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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聘用助理研究員第三次徵才公告
一、職稱:助理研究員(銲接職類)
二、名額:正取 2 名、得備取 2 名(期間自榜示 3 個月內為止)
三、性別:不限
四、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7 年 2 月 22 日。
為免浪費行政資源,符合報名資格人數 2 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 原則。
五、資格條件: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並取得與應聘類群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且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工作 經驗 1 年以上者。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取得與應聘 類群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且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者。
(二)工作經驗與技術士證照:
1.工作經驗採計至 107 年 2 月 22 日止。
2.具備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 2 種職類,比照乙級(含)以上技術士 資格證照。
(三)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
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 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 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四)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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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六、聘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如錄取人員聘用資格報 經上級機關審核未通過,即予解聘。當年考核合格且次年聘用 計畫奉准,則予以續聘)
七、薪資標準:大學畢業 33,908 起薪,研究所畢業 39,720 元起薪(曾任公私 立機構或事業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及程度相當之研究及 工作經驗滿 1 年以上,每滿 1 年年資得提敘薪點 1 階至該職務 最高階止),最高至 51,346 元。
八、待遇、褔利:
(一)本職務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報銓敘部備查有案,未來轉任公 職可併計休假年資。
(二)享勞保、健保及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撥離 職儲金。
(三)差假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九、工作項目:
(一)辦理銲接職類基礎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發、推展事項。
(二)辦理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辦理訓練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主辦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五)協辦國際合作訓練相關事項。
(六)辦理相關行政業務與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十、工作地址:本分署(80670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
十一、甄試方式:
(一) 第一階段學經歷資格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參加第二階段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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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二) 第二階段:筆試、實作及試教。
1.筆試(35%):
(1)論文及公文(占筆試 20%)。
(2)專業科目(含法規)(占筆試 80%)。測驗範圍以冷作、銲接職類 技術士甄試科目為原則。
2.實作(40%)。
3.試教(25%)。
4.筆試、實作或試教平均原始分數均須達 60 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第 三階段(口試)甄選。
(三)第三階段:口試。口試平均原始分數須達 60 分(含)以上,始得參加總 成績評核。
(四)符合甄試資格人員名單及預訂甄試時間,將登錄本分署網站公告並寄 發電子郵件,不再另行電話通知。
(五)甄試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中第二階段占 70%,第三階段占 30%;
總成績達 70 分者,始得列入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
(六)甄試成績於人事甄審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總分高低次序排列,總成績相 同時,以筆試加實作成績較高者優先,再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者為 優先。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人員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 寄還履歷資料。
十二、聯絡方式:
意者請於 107 年 2 月 22 日前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80670 高雄 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聯絡電話:07-8210171 分機 3119 黃小姐),
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助理研究員」,證件不齊視為不合格件,郵寄 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請送至收發室加蓋收件章戳為 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請逕至本分署網站(網址:http:
//kpptr.wda.gov.tw/)「最新消息」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空白表格,
電子信箱、聯絡電話(手機)必填、附二吋照片、自傳不可空白且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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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簽章,履歷表電子檔併同傳至 kimaru@wda.gov.tw 信箱。
(二)技術士證影本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料者,視同 無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