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 教師差勤問題處理回報
報告人:胡萬福
107/06/25(一)有關本校使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雲端差勤系統」以來,接獲許多同仁反應 該系統之問題,本人多次(106/10/31、106/11/21、106/12/12、107/02/27、
107/05/08)於行政會議中,一再呼籲校方要正視問題,解決問題,迄今已逾半年,
仍無任何改進作為;屬於教師假期的暑假將屆,未上輔導課之教師,依法除全校 返校日外,不必到校,因事(公)請假根本無課務可代,兼任導師者亦無職務可代,
前揭差勤系統辦理差假時,竟然還頇找人代理職務,不但於法不合,更與事實不 符。本週為此問題傷透腦筋,6/21(四)下午再請校長解決未果,本日下午逕行電 請校長擔任本人導師差假職務代理人,拜託校長上網勾選同意,以利差假流程順 利完成;然校長雖未同意,但立即告知已決定發出通告,所有導師於寒暑假或國 定假日之職務代理人,統一勾選訓育組長,爾後導師於上開時間辦理差假不必再 為尋找一位假的職務代理人費神,在此感謝校長願意解決這半年多來無法解決的 芝麻小事,也在暑假前夕敬告所有伙伴您不一定會享受到的好消息。
本回報單除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外,另本會網站(本校首頁/行政單位/教師會)及嘉工教 師會群組(http://line.me/R/ti/g/s_DLLugTJJ 或右上角 QR CODE)公告
附件一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課餘增廣及補救教學實施規定(草案)
一、
目的:為使課餘時間實施增廣及補救教學有所依據。
二、
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 課餘(課餘時間):
A. 為平日(一~五)下午 4 點至晚上 9 點時段。
B. 週末(六、日)早上 8 點至晚上 9 點時段。
C. 寒暑假星期一至星期日及國定假日早上 8 點至晚上 9 點時段。
D. 上列時間之外,教師與學生協調增列上課訓練時間。
(二) 增廣教學課程:
A. 專業技能訓練課程:係針對學生為其能強化該科專業技能(術)所開 設證照、競賽課程。
B. 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專題製作、科展等相關校內外競賽所開設相關之 培訓課程。
C. 一般教師為增進學生學習效率所安排之課程。
(三) 補救教學課程:
A. 補救教學:為學生學習扶助方案,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他特 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進行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 效學習。
B. 重補修教學:針對學生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四十二
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
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
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
修。
三、 實施對象:本校所有學生(含未畢業學生) 四、 辦理原則:
(一) 依規定辦理上列相關課程由學生自由參加。
(二) 各處室辦理相關課程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依作業程序公告相關實施 計畫,由承辦處室將上課相關資訊公告於本校課餘增廣及補救教學公 告平台並發送家長同意書以確認學生上課意願。
(三) 若上課教師臨時更改上課時間與地點,請老師於上課前將異動上課時 間與地點公告於本校課餘增廣及補救教學公告平台,不另行個別通知 家長。
(四) 教師依本要點於上課時間外與學生自行協調增列上課或相關訓練時 間,請教師至學校網頁下載家長同意書格式並公告於本校課餘增廣及 補救教學平台。
五、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嘉義高工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辦法
96.06.29 校務會議通過 99.01.05 行政會議修訂 99.08.29 校務會議通過 105.12.28 行政會議修訂 106.01.19 校務會議通過 107.06.05 行政會議修訂
修正前條文 擬修正條文 說明
二、 本校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 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辦理 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五 人(含)以上者,由學校 開設專班,讓學生重 新修讀,每一學分授 課不得少於 6 節。 學 生於「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之修業期限內,各學 期 未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已修習者,得申 請重修。
2.重補修辦理時間為每 學期第一次段考後週 六、日時間,重修上 課期間,學生遲到一 節扣 1 分,缺課一節 扣 2 分,惟缺課節數 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 科目不予成績考查。
3.重修上課時間頇著校 服上課,未著校服上 課 者 ( 頇 攜 帶 學 生 證),請授課教師自 其重修成績中,每節 扣 1 分;若為教官登
二、 本校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 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辦理 方式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 專班重修:
1. 重修班級人數達十五 人(含)以上者,由學校 開設專班,讓學生重 新修讀,每一學分授 課不得少於 6 節。 學 生於「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之修業期限內,各學 期 未 取 得 學 分 之 科 目,已修習者,得申 請重修。
2. 重補修辦理時間依本 校課餘增廣及補救教 學實施規定所訂定時 間上課,重修上課期 間,學生遲到一節扣 1 分,缺課一節扣 2 分,惟缺課節數達該 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 三分之一者,該科目 不予成績考查。
3. 重修上課時間頇著校 服上課,未著校服上 課 者 ( 頇 攜 帶 學 生 證),請授課教師自 其重修成績中,每節
依本校「課餘
增 廣 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規
定」辦理
記者,另送芬芳社一 次。。
4.重修成績的評量內容 包括學生出席狀況、
作業繳交、上課情形 及筆試測驗等;重補 修 成 績 處 理 原 則 如 下:重補修後成績及 格 之 科 目 , 授 予 學 分,其重修所得成績 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 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 者,依各款所訂及格 基準分數登錄,未達 及格基準者,不授予 學分,其成績得就重 修前後成績,擇優登 錄。
5.重 修 專 班 授 課 鐘 點 費,以每節新臺幣五 百元為原則,按實際 授課節數發給,並依 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教師至少應於最後 1 節授課時間,舉行重 修 成 績 考 查 ( 以 紙 筆測驗為主 ),重修 成績請於課程結束後 一週內,送交教務處 試務組登錄。
7.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 為計算基準,每人每 節 課 為 新 臺 幣 四 十 元,每學分為新臺幣 二百四十元,實習科 目每學分新臺幣四百 四十元。
(二) 自學輔導:
扣 1 分;若為教官登 記者,另送芬芳社一 次。。
4. 重修成績的評量內容 包括學生出席狀況、
作業繳交、上課情形 及筆試測驗等;重補 修 成 績 處 理 原 則 如 下:重補修後成績及 格 之 科 目 , 授 予 學 分,其重修所得成績 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 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 者,依各款所訂及格 基準分數登錄,未達 及格基準者,不授予 學分,其成績得就重 修前後成績,擇優登 錄。
5. 重 修 專 班 授 課 鐘 點 費,以每節新臺幣五 百元為原則,按實際 授課節數發給,並依 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 教師至少應於最後 1 節授課時間,舉行重 修 成 績 考 查 ( 以 紙 筆測驗為主 ),重修 成績請於課程結束後 一週內,送交教務處 試務組登錄。
7. 學生收費,以上課節 數為計算基準,每人 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 元,每學分為新臺幣 二百四十元,實習科 目每學分新臺幣四百 四十元。
(二) 自學輔導:
1.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
1.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 定人數者(十五人),由 教師指定教材,供學 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 授指導,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 節。
2. 成績考查之範圍仍應 包括整學期之課程。
3. 至少分兩次上課,每 次上課至少應間隔乙 週,自學輔導期間教 師應指定一定份量的 課程內容與作業給予 學 生 學 習 ; 全 部 課 程 結束後始給予重修分 數登錄。
4. 其餘相關規定同前款 (專班重修)第 2~6 目 除第 5 目外。
5. 自學輔導班面授鐘點 費,以每節 450 元為 原則,按實際授課節 數發給,並依收支平 衡原則訂定。
6. 重修費每學分新台幣 240 元
(三) 隨班修讀:
1. 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2. 隨同下一年級班級重 讀開設之課程,惟應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 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四) 重修時間
1. 以每學期第一次段考 後週六、日為重修原 則,必要時得安排於 每年暑假期間重修。
2. 高三於下學期成績結
定人數者(十五人),由 教師指定教材,供學 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 授指導,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 節。
2. 成績考查之範圍仍應 包括整學期之課程。
3. 至少分兩次上課,每 次上課至少應隔週,
自學輔導期間教師應 指定一定份量的課程 內容與作業給予學生 學 習 ; 全 部 課 程 結 束 後始給予重修分數登 錄。
4. 其餘相關規定同前款 (專班重修)第 2~6 目 除第 5 目外。
5. 自學輔導班面授鐘點 費,以每節 450 元為 原則,按實際授課節 數發給,並依收支平 衡原則訂定。
6. 重修費每學分新台幣 240 元
(三) 隨班修讀:
1. 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 隨 其 他 班 級 課 程 修 讀。
2. 隨同下一年級班級重 讀開設之課程,惟應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 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四) 重修時間
1. 每學期依本校課餘增 廣及補救教學實施規 定所訂定時間上課,。
2. 高三於下學期成績結 算後實施。
(五) 重修應由學生先行完成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之 重 修 及 補 修 學 生 補 充 規定:辦理時 間、課程內容 及 評 量 方 式,由學校定 之。
因 自 學 輔 導 課 程 學 生 人 數 有 逐 漸 增 加趨勢,加以 重 修 課 程 有 連 續 授 課 之 必 要 性 以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效,故修改 為應隔週。
依本校「課餘
增 廣 及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規
定」辦理
算後實施。
(五) 重修應由學生先行完成 線上選課,並完成繳費 後,教務處才能依選課 情 形 開 授 相 關 重 修 課 程。
線上選課,並完成繳費 後,教務處才能依選課 情 形 開 授 相 關 重 修 課 程。
(六) 重修退費:
1. 因衝堂、參加選手訓練 課程、發生重大意外或 診斷有重大疾病而無 法 完 成 重 補 修 課 程 者,得辦理退費。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 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 校,於修業年限內,
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 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 幣二百二十萬元,得 減免重補修費用,減 免基準如下:
A.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 度及重度者:免除全 部就學費用。B.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 者:減免十分之七就 學費用。C.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 者:減免十分之四就 學費用。D.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鑑 定為身心障礙,持有 鑑 定 證 明 而 未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學 生,其重補修費用減 免十分之四。E.
前項重補修費用之減 免,同一科目以一次 為限。「 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就 學 費 用減免辦法」
辦理
附件三 國立嘉義高工學生補修學分實施辦法
105.12.28 行政會議修訂 106.01.19 校務會議通過 107.06.05 行政會議修訂
修正前條文 擬修正條文 說明
二、本校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 科目,得申請補修,補修之辦 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補修:
1. 補修班級人數達 15 人 (含)以上者,由學校開 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 新修讀,每一學分授課 不得少於 6 節。
2. 補修上課期間,學生遲 到一節扣 1 分,缺課一 節扣 2 分,惟缺課節數 達該科目補修教學總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 目不予成績考查。
3. 未著校服上課者(頇攜 帶學生證),請授課教 師自其補修成績中,每 節扣 1 分;若為教官登 記者,另送芬芳社一 次。
4. 補修成績的評量內容 包括學生出席狀況、作 業繳交、上課情形及筆 試測驗等;補修成績處 理原則如下:補修後成 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 分,其成績依學習評量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 款及格基準者,依實得 成績登錄;未達及格基 準者,不授予學分,其 成績依學習評量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 格基準者,依實得成績 登錄。
5. 補 修 專 班 授 課 鐘 點
二、本校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 科目,得申請補修,補修之辦 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補修:
1. 補修班級人數達 15 人 (含)以上者,由學校開 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 新修讀,每一學分授課 不得少於 6 節。
2. 補修上課期間,學生遲 到一節扣 1 分,缺課一 節扣 2 分,惟缺課節數 達該科目補修教學總 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 目不予成績考查。
3. 未著校服上課者(頇攜 帶學生證),請授課教 師自其補修成績中,每 節扣 1 分;若為教官登 記者,另送芬芳社一 次。
4. 補修成績的評量內容 包括學生出席狀況、作 業繳交、上課情形及筆 試測驗等;補修成績處 理原則如下:補修後成 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 分,其成績依學習評量 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 款及格基準者,依實得 成績登錄;未達及格基 準者,不授予學分,其 成績依學習評量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 格基準者,依實得成績 登錄。
5. 補 修 專 班 授 課 鐘 點
費,以每節 500 元為原 則,按實際授課節數發 給,並依收支平衡原則 訂定。
6. 教師至少應於最後 1 節授課時間,舉行補修 成績考查 ( 以紙筆測 驗為主 ),補修成績請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一 週 內,送交教務處試務組 登錄。
7. 補修費用每生每節課 40 元。
(二)自學輔導:
1. 補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 人數者(15 人)者,由教 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 3 節。
2. 成績考查之範圍仍應包 括全學期之課程。
3. 至少分兩次上課,每次 上課至少應間隔乙週,
自學輔導期間教師應指 定一定份量的課程內容 與作業給予學生學習;全 部課程結束後始給予補 修分數登錄。
4. 其 餘 相 關 規 定 同 前 款 (專班補修)第 2~6 目除 第 5 目外。
5. 自 學 輔 導 班 面 授 鐘 點 費,以每節 450 元為原 則,按實際授課節數發 給,並依收支平衡原則 訂定。
6. 補 修 費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600 元,實習科目每學分 新台幣 800 元
(三)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 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
費,以每節 500 元為原 則,按實際授課節數發 給,並依收支平衡原則 訂定。
6. 教師至少應於最後 1 節授課時間,舉行補修 成績考查 ( 以紙筆測 驗為主 ),補修成績請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一 週 內,送交教務處試務組 登錄。
7. 補修費用每生每節課 40 元。
(二)自學輔導:
1. 補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 人數者(15 人)者,由教 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 行 修 讀 並 安 排 面 授 指 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 3 節。
2. 成績考查之範圍仍應包 括全學期之課程。
3. 至少分兩次上課,每次 上課至少應隔週,自學 輔導期間教師應指定一 定份量的課程內容與作 業給予學生學習;全部課 程結束後始給予補修分 數登錄。
4. 其 餘 相 關 規 定 同 前 款 (專班補修)第 2~6 目除 第 5 目外。
5. 自 學 輔 導 班 面 授 鐘 點 費,以每節 450 元為原 則,按實際授課節數發 給,並依收支平衡原則 訂定。
6. 補 修 費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600 元,實習科目每學分 新台幣 800 元
(三) 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 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
依高級中等學 校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第十條 規定之重修及 補修學生補充 規定:辦理時 間、課程內容 及評量方式,
由學校定之。
因補修學生尚
未上過相關課
程,加以課程
有連續授課之
必要性以提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效,故修改為
應隔週。
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四) 補修時間:
以 每 學 期第 一次段 考 後 週 六、日為補修原則,必要時 得 安 排 於每 年暑假 期 間 補 修。
(五) 補修應由學生先行完成線上 選課,並完成繳費後,教務處 才能依選課情形開授相關補 修課程。
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四) 補修時間:
以每學期依本校課餘增廣及 補救教學實施規定所訂定時 間上課,
(五) 補修應由學生先行完成線上 選課,並完成繳費後,教務 處才能依選課情形開授相關 補修課程。
(六) 重修退費:
1. 因衝堂、參加選手訓練課 程、發生重大意外或診斷有 重大疾病而無法完成重補 修課程者,得辦理退費。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就讀本校,於修 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 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 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 減免重補修費用,減免基 準如下:
A.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屬 極 重度 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 費用。B.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屬 中 度 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 用。C.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屬 輕 度 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 用。D.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經 直 轄 市、縣(市)政府鑑定為 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 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之學生,其重補修費用減 免十分之四。E.
前 項 重 補 修 費 用 之 減 免,同一科目以一次為 限。依本校「課餘 增廣及補救教 學實施規定」
辦理
「依身心障礙
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就
學費用減免辦
法」辦理
附件四 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修正草案)92 年 2 月 1 日行政會報訂定 92 年 4 月 29 日修訂第伍點之(二)
93 年 1 月 27 日修訂第伍點之(一)、(二)
107 年 6 月 5 日修正原第壹至第陸各點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37347 號函修正「各機關 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4 點規定。
二、本校加班費之支給應依據前項行政院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 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支給要件:以本校教職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 或確需於放假日執行公務者為限,其加班起迄時間並應有刷卡、
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支給標準: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按加班人員之月支俸(薪)給總 額,除以二四 O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加班不足一小時者不予採 計,如經費不足得予以打折支給。
五、管制規定:
(一)教職員工加班應由各處室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並事先 於線上差勤系統填寫加班指派單陳核。
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例假日及放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惟經依規定報准專案加班者不在此限。
(二)為節約加班費之支出,凡加班時數符合補休規定者,得選擇在加班後 一年內以補休方式辦理,不另支加班費。前開得補休之加班時數採以「小 時」為單位申請補休。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五 國立嘉義高工教職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說明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修 正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 年 4
月 1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37347 號函修正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 點」第 4 點規定。
壹、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 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 O 九一 O O 四三四八一號 函。
1.訂定及修正加班費支給管 制要點之依據文號變更。
2.要點之條號由國字大寫改 為一般國字,以下同。
二、本校加班費之支給應依 據 前 項 行 政 院 函 修 正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 點」規定暨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
貳、本校加班費之支給應依據 前項行政院函「各機關員 工加班費支給標準及管制 規定」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1.因行政院法規名稱改變,
爰配合作文字修正。
三、支給要件:以本校教職 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 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 長工作或確需於放假日 執行公務者為限,其加 班 起 迄 時 間並 應 有刷 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
參、支給要件:以本校教職 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 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 長工作、或確需於例假 日執行公務者為限,並 應有可資證明之紀錄。
1.因學校已實施線上差勤系 統,有關加班簽到退亦以 線上簽到退方式為原則,
故本點關於加班證明之紀 錄,增訂刷卡方式並作文 字修正。
四、支給標準:加班費之計 算以每小時為單位,按加 班人員之月支俸(薪)給 總額,除以二四 O 為每 小時支給標準;加班不足 一小時者不予採計,如經 費不足得予以打折支給。
肆、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 單位,按加班人員之月支俸
(薪)給總額,除以二四 O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不足一 小時不計。如經費不足得打 折支給。
1.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