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GO樂活休閒服務計畫 第二章 專利基本概念 GO GO樂活休閒服務計畫 第二章 專利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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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摘要 課程摘要
專利權由來
專利的制度
我國、大陸及美國
專利的種類
新型、新發明及新式樣
專利權有三個主要特性
法律審查、地域性及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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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大綱
第一節 專利的意義
第二節 專利權利說
第三節 專利的種類
第四節 專利權的權能
第五節 專利權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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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意義(1/2) 1.專利意義(1/2)
其中「專利」原文「Letter Patent」或稱(literae patentes, open letters)係指一種未經密封的證書,具有公開的意思。
其原意係指蓋有國璽泥印且不須拆封就可以打開供他人閱 讀的一種法律文件。
這種法律文件就是現今所稱的專利證書,而專利證書所代 表的權利又稱為專利。
因此「專利」從不同的角度解釋其具有以下三層不同的意 義。
1.專利意義(2/2) 1.專利意義(2/2)
1.專利意義
第一層、「專利」係指一項受到法律所保護的技術;
第二層、「專利」係指已刊登或公佈之專利文獻;
第三層、「專利」係指專利權利,係屬於個人或企業的 智慧財產權。
而本文述及的「專利」係指「專利權」。
「專利權」的意義是指一項創新的技術或發現,經由向專 利主管機關申請,專利主管機關依照專利相關規定依法審 查後,所授予專利申請人之專有的排他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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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1/7) 2.專利權利說(1/7)
專利制度在十九世紀中葉曾一度被部分國家所廢止,
但隨著專利制度的發展,專利制度逐漸與經濟及技術 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
專利制度目前是被肯定的,肯定這一制度的學說包括
自然權利說、
自然受益說、
獎勵說、
契約說、
及公共利益說。
2.專利權利說(2/7) 2.專利權利說(2/7)
自然權利說
自然權利說認為:發明人對其發明理所當然的擁有 壟斷獨占的權利,專利法就是為了保護這種制度而 制定。
自然權利說認為所有新的構思本來就應讓屬於想出 該構思的人,國家社會應承認這種構思的財產權。
1791年法國專利法前言:「所有新穎的構想,如果
其實現或發展有易於社會,該構想應該屬於發明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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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3/7) 2.專利權利說(3/7)
在自然權利說的理論下,專利權是發明人的自然權 利,並非專利法所授予的。
發明一旦完成,專利權也就同時成立,專利法的作
用僅係確認並且保護這種制度,保證專利權人可以
享有這樣的權利。
2.專利權利說(4/7) 2.專利權利說(4/7)
自然受益說
自然受益說認為:凡是對於國家或社會有貢獻的人,理 應享有根據其貢獻度而獲得獎勵的權利。
如果發明可以帶給國家或社會重大的貢獻,國家或社會 就應該給予適當的獎勵,而獎勵的方式就是讓發明人享 有獨占專用的權利。
獎勵說
獎勵說具有刺激的效果,認為如果不給予發明人獨占其 發明的權利,發明人的發明意願將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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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5/7) 2.專利權利說(5/7)
由於一項發明或技術的創新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 錢與人力,技術是否發展成功有其風險,一旦技術開 發成功,若他人可以無償的利用或抄襲,勢必降低創 新與發明的意願。
因此,為了鼓勵發明與技術的創新,政府以專利制度 做為鼓勵的依據與保證,給予發明人具有獨占其發明 的權利。
2.專利權利說(6/7) 2.專利權利說(6/7)
契約說
契約說認為:專利是國家與發明人之間簽定的一個契約,
藉由發明人公開其技術內容,而國家則經由法律的力量授 予一定期限的獨占權。
有助於技術的傳播,避免重複的研究與花費,可以促進技 術和經濟的發展。發明人也得到獨占的對價,取得經濟上 的利益。
公共利益說
我國專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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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利權利說(7/7) 2.專利權利說(7/7)
其意義即專利法的制定,其根本目的包含促進產業發展,
專利權的授予可以鼓勵創造與發明
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的發展,所重視的是兼顧創 造與發明的鼓勵、保護、利用及對於公共利益的貢獻。
3.專利的種類(1/6) 3.專利的種類(1/6)
我國的規定
專利的種類又稱為專利權的客體,依照被授予專利的種類 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其中
發明專利又可分為物的發明及方法發明。
物的發明所指的是經過研發過程所產生的新產品、新物質、
新材料或物的新用途;
方法發明所指的是在產業的製造或生產過程中用以解決某一 技術方法所研發出的方法、步驟或流程,通常方法發明是諸 多實施狀態在時間上的排列組合,係與「時間」有關的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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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的種類(2/6) 3.專利的種類(2/6)
新型專利則是將技術或創作體現於一具體的空間型態,必 須具體表現占有一定空間,並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
而且能被重複製造的物品實體,通常表現在物品的形狀、
構造或裝置上。
簡而言之,一定是有形的且具備具體的形狀或構造,如伺 服器中導風罩的形狀、電腦機殼的開啓構造、筆記型電腦 的螢幕旋轉裝置等
凡是不具一定之空間型態的形狀、構造的任何方法則都不 屬於新型專利的範圍。
3.專利的種類(3/6) 3.專利的種類(3/6)
3.專利的種類
新式樣專利則是對物品外觀形狀或花紋色彩的創作,如觸 控筆、電腦面版、多媒體電腦的外觀形狀。
美感的主觀認定已自我國專利法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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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的種類(4/6) 3.專利的種類(4/6)
大陸的規定
大陸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的對 象原則上與我國一致。
惟在名稱上略有不同,依據大陸專利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專利、實用新型 和外觀設計。」
與我國之規定所不同者在於對於外觀設計的審查要 件,依據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
或者其結合以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
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3.專利的種類(5/6) 3.專利的種類(5/6)
由法條觀之,大陸之外觀設計授予專利的要件尚包括「富 有美感」;
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專利法已將「適於美感
」的主觀要件刪除,而改為抽象的「視覺訴求」。
美國的規定
美國專利法對於授予專利權的種類及保護技術的對象有發 明專利及新式樣專利。
其中對於發明的定義規定:
發明所指包括發明或發現;
方法係指方法、技術或步驟,及已知方法、機器、製品
、物之組合或材料之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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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利的種類(6/6) 3.專利的種類(6/6)
可以授予發明專利的標的為: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而有用 之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
第一七一條規定新式樣專利係指:任何人創作具新穎、原 創及裝飾性之產品設計。
4.專利權的權能(1/5) 4.專利權的權能(1/5)
就專利制度的發展而言,「獨占」或稱「壟斷」成了歷代 有關專利法典的權力核心,但是現代法律中的專利權真的 具有「獨占」或「壟斷」的權利嗎?其真意為何?
如果真的具「獨占」或「壟斷」的權利,那麼如果依照自 己的專利加以實施,如製造、販賣或使用等,應讓不會有 受制於人的情況吧!
以下從我國專利法規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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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2/5) 4.專利權的權能(2/5)
專有實施權
我國七十五年施行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專利 權為專利權人專有製造、販賣或使用其發明之權。就當時 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權而言,為一種專有製造、販賣或使 用其發明之權
對於技術層疊的專利技術而言,越晚發明的人越能累積發 明技術,產品功能越佳,因此對於較先取得專利之人的保 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而依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物 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 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亦目的而 進口該物品之權。
4.專利權的權能(3/5) 4.專利權的權能(3/5)
專有排他權
由現行法條內容觀之,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排他權」,但 對於初學或初次接觸專利法的人卻常產生的誤解,將獨占 權觀念與排他權相混淆,認為我的產品有專利怎麼會造成 對他人專利的侵權?依自己的專利加以實施怎麼會有問題
?
「專有排他權」當然包括了一種由發明人「首創」而沒有 利用其他人技術所完成的發明,如果是「首創」的專利,
實施起來當然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例如,第一個發明燈泡的人,依其自己的技術製造燈泡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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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利權的權能(4/5) 4.專利權的權能(4/5)
一般非「首創」的專利,創作或發明的本質原則上是基於 既有技術的缺失而加以改良,因此,如果既有技術具有專 利權,在實施改良專利時將必然會利用到他人的專利(如
「首創」的專利)。
例如,資訊產業所廣為使用的一種1394與雙USB的個號技 術而言,亦具有專利權,是故在使用讓1394與雙USB組合 之連接器時必然會利用到1394及USB的個別專利。
因此緃使擁有專利權,且依照自己的專利加以實施仍然可 能利用到他人的有效專利,而造成侵權。
尤其改良發明它是可以被授予專利的,但是仍有可能侵害 到其據以改良且專利權仍為有效的先前專利。
4.專利權的權能(5/5) 4.專利權的權能(5/5)
案例說明
再舉較明顯的例子,若某甲具有一「椅子」專利,其申請 專利範圍係由可撓性皮材所形成之具有一坐墊及靠背的椅 子。
某乙於日後針對可撓性皮材所形成之具有一坐墊及靠背的 椅子之專利技術加以改良,新增把手的結構而成為一種具 有把手的椅子。
某乙將該新增把手的椅子結構也申請專利並且獲准取得專 利權,據此若某乙欲依自己的專利生產椅子,仍將會侵害 某甲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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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利權的特性(1/4) 5.專利權的特性(1/4)
專利權有三個主要特性:(1)法律審查;(2)地域性;(3)時效性
。
1. 法律審查:一項技術的發明或創新不是自動的受到法律保護
,而需經過各國主管機關的審查始能受到專利的保護,
目前各個國家對於發明專利仍採實質審查
對於新型專利則多採登錄制、註冊制或稱形式審查制
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差異包括,
實質審查必須經由專利審查委員就技術內容實際比對後做 出核准專利或核駁的行政處分
形式審查則是申請文件齊備後通常於六個月後即可領證公 告。
5.專利權的特性(2/4) 5.專利權的特性(2/4)
2.地域性:在各種廣告媒體中或許會發現某種產品聲稱其具有
「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然而實際上,專利權的保 護係採「屬地主義」也就是欲在什麼國家尋求保護就必須 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
無所謂的「世界專利」或「全球專利」。
例如,僅具有美國專利權者並不能在臺灣主張其利專利權
,必須在臺灣及美國同時具有專利權才能在兩地主張專利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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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利權的特性(3/4) 5.專利權的特性(3/4)
時效性:一旦獲准專利取得證書,並不表示永遠擁有該項 技術的專利權,依照各國專利法的規定依專利的類型所保 護的年限各有不同(請參見表1-1),
我國在幾次重要修法時亦參酌國際公約對於專利保護年限 有所調整,如我國六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專利法對於 專利權期限之規定為:
發明專利,自公告之日起十五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 逾十八年;
新型專利,自公告之日起十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逾 十二年;
新式樣專利,自公告之日起五年,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 逾六年。
各個主要國家對於專利類型及審查方式與專利權期限各有不同,茲表列表1-1:
發 明 新 型 新式樣
台
灣 20年(審查) 12年/10年(形式審查) 12年(審查)
美
國 17年20年(審查) 14年(審查)
大
陸 20年(審查) 10年(審查)(實用新 型)
10 年 ( 形 式 審 查 )
(外觀設計)
日 本
20年(審查)(特 許)
6年(形式審查)(實用 新案)
15年(審查)(意 匠)
德
國 20年(審查) 10年(形式審查) 20年(形式審查)
5.專利權的特性(4/4)
5.專利權的特性(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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