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臺中榮總社工室
聯合國於2006年制定「身心障 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讓平等 與不歧視對待身心障礙者者成為普 世價值及締約國規範。該公約對於 平等與不歧視、意識提升、表達意 見的自由、共通性原則、可及性等 均有重大宣示。我國也在103年08 月20日年公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施行法」,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
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 及發展。
各 國 在 創 造 有 形 與 無 形 的 無 障礙環境竭盡努力。所謂「無障 礙」,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 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層面,因而所 謂「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
則是指這樣的設計是環境能夠盡可 能被最多數的人(不論其年齡、身 材、有沒有失能),都能夠理解與使 用,環境的設計過程應該考慮到各 種各樣的想要使用產品、服務與環 境設施設備的人之需求。
而「可及設計」(accessible design)則是針對特定群體,回應 其特定需求而設計。在公約第9條
「可及性」的面向上,對於物理環 境、交通、資訊及溝通,包括資訊 及溝通科技與系統,以及其他開放 給社會大眾之設施與服務,不論是 鄉村或都市地區。例如,「通用設 計」的洗手台高度有高有低,「可 及設計」發想的設計,就會考慮到 除了有低的洗手台,且下方是空 的,方便輪椅族洗手;此外,廁所 能設置照顧床、電梯設置位置較低 的按鈕等都是一種可及性的設計。
本 院 在 建 設 新 門 診 大 樓 時 , 即規劃具有符合「可及設計」的廁 所,讓有需要者方便可及。期許社 會上有更多從使用者觀點所做的
「通用設計」與「可及設計」,將 易讀版以及通用設計之理念納入,
以利所有障別及長者使用。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知多少 ?
更多相關訊息,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s://crpd.sfaa.gov.tw/)
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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