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講 圖書館法及其相關法規
【重要概念】 【簡略綱要】 【詳細綱要】 【內容精華】
【重要概念】
1.圖書館法 2.圖書館輔導要點
3.各類型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4.圖書館相關標準規範
5.各圖書館組織條例或規程 6.現行公務人員.職等待遇
【簡略綱要】
1 圖書館法 2 16 2 輔導體系 3 17
2.1 圖書館輔導要點...91.12.27 3 17 3 營運基準 3 18
3.1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0.28 3 18 3.2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3.07.28 4 21 3.3 專科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2.07.29 6 23 3.4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2.01.24 7 25 3.5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3.11.01 8 27 3.6 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1.01 9 30 3.7 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1.01 10 32 3.8 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1 34
3.8.1 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1 34 3.8.2 大學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1 34 3.8.3 專科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1 35 3.8.4 高級中學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1 35 3.8.5 職業學校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12 35 4 技術規範 (暫時只要知道大要即可) 12
4.1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91.12.27 4.2 文獻分析機讀格式...91.12.27 4.3 數位圖書館標準規範
4.3.1 詮釋資料格式(Metadata)規範 ...91.12.27 4.3.2 資料數位化與命名原則規範 ...91.12.27 4.3.3 數位圖書館分散檢索協定 ...91.12.27
4.3.4 資訊檢索服務與協定(CNS-13416、Z39.50)規範 ...91.12.27 5. 圖書館組織條例或規程 12 36
5.1 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12 36 5.1.1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13 37
5.1.2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14 43 5.1.3 書目網路合作辦法 14 44
5.1.4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14 44 5.2 國立臺中圖書館暫行組織規程 14 44
5.2.1 國立臺中圖書館暫行組織規程 14 45 5.2.2 國立臺中圖書館編制表 14 45 5.2.3 國立臺中圖書館辦事細則 14 46 5.3 臺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15 47
5.3.1 臺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15 47 5.3.2 臺北市立圖書館編制表 15 48 6. 現行公務人員待遇 15 50
6.1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
【詳細綱要】
1 圖書館法 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90 年 1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9320 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圖書資訊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定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技術規範。
第 七 條 服務對象之圖書資訊權益。
第 八 條 圖書館訂定辦理圖書資訊讀者服務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圖書館寬列經費辦理圖書資訊相關業務。
第 十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
第 十一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
第 十二 條 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 十三 條 圖書館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 十四 條 圖書館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第 十五 條 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第 十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第 十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
第 十八 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不寄送者處罰鍰。
第 十九 條 罰鍰應依法強制執行。
第 二十 條 公布日施行。
刊載:《總統府公報》6377 期(90.1.17),頁 27-29。
2 輔導體系
2.1 圖書館輔導要點...91.12.27 圖書館輔導要點
中華民國91 年 12 月 27 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10166084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起生效。
一、法令依據。
二、全國圖書館輔導會報。
三、全國圖書館輔導體系以全國各類型圖書館為輔導對象,依行政管理系統設置公共圖書館、大學 校院圖書館、技專校院圖書館、高中高職圖書館、國民中小學圖書館、專門圖書館輔導團。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辦理所轄圖書館輔導事宜。
五、各類型輔導團之組成。
(一)公共圖書館輔導團,由中央主管機關實際負責監督公共圖書館業務之司、處長召集。
(二)大學校院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召集。
(三)技專校院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召集。
(四)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召集。
(五)國民中小學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召集。
(六)專門圖書館輔導團,由國家圖書館副館長召集。
六、輔導團之組成委員,具圖書資訊學等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暨相關圖書館、專業團體及行政機 關人員擔任。
七、輔導方式。
八、各類型輔導團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編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由各地方主管機關編 列。
九、各類型輔導團之工作計畫另訂之。
十、私立公共圖書館及私立專門圖書館之輔導準用之。
刊載:《教育部公報》338 期(92.2.28),頁 9。
3 營運基準
3.1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0.28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
三、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
貳、設立 參、組織人員
五、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人力之計算基準。
六、得視需要設立分館等。
七、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
八、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
九、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
(一)專業人員。
(二)行政人員。
(三)技術人員。
十一、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十二、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十三、圖書資料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肆、館藏發展
十四、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
十五、館藏範圍。
十六、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訂有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公式。
十七、應有期刊數量。
十八、應備有適量報紙。
十九、館藏宜兼顧成人、青少年、兒童及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
伍、館舍設備
二十一、宜有完整及獨立服務空間,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
二十二、館舍由圖書館館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專業館員及相關機關人員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二十三、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災害、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人體環境工學,
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四、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計算基準。
二十五、依讀者服務、行政業務處理及文教活動等功能配置館舍空間。
二十六、依服務需要,備置各項設備。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七、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各種服務。
二十八、開放時間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二十九、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
三 十、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三十一、應推廣館際合作。
三十二、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舉辦各項活動。
三十三、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三十四、設分館者,其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
三十五、應定期辦理館各項統計,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三十六、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三十七、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三十八、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三十九、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及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柒、附則
四 十、得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 期(91.12.31),頁 10-13。
3.2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3.07.28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 年 7 月 28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 0930091775 號令訂定,民國 93 年 7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適用範圍定義。
貳、設立
三、設立法令依據。
參、組織與人員
四、大學圖書館在大學的定位。
五、設置圖書館委員會。
六、人員設置。
七、得分組辦事。
八、得於各校區或學院設分館、分部。
九、依工作性質置職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研究人員。
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十一、應重視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進修教育。
肆、經費
十二、應寬列圖書館各項經費。
十三、每年書刊資料費及業務費應占全校年度總預算之一定比例。
伍、圖書資訊資源
十四、應研訂館藏發展計畫。
十五、應提供各項圖書資訊。
十六、應有基本館藏,館藏總數量應逐年成長。
陸、建築與設施
十七、建築之規劃設計,得組織籌建委員會。
十八、宜位於校園之適中地點,需預留擴展空間。
十九、館舍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應考量各類空間樓板面積比例與相對位置及動線。
二十、館舍之規劃,得依其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重點、服務需求及特色等自行訂定。
柒、服務
二十一、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資源。
二十二、應積極推展館際合作事宜,共建共享。
二十三、應以大學設立宗旨為服務依歸,主動提供各項服務。
二十四、每週開放總時數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各校自行訂定。
二十五、應積極推展圖書資訊利用教育。
二十六、應舉辦圖書館導覽、參考工具、資料庫檢索等圖書資訊利用相關教育活動。
二十七、應加強參考諮詢服務,輔導學生善於利用圖書資訊。
二十八、應協同教學,並得開設圖書資訊素養相關課程。
二十九、應遵循國內外通用之書目標準,編製各類型資源目錄。
三 十、應研訂電子資訊資源取用相關政策。
三十一、應參與圖書資訊資源聯盟、連結電子資源、提供文件傳遞與遠距服務。
捌、經營管理
三十二、應訂定行政管理規則及服務規定。
三十三、為便利交流與利用,其圖書資訊之處理應採國內外通用標準。
三十四、館藏以集中典藏為原則,並應定期清點。
三十五、應定期進行館藏、讀者服務及技術服務之調查統計,實施績效評估。
三十六、應注重公共關係及社會服務,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刊載:《教育部公報》356 期(93.8.31),頁 3-4。
3.3 專科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2.07.29 專科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2 年 7 月 29 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 0920085123 號令訂定,自 92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適用範圍對象。
貳、設立
三、設立法令依據。
參、組織與人員
四、圖書館在學校之定位。
五、設圖書館委員會。
六、置主任。
七、人員職務。
八、依工作性質分置研究人員、職員。
九、員額編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專業人員。
十、應重視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繼續教育。
肆、經費
十一、應寬列圖書館各項經費。
十二、每年書刊資料費及業務費以占全校年度總預算百分之三為原則。圖書館至少應保留書刊資料 費百分之二十。
伍、圖書資訊資源
十三、應研訂館藏發展計畫,並注重館藏特色。
十四、應提供各項圖書資訊,以利教職員生獲取館內典藏及網路資源。
十五、應有基本館藏六萬冊(件),每一科之專門期刊以不得少於十五種為原則,電子資料庫種數至 少應有全校科別總數二分之一,館藏應逐年成長。
陸、建築與設施
十六、建築之規劃設計,得組織籌建委員會負責監督審議。
十七、宜位於校園之適中地點,需預留擴展空間。
十八、館舍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空間。
柒、服務
十九、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資源。
二十、應積極推展館際合作事宜,共建與共享。
二十一、應主動提供各項服務。
二十二、每週開放總時數以不少於七十二小時為原則。寒、暑假宜盡量開放。
二十三、應積極推展圖書資訊利用教育。
二十四、應舉辦圖書館導覽、參考工具、資料庫檢索、等相關教育活動。
二十五、應加強參考諮詢服務,輔導學生善於利用圖書資訊。
二十六、應協同教學,並得開設圖書資訊素養相關課程。
二十七、應遵循國內外通用之書目標準,編製各類型資源目錄。
二十八、應研訂電子資訊資源取用相關政策。
二十九、應參與圖書資訊資源聯盟、連結電子資源、提供文件傳遞與遠距服務。
捌、經營管理
三 十、依法應訂定行政管理及服務辦法。
三十一、圖書資訊之處理應採國內外通用標準。
三十二、館藏以集中典藏為原則,並應定期清點。
三十三、應定期進行館藏、讀者服務及技術服務之調查統計,實施績效評估。
三十四、專科學校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及社會服務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刊載:《教育部公報》344 期(92.8.31),頁 3-4。
3.4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2.01.24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23970 號令訂定,自 92 年 1 月 24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適用範圍對象。
貳、設立
三、設立法令依據。
參、組織人員
四、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
五、分組辦事,置組長及職員。
六、館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
七、組織圖書館委員會。
八、應參加圖書館專業團體、圖書館合作組織、圖書館輔導體系及資訊網路系統等。
肆、館藏發展
九、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
十、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等。
十一、應具備基本館藏計算公式。
十二、維持館藏量之合理成長,每年圖書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三、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自行報廢每年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
伍、館舍設備
十四、館舍及設備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設計、施工及佈置。
十五、館舍及設備得依標準公式設計。
十六、資訊系統,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設計、建置及維護。
陸、營運管理
十七、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營運計畫。
十八、應對其服務對象提供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並分項辦事。
十九、服務時間,每週以不得低於四十小時為原則,並得實施非上課日彈性開放。
二十、應依本法第八條訂定閱覽等相關規定。
二十一、接受定期業務評鑑,並應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二十二、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
二十三、利用教育實施方式有四。課程、協同教學、利用教育、成立社團。
捌、附則
二十四、得作為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9 期(92.3.31),頁 22-24。
3.5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3.11.01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 0930145550 號令訂定,自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適用範圍與對象。
貳、設立
三、職業學校應依本法第四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規定設立職業學校圖書館。
參、組織人員
四、依法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兼任之。
五、得依法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及職員。
六、館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或課程研習。
七、圖書館委員會得依職業學校法設立,由校長召集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八、應參加各種圖書館專業團體、合作組織、輔導體系及資訊網路系統等。
肆、館藏發展
九、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作為館藏發展之依據。
十、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等。
十一、應具備基本館藏之計算公式。
十二、每年圖書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五以上。
十三、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自行報廢每年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
伍、館舍設備
十四、館舍設備,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設計、施工及佈置。
十五、空間配置應標示明顯,依功能區分。
十六、資訊網路系統,應滿足圖書館自動化、讀者資訊檢索、符合書目資料交換標準之需求。
陸、營運管理
十七、應依職業類科性質及校務發展,建立特色及推動館際合作,擬定短、中、長程營運計畫。
十八、應對其服務對象提供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並分項辦事。
十九、服務時間每週以不得低於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開放時間可彈性調整。
二十、應訂定閱覽等相關規定。
二十一、接受定期業務評鑑,並經常自我評估改善。
柒、推廣及利用教育
二十二、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
二十三、利用教育實施方式主要的有八種。
捌、附則
二十四、得作為職業學校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刊載:《教育部公報》360 期(93.12.31),頁 3。
3.6 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1.01 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30 日教育部台(91)國字第 91136532 號令訂定,自 91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目的。
三、適用範圍對象。
四、基準要項以學校班級數為計算依據。
貳、設立
五、設立法令依據。
參、人員組織
六、圖書館配置員額及隸屬。
七、應設圖書館委員會。
八、館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
肆、館藏發展
九、館藏蒐集與選擇,應訂定館藏發展計畫。
十、館藏類型。
十一、基本館藏量及年增量計算公式。
十二、應訂購期刊,報紙種數。
十三、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每年在不逾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辦理報廢。
伍、館舍設備
十四、宜設於學校合適之地點,並以獨立設館、分層設區或專用教室設置為原則。
十五、館舍與設計,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十六、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安全等要項,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十七、電路設計及配管,應考量資訊科技應用之需要。
十八、閱覽桌面照度,應合於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Lux)。
十九、館舍與設計,應考量結構承載力。
二十、空間面積計算公式。
二十一、空間配置得依功能區分。
二十二、得依業務及實際需要備置器具設備。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三、應詳訂館內管理及作業程序,館藏資料應加以組織、整理。
二十四、館藏書目內容應符合書目資料著錄總則(CNS13227)之標準,書目資料交換應符合機讀編目 格式標準(CNS13226)之規定。
二十五、應訂定各項讀者服務規章。
二十六、營運規劃與設計應考慮教學與輔導學生等需要。
二十七、應提供資訊檢索,並指導學生使用網路資源。
二十八、應充分配合學校安排之閱讀課程,並提供閱讀及外借服務。
二十九、每週開放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三 十、應接受定期業務評鑑。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三十一、應結合學校及社區資源共同推行圖書館利用教育。
三十二、國民中學圖書館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途徑有四。
三十三、應積極辦理各項推廣活動,引導讀者利用圖書館。
三十四、得協助教師指導各班成立讀書會及班級書庫。
三十五、得協助各領域教師蒐集教學資源。
三十六、得視實際需要進行館際合作。
捌、附則
三十七、得作為國民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三十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基準另訂補充規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 期(91.12.31),頁 6-10。
3.7 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1.01 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30 日教育部台(91)國字第 91136532 號令訂定,自 91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法令依據。
二、目的。
三、適用範圍對象。
貳、設立
四、設立法令依據。
參、組織人員
五、組織員額與資格。
六、得分組辦事。
七、應設圖書館委員會。
八、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得於每一鄉鎮(市、區)擇一國民小學設置圖書資源中心。
肆、館藏發展
九、應訂定館藏發展計畫。
十、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等。
十一、館藏基準為圖書資料六千種或每生四十種以上,期刊十五種以上,報紙三種以上。每年館藏 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以上。
十二、應定期清點、淘汰不合時宜之館藏。
伍、館舍設備
十三、應依學校規模大小,以獨立建館、分層設區或專用教室設置圖書館為原則。
十四、宜設置於適中地點,方便師生使用。
十五、館舍與設備宜由圖書館委員會或學者專家規劃。
十六、設備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設置。
十七、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為閱覽、參考、資訊檢索、期刊、視聽等區。
十八、應依班級數設置合理教學空間,以利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
陸、營運管理
十九、營運應配合學校教育發展、支援教學、充實學生學習活動為目的。
二十、應提供閱讀、流通、參考諮詢及資訊檢索等服務,並協助課程發展。
二十一、附設幼稚園者,其館藏及服務應兼顧幼稚園師生需求。
二十二、每週開放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二十三、得訂定圖書館服務及管理規章。
二十四、應擬訂中長程、年度計畫。
二十五、應依相關技術規範辦理館藏之分類、編目、建檔、閱覽及檢索等,。
二十六、應採用自動化系統作業 二十七、應結合社教機構、社區資源。
二十八、得視業務需要招募志工。
二十九、應接受定期業務評鑑。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三 十、應結合親師生共同推行活潑多元之圖書館利用教育。
三十一、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
三十二、應積極辦理各項推廣活動。
捌、附則
三十三、可作為國民小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三十四、公、私立幼稚園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準用之。
三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定補充規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 期(91.12.31),頁 6-10。
3.8 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3.8.1 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3.8.2 大學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3.8.3 專科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3.8.4 高級中學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3.8.5 職業學校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 期(91.12.31),頁 10-13。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 年 7 月 28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 0930091775 號令訂定,自民國 93 年 7 月 28 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7 年 2 月 19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 0970018494C 號令修正,自民國 97 年 2 月 19 日起生效
十、大學圖書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刊載:《教育部公報》356 期(93.8.31),頁 3-4。
專科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29 日教育部台技(三)字第 0920085123 號令訂定,自 92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
九、專科學校圖書館員額編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專業人員。
刊載:《教育部公報》344 期(92.8.31),頁 3-4。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23970 號令訂定,自 92 年 1 月 24 日起生效。
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者擔任之。
刊載:《教育部公報》339 期(92.3.31),頁 22-24。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台技(一)字第 0930145550 號令訂定,自民國 93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
四、職業學校圖書館依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之專任教 師兼任之。
刊載:《教育部公報》360 期(93.12.31),頁 3。
4 技術規範 (暫時只要知道大要即可)
4.1 中國機讀編目格式...91.12.27 4.2 文獻分析機讀格式...91.12.27 4.3 數位圖書館標準規範
4.3.1 詮釋資料格式(Metadata)規範 ...91.12.27 4.3.2 資料數位化與命名原則規範 ...91.12.27 4.3.3 數位圖書館分散檢索協定 ...91.12.27
4.3.4 資訊檢索服務與協定(CNS-13416、Z39.50)規範 ...91.12.27 5. 圖書館組織條例或規程
5.1 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http://www2.ncl.edu.tw/bulletin/bulletin_09.asp 國家圖書館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29 年 10 月 16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刊國府公報渝字第 302 號
中華民國34 年 10 月 27 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刊國府公報渝字第 892 號
中華民國85 年 1 月 31 日總統華總字第 8500023530 號令修正名稱、全文 14 條(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刊 總統府公報第6077 號
第 一 條 隸屬部會及主要職掌。
第 二 條 分組辦事。
一、採訪組。
二、編目組。
三、閱覽組。
四、參考組。
五、特藏組。
六、資訊組。
七、輔導組。
八、研究組。
九、總務組。
第 三 條 首長、副首長任用職等與資格。
第 四 條 主任、館員任用職等與資格。
第 五 條 設人事室。
第 六 條 設會計室。
第 七 條 設政風室。
第 八 條 各職稱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九 條 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館。
第 十 條 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
第十一條 設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
第十二條 視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 第十三條 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5.1.1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87 年 11 月 6 日台(87)圖人字第 871966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1 年 3 月 20 日台(91)圖人字第 910007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職 掌
第 三 條 本館採訪組掌理事項:
第 四 條 本館編目組掌理事項:
第 五 條 本館閱覽組掌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館參考組掌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館特藏組掌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館資訊組掌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館輔導組掌理事項:
第 十 條 本館研究組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館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掌理事項:
第十二條 本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掌理事項:
第十三條 本館書目資訊中心掌理事項:
第十四條 本館總務組掌理事項:
第十五條 本館人事室掌理事項:
第十六條 本館會計室掌理事項:
第十七條 本館政風室掌理事項:
第 三 章 權 責
第十八條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第十九條 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第二十條 組(處、中心、室)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 (處、中心、室) 事務 第二十一條 秘書之權責如下:
第二十二條 本館編纂、編審、編輯、助理編輯、技正、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技士、助理設計 師、助理管理師、技佐、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本館設館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由館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定期召開顧問會議,由館長召集,出席人員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館得視需要,定期召開各專業諮詢委員會會議;由館長或各組(處、中心)主任召集,
出席人員如下:
第二十六條 本館設組 (處、中心、室) 會議,定期召開,以各單位主管及成員組織之,各單位主管為 主席,討論各單位業務、研究工作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5.1.2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國家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國際交換辦法
中華民國61 年 4 月 12 日教育部臺(61)參字第 8046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87 年 3 月 18 日教育部臺(87)參字第 87013217 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七條(原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辦理出版 品國際交換事項辦法),刊教育部公報第二七九期。
第 一 條 法令依據。
第 二 條 政府機關之出版品應視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實際需要提供作國際交換之用。
第 三 條 國內出版社或個人主動提供國際交換之作法。
第 四 條 國外交換單位提供之出版品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第 五 條 出版品寄遞方式。
第 六 條 交換出版品退回處理方式。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1.3 書目網路合作辦法 書目網路合作辦法
中華民國88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臺(88)參字第 88004462 號令訂定全文 9 條
第 一 條 法令依據。
第 二 條 主要任務。
第 三 條 合作館會議。
第 四 條 各館申請加入方式。
第 五 條 合作協議書。
第 六 條 合作館應遵循相關書目著錄及建檔標準規範。
第 七 條 負責書目網路系統之營運、研發及維護。
第 八 條 得與國內外各圖書館或資料中心進行合作及交流。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1.4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全國出版品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辦法
中華民國88 年 1 月 20 日教育部臺(88)參字第 88004460 號令訂定全文 7 條
第 一 條 法令依據。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第 三 條 界定出版品。
第 四 條 申請時機。
第 五 條 取得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資料之後續處理方式。
第 六 條 建檔供查詢、轉錄及下載等服務。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2 國立臺中圖書館組織規程 國立臺中圖書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7 年 7 月 30 日(補登)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43012C 號令
第 一 條 隸屬教育部,為四級機構。
第 二 條 掌理下列事項:
第 三 條 置館長一人,副館長一人。
第 四 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五 條 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中圖書館編制表
http://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qstr=aihggpjfgihjplomgjikmlliuninllinhnjlpiuojlpmuonkwmmnhmrnjnlmpnjjulpnfnnhnniopmkmonkiukkkgipjlkgijjoko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台參字第0970143012C 號(97.07.30),14 卷 145 期,97.07.31,頁 22450-22452
國立臺中圖書館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97 年 7 月 30 日(補登)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43012D 號令
第 一 條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館:
第 四 條 採編課掌理事項:
第 五 條 閱典課掌理事項:
第 六 條 推廣課掌理事項:
第 七 條 參考課掌理事項:
第 八 條 視聽教育課掌理事項:
第 九 條 輔導課掌理事項:
第 十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
第十一條 置人事管理員。
第十二條 置會計員。
第十三條 設黎明分館。
第十四條 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五條 發布日施行。
http://twinfo.ncl.edu.tw/tiqry/hypage.cgi?hyqstr=aihglinkcjkbedkkfqojicnkfpnfgpqmhnpbkepmhqlpkfprhxqhirpqhjqkkgpoiqqefqpriiphfiqmirqdjlpnevnfgcmreomagemser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台參字第0970143012D 號(97.07.30),14 卷 145 期,97.07.31,頁 22452-22453
臺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0 年 7 月 18 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 9007780000 號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法令依據。
第 二 條 隸屬局處及首長、副首長。
第 三 條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第 四 條 館員職稱。
第 五 條 設會計室。
第 六 條 設人事室。
第 七 條 設政風室。
第 八 條 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
第 九 條 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十 條 設館務會議
第十一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立圖書館編制表 6. 現行公務人員待遇
6.1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一) http://www.moea.gov.tw/~meco/dop/doc/fee.pdf
(請務必自行列印本表)
【內容精華】
1 圖書館法 圖書館法
中華民國90 年 1 月 1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9320 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 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 政府。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 為主要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 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 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 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 援學術研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 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 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 圖書館。
第 五 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館、專 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第 七 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第 八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 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推 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 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第 十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第 十一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展 等事宜。
第 十二 條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合 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 十三 條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 十四 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 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第 十五 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 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第 十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
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第 十八 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
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第 十九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第 二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刊載:《總統府公報》6377 期(90.1.17),頁 27-29。
2 輔導體系
2.1 圖書館輔導要點...91.12.27 圖書館輔導要點
中華民國91 年 12 月 27 日教育部台社(三)字第 0910166084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起生效。
一、為促進全國各類型圖書館健全發展,特依圖書館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圖書館輔導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中央主管機關設全國圖書館輔導會報,由教育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 員擔任總召集人,國家圖書館館長擔任執行長,職司全國圖書館輔導業務之策劃、督導暨協 調工作。
三、全國圖書館輔導體系以全國各類型圖書館為輔導對象,依行政管理系統設置,分別成立公共 圖書館輔導團、大學校院圖書館輔導團、技專校院圖書館輔導團、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國民 中小學圖書館輔導團、專門圖書館輔導團,辦理各該類型圖書館輔導事宜,必要時得分區輔導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圖書館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所轄圖書館輔導事宜。
四、各類型輔導團之組成如下:
(一)公共圖書館輔導團,由中央主管機關實際負責監督公共圖書館業務之司、處長召集並遴選 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二)大學校院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 任執行秘書。
(三)技專校院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 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四)高中高職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主任一人擔 任執行秘書。
(五)國民中小學圖書館輔導團,由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召集並遴選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局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六)專門圖書館輔導團,由國家圖書館副館長召集並遴選該類型圖書館館長一人擔任執行秘書 前項各類型輔導團置輔導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具圖書資訊學等專業 背景之學者、專家暨相關圖書館、專業團體及行政機關人員擔任,並得依需要置輔導員,分別 辦理專業諮詢及輔導實務。
第二項輔導委員及輔導員為無給職,但輔導工作期間得支差旅費、出席費,並酌給公假。
五、輔導方式以觀摩研討、教育訓練、業務訪視及編印輔導專刊等方式辦理;輔導內容由各類型輔 導團視當時社會環境及輔導對象之需求訂定。
六、各類型輔導團所需經費,由各輔導團按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編列。
第三點第二項輔導所需經費由各地方主管機關編列。
七、各類型輔導團之工作計畫另訂之。
八、私立公共圖書館及私立專門圖書館之輔導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刊載:《教育部公報》338 期(92.2.28),頁 9。
3 營運基準
3.1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1.10.28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 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編制、館藏量及建 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貳、設立
四、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謀求普遍利 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參、組織人員
五、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 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十人;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 五人為原則。
(四)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 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一人;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
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書記二人。
六、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民眾閱覽室、圖書巡迴車或巡迴站,其人員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 與管理。
七、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業務。
八、公共圖書館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遴聘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學者專家及地方熱心文教事 業人士組織之,就有關圖書館業務興革事項提供意見。
九、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 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院、圖書 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作 經驗者。
(二)行政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業人員處理業務者 屬之。
(三)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 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十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 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人員,並具二年以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 十二、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十三、公共圖書館之經費除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圖書資料購置費不得低於該館全年預 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肆、館藏發展
十四、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與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當地社區環境特性、一般 民眾教育程度、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十五、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刊、報紙、視障資料、視 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十六、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 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分館至少應有 圖書三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 (件);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至少應有二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 六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 冊(件);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四)鄉鎮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十七、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應有期刊一千種以上、縣市圖書館應有期刊三百種以上、鄉鎮圖 書館應有期刊三十種以上,期刊內容具典藏價值者應予裝訂保存。
十八、公共圖書館應備有適量報紙,並選擇適當者予以裝訂保存。
十九、公共圖書館館藏宜兼顧成人、青少年、兒童及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公立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其每年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三者,應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
伍、館舍設備
二十一、公立公共圖書館宜有完整及獨立服務空間,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並預留空地以備擴充、
綠化與停車之需;其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並配合業務需要及未來長期之發展。
二十二、公立公共圖書館之館舍由圖書館館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專業館員及相關機關人員等組成 小組共同規劃之。
二十三、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火、防水、耐震、通風、防潮、防蟲、採光、隔音、
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人體環境工學等要求,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四、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與館藏數量多寡定之,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三千平方公尺。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萬以上未達一百萬 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萬人以上者,宜有五千平方公尺。
(四)鄉鎮圖書館: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二十五、公共圖書館得依讀者服務、行政業務處理及文教活動等功能配置館舍空間。
二十六、公共圖書館得依服務需要,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等各項設備。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七、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利用教育及特殊讀 者等服務。
二十八、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週六、週日及夜間宜儘量開放。
二十九、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便利讀者利用。
三 十、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三十一、公共圖書館應推廣館際合作,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三十二、公共圖書館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經常舉辦各項推廣活動。
三十三、公共圖書館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三十四、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由總館集中辦理。鄉 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三十五、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量、閱覽、流通、參考諮詢、資訊檢索及推廣活動等各項統計,並 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三十六、公共圖書館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務品質。
三十七、公共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三十八、公共圖書館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三十九、公共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估並予改善。
柒、附則
四 十、本基準得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刊載:《教育部公報》336 期(91.12.31),頁 10-13。
3.2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93.07.28 大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93 年 7 月 28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 0930091775 號令訂定,民國 93 年 7 月 28 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7 年 2 月 19 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 0970018494C 號令修正,自民國 97 年 2 月 19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大學圖書館,指以大學校院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負責蒐集教學及研究資料,
提供圖書資訊服務,並適度開放予社會大眾使用之設施。
貳、設立
三、大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等相關規定設立大學圖書館。
參、組織與人員
四、大學圖書館為大學教學及研究資料之統一管理及服務單位,應參與校務、行政與教學相關會議,
規劃全校圖書資訊之整體發展與服務事宜。
五、大學設圖書館委員會,協助策劃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革事宜,其設置要點,由 各校另定之。
六、大學圖書館置館長,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圖書館業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及法令規定置秘書一 人至二人襄助之。
七、大學圖書館為辦理本法第九條之業務,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掌理組務。
八、大學得視教學及研究需要,於各校區或學院設分館、分部,置主任一人,承館長之命,掌理館務 九、大學圖書館依工作性質置職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研究人員。
前項職員人數應滿足本法第九條之業務推動。
十、大學圖書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專業人員。
前項所稱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 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曾修習大學校院開設之圖書資訊學科目(含推廣教育學分班)二十 學分以上,或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 訊學科目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並 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 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 (四)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圖書館專業工
作經驗者。
十一、大學圖書館應重視工作人員在職訓練及進修教育,提升服務品質。
肆、經費
十二、大學應寬列圖書館各項經費,以維持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其書刊資料費,應 由圖書館統籌編列及運用。
十三、大學圖書館每年書刊資料費及業務費應占全校年度總預算之一定比例,此預算總額不含建築 費、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圖書館並應保留書刊資料費一定比例,以充實一般性圖書資訊及 參考館藏。
伍、圖書資訊資源
十四、大學圖書館應研訂館藏發展計畫,並注重館藏特色,辦理圖書資訊徵集事宜,並應蒐集該校 出版品、教職員生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十五、大學圖書館應提供本法第二條所列之各項圖書資訊,以利教職員生獲取館內典藏及網路資源。
十六、大學圖書館應有基本館藏,包括各類通識教育、專業課程所需圖書、學術期刊、電子資料庫等。
館藏總數量各校應視發展方向、重點及特色,配合增設系所班及學生增長逐年成長。
陸、建築與設施
十七、大學圖書館建築之規劃設計,應就其業務需要及未來發展提出需求書,並得組織籌建委員會 負責監督審議。
十八、大學圖書館宜位於校園之適中地點,需預留擴展空間,建築與設施應力求實用、安全、美觀、
易於維護及節約能源,其設計應考量樓板載重量、空間與動線配置、業務運作及讀者利用之 安全與便利、資料量與服務對象之成長、特殊讀者及未來科技發展。
十九、大學圖書館館舍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為讀者服務、技術服務、推廣服務、行政管理、資訊系 統、公共設施等空間,建築規劃設計應考量適宜之各類空間樓板面積比例與相對位置及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