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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
壹、 目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為協助因疫情影響致營運發生 重大困難之農業及服務業用戶,特提供及訂定本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 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貳、 適用對象及申辦減免方式
一、 本措施適用對象需與台電公司訂有供電契約,並符合從事農業、批發 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及倉儲業、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 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專業科 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等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 A 大類及 G 大 類至 S 大類之受影響農業及服務業用戶。
二、 前款對象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無須 申請,由台電公司依財政部比對營業額資料辦理電費減免;無須向國 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符合農業動力用 電範圍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主動比對用電量,辦理電費減免;
其他受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用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造 冊逕送台電公司辦理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造冊送台電公司辦理電費減免。
參、 適用期間
電費減免適用期間,自 110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肆、 適用條件及級距
一、 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
(一) 級距 1:自 110 年 5 月起,每月營業額較 108 年同月營業額或 110 年 3 月至 4 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達 15%,未達 50%。
(二) 級距 2:自 110 年 5 月起,每月營業額較 108 年同月營業額或 110 年 3 月至 4 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減少 50%以上。
(三) 本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所述之月營業額係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當 期之月平均值計。
二、 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符合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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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用電戶,其級距以用電量依前款認定基準認定 之。
三、 其他受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用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營業 狀況依實個別認定適用之級距及適用月份。
四、 前述如適用級距不同者,擇優給予電費減免。
伍、 減免基準及上限
一、 台電公司營業低壓用戶
(一) 符合前點級距 1 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 1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 幣 10 萬元。
(二) 符合前點級距 2 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 3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 幣 30 萬元。
二、 台電公司高壓以上用戶
(一) 符合前點級距 1 者:向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 量,減收基本電費,於 111 年 2 月 28 日前申請恢復,免收適用期 間供電設備維持費。但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無法配 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每 一電號電費減免 1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
(二) 符合前點級距 2 者:向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 量,減收基本電費,於 111 年 2 月 28 日前申請恢復,免收適用期 間供電設備維持費;每一電號電費減免 3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 幣 3 百萬元。
(三) 前已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 事業紓困振興辦法」適用對象及條件者,倘亦符合本措施適用對象 及條件,且於 111 年 2 月 28 日前申請恢復,自開始符合適用級距 之月份起至適用期間止皆得免收供電設備維持費,惟暫停期間超過 2 年者,仍依台電公司營業規章相關規定辦理。
陸、 減免程序
一、 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財政部每月 出具相關營業額增減資料,供台電公司依適用級距規定給予電費減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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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符合農 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比對用電量減少情形,依 適用級距規定給予電費減免。
三、 其他受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用戶,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造冊逕送台電公司辦理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 請,由該機關認定適用級距及適用月份,送台電公司辦理電費減免,
惟最遲應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造冊送台電公司,逾期不予電費減免。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業及 服務業台電公司優惠用戶減免清單如附表 1)
四、 電費減免適用級距,採逐月個別認定。
柒、 減免作業
一、 為配合台電公司電費計收時程,符合適用級距用戶,依適用減免之月 份,對應台電公司電費月份,當期電費自動計算減免金額,如未及於 當期帳單減免者,則於次期電費帳單一併減免。
二、 本措施適用期間之減免月份
(一) 電費減免:用戶符合適用級距之電費月份減免,適用級距採逐月或 逐期個別認定。
(二) 供電設備維持費: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月份起至適用期間止 減免。
三、 依本措施減免電費之用戶,如非實際用電或僅為實際用電者之一,應 將其所受減免之電費分配予該同一電號用戶之其他實際用電者。
捌、 延長繳款期限及分期
符合電費減免者,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電費月份至適用期間截止之 電費月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營業低壓用戶電費延長繳款期限為 4 個月;高壓以上用戶電費得向台 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辦(高壓用戶分期延繳電費申請書如附表 2), 當期電費均分 4 期,每月繳付 1 期。
二、 前款電費緩繳期間均不計遲付費用。
玖、 公告及聯繫窗口
一、 本措施公告於台電公司網站 https://www.taipower.com.tw 二、 聯繫窗口:台電公司 1911 客服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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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填寫部會︰*****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農業及服務業台電公司優惠用戶減免清單
序 號
電號(11 碼) (必填)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選填)
營業人或機構 名稱 (必填)
負責人 姓名 (必填)
營業地址 (必填)
適用月份 (必填)
適用級距 (必填)
聯絡電話 (必填)
註:1.本表所列之營業人或機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且符合本措施第貳點第一款所定之用戶。
2.如為台電公司高壓以上用戶符合級距 1 者,若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並經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 10%,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請於適用級距填寫「1*」,即為於適用月份電費減免 以 9 折計收,惟無法再適用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
3.本表請正式公函並提供電子檔予台電公司,惟最遲應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造冊送台電公司,逾期不予電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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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用戶分期延繳電費申請書
一、 本人(即用電戶名) 願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 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申請分期延繳電費,並負完全清償責任。
二、 用電地址: 電號: , 110 年 月份電費 元,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 運困難,申請依下列金額及日期分期繳付:
期數 繳費日期 繳付金額 繳付方式 付款情形 (台電填寫)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三、 前項分期若有任一期未繳付或退票,視同全數到期,任由貴公司逕予停電,
絕無異議,特立此書為據。
四、 公司名稱或下方連絡方式變更,將立即通知台電,如怠於變更或未變更導致 貴公司受損,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致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區營業處
申請人: (蓋章) 公司設立地址:
營利事業統編:
代表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台電公司核章欄
經辦 課長 經理 副處長 處長
附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