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訊息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於 106 年 6 月 15 日下午二時 正,於公視 A 棟七樓第一會議室召開第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由陳 郁秀董事長擔任主席。
本日會議聽取以下報告:公視總經理報告、中華電視公司經營現 況報告、客家電視台工作報告。
有關公視總經理業務簡報中的幾個面向,董事發言重點如下:
張天立董事:
三月份策略會議中所訂定之關鍵成功因素如:組織再造、任務編組、
新媒體事業橫向整合等,目前尚未看到任何規劃內容,建議即早啟動 相關作業。
馮小非董事:
建議未來新聞部在面臨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更大規模之動作,讓觀 眾建立「當社會有要事發生,應該收看公視新聞」的意識。
徐瑞希董事:
(一)有關「新南向」的交流及資訊節目的規劃,請團隊提出研發創新 的節目型態。
(二)為紀念齊柏林導演,公視既已累積很多空拍素材畫面,應機動處 理盡速安排播映。
(二)三月份策略會議通過的公廣使命之一「形塑台灣品牌,向國際發 聲」,後者已箭在弦上,因為目前台灣的國際情勢險峻,公視新 聞應即刻朝向「台灣如何向國際發聲」作系列規劃,並積極進行 與國外媒體交流合作。
邱家宜董事:
三月份策略會議中所訂定之「關鍵成功因素」其中一項「配合變革管 理進行人力盤點」,目前當務之急是面對宏觀電視年底業務結束,後
續內部人事調整等措施,,請總經理將宏觀電視的人力整編及未來組 織變革的前置規劃,於下次董事會提出報告。
本日議程「報告事項」亦安排本會第三屆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 第三十次會議紀錄、新媒體諮詢委員會前會議紀錄、視覺藝術節目工 作小組會議記錄之提報,皆准予備查。
本日董事會安排六項討論案:
一、通過本會 107 年度事業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二、「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決議為:經董事充份討論後,草案條 文修正部分臚列如下(修正處以粗體及底線表示、刪除處以刪除 線表示):
(一)第十一條增列「與電信法規範之」:
公廣基金會應提供國內各地區觀眾相同之收視機會,公廣基金會 之所有電視頻道應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 播送系統,以及其他適用有線電視法之內容播送平台,與電信法 規範之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上架,並提供固定之頻道位置,列為 基本頻道,且平台業者不應變更其形式與內容。
為達成前項之公共服務目的,通訊傳播主管機構(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應給予公廣基金會必要之協助。
(二)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正:
公廣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織之;設監事 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
董事、監事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 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 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
學術、傳播,及財務會計或法律等專業代表之均衡。
本條文第三項,出席董事充份發言表達看法,公視及華視工會代 表亦陳述立場,在場董事針對「董事總額中包含員工董事一名」、 及「經過公廣集團全體員工推舉」兩項並無異議,但對「產生之 程序」持有不同立場,無法獲得共識。經主席裁示,將董事所提 之意見歸納為以下兩種版本,採取舉手投票方式,以多數議決:
第一版「由公廣集團全體員工推舉若干名、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 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二版「由公廣集團全體員工推舉一名,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 院院長聘任之。」,
本日出席董事共計十三位,三位委託代理出席,二位請假。投票 結果,第一版十位贊成,第二版六位贊成。在出席董事超過半數 贊成第一版之情況下,本項內容決議修正如下:
董事總額中應包含員工董事一名。員工董事應由公廣全體員工推 舉若干名,提送審查委員會遴選。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事中屬同 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董、監事於任期中不得 參與政黨活動。
(三)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刪除: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選任公職 人員及現任公廣基金會董事、監事。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 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代理出席。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審查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 員代理出席會議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授權範圍。
審查委員會會議評選決議應作成紀錄並公開之,公開方式由審查 委員會決議定之。
(四)第十五條第四項增列「故意或重大過失」七字:
董事為無給職。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兩次為限。董事任滿 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二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 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公廣基金會受 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與第三項修正:
公廣基金會各電視頻道節目均應分級,且不得違反廣播電視法等 相關法規之規定。
公廣基金會應提供兒童、少年及資深公民專屬電視節目或頻道。
前項兒童少年及資深公民節目之內容應以本國自製節目為主。
(六)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正及增列第三項:
公廣基金會應將節目帶或節目檔案至少保存一年,供主管機關查 詢。
公廣基金會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並推動優良節目帶或節目檔案 數位化,供公眾閱覽。
電臺資料畫面對外販售費用,得依非商業目的或推廣用途,另訂 標準減免之。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董事會」修正為「總經理」,第三項修正(立 法說明第二項刪除):
台長受公廣總經理指揮監督,執行客家電視之業務,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對外代表客家電視台;台長視業務需要置副台長一至二 人,襄助台長處理業務,並於台長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副台長及其他一級主管,由台長提請公視董事會同意後聘任。
台長與副台長準用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此項刪立法說明第二項。) (八)第五十三條修正:
政府每年應依中華電視公司所負擔之公共化任務,確實編列附負 擔捐贈預算。
(九)第五十四條修正:
員工代表由華視員工選舉產 華視董事會應設置一席員工董事。
生。董事,一席由工會推選,另一席由華視全體員工選舉。
(十)第五十五條刪除。
公廣基金會不得將中華電視公司之股份及其股票股利讓與他 人;公廣基金會應將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百分之七 十捐贈予中華電視公司。
(十一)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刪除。
華視為公共化之商業電視臺,在履行公共價值前提下,不受本 法第三十九條商業廣告播送之限制。
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人交易限制規定,於公廣基金會及其經營 之電臺間不適用之。
(十二)附帶決議:請華視就撤銷「公開發行公司」一案進行研究。
三、本會就「公廣政策」研擬之建議版本。決議為:經主席徵詢全體 出席董事,本案無異議通過。惟為因應社會多元化之發展趨勢,
版本二「全任務版公共媒體服務模式」於頻道規劃中,考量資深 公民需求、河洛語使用及新住民內容等,請增列一項「其他頻 道」。
四、建請成立「節目諮詢委員會」,協助公視自委製節目建立公平公 正之合理程序與工作流程,並積極連結具有公共精神與創作能量 的內容產製者,強化公視各類型的節目製作,成為華人世界最優 質的戲劇、音樂、藝術等各類型節目的影音平台。決議為:
(一)本委員會成立後,「視覺及表演藝術節目」工作小組可停止運作,
由原參與工作小組之兩位董事及本案兩位提案董事擔任諮詢委 員,協助推動相關工作,並由陳董事長擔任召集人。
(二)因本會節目類型眾多,為使會議運作更為彈性及提升效能,四位 董事可依各自關切的主題,主動召集會議進行討論,並可以專案 性諮詢方式,邀請外部專業人士參與、提供建議。在舉行幾次會
議後,對踴躍出席之外部專家學者,則考慮由董事會聘任為節目 諮詢委員。
五、請討論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名單。決議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 董事,本案無異議通過。如遇建議名單人選無法出任時,依序徵 詢備取人選之意願。
六、請討論客家電視台台長人事案。決議為:
(一)本次僅有一名台長推薦人選,未達到「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辦法」
第四條規定之人數門檻,請再進行為期兩週之第二次台長遴選公 告等相關作業,將決選名單提送下次董事會討論。
(二)因客台現任台長及節目、行銷企劃部二位一級主管任期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請渠等主管留任至新台長到任為止。
本日議程有一項「臨時動議」:
一、本會成立「全媒體專案中心」一事。決議為:
(一)董事對「執行總編」人選有相當期許,希望能夠熟稔新媒體策略 與運作,人選一事請管理團隊審酌董事意見,本次暫不定案。惟 會內同仁如有相關背景經驗者,仍請優先考慮,俾使同仁有專業 學習及職能提昇之機會。
(二)餘照案通過。
本日董事會議於下午六時二十分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