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六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甄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考系所別 報 考
組(類)別
組 (類)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複 查 科(項)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項)目,每科(項)目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成績複查回覆結果
(本欄考生勿填)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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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 初試成績複查請於 106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 概不予受理。
3. 複試成績複查請於 106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 概不予受理
4.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正本及成績複查費用每 一科 ( 項 ) 目新台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另附貼足限時掛 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只(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請以限時掛號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否則不予受理。
5.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系所別(組類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 ( 項 ) 目等 資料。
6. 初、複試各階段申請各考科(項)目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調閱、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 答;且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7.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不得異 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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