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合 資 格 學 校 3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合 資 格 學 校 3 "

Copied!
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檔 號 ︰ EDB(SDCT)1/P-620/3 Pt. 5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5 1 / 2 0 2 2 號 分 發 名 單 : 所 有 中 學 日 校 、 小

學 和 特 殊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的 校 監 / 校 長

副 本 送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2 0 2 2 年 3 月 )

摘 要

本 通 函 旨 在 通 知 各 中 學 日 校 、 小 學 、 特 殊 學 校 和 幼 稚 園 有 關 發 放 一 筆 過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的 詳 情 。

詳 情

2 . 2 0 1 9 冠 狀 病 毒 病 疫 情 持 續 , 近 日 確 診 個 案 屢 創 新 高 。 為 幫 助 學 校 應 對 疫 情 及 就 恢 復 面 授 課 堂 做 好 準 備, 教 育 局 特 為 全 港 開 辦 全 面 正 規 課 程 的 學 校 提 供 一 筆 過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 讓 學 校 添 置 與 防 疫 有 關 的 物 資, 或 購 買 與 清 潔 校 園 有 關 的 服 務 及 物 資 , 以 及 支 付 與 學 生 接 種 疫 苗 安 排 相 關 的 開 支 ( 例 如 安 排 交 通 工 具 接 載 學 生 往 返 接 種 疫 苗 地 點 ) 。

合 資 格 學 校

3 . 所 有 提 供 全 面 正 規 課 程 的 學 校( 包 括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設 有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 以 下 統 稱 為 幼 稚 園 ) 、 官 立 學 校 、 資 助 學 校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 、 英 基 學 校 、 國 際 學 校 、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 私 立 小 學 和 私 立 日 間 中 學 ) 均 可 獲 發 這 項 津 貼 。

津 貼 額

4 .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為 一 筆 過 的 撥 款 津 貼 , 津 貼 額 如 下 : ( i ) 幼 稚 園 —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6 6 名

或 以 下 半 日 制 學 生 可 獲 1 5 , 0 0 0 元 ( 一 名 全 日 制 學

(2)

2

生 作 兩 名 半 日 制 學 生 計 算 ) ; 6 7 名 或 以 上 可 獲 2 2 , 5 0 0 元1。 沒 有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則 每 校 可 獲 1 8 , 7 5 0 元 。

( i i ) 官 立 學 校 、 資 助 學 校 ( 包 括 特 殊 學 校 )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 按 2 0 2 1 / 2 2 學 年 的 核 准 班 級 數 目 , 1 1 班 或 以 下 可 獲 2 2 , 5 0 0 元 ; 1 2 班 至 2 3 班 可 獲 3 0 , 0 0 0 元 ; 2 4 班 或 以 上 可 獲 3 7 , 5 0 0 元

( i i i ) 特 殊 學 校 的 宿 舍 部 — 按 2 0 2 1 / 2 2 學 年 的 核 准 宿 額 , 宿 額 少 於 4 0 個 可 獲 4 5 , 0 0 0 元 ; 4 0 至 6 0 個 可 獲 6 0 , 0 0 0 元 ; 6 1 個 或 以 上 可 獲 7 5 , 0 0 0 元 。

( i v ) 私 立 中 小 學 ( 包 括 提 供 全 面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國 際 學 校、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及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轄 下 的 學 校 ) — 每 所 學 校 可 獲 3 0 , 0 0 0 元 。

註 : 同 時 開 辦 小 學 部 及 中 學 部 的 特 殊 學 校( 包 括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轄 下 的 特 殊 學 校 ) 作 一 所 學 校 計 算 ; 其 他 同 時 開 辦 中 小 學 部 的 學 校 作 兩 所 學 校 計 算 ; 若 同 一 學 校 在 多 於 一 個 地 點 營 辦 , 作 一 所 學 校 計 算 。

撥 款 安 排

5 . 官 立 學 校 方 面,有 關 津 貼 會 以 預 算 撥 款 形 式 撥 入 官 立 學 校 一 個 指 定 用 戶 帳 號 。 接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學 校( 包 括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資 助 學 校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 直 資 學 校 及 英 基 學 校 ), 津 貼 會 直 接 存 入 學 校 收 取 教 育 局 津 貼 的 銀 行 帳 戶 , 預 計 最 早 可 於 2 0 2 2 年 3 月 發 放 。 學 校 無 需 提 交 申 請 。

6 . 私 立 中 小 學( 包 括 提 供 全 面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國 際 學 校 、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須 填 妥 附 錄 1, 選 擇 以 自 動 轉 帳 方 式( 曾 於 2 0 2 0 年 獲 發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的 學 校 適 用 ) 或 劃 線 支 票 形 式 , 收 取 是 次 津 貼 。 如 學 校 選 擇 以 劃 線 支 票 形 式 收 取 是 項 津 貼 , 學 校 須 提 供 津 貼 收 款 人 姓 名, 而 津 貼 收 款 人 姓 名 須 與 學 校 名 稱 完 全 相 符 。 如 津 貼 收 款 人 姓 名 與 學 校 名 稱 不 相 同 , 學 校 須 同 時 填 妥 附 錄 2 ( 附 錄 1 和 附 錄 2 的 電 子 版 本 均 可 在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 h t t p s : / / w w w . e d b . g o v .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 預 防 傳 染 病 在 學 校 傳 播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2 0 2 2 年 3 月 ) ) 。 學 校 須 於 2 0 2 2 年 3 月 1 1 日 或 之 前 將 填 妥 之 附 錄 1 及 附 錄 2( 如 適 用 ),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適 用 ), 郵 寄 到 「 香 港

1 教 育 局 會 按 幼 稚 園 2 0 2 2 年 3 月 份 暫 發 單 位 資 助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 不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的 學 生 ) 釐 定 發 放 的 資 助 金 額 。 即 使 幼 稚 園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其 後 有 所 調 整 , 已 發 放 的 津 貼 額 亦 會 維 持 不 變 。

(3)

3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教 育 局 學 校 發 展 分 部 中 央 1 組 」 , 信 封 上 註 明 「 申 請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 或 放 入 設 於 政 府 總 部 2 樓 職 員 入 口 外 的 教 育 局 「 申 請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投 遞 箱 內 。 預 計 最 早 可 於 本 年 3 月 底 發 放 有 關 津 貼 。

7 .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無 需 提 交 任 何 申 請,津 貼 會 直 接 存 入 學 校 的 銀 行 帳 戶。至 於 沒 有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亦 無 需 提 交 任 何 申 請 , 津 貼 會 透 過 自 動 轉 賬 存 入 學 校 收 取 第 六 輪 「 防 疫 抗 疫 基 金 」 下 一 筆 過 津 貼 的 銀 行 帳 戶 。 學 校 如 不 欲 領 取 此 津 貼 , 則 須 於 2 0 2 2 年 3 月 1 1 日 或 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所 屬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如 學 校 之 前 沒 有 獲 發 第 六 輪 「 防 疫 抗 疫 基 金 」 下 一 筆 過 津 貼 , 或 需 要 更 改 有 關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 須 交 回 已 填 妥 的 附 錄 3 。 如 學 校 使 用 的 銀 行 戶 口 與 學 校 名 稱 與 之 前 填 交 的 有 所 不 同 ,則 須 一 併 填 妥 附 錄 3 a, 並 夾 附 有 關 資 料 和 表 格 。( 附 錄 3 和 附 錄 3 a 的 電 子 版 本 均 可 在 教 育 局 網 頁 下 載 : h t t p s : / / w w w . e d b . g o v . h k >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 一 般 行 政 > 有 關 學 校 > 預 防 傳 染 病 在 學 校 傳 播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2 0 2 2 年 3 月 ) ) 。 學 校 須 於 2 0 2 2 年 3 月 1 1 日 或 以 前 向 所 屬 的 學 校 發 展 組 /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交 回 已 填 妥 的 上 述 文 件 正 本 。

8 . 本 局 提 醒 學 校 , 在 購 買 有 關 物 品 或 服 務 時 , 須 參 照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4 / 2 0 0 3 號「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內 有 關 的 注 意 事 項 行 事 。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依 循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4 / 2 0 1 3 號

「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 及 「 資 助 學 校 採 購 程 序 指 引 ( 2 0 1 3 年 4 月 ) 」的 採 購 程 序。官 立 學 校 則 須 遵 守 現 行 教 育 局 內 部 通 告 所 載 的 採 購 及 供 應 程 序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亦 須 依 循 資 助 學 校 的 採 購 程 序 或 獲 其 校 董 會 / 法 團 校 董 會 批 准 的 校 本 採 購 政 策 和 程 序 。 英 基 學 校 依 照 其 既 定 的 採 購 程 序 。

9 .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則 必 須 依 循 教 育 局 最 新「 幼 稚 園 採 購 程 序 指 引 」 的 採 購 程 序 。 至 於 沒 有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在 購 置 有 關 物 品 及 服 務 時 , 則 必 須 依 從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 6 / 2 0 1 3 號 「 幼 稚 園 收 取 費 用 、 售 賣 教 育 用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 附 錄 2 有 關 採 購 物 品 和 服 務 的 程 序 ( 請 參 閱 附 錄 4 ) 。 其 他 學 校( 包 括 私 立 學 校 及 國 際 學 校 )亦 應 採 用 附 錄4 的 採 購 程 序 。 財 務 及 會 計 安 排

1 0 . 所 有 學 校 須 為 這 項 津 貼 另 設 一 個 獨 立 的 分 類 帳,以 妥 善 記 錄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的 收 支 項 目 。 所 有 帳 簿 、 收 據 、 支 款 憑 單 及 發 票 等 必 須 由 學 校 保 存 至 少 7 年 , 以 作 會 計 及 審 核 用 途 。 學

(4)

4

校 應 遵 照 本 局 發 出 要 求 學 校 提 交 經 審 核 周 年 帳 目 的 有 關 通 函 及 附 件 的 規 定 , 編 製 分 類 帳 目 和 周 年 帳 目 。 如 有 需 要 , 教 育 局 可 要 求 學 校 ( 包 括 各 類 私 立 學 校 )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查 核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的 使 用 。 學 校 須 確 保 有 效 運 用 這 項 津 貼 , 全 數 用 於 添 置 與 防 疫 有 關 的 物 資 , 購 買 與 清 潔 校 園 有 關 的 服 務 及 物 資 , 以 及 支 付 與 學 生 接 種 疫 苗 安 排 相 關 的 開 支 。 如 學 校 並 非 按 照 本 通 函 所 載 的 使 用 範 圍 使 用 該 筆 津 貼, 或 在 需 查 核 時 學 校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 學 校 須 歸 還 所 獲 津 貼 予 教 育 局 。

1 1 . 資 助 學 校 須 注 意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 不 屬 於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營 辦 津 貼 」 ) 或 「 擴 大 的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 如 津 貼 出 現 不 敷 之 數 , 資 助 學 校 可 適 當 地 運 用 營 辦 津 貼 / 擴 大 的 營 辦 津 貼 的 盈 餘 以 作 補 貼 ; 按 位 津 貼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則 可 分 別 使 用 學 費 津 貼 及 直 資 津 貼 的 盈 餘 作 補 貼 。 如 補 貼 後 仍 有 不 敷 之 數 , 學 校 須 以 學 校 經 費 / 非 政 府 經 費 補 貼 。 至 於 官 立 學 校 , 如 有 需 要 , 可 調 撥 擴 大 的 科 目 及 課 程 整 筆 津 貼 的 餘 額 以 作 補 貼 。 參 加 幼 稚 園 教 育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可 使 用 計 劃 下 基 本 單 位 資 助 中 不 屬 於 教 學 人 員 薪 酬 部 分 的 資 助 及 / 或 學 校 經 費 以 支 付 不 敷 之 數 。 至 於 其 他 學 校 , 如 津 貼 出 現 不 敷 之 數 , 學 校 可 用 相 關 的 政 府 資 助 ( 如 適 用 ) 或 學 校 經 費 補 貼 。 所 有 學 校 不 得 將 這 項 津 貼 的 撥 款 / 餘 款 調 往 其 他 帳 項 。

1 2 . 學 校 可 於 2 0 2 3 年 8 月 3 1 日 或 以 前 使 用 這 項 津 貼 , 並 於 2 0 2 3 年 1 0 月 3 0 日 或 以 前 填 妥 並 交 回 附 錄 5 「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運 用 報 告 」。 如 截 至 2 0 2 3 年 8 月 3 1 日「 防 疫 特 別 津 貼 」仍 有 餘 款 , 須 交 還 政 府 。 詳 情 將 另 行 通 知 有 關 學 校 。

查 詢

1 3 . 如 有 查 詢,請 與 學 校 所 屬 的 高 級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或 高 級 服 務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李 錦 光 代 行 2 0 2 2 年 2 月 2 8 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符合資格條件之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 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及全職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如

A1.為有效運用學習資源,目前本校學生可修習雙主修、輔系、預修生資格個數 合計為 1

學校(包括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及幼兒中心,小學及中學)可自行邀 請參與「疫苗資助計劃非診所場地」的醫生到校向合資格人士提供疫苗外展 接種服務。提供於非診所場地

(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數學系學士班四年級以上,且具本校中等師資 類科正式教育專業課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於申請截止日前已正 式錄取本校數學系 111 學年度碩士班入學資格,且確定於 111 學 年度第

3.以學生在校全年級成績百分比較小者優先推薦,得分學群推薦符合資格

a.符合繁星推薦資格之高級中等學校,全程就讀同一所高中,修滿高 一、高二各學期之應屆畢業生,且高中前四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全

第十二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 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 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 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 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 成 績 以 鑑 定 之 分 數 登 錄 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