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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專 業碩士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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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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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報名前請檢查以下各項資料是否備妥:

備齊打勾 項目 內容

(一) 報名表暨個資提供同意書(務請親簽)

(二)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三) 2 吋照片兩張(浮貼報名表上)

(四)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 50 元郵票或郵資(寄發通知)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 107/1/31(三)止,額滿提前截止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專 業 碩 士 學 分 班 ( 桃 園 班 )

1 0 7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2)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

107 年度「法律專業碩士學分班」(桃園班)招生簡章

一、依據:

本班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宗旨:

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法律是為國人一切行為的準則。為提供桃園市政府 員工多元學習機會,強化其法律素養,以善盡學術機構之社會責任,特開 設本班。

三、招生對象:

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對法律相關課程有興趣者。

四、名額:

本班以 40 名為原則,若註冊繳費人數未滿 20 人時,本校得延期開課或停辦,

停辦該班,由本校推廣教育組悉數退還所繳費用,本組保留增額或不足額開班 之權利。

五、報名資格: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院校畢業者,且三專畢業須離校二年(含)以上,二專及五專畢業須離校 三年(含)以上;以國外學歷報名者,須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 學歷證件」

六、修讀期間暨學分數:

本班開設一門3學分課程

修讀期間:107 年 3 月初至 107 年 7 月初,一學期共計 18 週

(3)

七、預計開設課程及師資:

課程 學分 數

授課

教師 所屬單位/學歷 預計授課時間

行政法 3

黃銘輝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

法學博士 週三

18:30~21:10 高仁川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 法學博士

※本班開設課程若列名兩位教師表示為兩位聯合授課,以上所列為預定內容,本校 保留視實際或突發情況得適當調整課程、時間及師資之權利。

八、上課方式暨證明授予:

(一)單獨開班,由國立臺北大學負責安排課程、聘請教授等相關事宜;上課 場地及器材由桃園市政府準備提供。

(二)上課時間預定於週一至週五晚上,每項課程原則上每週固定一天上課。

(三)學員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本校將就成績及格課程發給成績單(即學分 證明)。

1.課程之缺課暨請假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1/3。

2.規定課程之成績考核及格者,碩士學分課程及格標準為 70 分。

3.依教育部規定,學員修習學分爾後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證明。

4.依教育部規定就讀本校推廣教育各類學分班不得作為申請緩徵原因。

九、抵免規定:

學員經各校各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其學分之採認扺免,另依各校各系 所相關規定辦理。

十、費用計算及繳納方式:

每學分之學分費為$4,000,

故學員本學期繳交之學費為$12,000(修習一門 3 學分課程);

(以上學費部分不含書籍費)

費用繳交採 ATM 轉帳或金融機構跨行匯款(代收機構玉山銀行無臨櫃匯款服 務),恕無現金及信用卡繳納方式。

(4)

十一、簡章索取及報名方式

(一)報名簡章可來信、來電至本組索取

來電或親至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索取

(104 北市建國北路 2 段 69 號臺北大學力行大樓推廣教育組)

※若需函索請郵寄上述地址並註明「索取法專班(桃園班)簡章」。

(二)檢附○1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2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貼於報名表上)

3 兩吋照片 2 張

4 報名表暨個資提供同意書(務請確實填寫並由報名者親簽) (三)本班採通訊報名方式:

請檢附「報名表暨個資提供同意書及學歷身分證件資料」及 50 元郵票 或郵資,一併郵寄至『104 臺北市建國北路 2 段 69 號 臺北大學推廣教 育組』信封請註明「法專班(桃園班)報名」

※經初步審核入學資格後,若報名者達開班人數,本組將以書面郵件 方式通知報名者繳交學費,請於須知規定日期前轉帳或匯款,始為完 成報名手續。

※學費虛擬帳號為個人專屬,請勿與他人共用,並確實依照正確帳 號轉帳,轉帳明細表請妥善保存至領取正式收據為止。

十二、報名期間:即日起至 107/1/31(三)止(以郵戳為憑),

如課程提前額滿即提前截止報名。

十三、預定開課時間: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起開課

十四、上課地點:桃市安東青創基地

(330 桃園市桃園區安東街 111 號)

十五、課程承辦人:周小姐(02)2502-1520 轉 27554;(02)2506-5484 (E-mail:[email protected]

十六、學員退費規定

學分班學員不得辦理延期就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 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之 9 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 1/3 申請 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 1/3 始申請 退費者,不予退還。

(5)

十七、相關注意事項

(一) 本組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僅作為教育或訓練行政及學員資料管理,非 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布任何資訊,並遵守法律規 定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安全控管要求,保障您的個人資訊安全。

(二)為維護繳費上課學員之權益,嚴禁試聽及旁聽、冒名頂替,違者照相存 證,循法律途徑解決。

(三)學員在修習期間如有不當行為、影響授課或其他學員之學習,經本組通知 仍未改善者,得註銷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四)如遇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停課標準依據當日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公佈之桃園市停課公告,不另行補課

(五)辦理退費時須繳附學費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學員本人之郵局或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退費申請書,辦理時程約需三至四週。

(六)報名前請詳閱簡章內容,完成報名即表示同意遵守簡章所列規定。本簡章 內容若有未列舉事宜,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組保留隨時修改之權 利,並公告於本組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6)

國立臺北大學 107 年度「法律專業碩士學分班」(桃園班)報名表暨個資提供同意書

姓名 性別 □男 □女 (背面註明姓名) 兩吋照片黏貼處

生日 身分證號

畢業學校 畢業系所

服務單位 職稱

通訊電話及 E-MAIL

(O) 手機

(H) E-MAIL 通訊地址(優先郵寄地址請在【 】打勾)

【 】公司□□□

【 】住家□□□

訊息來源:□招生郵件 □本組網站 □報紙 □學員推薦 □104 教育網 □招生布條 □ 寫)

1.以上所填資料、檢附學歷身份證件保證確實無誤(證明文件不符報名資格者以資格不符論)。

2.本人已詳細閱讀簡章內容,了解並同意入學及退費等相關規定如下列事項:

①學分班學員不得辦理延期就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 費、雜費之 9 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 1/3 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之半 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 1/3 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本班至 107 年 4 月 13 日達全期 1/3。

②本人同意本班預定之師資、課程及時間,必要時本校將依實際開課情形作適當變動及調整。

③本校保留增額或不足額開班之權利。

④本校表單蒐集之個人資料,僅作為教育或訓練行政及學員資料管理,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 其他用途,亦不會公布任何資訊,並遵守法律規定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安全控管要 求,保障您的個人資訊安全。

★請填妥報名表並於次頁【個資提供同意書】上親簽後,始完成報名表填寫程序★

請於虛線框內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正面影本

(影本需清晰)

反面影本

(影本需清晰)

(7)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本同意書說明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將如何處理本同意書所蒐集到的個人資料。

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目的

1. 本校因執行推廣教育課程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2. 本同意書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教 育、職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

3. 本校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地區為臺灣地區,使用期間為即日起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利用之方式為 書面、電子、網際網路或其它適當方式。

二、 個人資料之使用方式

1. 本同意書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規範並依據本校【隱私權政策聲明】,蒐集、處理及 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請務必提供完整正確的個人資料,若個人資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將可能影響您相關的權益。

3. 您可就本校向您蒐集之個人資料,進行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要求補充或更正。

4. 您可要求本校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或是要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但因本校執行職 務或業務所必須時,不在此限。

5. 若您行使上述權利,而影響權益時,本校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如您對上述事項有疑義時,請參考 本校【個人資料保護專區】之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絡方式與本校聯繫。

6. 當您的個人資料使用目的與原先蒐集的目的不同時,本校會在使用前先徵求您的書面同意,您可以 不同意,但可能影響您的權益。

三、 個人資料之保護

您的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隱私權政策聲明】之保護及規範。倘若發生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

毀損、滅失者,本校將於查明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辦理以適當方式通知您。

四、 同意書之效力

1. 當您同意並簽署本同意書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若您未滿二十 歲,應讓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同意書,但若您已接受本服務,視為您已取得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

2. 本校保留增修本同意書內容之權利,並於增修後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作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 增修的內容,請於公告後 30 日內與本校「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聯繫。屆時若無聯繫將視為您 已同意並接受本同意書之增修內容。

3. 您因簽署本同意書所獲得的任何建議或資訊,無論是書面或口頭形式,除非本同意書條款有明確規 定,均不構成本同意書條款以外之任何保證。

五、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人已詳閱簡章內容,瞭解並同意「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及入學、退費等相關規定;

並保證所填資料確實無誤,檢附之證件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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