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教育部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教育部 函"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050901226*

檔  號:

保存年限:

第1頁, 共2頁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 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 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二、次查本部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轉 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規定略 以:「...查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台甄五字第1653602 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 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 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3

(2)

05

第2頁, 共2頁

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 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 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 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 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 公費前往美國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 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 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 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 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 權責辦理。」。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 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 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 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 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 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6-05-05

11:23:00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勾選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二十、 申請須知 2.7.2.4「第 2.7.2.3 條規定之一切 營業收入,包括民間 機構之關係人、獨立 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 因自辦、合辦第 2.2.2.1 條業務項目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