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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生物病原災害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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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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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生物病原災害 第一節 災害特性

造成疾病的原因,一般來說,可分為三大因素,其一為物理性因素,二為化 學性因素,三為生物性因素。物理性與化學性因素,可藉由防護與消除毒性物質 之暴露來加以控制,然而生物性因素,會因病原微生物之繁殖、蔓延,及藉由其 他媒介生物或空氣、水及動物間的接觸傳播,感染源的移動及環境因素,而造成 大規模疫病發生。引起大規模疫病發生的病原微生物有病毒、細菌、立克次體、

真菌、原蟲、寄生蟲、蛋白質等。這些病原體的生物學特性不同,引起病變的機 制不同,侵襲的器官也不同,造成的疾病大不相同,當然其防治措施亦不同。

本計畫所稱之生物病原災害係依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公 告的法定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 聚集之現象。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第二類、

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生物病原災害得以造成,除因疾病具傳染性外,會由於各疾病的潛伏期不同、

致病原及傳染途徑不易察覺、病例的隔離管制不易執行及社會大眾對疾病認知不 足引起恐慌等等因素所導致,而災害的規模大小也會因上述狀況而有所影響。「生 物病原」所造成之災害其主要特性為:

一、 生物病原可能造成民眾受感染產生發燒、休克、呼吸困難、噁心、嘔吐、腹 瀉、黃膽、出血、麻痺、昏迷等症狀;可造成社區因相互傳染出現大量民眾 罹病或死亡,癱瘓社區醫療及公共衛生體系,形成全國或全球大流行,造成 人類浩劫。

二、 生物病原可能造成環境受到汙染,生物大量死亡,空氣、食物及飲水無法使 用,病媒、儲主動物及感染性廢棄物清理困難,影響民生物資供應,社會引 起恐慌及經濟衰退。

三、 生物病原災害因不同傳染途徑,發病過程及隔離措施採取的防制措施需求遽 增,造成防疫專業人員不足以因應照顧大量病患、醫療設施與資源不敷收治 及運送所有病患,藥物、疫苗、防護裝備與消毒藥劑生產製造量也不足也無 法迅速提供需求地區,疫區也會有大量居民需安置及照護,而健康接觸者沒 有適合庇護及隔離廠所。

四、 由於生物病原災害發生時機及範圍無法預測,病原體難以即時偵測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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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途徑不易發現與阻斷,容易造成大量民眾傷亡或恐慌,社會秩序混亂,

也會因環境受生物病原汙染而無法復原。由於生物性因素引起的疾病型態越 來越多元,加上微生物之基因會產生突變和對控制藥物會產生抗藥性,因此,

其嚴重性及對社會的衝擊也越來越大。在疾病發病初期,因疾病定義、病程、

確定診斷、實驗室檢查等未臻完善,且醫療機構與疾病防制單位對其流行模 式尚無瞭解的情況下,如何阻斷疾病傳播途徑,以及避免高危險族群的感染 等措施,經常無法立即達到立竿見影之效果,直到疫情爆發至相當規模,投 入相當人力物力後,疫情才被加以控制而趨緩。足見災害防救業務需事先規 劃,建立一套有效的運作方式,是因應生物病原災害來臨時,最可行之道。

第二節 減災計畫

一、 確保生物病原之安全防護措施

(一) 規劃學校實驗場所、醫療場所及運送或處理疑似生物病原傳染等機構,建立 生物安全防護措施。

(二) 督導高風險處理生物病原場所及收治生物病原感染病患之場所,加強抽驗與 相關檢驗等措施。

(三) 建置處理生物病原及收治生物病原感染病患等場所之設施與設備。

二、 災害防救宣導

(一) 民眾災害防救意識推廣

1. 加強民眾、社區、企業、公司行號及民間組織對生物病原災害防救宣導,並邀 請其積極參與各項災害防救演練,以強化災害防救意識。

2. 編印防災宣導資料及手冊,以加強民眾防災觀念。

3. 運用大眾媒體加強防災宣導,普及防災知識。

(二) 加強災害防救人員專業知識及能力

1. 定期安排生物病原災害防救課程教育及訓練。

2. 定期考核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業務人員,了解各類生物病原之種類與特性。

三、 規劃生物病原隔離場所

(一) 規劃適當地點作為生物病原災害可能病例接觸者之隔離場所,並訂定隔離場 所管理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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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規劃隔離場所之環境維護。

(三) 擬訂居家隔離標準與原則。

第三節 整備計畫

一、 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一) 建立民生物資儲備處所一覽表,並依避難人數推估其物資需求量,加以分配 管理。

(二) 救濟與救急物資包含寢具、被服、生活必需品、飲用水、急救用醫療器材、

藥品、糧食之儲備、運用與供給。

(三) 救濟與急救物資之整備,應考量儲藏地點、數量適當性、儲備方式完善性及 儲備建築物安全性等因素。

(四) 勘查救濟物資儲備地點,確保災考量,以避免救災物資受損。

二、 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1. 明訂災害應變人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 及注意事項等。

2. 為執行防災業務計畫,並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 施,帄時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3. 建立動員民間組織與志工之整備編組之機制。

4. 聯繫民間組織、志工等工作團體,確立可配合人員、團體及可協助之災害防工 作項目,建立相關資源及聯繫名冊。

三、 災害防救知識宣導

(一) 加強社區民眾、組織、及企業團體相關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意識。

(二) 宣導民眾積極參與社區災害防救組織、企業團體所舉辦的災害防救訓練及演 習。

四、 演習訓練

一、 於每年五月份防災月期間,選定一天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演習,協調各單位救 災資源、裝備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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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防災演習得由區公所內之任務編組相互配合實施。

五、 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一)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與前進指揮所之整備事項

1. 訂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條件、動員、編組與撤除時機之規定。

2. 確立災害應變中心之編組,並事先指定區災害應變中心與各局處間之聯繫人 員,以確保機關間聯繫之暢通。

3. 參加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小組、安置所等工作人員,應在每年參加必要之演練 講習,並重新編組造冊,如有異動,應即時通知農業局。

4. 依據災害現況或可能造成相當規模之災害時,設置前進指揮所。

(二) 規劃災害應變中心設置須具備之軟、硬體設施 1. 進行相關資訊蒐集與傳遞之硬體設施的補強。

2. 指派專人定期測試維修應變中心內之通訊設備。

六、 災情查報與通報系統之建置

(一) 依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與民政體系進行查報作業並通知災害防救災業管單 位農業局。

1. 強化災情查報之消防、警察與民政體系與災害防救災業管單位農業局。

2. 統一災害應變中心之表單。

(二) 強化災情聯繫處理作業

1. 防災編組單位輪值人員進駐後應先行與各相關單位聯繫。

2. 對重大災情之處置,編組單位應調度相關配合搶救人員至現場協助處理,處理 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七、 支援協議之訂定

(一) 與其他區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二) 協議訂定對象各依需求彼此相互簽訂支援協議,支援項目視援助提供者及受 援者需求差異選定,支援辦法依支援項目提供方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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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與民間團體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四) 與國軍部隊進行協商簽訂支援協定

第四節 應變計畫

一、 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與運作 (一) 成立前之前置作業

1. 確定應變中心編組名冊之正確性。

2. 準備應變中心編組名冊、接受民眾災情查報紀錄與村里幹事聯絡清冊。

3. 制訂應變中心進駐輪值表,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立即進駐輪值。

4. 裝配測試應變中心有線電話。

5. 製作應變中心作業人員簽到表。

(二)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1. 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立即通知相關人員進駐。

2. 視情況需要,開口合約對象、國軍、民間團體、義工、企業組織依相關規定辦 理召集徵調。

二、 災區管理與管制 一、 現場管制及交通疏散 (一) 災區警戒管制之執行。

(二) 負責管制、警戒員警應將民眾確實勸離災區。

(三) 交通疏導管制。

(四) 對於救災路線及應變、路線應全線保持暢通。

二、 障礙物處置對策

進行災區垃圾、廢棄物之清除等工作事宜。

三、 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一) 災情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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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各相關單位及機關間災情蒐集體系。

(二) 災情查報

1. 災害來臨前應主動聯繫村、里、鄰長、里幹事注意災情查報。

2. 建立民政人員緊急聯絡名冊。

(三) 災情通報

1. 依據警政、消防與民政查報災情速報市級災害應變中心。

2. 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指揮中心直接受理民眾報案。

四、 隔離收容安置

(一) 加強病患之運送事宜。

調用車輛進行病患接送、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事項。

(二) 隔離安置管理事項。

1. 進行隔離場所指定、分配布置管理事項。

2. 依居家隔離原則,執行居家隔離管理事宜。

五、 緊急醫療救護 (一) 傷患救護

1. 協調責任醫院派人協助衛生所人員參與緊急醫療工作。

2. 規劃、設立與運作災區臨時醫護站,進行緊急醫療作業。

3. 執行檢傷分類,並依大量傷患處理原則,於緊急處理時將傷患就近送醫急救。

4. 受傷名單確認,調查及填寫事故傷病患就醫情形資料表。

(二) 後續醫療

1. 隨時紀錄、彙整傷患人數、傷病情形、傷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及癒後情形等資 料。

2. 對於送醫後無家可歸者,由醫院暫時收住院或安排至緊急收容所。

3. 災害中死亡或受傷者於送往醫院後立即由轄區派出員警確認其身分、並通報家 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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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執行災區巡迴保健服務,持續辦理災時之醫療服務,使民眾獲得方便有效的醫 療服務。

5. 積極輔導及重建災區民眾心理,提供免費醫療諮詢服務。

六、 物資調度供應 (一) 救濟物資供應

1. 救濟物資及水源、日常必需品之供給,應考量災區人口數量及地區特性,優先 儲備。

2. 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醫藥器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應之存放 等事宜,應以集中統一調度為原則。

3. 進行救濟物資發放的規劃,並調查日用品需求量、分配物資及提供茶水。

4. 呈報災民人數請求發放救濟物資。

(二) 物資調度供應

1. 依事先規劃之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計畫及開口契約,進行救濟物資調度與供應。

2. 啟動跨區合作之機制,提供受災民眾救濟物資。

3. 聯繫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災區災民迫切需要物資之種類、數量與指定送 達地區、集中地點等資訊,協調各物品捐贈單位進行援助。

4. 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供應調節救災糧食。

七、 提供民眾災情訊息

(一) 為提供民眾有關災情之訊息,得於災時設置專用電話與單一窗口提供民眾災 情之諮詢。

(二) 加強民眾災情資訊之通訊設備,以保持保通訊之暢通。

八、 緊急動員

(一) 災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等協助救災有關事宜。

(二) 對各單位所擁有可供救災之人力、機具、車輛等所有資源,統一動員、指揮、

調派。

(三) 接獲緊急徵用命令後,應依據救災機具表,緊急調派車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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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相關單位需求,向國軍部隊提出支援災害搶救申請。

(五) 填具「申請國軍支援救災兵力及機具統計需求表」告之國軍支援單位災害性 質、災害地點、災害情形、需要支援兵力、機具數量及應向何人報到等事宜。

九、 罹難者處理

(一) 協助罹難者家屬辦理喪葬善後事宜。

(二) 協調生物病原災害罹難家屬,實施緊急火化處理,以避免疫情之擴散。

十、 災情勘查與緊急處理

(一) 流行病調查及監測以確立流行原因,包過社區健康監測、病患監測及追蹤、

動物與病媒環境監測。

(二) 依據檢體之採集、送驗流程,將檢體送至合約實驗室檢驗。

(三) 針對生物病原災害懷疑個案,立即進行個案追蹤管理。

第五節 復健計畫

一、 災民慰助及補助 (一) 協助與輔導受災申請

1. 於災後設立受災民眾綜合性單一諮詢窗口,提供受災民眾政府相關補助資訊,

協助受災民眾申請。

2. 於緊急安置所設服務處,以電話或面談方式提供受災民眾資訊。

(二) 受災證明書及災害補救金之核發 1. 發放名單確認

(1) 由社會課公佈救助發放對象。

(2) 戶政事務所提供災民戶籍資料。

(3) 地政事務所提供災區地籍資料。

2. 籌措經費來源

(1) 請會計室協助救助金的調度。

(2) 倘災民救助金預算經費不足時,擬向市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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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慰助金發放

(1) 由社會課發放死亡、失蹤、重傷、住屋全倒或半倒慰助金、或財務受損致 影響生計之救助金。

(2) 會計室支援。

(三) 衛生保健及心理輔導

1. 視需要由醫生、護士及志、義工組成服務隊,進行社區巡迴健檢諮詢活動。

2. 災區民眾心理創傷之預防與輔導相關事宜。

3. 開設精神醫療門診、心理諮詢、社區家訪等,提供災區民眾醫療服務。

二、 災後紓困服務 (一) 代收賑災物資及發放

1. 調查受賑地區收容救濟站之需求。

2. 選擇適當地點作為集中賑災物資的地點,並代為分送災民。

(二) 稅捐減免或緩繳

1. 依據財政部頒布及相關稅法規定辦理災害稅捐減免。

2. 對需經鑑定之受災部分,經相關單位鑑定結果確定後在再核定減免稅額。

(三) 協調提供紓困貸款:

1. 依受災單位可籌財源核定補助額度及補助方式。

2. 召開災害勘查核定補助經費會議,必要時陳請區長主持再予核撥補助款 (四) 設置災變救助專戶:

1. 指定災變捐款銀行,並儘速開立救助專戶。

2. 發布新聞稿宣導捐款專戶銀行帳號。

3. 訂定災變救助專戶管理。

三、災害受損地區調查

(生物病原災害通常為疫災,疫災會造成醫療設備或醫療資源損失,也有可能導 致醫療機構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作,如 SARS 就造成和帄醫院無法正常運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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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工作主要是進行災害損失調查)

(一) 針對災後醫療機構之建築物及醫療設備進行清查、評估與損失估計。

(二) 針對災後受損之社區進行清查、評估與損失估計。

四、災後環境復原 (一) 環境污染防治

1. 緊急應變小組協調各支援人力、機具至災區進行清理轉運消毒等工作。

2. 環境清理

(1) 公私場所廢棄物清理。

(2) 感染廢棄物之清運與銷毀。

3. 環境消毒

(1) 其他環境衛生較差地區。

(2) 分配消毒藥品至各里。

(3) 進行災害後嚴重汙染區之環境消毒噴藥及汙染防治工作,避免傳染病等疫 情產生。

(4) 針對災時作為傳染病隔離或檢疫使用之建築物進行環境清潔消毒。

(二) 災區飲用水水質檢驗、並將結果公布。

(三) 災區防疫

1. 飲水環境、衛生設施、病媒蚊指數等調查。

2. 病例追蹤。

3. 必要時災區消毒劑之發放及其使用方法之指導。

4. 災區民眾傳染病防治衛生教育。

5. 透過家戶衛生監視系統進行疫病監視、病媒監測、家戶衛生調查、發放消毒藥 品及教導民眾環境消毒方法。

(四) 廢棄物清運

1. 設置臨時放置場、轉運站及最終處理場所,循序進行蒐集、搬運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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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災後廢棄物、垃圾、瓦礫等立即展開災後環境清理及消毒工作。

3. 廢棄物臨時放置場應注意環境衛生安全,避免造成二次公害。

五、地方產業振興

(一) 嚴密監控物價波動及市場活動,對於哄抬物價行為者通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二) 訂定各項受災企業減稅計畫,依損失大小給予租稅減免,既有貸款得以延後 償還本息以降低資金週轉困難,使企業能儘速復原以免貽誤商機失去市場。

(三) 辦理工商災害損失調查,並協助復原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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