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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109 學年度商借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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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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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109 學年度商借教師第三次甄選簡章

一、 依據:

「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暨「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二、 商借教師類科與名額 : (一) 小教教師 1 名

三、商借教師條件:

(一) 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服務滿 1 年以上者。

(三) 原學校校長出具教師商借同意書。

(四) 教師服務滿 1 年以上,年齡限於 55 歲以下(民國 54 年 8 月 1 日以後出生)。

(五)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倘報名時未 發現,於聘用時仍應予解聘。

四、商借期限:

商借時間一年,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商借期滿前,經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同意

,最多延長二年;商借教師於期間屆滿後,應回任原服務學校。

五、報名方式:

(一) 應繳文件:

1. 甄選報名表及自傳;

2. 畢業證書(中英文,彩色影印及彩色掃瞄電子檔);

3. 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中英文,彩色影印及彩色掃瞄電子檔);

4. 最近三年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書;

5. 教師商借同意書(經原學校校長同意);

6. 護照副本(由首頁至最後一頁/每一頁的彩色影印及彩色掃瞄電子檔);

7. 相關績優佐證資料。

(二)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9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二) 下午 3 時止。

(三) 一律採通訊報名,請將應繳文件掃瞄成電子檔電郵至本校人事陳主任信箱: tmw.cts

@gmail.com 和 [email protected] (2 個信箱請全部寄送)。

六、甄選方式:

(一) 由本校組成甄選委員會,依書面資料審核,資料審核通過後才面試及試教。

(二) 以視訊方式進行面談教學理念、班級經營、生涯規劃、海外生活適應等,時間會各別通知。

(三) 試教單元自選,請教師依甄選科目選擇任一章節錄製 20 分鐘之教學影片 MP4 檔。

(四) 本身或曾指導學生參加比賽獲獎項目(請提供佐證資料)。

(五) 有首長推薦書函者請一併附陳。

七、錄取通知:

(一) 正取與備取榜單及報到時間、地點:於 109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上 www.cts.edu.my,並以電郵通知。

(二) 凡錄取人員,應於 109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前親自或委託他人(包括快遞公司)攜帶有關中英 文正本證件辦理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八、權利義務:

(一) 依教育部「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施要點」辦理(詳情請參考教育部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

(二) 有關商借教師待遇福利、保險及退休撫恤等權益仍與原服務學校相同,詳情請參考教育部國際

(2)

及兩岸教育司網站,本校另提供以下福利:

1. 提供教師單身住宿,

2. 每學期來回吉隆坡臺北經濟艙機票一張,

3. 每月海外加給美金 400(以馬幣給付),

4. 行政職務加給另計(依人事規章),

5. 提供午餐(上班日),

6. 醫療保險。

九、補充說明:

(一) 繳驗之各項證件如有不實,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 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 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三) 甄選錄取教師若須安排夜間輔導課程不得拒絕。

(四) 本校屬完全中、小學,如因教學需要得搭配國中或國小課程或跨科,教師需完全配合。

(五) 本校教師基本時數如下:

(1)小學導師 17-18 節(含班會週會),每節課為 45 分鐘。

(2)中學專任教師為 20-24 節,每節課為 45 分鐘。

(六) 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說明之。

(七) 需符合馬來西亞外國人士辦理工作簽證之申請條件,若工作證未能申辦成功,不得要求學校賠 償任何損失,並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3)

附件一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 109 學年度商借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考科目 □小學□國中□高中

科目:

編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身 分 證 字 號 通訊地址:

MAIL:

連絡電話:(住家)

(手機) 學

學 校 名 稱 日 夜

間 部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高 中 年 月 至 年 月

大 學 年 月 至 年 月

研 究 所 年 月 至 年 月

教 師 登 記

( 檢 定 ) 種 類 科 證 書

字 號

教 育 學 分 修 習 學 校 起 迄

年 月

自 年 月至 年 月

(師大院校畢業者免填)

教 學 經 歷

曾服務之

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任 教 年 級 任 教 科 目 教 務 處 核 章

年 資 共 年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審 查 結 果

年資 行政 學歷 獎勵

資 料 審 查 總 分 面試試教總分

決 議 ( ) 正 取 ( ) 備 取 第 名 ( ) 未 錄 取

(4)

附件二

自 傳

姓 名 性 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現服務學校 學

一、家庭狀況:

二、求學歷程:

三、教育理念及過去服務教育優良事蹟:

四、對吉隆坡臺灣學校之了解及服務抱負:

五、結語:

(5)

附件三

教師商借同意書

本校同意 科 教師

自民國 109 年 8 月 1 日開始至民國 110 年 7 月 31 日 商借至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服務 1 年, 特此 證明。

學校全銜:

校長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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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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