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乾隆帝懲治侵貪虧空政策的背景
第一節 順治朝-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
順治元年(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正式在中原建立統治政權。滿洲 入主中原後,為凸顯其統治的正當性,統治者極其重視「明之所以亡」這個 議題。攝政和碩睿親王多爾袞在攝政期間,不斷宣示「明亡於貪官」,故其 必定嚴懲貪官污吏,以為治國安民的首要之務。他於順治元年(1644年)五 月告訴眾官民:
明國之所以傾覆者,皆由內外部院官吏,賄賂公行,功過不明,是非 不辨。……亂政壞國,皆始於此,罪亦莫大於此。今內外官吏,如盡 洗從前貪婪肺腸,殫忠效力,則俸祿充給,永享富貴。如或仍前不悛,
行賄營私,國法具在,必不輕處,定行梟示。1
此番宣示一方面為訓誡中央與地方各層級的官吏不可行賄營私,以澄清 吏治;一方面讓百姓知道統治者懲貪的決心,以安定民心。為了革除明季官 場積弊,多爾袞採取輕薄稅賦的措施,例如,天津總督駱養性曾奏報所管轄 地區各地方官吏仍有增收加派的現象,是以在某些情況下,應允許附加火 耗,然多爾袞卻對此大加駁斥,說:
前有旨,官吏犯贓,審實立行處斬。這錢糧徵納,每兩加火耗三分,
正是貪婪積弊,何云舊例?況正賦尚且酌蠲,額外豈容多取?著嚴行 禁革。如違禁加耗,即以犯贓論罪。2
1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5,頁19-20。
2 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6年)第1冊,頁43,
隨後頒布:「自順治元年為始,凡正額之外,一切加派如遼餉、剿餉、
練餉及召買米豆,盡行蠲免……如有官吏朦朧混徵暗派者,察實糾參,必殺 無赦」。3同年十月,又以順治皇帝名義頒布的詔書中,便明列「禁貪」一條,
強調絕不姑息與縱容侵貪官員。4
順治七年(1650年)年底,多爾袞逝世,順治帝正式親政,延續多爾袞 勿蹈「明亡於貪官」的覆轍的施政原則,一方面大刀闊斧實施嚴刑峻法,以 懲處貪官污吏;另一方面試圖改善官場文化,防範陋規、官官相護等惡習。
對此,順治帝主要採取兩項作法:
一、嚴禁官員藉故貪縱。順治帝於八年(1651年)三月向戶部、都察院 的官員說:
朕又親覽巡鹽御史崔允弘章奏,因思及各處所報鹽課,每報餘銀若干。
細思鹽課正額,自應徵解,若課外餘銀,非多取諸商人,即係侵剋百 姓,大屬弊政。戶部、都察院通行各鹽差御史及各鹽運司,止許徵解 額課,不許分外勒索餘銀,有御史及運司各官貪縱者,許商民指實赴 部院首告,審問確實,奏請治罪,用布朝廷恤商裕民至意。5
二、州縣倉庫錢糧,只允許道府親自查核。不得再像過去一樣,許多官 員均可盤查,地方官光是應付各種查核,送往迎來,已是極大的負荷。順治 帝亦深感濫差擾民甚多,順治八年(1651年)閏二月時,便宣示榷關每關僅 需設官一員,如果有增設者,皆須裁撤。他告訴吏部:
榷關之設,國家藉以通商,非以苦商。關稅原有定額,差一司官已足,
何故濫差多人,……每官一出,必巿馬數十匹、招募書吏數十人,……
A1-18,順治三年七月初九日,天津總督駱養性啟為嚴禁加派並限火耗摺。
3 史松、林鐵鈞編,《清史編年‧順治朝》(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35,
順治元年七月十七(壬寅)日。
4《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9,頁12,順治元年甲申十月甲子,曰:「……國之安危,全係 官僚之貪廉,……但有貪賄枉法,剥削小民者,照常治罪,不在赦例」。
5《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55,頁6,順治八年辛卯三月乙酉。
未出都門,先行納賄。戶部又填給糧單,沿途騷擾,……包攬經紀,
任意需索,量船盤貨,假公行私。沿河一帶,公然與劫奪無異,商賈 恐懼不前,百物騰貴,天下通行河道,何以至此。朕灼知今日商民之 苦,著仍舊每關設官一員,其添設者悉行裁去,以後不得濫差。6 由於統治者再三宣示整肅吏治的決心,使官員們得到直接的鼓舞,於是 積極地陳訴官場種種惡習,以期能對症下藥,徹底解決吏治的沉疴。同年九 月,保定巡撫王文奎上奏談論官場餽贈文化,他說:
前朝惫政,重交際而忽治本,輕簡約而務繁華。賄賂是求,民生莫問,
如一州、縣、營、衛之官也。監臨則有院、道、府、廳,又有隣邦上 司,地方顯宦,皆得操官評,持譏獎,往來交際,靡不竭智畢能,傾 囊倒庋以結其懽悅。一歳之內,則有元旦、端陽、中秋,長至以及生 辰、新任諸餽送。金珠錦綉不已,古器清翫繼之;土產備物不已,海 錯方珍繼之。甚有假夫價、公費、手帕折程之名色,累百盈千,篚筐 餽獻,沿習已久。……如有踵習前弊,妄行交際,餽送一絲粟者,立 即題參,坐贓究處。如是而各官之情面可破,賄門可塞。7
具體說明了官場中盛行的各種餽贈及規禮,這些陋規雖然並未直接觸犯 侵貪等罪,卻是吏治敗壞的根源之一,如能將之比照貪贓論處,對整頓吏治 助益甚大。
當然,政權成立初期,懲治侵貪的訓諭常遭到官吏們的質疑,或被當成 官方政策宣導的口號,而統治者為展現其統御能力,也從法律層面著手,將 其具體落實成法制化。順治三年(1646年)五月制定《大清律》,命名為《大 清律例集解附例》,頒行全國。此部法典在體例上、條文上大多延襲《明律》。
儘管統治者不斷地透過嚴刑峻法以懲處貪官污吏,期望能杜絕官場惡習。然
6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54,頁4,順治八年辛卯閏二月乙卯。
7 張偉仁主編,《明清檔案》第1冊,頁385-386,A1-163,順治元年九月保定巡撫王文奎揭請 嚴禁官員賄賂摺。
卻無法徹底遏止,因此,順治帝為因應層出不窮的侵貪手法,而適時頒布相 關諭令,並將之載入律例中,付諸執行。例如,順治帝為了防堵貪官污吏鑽 營法律的漏洞,進而加重了貪官污吏鑽營法律漏洞的刑責與追究範圍。他於 順治十二年(1655年)十月對刑部官員說:
朕覽參劾貪官本章,贓私每盈千累萬,及問結擬罪,往往脫卸於衙役。
官既以贓輕逭死,而該役又只坐無祿輕條。……嗣後內外問刑衙門,
審究蠹役,計贓定擬,不許援引無祿輕條。凡情罪重大者,分別絞斬,
其餘俱著流徒,爾部即載入律例,仍通飭行。8
諭令頒布不久,順治帝再對刑部官員頒布另一道更嚴厲的上諭,他說:
貪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向因法度太輕,雖經革職擬罪,猶得享用 贓資,以致貪風不息。嗣後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至十兩以上,除依 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產入官,著為例。9
這兩道諭旨的特色在於:一、不得對犯罪的無祿人(如衙役等),採取 輕判的懲處,藉以防止官員找蠹役頂罪;二、大幅降低計贓的數目,只要十 兩以上,即按律懲處;三、枉法與不枉法不再列入裁決的考量因素,僅就其 是否有受贓行為來決定判刑;四、嚴峻的經濟懲處-「籍沒家產」,也就是 不但要追討贓款,更進一步要沒收犯人所有的財產。這些措施都一再證明順 治帝採取嚴刑峻法以解決侵貪問題的決心。
由於對地方官員們的考核,有賴於地方總督、巡撫等各級官員的協助,
故而順治帝倡導督撫必須為官廉潔,率身為下屬的表率。對於察舉官吏與考 察群吏二項職權,更是期許甚深,希冀他們善用其職權,協助朝廷整頓吏治。
故每每訓誡臣子,官場上的侵貪惡習,官官相護的文化,督撫必須承擔絕大 部分的責任。在舉劾官吏部分,順治帝於八年(1651年)閏二月時對吏部官
8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94,頁15,順治十二年乙未十月戊辰。
9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95,頁8,順治十二年乙未十一月丁亥。
員說:
邇來有司貪污成習,皆因總督巡撫不能倡率,日甚一日,國家紀綱,
首重廉吏,若任意妄為,不思愛養百姓,致令失所,殊違朕心。總督 巡撫任大責重,全在舉劾得當,使有司知所勸懲。今所舉者多屬冒濫,
所劾者以微員塞責,大貪大惡,每多徇縱,何裨民生,何補吏治。爾 部須秉公詳察奏聞,如有此等惡習,定當從重治罪不貸。部院堂官,
係各司楷模,尤當正身潔操,砥礪自愛,殫心盡職,以不負朕惓惓用 人求治之意,其京堂大小員缺,亦著選擇有才望堪用者,不得循資挨 轉。以後內外官,各宜洗心滌慮,勤守職業,不得仍蹈前弊,自取罪 戾。10
對於督撫不僅未能確實善盡糾舉監察之職責,更進一步官官相護的惡 習,令順治帝深感痛恨,是以訓飭都察院須善盡監察全國的政務及官員的職 責,若發現督撫或其他官員貪贓枉法或者有受賄而包庇、迴護之嫌,應立即 提出糾劾。同年閏二月,他對都察院官員說:
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欲嚴懲貪官,必在審實論罪。近見在 外督撫、巡按參劾有司等官,初疏贓盈百千,及提問報招,多坐衙役 詐害,又云贓無入己。夫衙役詐害,是誰縱容?贓無入己,初劾何據?
此皆由司、道、府、廳承問各官,受囑受賄。督撫、巡按又不糾參,
以致部覆將已革之官仍還原職,貪何由懲?民何由安?今後被劾各 官,審問涉虛,係道、府、廳開報不實者,該部院必查究原開報之官,
係承問官受私出脫者,必查究原承問之官。若督撫、巡按不先指名糾 參,該部院必行舉奏,即以不職論。11
同年 六月時,因各督撫並未徹底執行前道諭令,順治帝認為他們都在任
10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54,頁3,順治八年辛卯閏二月甲寅。
11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54,頁26,順治八年辛卯閏二月丁丑。
一段時間,對於所屬應甚了解,何以一直拖延瞻徇,於是對內三院的官員們 說:
朕洞知年來有司貪惡,故於閏二月初九日,曾諭吏部,敕各督撫將所 屬有司官嚴行分別等次,立刻參奏,不得姑留地方害民。今已閱四五 月矣,未見遵旨實力舉行,猶然瞻徇延捱,毋乃負朕振刷之意乎。現 任督撫,久者五六年,近亦三四年,有司臧否貪廉,蚤當見聞真確,
何待今日始加考試,總由督撫平日以賄賂派索為事,貪惡有司,厭其 欲而扼其吭者有之,或八旗舊人在任者,咆哮要挾,督撫畏忌,不敢 彈劾者有之,似此貪懦,安能糾察?宜乎盜賊未盡消,而黎民無起色 也。今復嚴諭,凡貪惡及不識字,縱信衙役劣員,作速指參。12 順治帝除了訓示督撫等地方官員之外,對於中央六部的官員亦多加曉 諭,切勿姑息瞻徇,須勇於舉發貪污不法之人,希冀官員能確實貫徹其懲貪 尚廉的政策。順治帝於九年(1652年)十一月召見六部諸臣,他說:
人言各部咸通賄賂,朕固知爾等大臣未必至此,然曹屬貪污,亦爾等 姑息瞻徇,不肯舉發之故。爾等若果善善惡惡,正以繩之,則下屬何 敢貪污,爾諸臣或屬舊臣,或係新拔,僉宜體國厚恩,堅持忠潔,以 愛養斯民,民安斯國治,國治斯君臣同樂矣。若此之不思,仍蹈前轍,
朕不分從前之有功無功,但就現在情罪,按法懲治,皆爾等自取也。
又或有將部中審結之事,稱寃申訴者,命復加審鞫,竝未見爾等認過 申理,如此,民寃何由得伸,國法何由得整復。13
同年十二月,宴請諸大臣時,順治帝強調大臣們在貫徹吏治的「大法小 廉」時,是上行下效的關鍵。接著又說:「爾等皆朕倚任大臣,若能潔己奉 公,屬員自當效法。倘貪黷相尚,必致顛倒是非,不但公論不容,抑且國法
12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57,頁24,順治八年辛卯六月庚午。
13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70,頁12,順治九年壬辰十一月乙未。
難宥。爾等其思之」。14
此外,順治帝也發現在官場中仍充斥著以賄賂換取美缺的現象,尤其在 吏部及兵部,這二個部門負責官員升遷調派。其實,官員的升遷應該取決於 官吏才能適任與否,而非以行賄、餽贈為標準,一旦由行賄多寡來決定官吏 的職務調派,那麼百姓的福祉將無以維護。順治帝於九年(1652年)十一月 對吏、兵兩部的官員說:
朕聞爾兩部授官,凡行賄及私愛者,處以腹內善地;無賄而憎惡者,
置之邊遠惡地。夫民之休戚,視吏之良否,如以賄授官,則良吏何自 而升,民生何由而遂。自今爾諸部臣,宜飭躬率下,旌別淑慝,以效 忠奉職為務。15
但鑑於因吏胥竊弄事權求索賄賂,遂致官多缺員的現象,而皆由於司 官、堂官未能切盡監督察舉,故他又於順治十一年(1654年)三月,再次對 吏、兵二部的官員說:
朝廷設內外諸司,所以代天工理庶務。無論文武衙門大小官員,各有 責任,若一官不補,即曠一官之職。近聞官多缺員,皆因吏胥作姦朦 混沉壓,上下其手,竊弄事權,求索賄賂。吏胥之弊,司官不舉;司 官之弊,堂官不察,因循延緩,日復一日,以致弊竇叢生。甚至有頻 年困頓,流落旅邸,不得一官者,人才淹抑,政事廢弛者,皆此之故。
今後爾等兩部堂官,務須正己率屬,剔弊釐姦,各該司官,務洗心滌 慮,奉公守法,毋得縱役夤緣,仍蹈前弊,以取罪戾。16
此外,對於在試務時發生囑託賄買的情況時,順治帝更視為罪大惡極。
朝廷以科舉取士,而對官員的要求首重廉潔,如其藉由不法手段獲得職位,
14 《大清十朝聖訓.太祖高皇帝、太宗文皇帝、世宗章皇帝》(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
卷2,敦睦諭群臣,頁112,順治九年壬辰十二月丁卯條。
15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70,頁12,順治九年壬辰十一月乙未。
16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82,頁14,順治十一年甲午三月辛丑。
受害最深的是百姓。順治帝於十五年(1658年)正月對禮部官員說:
朝廷選舉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官皆正直無私,而後真才始 得。昨因鄉試賄賂公行,情罪重大。已將李振鄴、田耜等,特置重辟,
家產籍沒。今會試大典,尤當慎重。考試官同考官及天下舉人,若不 洗滌肺腸,痛絕情弊,不重名器,不惜身命,仍敢交通囑託,賄買關 節等弊,或被發覺,或經科道指參,即將作弊人等,俱照李振鄴、田 耜等重行治罪,決不姑貸。爾部即刊刻榜文,徧行嚴飭,使知朕取士 釐姦至意。17
根據《明清檔案》中的記載,可知此時的清朝政權仍未具備足夠的統治 力,其為馬上得天下、少數統治多數的民族,在致力於武力擴張同時,本身 的治理人才是不足的。而且隨著統治的領域日益擴大,遂不得不延續明代的 舊制,包括任用部分前朝官吏來協助治理。因此,許多人便藉著新舊政權交 替之際,謀求官位。但他們掌握治理的權力時,各種擅徵、私派、加耗、受 賄等違法亂紀的事,便時而可見。18
面對這種因時代背景所產生的吏治亂象,順治帝並非一味採取嚴刑峻法 來扼止,他也會採取循循善誘的方式來矯正,並且認為如果為官之人,皆能 識見既明,堅持自身操守,就不會被利益所誘惑。順治帝於十年(1653年)
正月向大學士范文程等說:「貪吏何其多也?此輩平時侵漁小民,當茲大察 之年,亦應戒慎」。文程則回答:「彼平居未仕時,亦知貪吏不可為,一登仕 籍,則見利智昏矣」。順治帝又說:「此由平素不能正心之故也。苟識見既明,
持守有定,安能為貨利搖奪」?19由兩者的對話可知,順治帝對於理想與現 實的認知與官員是有所差異的,士人平日奉禮義廉恥為上綱,一旦掌握權
17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114,頁12,順治十五年戊戌正月甲寅。
18 韋慶遠,〈《明清檔案》與順治朝吏治〉,《社會科學輯刊》,1994年第6期,(瀋陽,1994.06),
頁92。對此問題,他認為是「清沿明制」,也接收了體制上腐敗的問題,與體制相關的則是 地方官吏的素質問題。
19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71,頁21,順治十年癸巳正月癸巳。
力,伴隨而來的利益誘惑力之大,致使某些官員無法把持,而婪贓受賄。
順治帝亦深知即使採取嚴刑峻法來懲處侵貪的官吏,也無法徹底杜絕違 法亂紀的情況發生,不過他仍然展現出堅定的決心。因此,當有官員提出由 於執法過於嚴厲,導致犯官不招,最後追查出的贓款甚少,是否應該為了追 查贓款而加以修正執法?順治帝做了明確的裁示,他堅決主張為了防止貪官 蠹役繼續危害百姓,採取嚴刑峻法是絕對必要的,必須使官員能畏法而不 貪,而非畏法而不招。順治十七年(1660年)十一月,刑部等衙門覆奏撫臣 林起龍懲貪疏,順治帝說:
貪官蠹役害民,屢懲弗悛。不得不特立嚴法,冀人人畏懼,省改貪心,
始不負朕懲貪救民之意。今林起龍疏稱:「祗緣法重,以致人犯抵死 不招,追贓甚少」。爾等會議,請仍照律擬罪,贓追入官,以助軍需。
夫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與其饜足貪腹以贓濟餉,何若 使其不貪。民得豐裕,國賦亦充。朕明知立法既嚴,於貪官蠹吏,有 所不便必懷怨心,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怨,亦不遑恤。若不如此,
貪風何由止息,小民何日安生,仍著遵前諭行。20
然而,在順治帝執政的後期,對於各級官吏侵貪的手段與官場內糾葛不 清的人際網絡,嚴刑峻法似乎也無法徹底消弭侵貪,他似乎有某些無力感,
特別是發現侵貪現象已經擴及到皇宮內院時。在太監吳良輔一案中,他表示 不忍牽連過多,僅懲處此案的主犯,但又不忘重申他完全掌握了其他犯官的 枉法情事,並非易被蒙蔽的君主。順治帝於十五年(1668年)三月對吏部官 員說:
內監吳良輔等,交通內外官員人等,作弊納賄,罪狀顯著,研審情真,
有王之綱、王秉乾結交通賄,請託營私。吳良輔等已經供出,即行提 拏。其餘行賄鑽營,有見獲名帖書柬者,有餽送金銀幣帛等物者,若
20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142,頁21,順治十七年庚子十一月戊寅。
俱按跡窮究,犯罪株連甚多,姑從寛一概免究,官員人等,如此情弊,
朕已洞悉,勿自謂姦弊隱密,竊幸朕不及知。自今以後,務須痛改前 非,各供厥職,凡交通請託,行賄營求等弊,盡皆斷絕,如仍蹈前轍,
作姦犯法者,必從重治罪。21
對於以餽贈禮物的形式所包裝的賄賂現象,一般之為「陋規」。「凡事無 規不成,非禮莫辦」幾乎成為官場中不成文的規矩。由於其透過緊密的師生、
故吏、同年、鄉族等人際網絡,以日常生活中的各式節慶為由,行送禮賄賂 之實,因此法律上的防範與查禁,皆相當不易。官吏們身處此氛圍之內,幾 乎都扮演著雙重的角色:一是餽贈者;一是受餽贈者。正如韋慶遠對陋規的 闡釋:「層層規禮,形成類似金字塔式的逐層向上上貢,愈在上位者得益愈 大;處在中層者通常既是受規者又是送禮者。但兩相折算,所得當遠遠超逾 所出,只有無權無勢的庶民百姓是陋規的最後承擔者和最大受害者」。22
清朝君主雖屢屢禁止餽贈與賄賂,結果卻是禁而不絕。這兩種在意義上 又有所差異,賄賂是違法的,但餽贈則游走於合法與非法之間。順治帝尚未 正式即位前,便有臣子以餽贈、節禮為題上奏,順治帝當然也明白陋規對百 姓的戕害。他對於節禮、餽贈與賄賂三者間的必然關係做了宣示,一旦發生,
必予以重懲,仍然無法全面禁絕陋規。
總體來看,順治帝為滿洲入關的首位君主,他繼承了多爾袞記取「明亡 於貪官」的施政經驗,對於貪官污吏不惜以嚴刑峻法懲處,但也不忘訓諭官 員,一方面須持節守身,以期大法小廉;另一方面則要善盡監督糾舉的職責,
對於婪贓受賄者不可姑息隱徇。儘管他也試圖杜絕餽贈、陋習等官場惡習,
但是對於此依附在人情世故之下的行為,雖嚴禁也甚難取得成效。
21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115,頁13,順治十五年戊戌三月甲辰。
22 韋慶遠,〈《明清檔案》與順治朝吏治〉,頁95。
第二節 康熙朝-治天下以懲貪獎廉為要
康熙帝沖齡即位,統治時間長達六十一年(1662年-1722年),他平定
「三藩」與統一全國後,隨即展開乾綱獨斷的君主專制統治,開啟了康乾盛 世。所謂君主專制是把皇權作為一切政治權力的源泉,盡量用專制皇帝的 個人人格取代臣僚的獨立人格,用皇帝的利益取代國家的利益,將皇帝的 意志作為政策、法律的核心。而人們通常所謂的法治只能是專制君主實行 人治的必要補充,完善的官僚體制則是君主獨裁政體下一部龐大而又嚴密 的行政機器。23為了宣示其統治的合理性及正當性,屢屢標榜以「道統」治天 下,並在<寛嚴論>中清晰表達其治國之道,文中敘述:
致治之本在寛仁。……古之聖王知其然,體上天仁愛之心,出而御物,
德以道之,政以齊之,刑以範之。惟務化民於善,閒民以義而已。不 忍制民以術,怵民以威也。是故五刑之屬三千,皆本惻怛之心以出之,
而非慘刻峻削之為也。夫物剛則折,弦急則絕,政苛則國危,法峻則 民亂。反是者有安而無危,有治而無亂。……是古帝王以寛得之者多 矣,未聞以寛失也。後世祖述申韓之徒,有謂民驕於愛,聽於威,非 嚴不足以集世。不知衰世之主,百度廢弛,馴致淪敗者,其失在紀綱 廢弛,詎寛之謂哉!朕撫綏元元,期以純王之道化民成俗,凡束溼之 政弗敢庸也,苛察之明弗敢尚也,恐恐焉日處其刑之重而德之薄,夫 寧忍從事於猛歟?書曰:「寛克仁,彰信兆民」、詩曰:「不競不絿,
不剛不柔,敷敷優優,百祿是遒」,詩書之言,朕之蓍鑒矣。24 可見得「寬仁」確是康熙帝維持一貫的施政準則,並未因寬仁所可能造 成的各種弊端,而有所修正,在這點上乾隆帝與康熙帝是不相同的。從康熙
23 高翔,《康雍乾三帝統治思想研究》,頁46。
24 《康熙帝御製文集》(台北:台灣學生,1966年)第1冊,頁13-15,卷17,<寛嚴論>。
帝給諸部院大臣的訓諭中,也反映了這類想法,例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
三月,他告訴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大小諸臣:
刑曹民命攸關,國典所係,今見法司讞鞫刑獄,或恐不得其情,專事 苛刻。夫人命關係重大,必以中正之心,行平恕之道,使法蔽其辜,
毋縱毋枉,必得真情,始免屈抑。若惟以深文為能事,鍛鍊為盡職,
及獄詞既具,奏牘既成,即反覆推詳,欲求其更生之路,亦甚難矣!
朕於爾諸臣所上章疏,有情可矜疑,罪未允協者,皆駁令覆審。嗣後 其各體朕懷,殫竭心慮,矢慎矢明,以副朕祥刑之意。朕披閱史冊,
採擇歷代賢臣慎刑事蹟,書之簡牘,內閣三法司官,其詳加省視。又 諭曰:刑法者,專以禁戢兇暴,若豪強奸慝,固難寛宥,其貧賤愚昧 者,畧施寛貸,亦未嘗不可耳。25
康熙帝為了獨攬大權,防止官員僭越,於是建立一套兼具監督與控制官 吏的機制,即所謂的密摺制度。除了密摺制度外,清代又沿襲明代,設有都 察院,院內屬官有給事中(監察京內官府,分為各科)與監察御史(監察地 方,分為各道)數十人,可以監督國家政務及官員。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
更特准科道官得以風聞言事。26「風聞」言事,自明代以來就已存在,表示 科道官員可以不必有具體的證據,只要聽說或道聽塗說有某官員貪贓枉法之 事,便可以向上檢舉。但是明代所設之各種監察系統及科道官之風聞制度,
並無法達到成效。清代雖設有密摺制度,一旦發生官官相護的現象,皇帝亦 無法全盤掌控官吏的行為。
即使到了康熙帝晚年,仍持一貫態度並重申:「治天下之道,以寛為
25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台北:華聯出版社,1964年),卷125,頁7,康熙二十五年丙寅 三月庚午。
26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01,頁23-24,康熙三十九年庚辰九月丁卯,康熙曰:「科道 官以風聞題參,即行察該督撫,賢者留之,不賢者去之。如此,則貪暴斂迹,循良競勸,於 民大有裨益。嗣後各省督、撫、將軍、提、鎮以下,教官、典史、千把總以上,官吏賢否,
若有關係民生者,許科道官以風聞入奏」。
本」。27又說:「今天下太平無事,以不生事為貴。興一利,即生一弊。古 人云:『多事不如少事』,職此意也」。28其實,康熙帝亦將寬仁的統治技 術運用在處理官吏侵貪的問題上,他要求督撫等一級官員治理百姓必須以寬 仁為本,如此才可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他說:「督撫大吏,辦事當於大者體 察,不可刻意苛求。寛則得眾,信則民任焉。治天下之道,以寛為本」。29
不可諱言,基於「敬天、法祖、勤政、愛民」的祖宗成法,康熙帝也承 繼了部分順治帝對督撫職掌的看法,強調督撫的清廉與否,是決定吏治的好 壞與百姓的福祉。對於督撫姑息徇庇,不行糾參,未實心任事,加以飭責。
康熙四年(1665年)三月時,他對吏部、都察院兩部的官員說:
民生之安危,由於吏治之清濁,吏治之清濁,全在督撫之表帥。若督 撫清正實心愛民,則下吏孰敢不潔己秉公。近見各省督撫彈章,祇將 一二衰老微官塞責,豈所屬地方果無貪酷害民之輩?總由姑息徇庇,
莫肯直糾,吏治民生,安所恃賴。爾部院職任澄清,督撫中有不肖昭 著者,即行參處。以後督撫糾劾官員,除情輕者,照例處分外,其列 款貪酷者,即行解任究審,倘因循舊習,不肯實心任事,一并治罪。30 康熙帝於二十七年(1688年)正月,在接見廣東巡撫朱弘祚陛辭時,說:
「巡撫為地方大吏,以操守為要。大法則小廉,百姓俱蒙福矣」。31因此,
除了標榜督撫的廉潔外,更進一步強調在朝的京官與部院大臣是所有官員的 榜樣,即「大法小廉,源清流清」,他說:
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臣子服官,首崇奉公杜弊。大臣為小臣之
27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45,頁16,康熙五十年辛卯三月庚寅。亦見於《康熙帝御製 文集》第3冊,卷17,頁6,<敕諭>一文中:「朕自幼讀書,略觀經史,持身務以誠敬為本,
治天下務以寛仁為尚,雖德之涼薄,性之不敏,而此心此念兢守五十年,夙夜無間」。
28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45,頁26,康熙五十年辛卯三月乙卯。
29 《大清十朝聖訓.聖祖仁皇帝》,卷46,飭臣工四,頁493,康熙五十年辛卯三月辛卯。
30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4,頁19,康熙四年乙巳三月壬辰。
31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33,頁12,康熙二十七年戊辰正月丁酉。
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清,此從來不易之 理。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勤修職業,公爾忘私,小臣自 有所顧畏,不敢妄行在外。32
此外,對於近年來督撫未盡監督糾參之責,而致吏治不清,深感痛恨。
是以訓誡督撫應勇於舉薦廉潔的官吏,積極為國求才,如此才是百姓之福。
康熙帝於三十六年(1697年)五月說:
國家舉行大計,原期黜幽陟明,使大法小廉,以為乂安民生之本,所 關甚重。比年以來,督撫等官,視為具文,每將微員細事,填註塞責,
至真正貪酷官員,有害地方者,反多瞻徇庇護,不行糾參,以致吏治 不清,民生莫遂。重負朕愛養元元至意,殊可痛恨。今當舉行大典,
各督撫等官,應洗心滌慮,力改前轍,矢公矢慎,整肅官方,務期舉 薦一人,俾眾皆知勸,糾劾一人,俾眾皆知儆。倘仍苟且因循,徇私 溺職,國法具存,必不輕恕。33
大體而言,康熙帝對大小臣工營私舞弊的情況,大抵是了然於胸,其也 藉由諭旨告訴官員,他清楚這種私下運作的陋規對於吏治的危害,要求各級 官員必須摒絕餽贈、受賄。例如在康熙九年(1670年)九月,他就訓諭吏、
兵兩部的官員:
朕惟致治雍熙,在於大小臣工,悉尚廉潔,使民生得遂。內外滿漢文 武官員,各有職守,必律己潔清,屏絕餽受,乃能恪恭職業,副朕任 使。近聞在外文武官,尚有因循陋習,借名令節生辰,剥削兵民,餽 送督撫、提鎮、司道等官。督撫、提鎮、司道等官復苛索屬員,餽送 在京部院大臣科道等官。在京官員,亦交相餽遺,前屢經嚴禁,未見 悛改,殊違潔己奉公之義,兵民日漸困乏,職此之由,以後著痛加省
32 《康熙帝御製文集》第1冊,卷10,頁19-20,<敕諭.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
33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83,頁25,康熙三十六年丁丑五月丁酉。
改,斷絕餽受,以盡厥職。如仍蹈前轍,事發之日,授受之人,一并 從重治罪,必不姑貸。34
然而,到了康熙後期,餽贈的情況依然充斥整個官場,甚至連其侍衛亦 然,受餽的金額竟然高達六千餘兩。更有督撫暗中接受餽贈,但對外則表現 分文不取,藉此博得美名,幾年後,則予以回報,將餽贈者薦舉為官。康熙 帝在訓諭大學士時,說:
如朕前遣侍衛至鐵索橋掛匾,還京回奏,彼處督撫餽六千餘兩。夫一 侍衛而費至此,則凡部院司官筆帖式等,差遣往來者,又不知煩費幾 何。去歳所遣祭告諸臣回都,朕曾問一二人,彼雖飾辭以對,然地方 所費亦不少矣。目今巡撫皆有廉聲,而司道以下,何嘗不受州縣餽遺。
總之,此時清官,或分內不取而巧取別項,或本地不取而取償他省。
更有督撫所欲扶持之人,每歳暗中助銀,教彼掠取清名,不踰二三年,
隨行薦舉。似此互相粉飾,釣譽沽名,尤屬不肖之極。35
可見得康熙帝很清楚這樣的情形,但只要事態不嚴重,不至於影響政治 運作與法令規範。基本上,他是採取寬容或漠視其存在的態度。例如,當時 凡出任鹽差官員,每年均會向翰林餽贈禮物,康熙帝並未加以禁止或斥責這 種現事,他是消極表示,「外邊漢官有一定規禮,朕管不得」。36由上述清 楚顯示康熙帝的確知悉官場上的餽贈文化,其至連相關對象亦在掌握之中。
不過他並未採取積極的懲處措施,甚至還表示他管不得。而康熙帝並不是昏 庸之主,他自有一套統治技術與治國理念,並且透過諭旨向官員們宣示,他 完全掌握這種私下運作並不合法的官場文化,而且他是有權來決定要從重處 置或者寬容漠視。他在意的是官員私下的交際往來,進而分黨結派,以致於
34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34,頁6-7,康熙九年庚戌九月乙亥。
35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15,頁3,康熙四十三年甲申正月辛酉。
3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折彙》(北京:檔案出版社,1985年)第7 冊,頁739,康熙五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直隸總督趙弘燮奏摺。
對其乾綱獨斷造成威脅。
康熙帝之所以會採取漠視的態度,一方面是由於清朝官吏薪俸微薄,另 一方面則是康熙帝實施一貫的「寬仁」治國之道。因此,每當有官員貪贓枉 法時,在執行法律制裁時,有時就會出現政策反覆或是前後相互矛盾的旨 諭。例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九月,在九卿會議討論廣東、雲南秋審人 犯時,宣示要以嚴刑懲罰貪官,否則無法達到警示的效果,他說:
凡別項人犯,尚可寛恕,貪官之罪,斷不可寛。此等人藐視法紀,貪 污不悛者,祇以緩決故耳。今若法不加嚴,不肖之徒,何以知警,此 內貪官耿文明等正法外,其餘正犯,俱照爾等所議完結。37
然而,卻在同年的次月,他又對大學士們說:
今年所擬秋決貪官甚多,若盡行處決,朕心不忍;若不行處決,貪劣 之徒何以知警?且或有犯贓雖多,而情有可矜者,或犯贓雖少,而情 有可惡者,若一律議罪,殊屬未便。爾等將貪官所犯之情罪,分別輕 重,朕當酌量定罪。38
從這二個諭旨中可以發現,康熙帝是極為矛盾,一方面他不忍心將所有 貪官一併處決;另一方面他又擔心因為不加以懲處貪官,其他官員心存僥 倖,進而產生群起效尤的現象。是以採取折衷的方式,即不對貪官採取一樣 的罪罰懲處,要求大學士等將貪官犯罪的原由、案情輕重一一清楚上呈,以 便康熙帝做出適當的裁示。然這種折衷的方式也給貪官一個僥倖規避的藉 口,即侵貪在某些情況下是被諒解、寬容的。不過當官員處理相關侵貪案件,
如果沒有清晰詳實的議處貪官的罪行時,康熙帝又會震怒,認為官員瞻前顧 後,徇私庇護。以下茲舉二例。康熙帝於二十四年(1685年)十一月對大學 士們說:
37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22,頁13,康熙二十四年乙丑九月庚辰。
38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22,頁21,康熙二十四年乙丑十月庚子。
(山西巡撫)穆爾賽身為大吏,貪酷已極,穢跡顯著,非用重典,何以 示懲?且九卿會議,穆爾賽事瞻顧徇庇,並未詳明議罪,真有彌天之 手,朕不行立斷,誰肯執法耶!治天下以懲貪獎廉為要,廉潔者獎,
一以勸眾,貪婪者懲,一以儆百。爾等將此意傳問九卿回奏。39 他又於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十一月對大學士們說:
觀今年秋審、朝審,外省罪犯議出者少,京城罪犯議出者多,用法豈 可如是。原任工部郎中費仰嘏,於內外河分司之事,不但侵蝕帑金,
凡諸弊端,皆專擅而行。諸大臣既不肯以此人應正法之處,公同奏請,
反謂之情罪可矜。朕今斷不寛宥,凡人出身為筆帖式,即思盡忠効力,
日後始可用為大臣。費仰嘏各處差遣,惟知貪賄,竟不為國家効力,
如留此等人,將於何處用之,費仰嘏著改情實。40
事實上,之所以造成這麼多貪污案件,主要還是由於官員的薪俸微薄,
康熙帝對此也了然於胸。官員的俸祿少,難以維持繁重的開銷,但是他不願 意也不肯加收人民的賦稅,來增加官吏們的收入。甚至消極的表示:「身為 大臣,尋常日用豈能一無所費?若必分毫取給於家中,勢亦有所不能。但要 操守廉潔,念念從愛百姓起見,便為良吏」。41又用幾近道德勸說的口吻說:
「外任官員不受賄賂者絕少,理應稍知厭足。夫財物何須過求,積聚務期充 溢,此有何益耶」?42當時有名的清官彭鵬曾上疏請求「於徵糧之內,明收 加一火耗,其餘陋規概行禁止」。43希望藉著將徵收火耗合法化,以便徹底 根除因陋規的氾濫而造成百姓負擔。但是康熙帝卻駁回此項建議,他知道餽
39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23,頁2,康熙二十四年乙丑十一月戊午。
40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18,頁2-3,康熙四十三年甲申十一月癸卯。
41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康熙起居注》(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3冊,頁1719,康 熙二十七年戊辰正月二十三日丁酉。
42 《康熙起居注》第2冊,頁1134,康熙二十三年甲子二月初三日己亥。
43 國史館,《清史稿校註》(台北:國史館,1989年)第11冊,卷284,頁8690,〈列傳64‧
彭鵬〉。
贈及規禮等陋習是不可能禁絕的,也不願苛徵稅賦損及其親民愛民的聲望。
此外,清初為了避免增加正賦,規定地方正項不得輕易動支,又不准官 員私派浮收。儘管禁令甚嚴,但州縣仍假借各種名目,加添火耗。督撫奏請 增加火耗,康熙帝皆不准,然為了彌補各省虧空,只得私徵火耗。從康熙帝 的諭旨中,可知這樣惡性循環的結果,這也導致康熙帝陷入「兩難」的局面。
為了解決虧空問題,清查錢糧似乎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例如康熙帝於二十三 年(1684年)三月,向大學士說:
戶部管理各省錢糧,一時難以清楚。地方督撫將在庫銀兩,那移私用,
雖云補墊,及至題奏時,每多朦混銷算。部內無憑稽察,百姓深受其 害。即今原任廣西巡撫郝浴,侵欺銀至十九萬兩,由此觀之,天下類 比者不少。朕日夜思維,欲清查各省錢糧,訪之外任官員及督撫等,
皆云清出存留錢糧,則別項錢糧自必清楚。朕思此事一行,雖在外督 撫司道,不無被罪,實於國家有益。果錢糧充足,更可為加恩百姓之 用。今九卿曾為外官者多,知之必詳,爾等會同詳議以聞。44
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大學士阿蘭泰、監察御史荊元實上奏清查虧空,
康熙帝對於是否應採取清查各省虧空錢糧的問題,明確指出虧空問題絕非幾 任官員就可以造成的,是長久以來的吏治沉疴,如果急於全面調查虧空,則 官員們肯定將之皆轉嫁到百姓身上,是以不願執行清查虧空的政策,他訓諭 諸大臣說:
朕聽政有年,深知各省虧空之故。浙江、江南錢糧虧空,較他省更甚,
此等虧空,非由一任兩任官員所致。倘急於行查,地方官情迫,必致 派取民間。歷年虧空,百姓一時何由措辦?此事斷不可准行。45 經過一段時間的休養生息,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十一月,又有給事
44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114,頁21,康熙二十三年甲子三月癸酉。
45 《起居冊注‧康熙朝》(台北:國立故官博物院),康熙三十七年七月初六日戊寅,上諭。
中郝林提出各省錢糧虧空的問題,康熙帝再次重申他對於虧空的根本原因有 深切的認識,並指出官吏侵蝕與餽送上司絕對不是最根本的原因,真正的原 因是挪移正項,然這卻是官員不得不然的舉措,他說:
適科臣郝林,條奏各省錢糧虧空,郝林但知州縣錢糧有虧空之弊,而 所以虧空之根原未之知也。凡言虧空者,或謂官吏侵蝕,或謂餽送上 官,此固事所時有。然地方有清正之督撫,而所屬官員虧空更多,則 又何說?朕聽政日久,歷事甚多,於各州縣虧空根原,知之最悉。從 前各省錢糧,除地丁正項外,雜項錢糧,不解京者尚多。自三逆變亂 以後,軍需浩繁,遂將一切存留項款,盡數解部。其留地方者,惟俸 工等項,必不可省之經費,又經節次裁減,為數甚少。此外則一絲一 粒,無不陸續解送京師。雖有尾欠,部中亦必令起解。州縣有司,無 纖毫餘剩可以動支。因而有那移正項之事,此乃虧空之大根原也。46 康熙帝將之追溯到是為了平定三藩時所需的軍需造成的,官員也是為了 配合朝廷政策,最後只得挪移正項,進而造成虧空錢糧。由此可知,康熙帝 果真極為寬仁,體諒官員的處境。但是並未真正解決虧空的問題,因此到了 康熙晚期,伴隨寬仁之政而來的不可避免的吏治敗壞,錢糧虧空情況嚴重,
甚至連戶部虧空庫銀高達數百萬兩。儘管如此,康熙帝仍然堅持不肯增加火 耗以填補虧空。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月,他便駁斥了巡撫噶什圖的加 耗建議,並將州縣官加增火耗,以補薪俸不足,界定為私事。他說:
巡撫噶什圖密奏,欲加通省火耗,以完虧空。此摺朕若批發,便謂朕 令加徵;若不批發,又謂此事已曾奏明,竟自私派。定例,私派之罪 甚重。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官供應甚多。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
以助常俸所不足,原屬私事。若公然如其所請,聽其加添,則必致與
46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40,頁3-4,康熙四十八年己丑十一月丙子。
正項一例催徵,將肆無忌憚矣!所以將噶什圖奏摺申飭批發。47 康熙帝明白宣示不允許增加火耗,但他又認為各地方開支甚大,俸祿又 低,除正常稅收外,各地方稍為增加一些收入,則為「私事」,只要不過份,
則可以接受。地方官員如何知道不過份,它並沒有一套清楚的法律規定,只 要老百姓能忍受,不抗議,也許就能相安無事,但在清代的中央集權統治之 下,康熙帝是最後的仲裁者,他有權力決定到底是「私事」還是「大事」,
要寬容?還是嚴懲?
由上述得知,康熙一朝對懲治貪贓官吏,可謂是成效不彰。從康熙帝對 於整飭吏治一貫脈絡來看,有此結果卻是其來有自。一方面,康熙帝堅決主 張「寬仁」之道,終其一生都未改變。對於犯下侵貪虧空的官員,他不忍一 概依法處置;另一方面,由於官員薪俸微薄以及地方正項不得輕易動支,因 此造成官員們私征火耗與國庫虧空等情事。當然,康熙帝對於充斥官場的餽 贈等陋習與略加私徵些微火耗等影響吏治甚鉅的事,是採取消極、漠視甚至 姑息的態度,此對於吏治敗壞更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果。
第三節 雍正朝-嚴厲執行獎廉懲貪改善吏治
雍正帝在位十三年(1723年-1735年),是康乾盛世的重要轉承時期,他 改善康熙後期以來的吏治敗壞,錢糧短缺與國庫虧空的現象,為乾隆盛世奠 定穩固的根基。他率先從制度面著手:第一是針對財政方面,採取全面性的 清查虧空;實施耗羨歸公,將養廉銀制度化,提高官員的薪俸,使其保持廉 潔奉公。48第二是透過奏摺制度,使官員們彼此發揮互相監察的功能,降低
47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299,頁10-11,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十月甲寅。
48 對於養廉銀的相關討論,可參見(日)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
(台北:台灣商務,1996年7月2版);薛瑞錄,<清代養廉銀制度簡論>,《清史論叢》第 5輯,(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
督撫等大臣兼具行政權與監察權的衝突性,加強對官僚系統的控制。49 雍正帝即位時,國庫僅剩八百萬兩,西北戰事尚未平息,中央與地方都 有嚴重虧空錢糧的現象,其繼承的國家雖不至到百廢待舉的景況,但是這些 弊端都必須盡速加以處理,避免危及帝國的根基。雍正帝繼位後的第一個月 便下令展開全面的清查虧空:首先是要求各省督撫嚴加稽查地方的道、府、
州、縣,並給予三年的寬限期,必須全數補足虧空,並且不得攤派於百姓。
雍正帝並不似康熙帝般寬容地看待虧空錢糧的官員,他雖承認有因公挪用的 情況,但亦有些官員利用康熙帝的寬容而咨意虧空。他說:
而近日道、府、州、縣虧空錢糧者,正復不少。揆厥所由,或係上司 勒索,或係自己侵漁,豈皆因公那用?皇考好生如天,不忍即正典刑。
故伊等每恃寛容,毫無畏懼,咨意虧空,動輒盈千累萬。督撫明知其 弊,曲相容隱,及至萬難掩飾,往往改侵欺為那移,勒限追補,視為 故事。而全完者絕少,遷延數載,但存追比虛名,究竟全無著落。新 任之人,上司逼受前任交盤,彼既畏大吏之勢,雖有虧空,不得不受。
又因以啟效尤之心,遂借此挾制上司,不得不為之隱諱,任意侵蝕,
輾轉相因,虧空愈甚。一旦地方或有急需,不能支應,關係匪淺。朕 深悉此弊,本應即行徹底清查,重加懲治。但念已成積習,姑從寛典。
除陝西省外,限以三年,各省督撫將所屬錢糧,嚴行稽查。凡有虧空,
無論已經參出,及未經參出者,三年之內,務期如數補足。毋得苛派 民間,毋得借端遮飾,如限滿不完,定行從重治罪。三年補完之後,
若再有虧空者,決不寛貸。50
在宣布全面整頓地方上的錢糧虧空後,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他宣 布在中央設立會考府,統一稽核各部院奏銷錢糧,廢除過去各部院自行奏銷
49 可參見馮爾康著,《雍正傳》(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民國81年)。
50 《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台北:華聯出版社,1964年),卷2,頁24-25,康熙六十一年壬 寅十二月甲子。
的常規,以杜絕部費、陋規等營私弊端。並且下令由怡親王允祥、隆科多、
大學士白潢、尚書朱軾共同處理,要求徹底執行清查虧空的政策。51
除了上述的從中央到地方全面性清查虧空的積極措施外,雍正帝也鼓勵 官員們發表對虧空錢糧一事的看法。雍正元年(1723年)便有多位官員紛陳 己見,愷切陳述虧空的弊害。同年二月初六日,兵部掌印給事中陳世倕上奏 表示:
臣查十五省之州縣,雖有大小之不同。然一州縣之所入,亦足供一州 縣官之所用。乃近年虧空累萬盈千,在在皆是,凡州縣之大者其虧愈 多,……督撫為一省之主,……督撫貪則一省之官無不貪,貪則屬縣 而被其害,而州縣之所入不足供州縣官之用,雖欲不虧而不可得。52 他認為州縣愈大,所虧空的數目愈多,究其根源便是督撫貪婪所造成 的,而所屬州縣為了供應督撫,要不虧空錢糧亦難。九月二十六日,工科掌 印給事中康五瑞亦持相同論點,指出庫帑虧空的原因在於督撫,各級官員為 了討好取悅督撫,甚至不惜挪用公帑,行餽贈之事。他說:
所以源清者流自潔也。惟督撫有慾則不然,彼一有慾,司道早窺之而 傳於郡守,郡守轉傳於州縣。不肖州縣官欲恣取飽囊,輒先迎合意旨,
出私積以進之。私積既涸,旋那正項。或拜門生,或為乾男,照例餽 送之外,復有加增,始為之尚不自覺也。久而空矣,又久而益空矣,
猶且百計竭蹶,以工其獻媚。藩臬道府從而效之,接踵而需索。其後 遂以一州縣之嬴餘,快各上司之追求,庫帑安得不空。53
隨後,十月二十四日,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陳允恭則認為院司的虧空才是
51 《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3,頁34-35,雍正元年癸卯正月甲午。
5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匯編》(上海: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年)
第1冊,頁43,雍正元年癸卯二月初六日,兵科給事中陳世倕奏摺。
53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匯編》第2冊,頁22,雍正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科掌印給事中康五 瑞奏摺。
最大宗的,因為其介於整個官僚體系的中間層級,督撫受其餽遺,自必疏於 察核;州縣惟其指使,自必甘為分過。是以上下其手,危害甚大。他表示:
臣愚以為州縣之虧空猶少,院司之虧空實多。郡邑之倉庫易盤,藩帑 之虛實難核。蓋藩司原屬大吏,去巡撫不過一階,郡守州縣莫不仰其 鼻息,任意出入,恣所欲為。在上者受其餽遺,自必疏於察核;在下 者惟其指使,自必甘為分過。而況前任藩司原因督撫那用而至於虧帑,
後任藩司又因督撫壓勒而受其交盤,輾轉容情,東那西掩,日積月累,
愈久愈深,竟視空數為現存,藐國帑為己物矣!而其中有解任之藩司,
則督撫為之代飾,何也?藩司之缺項,皆督撫之婪受也。有陞任之藩 司,則接交為包荒,何也?前官已登顯秩,後日自能補苴也。於是大 中小省或虧空帑至數萬、數十萬不等。54
上述幾位科道官員不論是以「督撫為虧空之源」、「院司虧空實多」為 由提出的建言,數年後,皆獲得雍正帝的肯定。雍正帝亦表示自己「在藩邸 四十餘年,對於臣下之結黨懷奸,夤緣請托。……皆朕所深知灼見」,55進 而訓勉諸臣,他說:「安民之道,惟一察吏。諸卿果能秉公,毫不瞻顧,沽 譽姑容,則吏治必清,天下大治,社稷蒼生受福不淺矣!勉為之」。56又說:
「治天下之道,惟一察吏,如得人何事不理?天下大治,百姓蒙福矣」。57 雍正帝對於官吏侵貪與虧空錢糧兩者的關係,依據現實情況而有不同的 見解。一般而言,官吏常由於某些原因(公或私)造成侵欺,遂不得不挪移 公款,進而導致虧空錢糧。因此,雍正三年(1725年)二月頒布諭旨,明確
54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匯編》第2冊,頁167,雍正元年十月二十四日,都察院左僉都御史陳 允恭奏摺。
5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起居注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1冊,頁798,
雍正四年十月初二日上諭。
56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匯編》第9冊,頁63,雍正五年二月初十日奉硃批,署理山東巡撫塞 楞額奏摺。
57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匯編》第9冊,頁102,雍正五年二月十三日奉硃批,兵部左侍郎河南 副總兵嵇曾筠奏摺。
指出如果是因侵欺入己所造成的虧空,在清查彌補虧空的三年期限屆滿,決 不寬貸,督撫應負起實際監督查核的工作,不得代為脫罪。他說:
自雍正四年以後,凡遇虧空,其實係侵欺者,定行正法無赦。督撫大 吏必悉行查出,既不可冤抑,亦不可寛縱,期於核實具奏,毋得以侵 為挪,使若輩漏網。……若侵帑殃民者,在一縣則害被於一縣,在一 府則害被於一府,豈只殺人及盜之比?該督撫何得徇庇容隱,不申國 家之法,以為地方除害乎?其從前一切權宜設法,原欲委曲以全其性 命,今既將侵欺國帑者按例正法,則搜其宦蠹,查其親黨之事,俱不 必行矣。……從雍正四年正月為始,著遵照此旨以彰國法,該督撫如 或扶同徇隱,以侵為挪,亦必嚴加處分。58
然為了避免地方官挪移、侵蝕錢糧,導致錢糧虧空。雍正帝採取積極的 措施,先將地方徵收錢糧制度化,下令各省每年應徵收的錢糧,扣除了俸食、
兵餉、工役動用的部分後,其餘的錢糧必須在春、秋二季解送交給中央。如 此一來,一方面可以充裕戶部府庫;另一方面可以杜絕外官侵蝕,使得稽查 工作更加容易。他還指出虧空的產生,經承人員也需要負起監督責任,故加 重經承庫吏的刑罰。而新任的錢糧總吏務必通報中央,由中央統一管理,不 再只是地方官酬庸的職位。雍正帝於五年(1727年)閏三月對內閣官員說:
凡州縣錢糧之虧空,總不出侵欺、那移二項。當其侵那之時,官固主 之,而經手之經承自無不知也,乃不行稟阻且從而慫慂之,以便作姦 分肥。迨至本官監追,而經承且優游於事外;本官問重罪,而經承僅 得不行稟阻之處分。故凡虧空纍纍,多由官吏之相成也。朕以為經承 庫吏經管倉庫之人,亦宜重其處分之例,更定以勸懲之法。凡州縣官 到任,先揀選殷實老成胥吏二人充錢糧總吏,通詳報部。凡徵收錢糧 即令隨徵報解,不得存留內署。承辦五年,該縣無虧空者,即將總吏
58 《雍正朝起居注冊》第1冊,頁437,雍正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乙未。
咨部,以九品雜職即用。本官少有虧空,該總吏力行稟阻,如不聽從,
許徑赴司院呈明,免罪。若該吏不行稟阻,致本官以虧空糾參,即將 經承一同監追,減本官一等治罪,如此則經承有所勸懲,不敢順從本 官擅動國帑,亦杜絕虧空之一法也。59
相較於因侵欺造成的虧空錢糧,雍正帝對於因公事不得不挪移庫銀的情 況,特別是辦理軍需與事務繁劇的州縣,或是武將虛冒軍糧,他的態度則是 比較寬容,也允許其留點帑銀以備公用。他於雍正八年(1730年)十月告訴 內閣諸官員:
向因大興、宛平二縣,近在輦轂之下,常有速辦之公事,不得不那移 庫銀以濟用。而上司察知,每以虧空題參至於罷黜治罪,實為可憫。……
朕意欲於辦理軍需及事務繁劇之州縣,亦傚大宛之例,酌留帑銀以備 急切公事之用。60
而雍正帝在處理侵貪案件時,不但沿用順治帝時所採取的抄家籍没,甚 至將範圍擴大到官衙與原籍兩處必須同時抄檢,以防止犯官們隱匿家產。另 一方面,則是罷官,一旦官員被告發後,必須革職離任,不得繼續留任以彌 補虧空。後者是愛民的具體措施,因為「虧空錢糧各官,若革職留任催追,
必致貽累百姓」。61在面對八旗子弟若犯了侵貪等罪行時,雍正帝要求必須 依照八旗題定條例中:「凡侵盜錢糧及挪移二萬兩以上者,俱發極邊烟瘴地 方充軍,其重者擬斬監候,妻子入辛者庫」。62
雍正二年(1724年)開始實施的耗羨歸公,堪稱是其整頓財政與澄清吏 治的重要政策之一。這個政策具體規定各省錢糧正項的比例,耗羨是提解藩
59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7冊,〈上諭內閣〉,
頁59-60,雍正五年三月初十日。《大清十朝聖訓.世宗憲皇帝》(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 年),卷18,頁222,雍正五年閏三月丙寅條。
60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第8冊,〈上諭內閣〉,頁169,雍正八年十月十七日。
61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第6冊,〈上諭內閣〉,頁40,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九日。
62 莊吉發,《清世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台北:台灣學生書局,民國74年),頁169。
庫,不必交給中央。提解耗羨公開化後,也杜絕州縣科派中飽的弊端。63而 地方公務也有款項可以動支,促使各省虧空的問題得以逐年解決。孟森認 為:「養廉自督撫至雜職,皆有定額。因公辦有差務,作正開銷,火耗不敷,
別支國庫。自前代以來,漫無稽考之贍官吏,辦差徭,作一結束。雖未能入 預算決算財政公開軌道,而較之前代,則清之雍乾可謂盡心吏治矣」。64
早在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內閣學士吏部右侍郎史貽直提出朝廷應 給予官員們較優厚的待遇,以杜絕侵貪的產生,於<奏請定督撫之規例以勵 臣職以儆官方事>中表示:
臣聞大臣法,小臣廉。督撫者,外吏之表率也。督撫廉,則監司守令 不敢不廉;督撫貪,則監司守令不得不貪,此理勢之所必然者。惟是 督撫之貪廉有辨,而貪廉之誠偽分,則獎廉莫先於養廉也。從來督撫 之所入,其彰明較著在人耳目者,莫如規例。嘗有一種矯廉飾詐之人,
以為此足以得民心而沽清譽也。於是火耗必除,節禮必禁,陋規必革,
肆其谿刻之性,以工為掩蓋之術。究之火耗除,而所取更加於火耗,
節禮禁而所收更倍於節禮,陋規革而所得更甚於陋規。劾一二身敗名 裂之貪吏,而此外則概示包容,獎一二窮鄉僻邑之廉員,而此外則隱 相挾制。視其外則敝車嬴馬,惡衣粗食,巖巖千仞之概,硜硜一介之 節,固居然一廉吏也。而豈知其巧為暮夜,有更甚於肆行貪黷者乎?
臣愚以為此皆所謂不近人情者也。臣惟王道本乎人情,今雖以士庶之 家,仰事俯育,豈能一無所需。況身為督撫,官階已崇,身家必眾,
其所需用當有什倍於士庶者,而必謂其可以恝視此仰事俯育之人,此 斷不可信。即使有之,朝廷則安用此不近人情者以率屬而蒞民哉?不 然則豈皆家世華腴,身都富厚,捐其家貲,以佐辦公事者耶?臣有以 知其不然也。臣愚以為欲戒其不貪之行,莫如先去其矯廉之弊,欲去
63 莊吉發,《清世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頁147。
64 孟森,《明清史講義》(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下冊,頁486。
其矯廉之弊,莫如寛予以養廉之資。65
其實為了改革官吏的待遇,奏請朝廷給予官吏們養廉銀或以耗羨來清償 虧空的建議,早在康熙末年出現,卻未被接受。但雍正帝即位初期,便針對 這個問題要求官員們加以討論。首先,山西省巡撫諾岷因該省耗羨問題嚴 重,乃要求將所有耗羨提解上交到布政司庫,一部分彌補虧空,一部分支付 官員們養廉銀,雍正帝相當支持這個方案,於是山西成為模範省,雍正二年
(1724年)時正式實施於全國各省。66同年七月,雍正帝曾對州縣火耗與上 司的關係,發表其見解,他說:
州縣火耗,原非應有之項。因通省公費及各官養廉,有不得不取給於 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願天下州縣絲毫不取於民,而其勢有 所不能。且歷來火耗皆在州縣,而加派橫徵侵蝕國帑,虧空之數,不 下數百餘萬。原其所由,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 取給於州縣,以致耗羨之外,種種餽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藉口而 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參,此從來之積弊所當剔除者也。
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乎!67
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則表示耗羨本來就不該存在,應該將它廢除。
但是若廢除耗羨,對廉潔的官員及百姓皆可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所以他對 戶部官員說:
各省錢糧耗羨,原非應有,本欲悉行革除。因廣為諮詢,留心體察,
知州縣官員實有必不得已之用度,若將耗羨盡行禁止,在廉謹之員,
實難支持。而貪污不肖之徒,勢必藉口無以養廉,咨意苛索,百姓轉
65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國66年11月)第1 輯,頁587,雍正元年八月初九日,史貽直奏摺。《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1冊,頁796,
雍正元年八月初八日,吏部右侍郎史貽直奏摺。
66 (日)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頁13。
67 《雍正朝起居注冊》第1冊,頁271,雍正二年七月初六日丁未。
而受累。68
雍正帝認為州縣徵收火耗,各種節禮的餽贈皆導致上司受其約束,不敢 秉公查核。陋規、餽贈便是下對上最好的籠絡手段,莊吉發認為:「節禮與 耗羨,原屬相因,州縣因餽送浩繁,是以暗加銀米耗羨」。69雍正帝嘗試以 耗羨歸公的政策同時解決私徵耗羨與餽贈、規禮,並於雍正元年(1723年)
禁止欽差接受地方官員的餽贈,督撫也不得以此向州縣攤派。相較於康熙帝 的「朕管不得」,雍正帝採取較為積極措施。同年六月,他又對內閣說:
凡旗員為外吏者,每為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所制。自司道以至州縣於將 選之時,必勒索重賄,方肯出結咨部。及得缺復遣人往其任所,或稱 平日加恩勒令酬報,或稱家有急需那移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挾,至 五旗諸王不體恤門下人等,分外苛求或縱門下管事人員肆意貪索種種 陋習,不可枚舉,以致該員竭蹶餽送,即欲潔己自好勢有不能,於是 虧空公帑,被參罹罪多由於此。嗣後如有仍蹈前轍,恣意需索等弊,
許本官據實密詳,督撫轉奏。儻督撫瞻顧容隱即許本章封章密揭,都 察院轉為密奏,即各御史亦得據揭糾參,務期通達下情以除積弊,著 通行八旗直省督撫徧諭內外旗員知悉。70
雍正帝原本秉持養廉可以杜絕陋規的看法,即朝廷既給予官員養廉,則 官員不會再收受屬員的陋規。然而,雍正六年(1728年)朱成元一案,卻推 翻其原有的想法,發現養廉似乎無法完全杜絕陋規,七月,他對內閣官員們 說:
前山東參革知縣朱成元令家人叩閽一案,朕命學士繆沅前往審理。據 繆沅將朱成元蒲臺縣任內餽送巡撫、布、按各官規禮印簿查出陳奏,
68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第7冊,〈上諭內閣〉,頁167,雍正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69 莊吉發,《清世宗與賦役制度的改革》,頁110。
70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第6冊,〈上諭內閣〉,頁65-66,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大清 十朝聖訓.世宗憲皇帝》,卷5,頁66,雍正元年六月丙子條。
朕一一閱看,知係朱成元任內二十餘年餽上司之陋規。而自雍正元年 以後,仍復餽送如故,已交部嚴察議奏。自朕即位以來,嚴飭官方禁 止私賄,又恐督撫等官用度不敷暗中取巧,是以給與養廉之項,俾其 公私有賴俯仰從容,庶永杜苞苴以為澄清吏治之本。蓋上司既受屬官 之餽遺,又何以禁止屬官之貪墨,甚至以餽遺之多寡分情誼之厚薄,
則屬員之優劣何由辨別?而吏治尚可問乎。各省督撫養廉之項皆經奏 聞奉旨者,司道等官亦皆於公用內支給,其無公項可支之員,亦應於 督撫前陳明,准其收受何項以為用度。豈有朝廷既給養廉,而仍收受 屬員陋規之理。今觀山東巡撫司道等官之私受陋規如故,則他省或有 似此欺隱私受者,亦未可知。著各省督撫一一嚴查,據實陳奏,在地 方官薪水之資自不可缺,但於屬員之手接受節禮陋規,則斷乎不可。
目今各省內或有尚未分給養廉之員,著各省督撫悉心商酌辦理奏聞,
寧可州縣應出之項解至藩庫從公發給,而不可使其自相授受,廢公議 而徇私交留禮儀交際之名,而長貪婪賄賂之弊也。倘有再私收規禮者,
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71
同年十二月,山東巡撫黃炳、按察使余甸便因為收受陋規,被判處絞監 候。最諷刺的是,黃炳於雍正元年(1723年)向雍正帝報告他管轄的衙門,
過去每年收規禮銀十一萬兩(節禮、壽禮銀六萬兩;丁、地規禮銀一萬餘兩;
兩司羨餘銀三萬兩;驛道、糧道規禮銀各三千兩)。72可見得長久積累的收 受規禮的情況,並沒有太大的改變。次年七月,山東巡撫塞楞額收取門包銀 二千兩,部擬處絞監候。後來因為塞楞額將所收銀兩於期限內交出,遂決議 免其死刑予以減等。但是雍正帝不允准,他表示每年都給予數萬金養廉之 資,原本是供給他全家上下衣食之用,所以不應該向屬下索取財物。最後仍
71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第7冊,〈上諭內閣〉,頁283-284,雍正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大 清十朝聖訓.世宗憲皇帝》,卷18,頁224-225,雍正六年七月乙亥條。
72 張廷玉、鄂爾泰同編,《雍正硃批諭旨》(台北:台灣文源書局,1965年)第2冊,頁46(總 頁數891),雍正元年十一月一十二日黃炳奏。
將塞楞額處於絞監候,並將其所得的養廉銀全部追出,以示嚴懲。由於接連 發生的幾個案子都是在山東一省,也可得說明餽贈、陋規等官場惡習,一直 都存在,而其牽涉的範圍極廣、人際網絡極複雜。雍正帝要求各省督撫嚴查,
並且據實陳奏,卻忽略了督撫也可能是共犯結構的一環,如何能置身事外的 公正調查呢?
對於侵盜婪贓的官員,雍正帝認為不能憑追賠還帑的結果來決定其懲 處,甚至將不能依限完帑的貪官都列入緩決,如此一來,國家法律的執行力 及權威都將不復存在,更遑論澄清吏治了。他於雍正七年(1729年)九月時 說:
朕覽屢年秋審案件,凡官員侵盜婪贓而不能依限完納者,仍皆入於緩 決之內,如此則貪吏何以示懲?貪風何由止息?非所以彰國憲而清吏 治也。明年秋審朝審時,著將此等人犯量其情罪,按律入於情實之內,
候旨勾到。73
乾隆帝曾說:「雍正年間,秋審朝審案內,侵盜及貪婪各犯,奉旨勾到 者八案。擬入情實,未經勾到者八案。雍正六年,各省勾到。惟朝審未勾,
內有擬入情實者五案。又歷年貪婪立決,未待秋審者二案」。74也就是共有十 五位貪官被處決。單就處決的人數來看,的確不多,平均一年才處決一個左 右,不能因此將雍正一朝懲治侵貪視之為不夠積極,或是此階段吏治清明,
極少貪官污吏。單憑數據來做上述兩種推論,都將問題過於簡化,應該直接 透過對侵貪案件的分析,來檢視雍正帝是否貫徹嚴懲貪官污吏的政策,當然 他的旨意與態度仍是決定懲處的關鍵,畢竟皇帝才是擁有最後裁決權的人。
根據《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與蕭奭的《永憲錄》記載的侵貪案件來看(表 1-1),雍正帝對於武弁冒領糧餉或特殊地區挪移庫銀,採取較寬大的態度。
73《雍正朝起居注冊》第4冊,頁3161,雍正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丁酉。
74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乾隆朝上諭檔》第2冊,頁199,乾隆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閣 奉上諭。《大清十朝聖訓‧高宗純皇帝》,頁2568,乾隆十二年上諭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