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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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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GO樂活休閒服務計畫 第二章 專利基本概念 GO GO樂活休閒服務計畫 第二章 專利基本概念

資訊管理系: 王 平 9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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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摘要 課程摘要

™ 專利權由來

™ 專利的制度

ƒ 我國、大陸及美國

™ 專利的種類

ƒ 新型、新發明及新式樣

™ 專利權有三個主要特性

ƒ 法律審查、地域性及時效性

2

(3)

大綱 大綱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第三節 專利的種類

第四節 專利權的權能

第五節 專利權的特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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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意義(1/2) 1.專利意義(1/2)

™ 其中「專利」原文「Letter Patent」或稱(literae patentes, open letters)係指一種未經密封的證書,具有公開的意思。

™ 其原意係指蓋有國璽泥印且不須拆封就可以打開供他人閱 讀的一種法律文件。

™ 這種法律文件就是現今所稱的專利證書,而專利證書所代 表的權利又稱為專利。

™ 因此「專利」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其具有以下三層不同的意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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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意義(2/2) 1.專利意義(2/2)

1.專利意義

ƒ 第一層、「專利」係指一項受到法律所保護的技術;

ƒ 第二層、「專利」係指已刊登或公佈之專利文獻;

ƒ 第三層、「專利」係指專利權利,係屬於個人或企業的 智慧財產權。

™ 而本文述及的「專利」係指「專利權」。

™ 「專利權」的意義是指一項創新的技術或發現,經由向專 利主管機關申請,專利主管機關依照專利相關規定依法審 查後,所授予專利申請人之專有的排他性權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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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1/7) 2.專利權利說(1/7)

™ 專利制度在十九世紀中葉曾一度被部分國家所廢止,

但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專利制度逐漸與經濟及技術 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

™ 專利制度目前是被肯定的,肯定這一制度的學說包括

ƒ 自然權利說、

ƒ 自然受益說、

ƒ 獎勵說、

ƒ 契約說、

ƒ 及公共利益說。

(7)

2.專利權利說(2/7) 2.專利權利說(2/7)

自然權利說

ƒ 自然權利說認為:發明人對其發明理所當然的擁有 壟斷獨占的權利,專利法就是為了保護這種制度而 制定。

ƒ 自然權利說認為所有新的構思本來就應讓屬於想出 該構思的人,國家社會應承認這種構思的財產權。

ƒ 1791年法國專利法前言:「所有新穎的構想,如果

其實現或發展有易於社會,該構想應該屬於發明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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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3/7) 2.專利權利說(3/7)

ƒ 在自然權利說的理論下,專利權是發明人的自然權 利,並非專利法所授予的。

ƒ 發明一旦完成,專利權也就同時成立,專利法的作

用僅係確認並且保護這種制度,保證專利權人可以

享有這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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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4/7) 2.專利權利說(4/7)

自然受益說

ƒ 自然受益說認為:凡是對於國家或社會有貢獻的人,理 應享有根據其貢獻度而獲得獎勵的權利。

ƒ 如果發明可以帶給國家或社會重大的貢獻,國家或社會 就應該給予適當的獎勵,而獎勵的方式就是讓發明人享 有獨占專用的權利。

獎勵說

ƒ 獎勵說具有刺激的效果,認為如果不給予發明人獨占其 發明的權利,發明人的發明意願將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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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5/7) 2.專利權利說(5/7)

™ 由於一項發明或技術的創新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 錢與人力,技術是否發展成功有其風險,一旦技術開 發成功,若他人可以無償的利用或抄襲,勢必降低創 新與發明的意願。

™ 因此,為了鼓勵發明與技術的創新,政府以專利制度 做為鼓勵的依據與保證,給予發明人具有獨占其發明 的權利。

(11)

2.專利權利說(6/7) 2.專利權利說(6/7)

契約說

™ 契約說認為:專利是國家與發明人之間簽定的一個契約,

藉由發明人公開其技術內容,而國家則經由法律的力量授 予一定期限的獨占權。

™ 有助於技術的傳播,避免重複的研究與花費,可以促進技 術和經濟的發展。發明人也得到獨占的對價,取得經濟上 的利益。

公共利益說

™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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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7/7) 2.專利權利說(7/7)

™ 其意義即專利法的制定,其根本目的包含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權的授予可以鼓勵創造與發明

™ 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的發展,所重視的是兼顧創 造與發明的鼓勵、保護、利用及對於公共利益的貢獻。

(13)

3.專利的種類(1/6) 3.專利的種類(1/6)

™ 我國的規定

™ 專利的種類又稱為專利權的客體,依照被授予專利的種類 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其中

™ 發明專利又可分為物的發明及方法發明。

ƒ 物的發明所指的是經過研發過程所產生的新產品、新物質、

新材料或物的新用途;

ƒ 方法發明所指的是在產業的製造或生產過程中用以解決某一 技術方法所研發出的方法、步驟或流程,通常方法發明是諸 多實施狀態在時間上的排列組合,係與「時間」有關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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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的種類(2/6) 3.專利的種類(2/6)

™ 新型專利則是將技術或創作體現於一具體的空間型態,必 須具體表現占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

而且能被重複製造的物品實體,通常表現在物品的形狀、

構造或裝置上。

™ 簡而言之,一定是有形的且具備具體的形狀或構造,如伺 服器中導風罩的形狀、電腦機殼的開啓構造、筆記型電腦 的螢幕旋轉裝置等

™ 凡是不具一定之空間型態的形狀、構造的任何方法則都不 屬於新型專利的範圍。

(15)

3.專利的種類(3/6) 3.專利的種類(3/6)

3.專利的種類

™ 新式樣專利則是對物品外觀形狀或花紋色彩的創作,如觸 控筆、電腦面版、多媒體電腦的外觀形狀。

™ 美感的主觀認定已自我國專利法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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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的種類(4/6) 3.專利的種類(4/6)

大陸的規定

™ 大陸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的對 象原則上與我國一致。

™ 惟在名稱上略有不同,依據大陸專利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

™ 與我國之規定所不同者在於對於外觀設計的審查要 件,依據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

或者其結合以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

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17)

3.專利的種類(5/6) 3.專利的種類(5/6)

™ 由法條觀之,大陸之外觀設計授予專利的要件尚包括「富 有美感」;

™ 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專利法已將「適於美感

」的主觀要件刪除,而改為抽象的「視覺訴求」。

美國的規定

™ 美國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的對象有發 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

™ 其中對於發明的定義規定:

ƒ 發明所指包括發明或發現;

ƒ 方法係指方法、技術或步驟,及已知方法、機器、製品

、物之組合或材料之新用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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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的種類(6/6) 3.專利的種類(6/6)

™ 可以授予發明專利的標的為: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而有用 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

™ 第一七一條規定新式樣專利係指: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 創及裝飾性之產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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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1/5) 4.專利權的權能(1/5)

™ 就專利制度的發展而言,「獨占」或稱「壟斷」成了歷代 有關專利法典的權力核心,但是現代法律中的專利權真的 具有「獨占」或「壟斷」的權利嗎?其真意為何?

™ 如果真的具「獨占」或「壟斷」的權利,那麼如果依照自 己的專利加以實施,如製造、販賣或使用等,應讓不會有 受制於人的情況吧!

™ 以下從我國專利法規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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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2/5) 4.專利權的權能(2/5)

™ 專有實施權

™ 我國七十五年施行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專利 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就當時 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權而言,為一種專有製造、販賣或使 用其發明之權

™ 對於技術層疊的專利技術而言,越晚發明的人越能累積發 明技術,產品功能越佳,因此對於較先取得專利之人的保 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 而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物 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 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亦目的而 進口該物品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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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3/5) 4.專利權的權能(3/5)

™ 專有排他權

™ 由現行法條內容觀之,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排他權」,但 對於初學或初次接觸專利法的人卻常產生的誤解,將獨占 權觀念與排他權相混淆,認為我的產品有專利怎麼會造成 對他人專利的侵權?依自己的專利加以實施怎麼會有問題

™ 「專有排他權」當然包括了一種由發明人「首創」而沒有 利用其他人技術所完成的發明,如果是「首創」的專利,

實施起來當然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 例如,第一個發明燈泡的人,依其自己的技術製造燈泡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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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4/5) 4.專利權的權能(4/5)

™ 一般非「首創」的專利,創作或發明的本質原則上是基於 既有技術的缺失而加以改良,因此,如果既有技術具有專 利權,在實施改良專利時將必然會利用到他人的專利(如

「首創」的專利)。

™ 例如,資訊產業所廣為使用的一種1394與雙USB的個號技 術而言,亦具有專利權,是故在使用讓1394與雙USB組合 之連接器時必然會利用到1394及USB的個別專利。

™ 因此緃使擁有專利權,且依照自己的專利加以實施仍然可 能利用到他人的有效專利,而造成侵權。

™ 尤其改良發明它是可以被授予專利的,但是仍有可能侵害 到其據以改良且專利權仍為有效的先前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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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5/5) 4.專利權的權能(5/5)

案例說明

™ 再舉較明顯的例子,若某甲具有一「椅子」專利,其申請 專利範圍係由可撓性皮材所形成之具有一坐墊及靠背的椅 子。

™ 某乙於日後針對可撓性皮材所形成之具有一坐墊及靠背的 椅子之專利技術加以改良,新增把手的結構而成為一種具 有把手的椅子。

™ 某乙將該新增把手的椅子結構也申請專利並且獲准取得專 利權,據此若某乙欲依自己的專利生產椅子,仍將會侵害 某甲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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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利權的特性(1/4) 5.專利權的特性(1/4)

™ 專利權有三個主要特性:(1)法律審查;(2)地域性;(3)時效性

1. 法律審查:一項技術的發明或創新不是自動的受到法律保護

,而需經過各國主管機關的審查始能受到專利的保護,

目前各個國家對於發明專利仍採實質審查

™ 對於新型專利則多採登錄制、註冊制或稱形式審查制

™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差異包括,

ƒ 實質審查必須經由專利審查委員就技術內容實際比對後做 出核准專利或核駁的行政處分

ƒ 形式審查則是申請文件齊備後通常於六個月後即可領證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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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利權的特性(2/4) 5.專利權的特性(2/4)

2.地域性:在各種廣告媒體中或許會發現某種產品聲稱其具有

「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然而實際上,專利權的保 護係採「屬地主義」也就是欲在什麼國家尋求保護就必須 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

™ 無所謂的「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

™ 例如,僅具有美國專利權者並不能在臺灣主張其利專利權

,必須在臺灣及美國同時具有專利權才能在兩地主張專利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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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利權的特性(3/4) 5.專利權的特性(3/4)

™ 時效性:一旦獲准專利取得證書,並不表示永遠擁有該項 技術的專利權,依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依專利的類型所保 護的年限各有不同(請參見表1-1),

™ 我國在幾次重要修法時亦參酌國際公約對於專利保護年限 有所調整,如我國六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專利法對於 專利權期限之規定為:

ƒ 發明專利,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 逾十八年;

ƒ 新型專利,自公告之日起十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逾 十二年;

ƒ 新式樣專利,自公告之日起五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 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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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主要國家對於專利類型及審查方式與專利權期限各有不同,茲表列表1-1:

新式樣

20年(審查) 12年/10年(形式審查) 12年(審查)

17年20年(審查) 14年(審查)

20年(審查) 10年(審查)(實用新 型)

10 年 ( 形 式 審 查 )

(外觀設計)

20年(審查)(特 許)

6年(形式審查)(實用 新案)

15年(審查)(意 匠)

20年(審查) 10年(形式審查) 20年(形式審查)

5.專利權的特性(4/4)

5.專利權的特性(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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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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