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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06-321-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 1000144439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高市府兒福字第 10670157800 號令修正第四條附表。
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之使用管理,並依規費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規則所定權限委任兒童福利服務中心 執行之。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本場地,指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之禮堂、教 保室、感覺統合室及廣場。
第四條 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標準如附表。但使用時間經主 管機關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為舉辦有關兒童福利 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活動舉辦十四日前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需排演、
預演或布置,應一併提出。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 各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
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 虞。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活動內容有損壞本場地之設施或設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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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營利行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 場地者,得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
第八條 申請人因故更改活動時間或場地時,應於活動舉辦三 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之數額與更改 後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有增減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 補繳或退還差額。
第九條 申請人未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已繳納 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因不 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申請人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撤回申請者,應於活動舉 辦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並同時申請無息返還已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申請返還者,其已繳納之各項 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需使用場地時,得於活動舉辦五日前通知 已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更改使用場次、日期或場地;
無法更改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無息退還已繳納 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情形,申請人配合更改之時段或場地,其使用 費高於原申請者,仍按原申請之時段及場地計收使用 費;低於原申請者,主管機關應退還其差額。
申請人對於第一項使用場次、日期或場地許可之更 改或廢止,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時,應善盡管理維護之 責,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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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其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自保證金中 扣除,不足之數並應追償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如需布置場地、使用燈光、音響或舞台吊具 等各項設備,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 先經主管機關同意。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點張貼或掛置海報或宣 傳資料;任意張貼或掛置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申 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第十五條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回復原狀;違反回復原狀 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僱工拆除,拆除物視同廢棄 物處理。
前項場地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自保證金中 扣除,不足之數,並得追償之。
第十六條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毀損各項 設備、設施或其他應扣除情事後,於場地使用完畢後七 日內無息退還。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負責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設備及設施之 安全並維護公共秩序。
主管機關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 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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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備註:
一、主管機關、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主辦之活動,或基於公共利益或 特殊需求考量經本府專案核准同意借用場地者,各項費用全免;與主 管機關或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協辦活動之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免繳場 地費及保證金,其他各項費用均照表列收費標準收費。
二、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基數,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凡活動逾時,
超過一小時加收零點五基數費用;超過二小時加收一基數費用。
三、需排演、預演或布置者,加收取該時段之水電空調費及清潔費。
四、室內場地嚴禁攜帶外食入內。
五、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場地 名稱
禮堂 教保室 感覺統合室 廣場
每日使 用時段
1.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二時至五時
1.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二時至五時
1.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二時至五時
1.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二時至五時
每時段
場地費 一千五百元 一千元 一千元 一千五百元 每時段
水電、空 調費
五百元 三百元 三百元 ─
每時段
清潔費 三百元 三百元 三百元 三百元 保證金 每時段
三千元
每時段 三千元
每時段 三千元
每時段 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