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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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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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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九十二年度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講習會

一、目的:

為協助提升訓練機構的執行能力,加強需求調查、訓練規劃、訓練執行、績效考核等 P-D-C-A 管理系統與訓練體系規劃,並藉此協助訓練機構瞭解職訓局補助辦理在 職勞工進修訓練最新需求,以有效提出補助申請計畫。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三、參加對象: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院校、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 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須具辦理訓練之項目。

四、1.辦理時間地點及議程:

場次 時間 地點 地址

4 92/02/14(五) 高雄市工業會 5 樓會議室 高雄市大同二路145 號 5 樓 5 92/02/18(二)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九樓會議室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390 號 9F 6 92/02/19(三) 花蓮國軍英雄館會議室 花蓮市花岡街五六號

2.議程:

時間 內容 講師

13:00~13:30 報到

13:30-14:20 訓練需求調查、訓練規劃、訓練執行、績效考核等訓

練體系規劃 HRD 顧問

14:20~14:40 休息

14:40~16:00 協助訓練機構瞭解「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最新需求 職訓局企訓組

16:00-16:30 Q & A

五、1.

課程內容教材

及職業訓練局92 年度

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等相關資料請至

企業練 聯絡網

(http://www.b-training.org.tw/btraining/index.asp)或

職訓局

(http://www.evta.gov.tw/)網頁查詢相關內容。(

申請單位必須於簽約前先參與職訓局 辦理之計畫規劃講習會

)

2.完成課程者函發該訓練機構講習證明;未參加講習會之單位,可申請企業訓練聯絡網 HRD 顧 問輔導團到場諮詢後函發該訓練機構講習證明,

依公告該證明成為向職訓局申請專 案補助之簽約附件

;並可於企訓網(須先加入會員後免費使用網路教學)點選本項課程內容。

3.各場次自即日起免費報名參加,請填妥報名表後逕行傳真 Fax

to

02-2 7026360

並請電話 確認。如有任何報名疑問,請洽Tel : 02-2 703-3500 轉 175

工業總會李恆惠

小姐,E- mail: [email protected]

六、報名表

參加場次 □四 □五 □六

(敬請珍惜公共資源,每訓練單位限額一人參加)

單位全銜

聯絡地址 □□□

(2)

電話/分機 傳真

email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九十二年度補助辦理重點產業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職企字第○九一○○五三七二三號

主旨:

公告徵求接受補助辦理九十二年度重點產業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單位。

依據: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訓練目的:為因應加入WTO、產業轉型及在職勞工之數位落差,補助辦理相關重點產業之訓練課程,提昇 在職勞工之就業力、適應力、競爭力。

二、資格條件: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院校、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其組 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須具辦理訓練之項目。

三、

辦理職類

(一) 科技化產業:如資訊軟體、多媒體、半導體、無線通信、光電、航太、生技製藥等訓練課程。

(二) 自動化及電子化產業:如自動控制類、產業自動化維護技術類、農業商業營建業及製造業自動化高層次 技術類等訓練課程。

(三) 高附加價值傳統產業:如高科技紡織、高級材料、光電用化學品、高效率電動車輛等訓練課程。

(四) 兩兆雙星產業:如半導體、影像顯示、數位內容、生物技術等訓練課程。

(五) 觀光與旅遊產業:如觀光旅遊、餐飲服務、旅館管理、休閒遊憩等訓練課程。

(六) 綠色產業:如資源分選及再生利用業、綠色資源再生利用業、資源化工業、能源產業、綠色(環保)食品 等訓練課程。

(七) 新興服務業:如研發、資訊應用、資訊服務、流通及照顧服務等訓練課程。

(八) 其他:如數位落差訓練或其他與本局公告目的相關之職類。

四、招訓對象:具勞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歲受僱於一定雇主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五、訓練日期:九十二年二月至六月。

六、訓練費用負擔:

(一) 訓練費用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 如係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負擔家計婦女及低收入戶等在職者)由本 局全額補助。

七、經費補助額度:依本局審查核定之金額予以補助。

八、申請方式:各申請單位須按本局「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研提與訓練 目的相關之訓練計畫,並將相關表件(作業手冊中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三、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附表四及附表十)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送至本局彙整審查,所送相關表件格式及 各 項 經 費 標 準 等 不 符 合 本 局 規 定 者 , 本 局 不 予 審 查 。 上 開 作 業 手 冊 , 可 於 本 局 網 站 http://training.evta.gov.tw/下載或洽本局索取。

九、訓練計畫審查及評鑑方式: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依「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第 十四條之項目及各訓練單位上年度辦理績效與評鑑結果進行審查,於審查通過後,始可辦理招訓事宜。

十、訓練評鑑:於訓練期間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研提計畫之自評表對 訓練單位實施實地訪視評鑑及不預告抽查訪視;此外,亦對行政能力(含配合辦理績效評鑑)及會計核銷 作業項目加以評量,其評鑑結果作為下年度申請訓練計畫之審查依據。

十一、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必須於簽約前先參與本局辦理之計畫規劃講習會

(二) 本局將於各班結訓三個月後進行學員的後續就業追蹤。

(三) 評鑑結果為D級單位者,翌年不予補助。

(四) 訓練單位辦理不善者,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五) 訓練單位經查如有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依法追繳已領取之經費者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於三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辦理本會各類職業訓練。

十 二 、本 局 地 址 及 網 址 :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103 ) 延 平 北 路 二 段 八 十 三 號 四 樓 ( 企 業 訓 練 組 ) ,

(4)

  

聯絡人及電話:

本局企業訓練組蔡美華編審,電話:(0二)八五九0二五七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徵求接受九十二年度補助勞、資暨農、漁民團體 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單位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發文字號:職企字第○九一○○五三六八五號

主旨:公告徵求接受九十二年度補助勞、資暨農、漁民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單位。

依據: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訓練目的:為因應加入WTO、產業轉型及在職勞工之數位落差,補助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提昇在職勞 工之本業技能或其所需之第二專長技能,以增進其就業穩定,或順利轉換工作部門,協助在職勞工成為具 有就業力、適應力及競爭力的有準備勞動力。

二、 資格條件:

(一) 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 。 (二) 農民團體、漁民團體 。

三、 辦理職類:

(一) 依各團體所提出之本業或第二專長訓練需求辦理(農民團體以辦理農業自動化、產銷類為主)。

(二) 為因應加入WTO、產業轉型及數位落差(基層勞工電腦網路)之職類優先補助。

四、 招訓對象: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以具各勞、資暨農、漁民團體 之會員資格者優先。

五、 訓練期間:九十二年二月至六月。

六、 訓練費用負擔:

(一) 學員訓練費用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

(二) 如係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負擔家計婦女、低收入戶等在職 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七、 經費補助額度:依本局審查核定之金額予以補助。

八、 申請辦法:各申請單位須按本局「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研提與訓練 目的相關之訓練計畫,並將相關表件(作業手冊中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三、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附表四及附表十),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送至本局彙整審查。所送相關表件格式及各 項 經 費 標 準 等 不 符 合 本 局 規 定 者 , 本 局 不 予 審 查 。 上 開 作 業 手 冊 , 可 於 本 局 網 站

(http://training.evta.gov.tw/)下載或洽本局索取。

九、 訓練計畫審查及評鑑方式: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依「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第十四條之項目及各訓練單位上年度辦理績效與評鑑結果進行審查,於審查通過後,始可辦理招訓事宜。

十、 訓練評鑑:於訓練期間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研提計畫之自評 表對訓練單位實施實地訪視評鑑及不預告抽查訪視;此外,亦對行政能力(含配合辦理訓練績效評鑑)及 會計核銷作業項目加以評量,其評鑑績效作為下年度申請訓練計畫之審查依據。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必須於簽約前先參與本局辦理之計畫規劃講習會。

 

(二)本局將於各班結訓三個月後將進行學員的後續就業追蹤。

(三)評鑑結果為D級單位者,翌年不予補助。

(四)訓練單位辦理不善者,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五)訓練單位經查如有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依法追繳已領取之經費者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於三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辦理本會各類職業訓練。

十二、 本局地址及網址:台北市大同區(103)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企業訓練組),

www.evta.gov.tw

聯絡人及電話:本局企業訓練組 陳淑枝 小姐,電話( 02 ) 85902577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九十二年度補助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區

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職企字第○九一○○五三七二二號

主旨:公告徵求接受補助辦理九十二年度九二一震災災區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單位。

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公告事項:

一、訓練目的:為提昇災區在職勞工重建人員之專業技能及恢復災區原有產業之活力,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以 增進其就業力、適應力及競爭力。

二、資格條件:災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大專院校、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 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須具辦理訓練之項目。

三、辦理職類:社區產業(如地方特殊產業、農產加工、傳統餐點製作、觀光休閒農業、有機農業、地方文化藝術 等)、休閒、景觀、土木營建等產業及數位落差訓練或其他與本局公告目的相關之職類。

四、招訓對象: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受災戶及災區在職勞工,受災戶在職勞工優先。

(一) 受災戶在職勞工:係指設籍於本人、直系親屬或配偶所有之房屋內,而該房屋經鄉、鎮、縣轄市、

區公所證明為全倒或半倒者之在職勞工。

(二)災區在職勞工:係指地震發生日,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者之在職勞工。(一定事實之認 定,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1.鄉、鎮、縣轄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 住證明。2.於災區工作之在、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3.房屋租賃契約。4.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 證明。)

五、訓練日期:九十二年二月至六月。

六、訓練費用負擔:訓練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

七、經費補助額度:依本局審查核定之金額予以補助。

八、申請方式:各申請單位須按本局「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作業手冊」之格式及規定研提訓練計畫,並將 相關表件(作業手冊中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表三、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及附表十)於九十二 年一月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送至本局彙整審查,所送相關表件格式及各項經費標準等不符合本局規定 者,本局將不予以審查。上開作業手冊,可於本局網站(http://training.evta.gov.tw/)下載或洽本局索 取。

九、訓練計畫審查及評鑑方式: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依「辦理進修訓練費助辦法」第 十四條之項目及各訓練單位上年度辦理績效與評鑑結果進行審查,於審查通過後,始可辦理招訓事宜。

十、訓練評鑑:於訓練期間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研提計畫之自評表對 訓練單位實施實地訪視評鑑及不預告抽查訪視;此外,亦對行政能力(含配合辦理訓練績效評鑑)及會計 核銷作業項目加以評量,其評鑑績效作為下年度申請訓練計畫之審查依據。

十一、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必須於簽約前先參與本局辦理之計畫規劃講習會。

(二) 本局將於各班結訓後三個月後進行學員的後續就業追蹤。

(三) 評鑑結果為D級單位者,翌年不予補助。

(四) 訓練單位辦理不善者,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五) 訓練單位經查如有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除依法追繳已領取之經費者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於三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辦理本會各類職業訓練。

(6)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訓練諮詢,經評估適訓後,持該機構

01 綜合機械 3 陳俊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 中心.. 01 綜合機械 4 王仲丞

(二) 民國 84 年爰經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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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TTQS 評核證書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應仍屬有效,如於開訓日前效期 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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