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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楊琬婷
電 話:(02)7736-5937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 速別: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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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 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102年4月22日訂定發布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 第2項規定:「除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 外,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 權責核准:……七、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 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二、次查本部92年7月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轉 銓敘部92年6月20日部銓五字第0922242330號書函規定略 以:「...查銓敘部87年8月20日87台甄五字第1653602 號書函規定略以:『以公費出國進修,嗣後須履行返國服 務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培育人才政策考量,公務人員得 以配偶公費出國進修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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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 況依權責辦理。綜上,公務人員之配偶無論是否為公務人 員,如通過教育部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出國進修,其均得 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 職停薪。』茲以公務人員之配偶,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現為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 公費前往美國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 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 行之義務。本案經參酌前開法令規定,基於配合國家科技 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公務人員得以配偶公 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 項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 權責辦理。」。
三、綜上,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 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 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 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 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 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 副本:本部人事處 2016-05-05
1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