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經濟部委辦合約書(草案) 計畫名稱:辦理「拉丁廣場二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經濟部委辦合約書(草案) 計畫名稱:辦理「拉丁廣場二"

Copied!
1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經濟部委辦合約書(草案)

計畫名稱:辦理「拉丁廣場二○○四展覽活動」委辦計畫案 立合約書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行本計畫,由甲方提供經費,委託乙方辦理,並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 (計畫內容)

計畫內容詳如委辦計畫需求說明書,該說明書亦為合約文件之一。

第二條 (計畫經費)

    本計畫總經費(含營業稅,不含代辦繳納關稅金額,代辦繳納關稅金額核實報銷)共計新台幣 ㄨㄨㄨㄨ整。

第三條 (計畫執行期間)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條 (計畫核定後之付款辦法與方式)

甲方驗收完成於展覽結束後,乙方檢附經費明細表、開立之統一發票並完成相關行政手續後向 甲方請款,一次撥付新台幣ㄨ萬元整,並直接匯入乙方:帳號:ㄨㄨ銀行ㄨㄨ分行,ㄨㄨ-ㄨ

(2)

ㄨ-ㄨㄨㄨㄨ-ㄨ號;戶名:ㄨㄨ股份有限公司。至乙方所代繳之稅金或規費(檢具原始憑證) , 由甲方核實匯至乙方帳戶。

第五條 (使用甲方經費購置財物之歸屬)

    本計畫以甲方經費所購置之展品、定製財物,其所有權應歸甲方所有,乙方應依照政府相關規 定辦理,善盡管理之注意義務,妥為保管,並不得設定抵押貸款及租借,甲方得定期與不定期 派員進行財產檢查,乙方應予配合。本合約如經解除或終止,經甲方請求,乙方應立即將該等財 物返還予甲方。    

第六條 (計畫之變更)

    一、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計畫,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實際需求提出契約標的、價金、

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予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 方簽名或蓋章後執行。除甲方於通知中請求乙方暫緩進行計畫外,乙方不得因此通知而遲 延執行本計畫。

    二、乙方執行本計畫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工作項目或其他計畫書所載事項,應於變更前敘明理 由及變更內容,最遲於簽約日起三日內,送請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 始准執行。

    三、本計畫不得轉包。

(3)

第七條 (計畫之工作報告)

一、 本計畫進行中,甲方得隨時派員瞭解本計畫之進行狀況,乙方有提供詢答及相關資料之義 務;且甲方得請乙方報告計畫執行情形或作成果發表,乙方不得拒絕,如有缺失,甲方得 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二、 本計畫進行中乙方應將開幕典禮流程、展場規劃與設計彩色圖稿、宣傳DM、參展廠商名錄 與邀請函內文及信封等四種印刷圖稿、報紙廣告圖稿、展品通關、展品運送及聘請臨時人員 資料等處理方式,事先送請甲方核定。

三、 甲方得於計畫執行中對乙方執行計畫績效進行評鑑,乙方必須配合。

第八條 (驗收程序)

一、乙方應於驗收宣傳品、邀請函之設計及印製時,交付下列文件:

(一)宣傳DM:一、OOO份(十月二十日下午十六時前)。

(二)參展廠商名錄:六、五OO份(十月二十日下午十六時前)。

(三)邀請卡:一、五OO份(十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時前)。

(四)邀請卡信封:一、五OO份(十月十五日下午十六時前)。

二、有關展場裝潢佈置、開幕活動之驗收(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十六時),依甲方審查認可之計畫 書內容及相關執行規範辦理。

(4)

三、報紙廣告之驗收、展品進口通關、展品上展覽櫃及聘請通曉英文或西班牙語從事展場服務臨 時人員,應依甲方審查認可之計畫書內容及相關執行規範辦理。

四、甲方進行計畫成果驗收時,應由其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持,並通知會驗人員、

協驗人員及乙方會同參與之。

    五、甲方辦理計畫成果驗收時,應製作紀錄,並以書面載明驗收之標的及驗收之結果,由乙方 及甲方之驗收、會驗及監驗人員於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確認。

第九條 (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會議認定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 正、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但履約瑕疵非屬重大影響本計 畫標的者,甲方不得解除契約,但得酌減得標金額十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之給付。

第十條(合約之修改)

乙方交貨之文件如未能達成甲方之規格品質,甲方得將品質不合格之部分剔除,不足數量超過 百分之三時,令乙方限期補印、補製,或依本合約約定份數之比例計算,從各相關款項中罰扣之 第十一條(合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本合 約,於本合約解除後,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如有損害,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5)

得異議:

      1、無特殊理由停止工作計畫,或工作進度無法達成甲方之需求,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 仍不改善者。

      2、執行內容與約定計畫書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

3、乙方或其人員就本計畫之採購,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者。

      4、違反第六條第三項不得轉包之規定。

    二、乙方對甲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 當利益者,甲方除得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逕以書面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或將溢價及利益 自計畫經費中扣除。

    三、依前二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合約者,甲方得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因此所增加之費用,由 乙方負擔。

    四、因政策變更,乙方繼續進行計畫工作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逕以書面終止本合約。但應補 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惟以不超過本計畫總經費為限。

第十二條(著作之歸屬)

    一、依本合約完成之著作,以甲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6)

    二、本完成著作之內容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侵害之情形,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 責任。

第十三條(侵權行為之規範)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應注意不得侵害他人(含國內外自然人及法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 其他權利,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悉由乙方 自負法律上之責任。

    二、乙方保證依本計畫所交付之成果並無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

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本計畫成果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 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 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責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 前述情節若經乙方舉證證明係因甲方人員修改乙方依本合約所交付之本計畫成果所致者,

由甲方負責自行解決,惟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協助甲方答辯,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四條(保密條款)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與本合約之履行無關之第三人揭露本合約之內容 及甲方業務之機密。

(7)

    二、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須將本合約內容或因履行本合約而取得之甲方機密揭露予第三人時,

應以該第三人與履約有關,且揭露之內容應為該第三人確有必要知悉者為限。

第十五條(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計劃執行中乙方應善盡實施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倘乙方人員或其他第三人因執行計畫致生命 健康、財產上受傷害時,乙方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而受第三人之請求或涉訟,則 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 他相關費用,並應負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一、雙方當事人間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經他方同意 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本合約責任。但主張不可抗力之一方,應於事件發 生及結束後三日內,立即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前項不能履約期間逾五日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第十七條(不得轉讓)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之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十八條(爭議處理)

    本合約所發生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申請調解、提出異議、申訴,仍無法解決時,雙方同

(8)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爭議發生後之履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書面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 履約期限或免除合約責任。

第二十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於本合約期滿且乙方已履行本合約義務後,由甲方無息歸還乙方。

第二十一條(罰則)

一、乙方如無法依雙方議定之日期及地點舉行開幕典禮或相關活動,甲方得解除本合約,並沒 收履約保證金。

    二、乙方執行本計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未能依約履行或有違規情形,經甲方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時,甲方除得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及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得請求乙方應 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失一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該違約金以本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百為上 限。

第二十二條(其他)

(9)

一、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 本合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合約之 一部分。

三、 甲方或其上級機關基於業務之需要所執行之計畫管理之制度,乙方應予配合。

四、 本合約及其附件(包含計畫書、招標文件)構成雙方對本計畫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 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五、 本合約由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及副本肆份。

立約人:甲 方:經 濟 部

    簽約代理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代表人:局長 黃 志 鵬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湖口街一號

(10)

    乙 方: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計畫執行中乙方應 善盡 實 施環境衛生 及 安全 之 責 並 避免 損 害 第三人之權利 予以 投保

( 名額 10 名,以高瞻計畫中有設計 Arduino 相關課程者 優先報名

5.計畫書的子計畫 A 為發展 107 新課綱課程,原本的子計畫 A、B、C 名稱則改變為 子計畫 B、C、D。. 6.各子計畫所需填寫的表單、子計畫 A 範例檔案與詳細計畫書簡報會在會後再提供給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

[r]

(二) 經彙整,111 年度運用本基金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且經費達 80 萬元以 上之計畫合計 7

之整合及阿里山觀光軸線延伸發展計畫 期中規劃階段 雲嘉南-4 雲林縣 臺灣宗教旅遊及宗教文化園區之規劃 期中規劃階段 雲嘉南-5 臺南縣 雲嘉南農業經濟發展計畫

為提高臺灣廠商參展形象,貿易局已有設計 EIS 標誌,受補助廠商參展 時應於攤位明顯標示 EIS 標誌,專案辦公室應統一印製 EIS,尺寸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