斷見。此於《中論》

第24 品〈觀四諦品〉,龍樹有明文提到「因施設」

並有進一步的論述。

6.《中論》青目釋,T30,6b22-23。

7.青目釋,T30,6c17-18。

8.如《中論•觀因緣品》第 12 頌:「若謂緣無果,

而從緣中出,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

(T30,3b21-22)。

9.吉藏,《中觀論疏》,T42, 67c19-20。另吉藏 就本頌亦曾以色身的諸分與總身作說明,如:

「因者,諸分也;果者,總身也。若諸分之 內已有總身,即不假諸分所成;若諸分之內 無有總身,雖假諸分終不能生。故有因無因,

俱不生果。」(T42, 67c16-19。) 這是從身體 的構成部分與整體的相互觀待故無自性,以

兩難破實有自性的色身,於因中先有或先無 都不能成立。

10.吉藏,《中觀論疏》,T42,68a10-13。

11.吉藏,《中觀論疏》,T42,68a14-15。又引文 中,吉藏除了總結上述因果相離、不相離、

有因、無因等有關色的分別外,另又提到定 有十一及十四的分別,這裡所謂「分別定有 十一」是指外道十一根(眼耳鼻舌皮等五知 根、口手足大小便道等五作根、心根)生色身,

所謂「分別定有十四」是指內教極微、四微

(色香味觸)、四大、五色根成色陰。

12.月稱,Prasannapada. p.125。

13.吉藏,《中觀論疏》,T42,68a26-b2。

14.印順,《中觀論頌講記》,頁 118-119。

15.參青目釋,T30,7a7-12。

16.吉藏,《中觀論疏》,T42,68b9-11。

17.如青目釋:「今造論者欲讚美空義,故而說 偈…」(T30,7a15-16);又如吉藏《中觀論疏》:

「此論二十七品大明三解脫門:(1)、從因緣 品至五陰品並是破有,明空門,今欲結於空 義故,就此品末歎美於空。(2)、從六種品去,

明無相門。(3)、作作者品已下,辨無作門。」

(T42,68c3-7)。

18.吉藏,《中觀論疏》,T42,68c27-69a24。

19.青目釋,T30,7a22-25。

20.青目釋,T30,7b1-2。

21.印順,《中觀今論》,頁 51。

22.清辨,《般若燈論釋》,T30,70c4-5;安慧,《大乘 中觀釋論》,《藏要》第2 輯之 18,頁 19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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