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05 04

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

文/章光明(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管理學院院長)、陳添壽(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圖片提供/國立臺灣圖書館

焦點報導

▲日治時期臺灣警察比日本警察業務更加廣泛。

警察政治是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有效 的統治手段之一,有別於一般民主國家實 施的警察制度。日治時期臺灣警察的軍事 性、政治性和經濟性的角色演變,凸顯殖 民政府在引進現代警察制度的同時,特別 強調警察在國家發展中的工具性功能;同 時,警察政治也相當程度的影響戰後中華 民國政府在臺灣戒嚴時期實施的治安政策

。本文透過臺灣警察與殖民政府體制關係 的演變,將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分為:日治 初期(1895.5~1920.8)軍事性警察與中央 集權體制、日治中期(1920.8~1937.7)政 治性警察與地方分權體制,和日治末期(

1937.7~1945.10)經濟性警察與戰時動員 體制等三個時期,分述其影響。

日治初期(1895.5 ~ 1920.8)

軍事性警察與中央集權體制

1895 年 5 月 21 日日本國內依據〈臺 灣總督府臨時條例〉,發布臺灣重要警政

人事,6 月 17 日舉行始政典禮後,即實施

〈臺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以唯一死刑 確保統治權。當時臺北以南的武裝抗日仍 然發生,內閣總理伊藤博文遂將總督府改 為軍事型體制。在「軍令立法」時期,民 政局內務部必須依軍令施政,並開始從日 本國內招募警職人員來臺。

11 月,總督府透過〈臺灣住民刑罰 令〉,和軍警參與司法檢察及審判的〈臺 灣住民治罪令〉,下令警察協助憲兵維持 治安及進行搜查、逮捕等工作。憲兵則依 據〈內臺憲兵條例共通時代〉,分為若干 守備管區,其下設憲兵警察區派置分隊,

並將三縣一廳的臺北縣保持警察部,下屬 支廰則設警察署、分署;尚未靖定的臺灣 縣、臺南縣改稱民政支部,其下設出張所

;澎湖島廳則設警察署、分署,建構以軍 事性警察為主的中央集權式體制。

1896 年 3 月,為了臺灣 4 月起實施的 民政,日本政府頒布《六三法》,賦予臺 灣總督委任立法權,使其可頒布具法律效 力之命令。表面上是將「軍令立法」改以

「律令立法」,確立司法常態制度,但實 際上是日本國內承認委任殖民地制定法律 的臺灣特殊化總督專制。1897 年,乃木希 典為鎮壓武裝抗日,推動「三段警備制」

,並從「熟蕃」中招募「護鄉兵」。

「三段式警備制」強調將臺灣各地分 為三級:未曾確立治安的地方為一級區,

派駐憲兵及警備,以警備隊長兼任地方行

政官;山岳及平原緩衝區為第二級,

憲警聯合共同負責治安行政;臺北、

臺南等社會治安已確立的為三級區,

由警察擔當治安責任。同時,將地方 行政區改置六縣三廳,廢支廰,將警 察署、辦務署與撫墾署並立,仍直接 受縣警察部長指揮。

1898 年,兒玉源太郎基於治安與 殖產需要,特制定《保甲條例》,做 為警察機關的輔助單位,其性質有如

「自治警察」;加上保甲幹部與基層 員警的人事交流,形成臺灣特有警察 和保甲的治安雙軌制。保甲制度配合警察 職權調整,成為行政系統的末端組織,直 到 1945 年日本戰敗才廢止。此外,兒玉為 解決地方行政與治安系統的混亂現象,廢 三段警備制,將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辦務 署;1901 年為強化警察功能,更將總督 府的警保課改設警察本署,設警視總長,

凡地方行政涉及警察業務時,授予直接指 揮各廳長;地方則廢縣廳與辦務署,將全 島分為 20 廳,其下設支廳;又將全島分 南北兩個警察管區,設警察區長,各廳的 警務課長也由警部擔任,廳以下的支廳長 須為警部職等,屬員須為警察,完備統一 指揮體系的全面警察化。

1902 年,帝國議會三度有效延長《六 三法》,並於 1906 年 12 月 底《 六 三 法

》有效日屆滿之時,發布《三一法》取代

《六三法》,但基本上仍維持「律令立法

」時期引入日本國內法律體系的嚴刑峻法 為主。為有效「理蕃」,殖產局遂將其管 轄的「蕃人」、「蕃地」事務,移由警察 本署,警察又成為「理蕃」政策的執行者

。1909 年雖一度成立「蕃務本署」,廢 除警察本署,由警視總長兼任內務局長;

1911 年,鑑於要儘速解決治安問題,乃廢 內務局,重置警察本署,而為充實基層員 警人力,放寬臺灣人擔任巡查的資格限制

,以及納入隘勇、隘丁,改稱警手。

到了 1914 年太魯閣戰役成功「討蕃」

,和 1915 年平定噍吧哖事件,大規模武裝 抗日已近銷聲匿跡,因此廢「蕃務本署」

,將其事務移交警察本署,地方廳的「蕃 務課」也併入警務課,達成臺灣無論平地 或山地,漢人或原住民完全納入警察體系 的目標,也逐漸弱化軍事性警察的角色。

1919 年 6 月更藉同化政策,將警察本署改 為警務局,隸屬民政部,總督只能在認為 須保持安寧秩序時,得以請求在其管轄區 域內的陸軍司令官使用兵力維持秩序,亦 即隨著臺灣軍司令官制度的建立,軍事指 揮權已從總督轉移到軍司令官。10 月臺灣 總督更改派文人田健治郎出任。

日治中期(1920.8 ~ 1937.7)

政治性警察與地方分權體制

1918 年一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國內受

「大正民主」的民本主義激盪,和美國總 統威爾遜(Woodrow Wilson)民族自決、

共產國際社會等情勢變化影響,加上在日

▲ 1895—1898 年臺灣警力分布 圖。

▲象徵無事不管的南無警察大菩 薩。

(2)

06 07

官安藤利吉策動日本內閣准其自兼臺灣總 督,復行軍政。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昭 和天皇宣布戰敗,戰時動員時期被徵調南 洋軍伕的臺灣人紛紛遣返回臺。9 月 1 日

,國民政府任命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兼 警備總司令,奉命編組接收臺灣。1946 年 4 月 13 日,總督府臺灣官兵善後聯絡部解 散,5 月 30 日天皇敕令第二八七號廢除臺 灣總督府。

結語

日治時期,殖民政府施行的警察政治

,對臺灣人而言,臺灣與日本的政治統一

,以及臺灣的經濟現代化,是透過警察兼 具平民憲兵與現代化普及者的雙重身分,

既可以強迫臺灣人順從日本的殖民統治,

又可以強行將臺灣經濟納入日本的資本主 義系統。而警察政治的體制,除了高階警 察幹部都由日本人出任的不公平現象外,

不僅在空間上進行直接的政經支配,促使 臺灣人從不斷對抗異國統治的過程中,高 漲了臺灣人集體意識與國族 認同的問題;更在社會文化上 展開全面性同化工作,其目的 更甚於帝國主義的剝削與掠 奪,終致使臺灣人喪失其固有 的歷史記憶與文化傳統。

如 果 我 們 能 為 自 己 的 歷 史自豪,就是要看清楚我們的 道德責任,我們不是要對日治 時期臺灣的警察政治做苛責 或美化,而是希望身為現代人 的我們,扛起這份超越時間、

延續好幾代的集體道德責任

,或許我們更可以從日治臺灣 時期警察政治的歷史經驗中 得到一些啟示。

由於 1927 年 ,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已轉成 臺灣民族運動,加上臺灣文化協會出現路 線之爭,蔣渭水、林獻堂、蔡培火等人退 出;蔣渭水乃成立臺灣民眾黨,主張民族 自決;林獻堂、蔡培火、楊肇嘉另組臺灣 地方自治聯盟。臺灣地方自治運動發展到 1931 年,由於臺灣民眾黨受到臺灣共產 黨成立及其階級意識和民族矛盾的思想鼓 動,終致被解散。臺灣議會設置運動亦有 感於長期受到政治警察壓抑,1934 年宣 布中止請願運動。隔年,臺灣地方自治聯 盟雖推派候選人參選,但是這種不會影響 權力結構,採半數官選、半數由市會及街 協議會員行使的間接選舉,實與該聯盟的 理想相去甚遠。

檢視這時期的政治性警察職權,因應 臺灣政治和文化活動的抗爭,特別將保安 課的組織擴大,分設高等警察、特高警察

、圖書警察三股,改設獨立單位,強調警 察業務為取締危險思想,防範共產主義與 民族自決的言論,以及負責監督出版事務

,以加強對政治文化思想的監控。但到了 1937 年,受到日本國內反制「大正民主

」,和發動戰爭的影響,不但臺灣地方自 治聯盟解散,也導致政治性警察與地方分

權體制隨著調整。此時期的重要業務措施 尚包括:管理特種營業、執掌衛生行政、

加強消防組織及設備、整理戶籍、治理「

蕃族」、取締流氓、刑事偵查科學化等。

日治末期(1937.7 ~ 1945.10)

經濟性警察與戰時動員體制

1930 年代中葉以後的國際政經局勢

,由於世界體系缺乏共同霸主,導致整個 世界分裂為若干地區性集團。日本恐被孤 立在安全防衛體系之外,遂於 1936 年將南 進政策列為國家發展目標;1937 年 7 月 發動侵略中國的戰爭,也開始在臺灣實施 米穀管制政策。

此時期值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警察納 入戰時體制,警政特點有二:一為警察權 極度擴張,舉凡刑事、兵事、防空、經濟 等都為警察管轄;二為機構與人員增添。

戰時動員體制主要透過 1939 年實施的《

國家總動員法》,確立經濟性警察的統制 經濟和安定戰時國民生活。特別是在總督 府警務局,及州警務部增設經

濟警察課,市警察署、郡警察 課則增設經濟警察股,專司取 締違反統制令的業務。同時,

為因應戰爭總動員的需要,以 及加速推動臺灣皇民化、工業 化和南進基地化政策,在總督 府分設防空課與兵事課。

1941 年,總督府更為了對 應日本國內的大政翼贊會,在 臺灣成立皇民奉公會,要求其 配合各地經濟警察的統制戰備 物資。1942、1943 年先後實施 陸軍與海軍志願兵制度,和高 砂義勇隊。隨著 1944 年 日本 太平洋戰線失利,臺灣軍司令 的臺灣留學生、仕紳因受中國辛亥革命和

五四運動鼓舞,相繼在東京發起《六三法

》撤廢運動。鑑於民主風潮,臺灣總督府 遂於 1920 年 8 月展開政府體制的變革,改 地方為五州二廳,州設警務部,郡設警察 課,市設警察署與分署,廳設警務課與支 廳,並由警部兼任支廳長,將中央集權式 權力結構調整為地方分權體制。1921 年更 透過《法三號》取代《三一法》,將臺灣 的法律基礎由總督的律令改為天皇敕令,

以利將警察政治隱形在地方分權的民政制 度下,作家楊逵謔稱其為「草地皇帝是警 察」(Country King Policeman)。此時 期也是日警在臺機構組織最充實之時期。

嗣後,《六三法》撤廢運動順勢轉成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但臺灣人自覺殖 民政府不可能同意臺灣實施議會政治,遂 將目標轉向爭取地方自治,透過成立的臺 灣文化協會和發刊的《臺灣民報》,以提 高文化之名,行農民與勞工運動之實,導 致 1923 年蔣渭水等人根據《治安警察法

》,申請成立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結社 失敗,多位成員被捕的「治警事件」。

1925 年,日本國內為防範政治性活動 蔓延,在臺灣同步實施《治安維持法》。

焦點報導

▲ 1924 年臺灣議會請願團抵達東京車站時,與前來歡迎 的當地臺灣留學生共同合影。(圖片提供/陳添壽)

▲《臺灣警察時報》第六號中,許丙丁所繪的漫畫。

▲中日戰爭爆發後,臺北市南警 察署為防諜而設置的廣告宣 傳塔。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康熙臺灣輿圖以寫實的手法描繪了 17、18 世紀臺灣西部豐富的歷史與人文訊息。圖 17

(A)新一代設計展創辦時間應為 1981 年非 1991 年。2020 年 2 月臺灣成立國 家級設計研究院「財團法人臺灣設計研究院」(Taiwan Design Research

本校之創始,當遠溯至民國紀元前 14 年(西元 1898)日治時期。本 校初為國語學校第四附屬學校增設尋常等科,僅有日籍學生 10 名,為臺 灣中等學校之嚆矢。民國前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房屋

各位老師,您聽過「臺灣文史教學研習」嗎?國立臺灣圖書館(以

今年因疫情影響,將實體拓銷活動改 為線上方式辦理,作法包括辦理線上

為釐清中華民國(臺灣)對第 12.04 條所為之承諾,提供金融服務之法人機

「臺灣 OCLC 管理成員館聯盟」迄2021年已成立15年,現由本館擔任召集館。為使成員館瞭解 OCLC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