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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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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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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

一、因應失能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之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發展照顧服務支持 體系,結合社會資源共同推動居家服務,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機關:

(一) 主辦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二) 協辦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三、辦理方式:

(一) 居家服務之提供、個案評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民間單位辦 理。

(二) 前款得接受委託之民間單位如下:

1. 醫療法人、醫療或護理機構。

2. 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4.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三) 民間單位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居家服務之提供,不得同時作為 服務提供及評估單位為原則。

四、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一) 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 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 此限。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未滿 50 歲失能者及 50 歲以上(含)失智症、慢性精神 病患、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及前依「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 服務計畫」已接受居家服務補助者,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 助;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一般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一 分至八十分者;或八十一分以上,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

評估上街購物及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四項中有二項以 上需要協助者。

(2)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三十 一分至六十分者。

(2)

(3) 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三十 分以下者。

2. 失智症患者: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 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者:

(1) 輕度失能:CDR 達一分者。

(2) 中重度失能:CDR 達二分者。

(3) 極重度失能:CDR 達三分以上者。

3. 慢性精神病患者:

(1) 輕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三十四分至五十一分者;或經巴氏量 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八十一分至一百分,且經工 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九分至二十一分者,並參考行為量能 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2) 中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六分至三十三分者;或經巴氏量 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 ADL)評估為六十一分至八十分,且經 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六分至十八分者,並參考行為 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3) 極重度失能:經社會功能量表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或經巴氏量表(日 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 量表(IADL)評估為十五分以下者,並參考行為量能評估表、家庭支持功 能評估表核定其補助居家服務所需時數。

4. 智能障礙者:

(1) 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八十一 分至一百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

(2) 中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 一分至八十分,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十四分以下者。

(3) 極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六十 分以下,且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為九分以下者。

5. 自閉症者:

(1) 輕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四十六 分至五十四分者。

(2) 中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九 分至四十五分者。

(3) 極重度失能:經自閉症者生活功能及居家服務需求評估量表評估為十八

(3)

分以下者。

五、服務項目:

(一)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案主生活起居之空間 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陪 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 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 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

其他服務。

六、申請程序: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 失智症患者另應檢附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 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 CDR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 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七、補助標準:

(一) 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八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九小時至第二 十小時,其居家服務費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十。

(二) 中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十六小時之居家服務費。第十七小時 至第三十六小時,其居家服務費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五十,使用者自行負擔 百分之五十。

(三) 極重度失能者:

1. 低收入、中低收入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三十二小時之居家服 務費。第三十三小時至第七十二小時,其居家服務費最高由政府補助 百分之七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2. 非中低收入者:每月最高由政府全額補助三十二小時之居家服務費。

第三十三小時至第七十二小時,其居家服務費最高由政府補助百分之 五十,使用者自行負擔百分之五十。

(四) 本計畫之適用對象:極重度失能者包含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及非中低收入者

;輕度、中重度失能者,以非中低收入者為限。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輕 度及中重度失能者之補助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

八、居家服務個案評估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資格及個案評估之督導機制如下:

(一) 評估人員之資格:

(4)

1. 領有醫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證書者。

2. 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具有資格得參加社會工作 師考試或檢覈者。

(二) 評估督導人員之資格:具二年以上個案評估之實務經驗者。

(三) 個案評估之督導機制:

1. 由評估督導人員對已收案之個案,採隨機抽樣方式進行督導與審查,

抽樣比例為每一百件抽一件為原則。

2. 評估人員或評估督導人員本人或配偶及三等親內姻親所進行之個案 評估案件,應予迴避。

九、居家服務補助計畫之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居家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算。

(二) 居家服務督導費:每一個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三) 個案評估費:每案以新臺幣三百元為原則。

(四) 居家服務行政費:由各承辦單位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籌措辦理。

(五) 專案計畫管理費:每案最高補助百分之五。

(六) 居家服務補助,每日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應配合編列經費及時程:

(一) 編列配合經費如下:

1. 直轄市最低應自籌百分之十五。

2. 臺北縣、桃園縣、省轄市最低應自籌百分之十。

3. 其餘各縣(市)最低應自籌百分之五。

(二)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轄區內服務對象進 行需求調查,做為推動之依據。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內政部審查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 則」規定期限內,提出轄區內居家服務補助需求之計畫書函送本部審核,審核 符合規定者,由本部送請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核辦。

十一、居家服務提供及評估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 確實考量地方特色及需求,依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狀態、生活習慣、語言及宗教 信仰等,提供最適切之服務。

(二) 照顧服務員之服務對象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不得支領居家服務 費。

(三) 每六十名居家服務個案,至少應聘一名居家服務督導員,提供必要之專業服務

;未滿六十名居家服務個案,以六十名計。

(四) 照顧服務員應取得照顧服務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丙級技術

(5)

士證;居家服務督導員應取得居家服務督導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五) 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針對服務對象申請資格異動情形,應主動通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有隱匿且情節重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終止委託 契約。

(六) 居家服務督導員應確實督導居家服務品質,每月應電話訪問案主至少一次,每 三個月應至少訪視案家一次,並視案主需要不定期實地督導照顧服務員服務情 況。

(七) 服務對象申請居家服務補助之原因消失時,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或相 關人員應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停止補助

;服務對象不符申請居家服務補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支付照顧服務 員之相關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 成立評估審核機制,對極重度失能者之評估結果予以核定。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居家服務補助時,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派 員實地訪查、評估服務對象之生活自理能力及需他人照顧之必要性;完成個案 評估後,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其補助時數。有關評估量表詳附表二 至附表六。

(三) 同一戶籍內有多位失能者需申請居家服務補助,得依案家之環境及案主個別需 求,評估所需之服務項目、時數,並分別核定其補助額度。

(四) 個案評估、專業督導工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者,於辦公時間或 非實際執行該業務之主辦人員,不得支領評估費、督導費。

(五) 對於持續接受居家服務補助之服務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至少每六個 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服務對象之身心功能狀況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以確認個案需求。但重度癱瘓者,不在此限。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服務對象應派員抽查了解。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月終了十五日內將該月辦理情形相關統計資料彙 整,並至「內政統公務統計報表網際網路報送系統」(http://statis.moi.gov.tw

)編報完成。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培訓照顧服務員、居家服務督導員、個案評估人 員及相關宣導計畫,以因應照顧人力需求,提昇服務品質及加強民眾支持及運 用。相關經費確需申請本部補助者,應依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本 部九十七年度至一○一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申請補 助。

(6)

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如有需要申請財 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十四、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年七月十日止。

十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內政部修正補充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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