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08 年公務人員徵才公告
一、職系:電力工程職系 二、職稱:技士
三、官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名額:正取 1 名、得備取 2 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 日起 3 個月內為止)
五、性別:不限
六、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08 年 3 月 27 日止
本職缺係預估缺,該職務若因故無法如期出缺,經公告錄取 者,得不予核派;另為免浪費行政資源,符合報名資格人數達 2 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
七、資格條件:須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其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且無特考特用 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之電力工程職系同職組或得單向調 任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 5 職等以上 之公務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不得任用、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及公 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具備水電、空調、電氣、通訊、消防等工程審核及施工實務 經驗及熟諳相關專業法令;具有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 證書,且工作積極認真、品德操守良好、具服務熱忱、擅長 人際溝通者尤佳。
(五)特種考試及格限制轉調日期,計算至公告日之最終日止。
八、工作項目:
(一)本分署修繕及電力工程、職業訓練設備及維修等相關採購業 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2
九、工作地址:本分署(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 105 號)
十、甄選方式:初審合格者另行通知參加口試。
十一、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郵寄至本分署,並請於信封上註明
「應徴電力工程職系技士」,證件不齊視為不合格件、郵寄以 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請送至收發室以收件章戳 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1、公務人員履歷表(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名,履歷表 Word 檔請併同傳送至 kimaru@wda.gov.tw 信箱)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現職派令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5、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6、採購或英檢及格證書(無者免附)
(二)郵 寄 地 址 : 80670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凱 旋 四 路 105 號 ( 聯 絡 電 話 : 07-8210171 分機 3119 人事室黃小姐) 。
(三)符合甄試資格人員名單及預訂甄試時間,將登錄本分署網站 公告並寄發電子郵件,不再另行電話通知,未獲通知甄試或 錄取人員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寄還履 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