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令
中華民國102 年 2 月 7 日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200043862 號
修正「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選手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 效。
附修正「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選手補助要點」
署 長 何卓飛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選手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 年 6 月 23 日體委競字第 09800148591 號令發布訂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 年 4 月 15 日體委競字第 09900079583 號令發布訂定 教育部體育署102 年 2 月 7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0200043862 號令發布修正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及亞洲運動會
(以下簡稱亞運)培訓選手,全心投入訓練,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補助事項,依本要點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署主管其他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申請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者。其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受補助人:指前款申請人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補助清冊如附件二。
(三) 協會:指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且具有各該運動種類或項目之國際運動總會對口性質者。
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
(一) 協會遴選而經本署核定之亞奧運培訓選手或儲訓選手。
(二) 因亞奧運培訓需要之陪練選手而經協會提出申請經本署核定者。
四、補助支給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 零用金:自實際培訓日起,覈實核發。其支給基準如附件三。
(二) 交通補助費:每人每月覈實核支新臺幣三千五百元整。
(三) 生活津貼。
五、生活津貼支給方式如下:
(一) 培訓選手已畢業(或退役)而未就業者,每人每月核發生活津貼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 培訓選手經服務單位同意辦理留職停薪者,每月得依其本職實領薪資(不含兼職兼課所 得)核發津貼或支領生活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元整。但不得與服務單位給與或補助重 複支領。
生活津貼自實際參與培訓日起,覈實核發。
培訓選手支領生活津貼者,亦得同時支領零用金及交通補助費。
因本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場地限制而經本署准予營外培訓 者,得依本要點規定支給生活津貼,並接受本署國訓中心監督管理。其經檢視培訓成績未達 預期目標者,得停止核發生活津貼。
六、 零用金及交通補助費支領對象,包含培訓選手、儲訓選手及陪練選手;生活津貼支領對象,
僅限培訓選手(不含儲訓選手及陪練選手)。
零用金及生活津貼自實際參與培訓日起核計,培訓選手應檢附其訓練日誌作為核發憑 據,其請事假每月超過二日者,均依超過日數扣除零用金及生活津貼。但其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各該協會檢齊相關資料送本署專案審辦。
交通補助費自參與培訓日起核計,其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其未滿十五日者,以 半個月計。
七、 受補助人為培訓選手(不含儲訓選手及陪練選手)本職為正式受聘公教人員而有支付代課鐘 點費或代理職缺費用之必要者,得由各該受補助人任職單位出具證明,報本署核定後,逕行 覈實補助各該所屬單位。
前項代課鐘點費限基本教學時數,不含超支鐘點時數;其代理職缺費用限基本薪資及各 該機關學校符合各該法令規定支應之附屬給與。但不含績效獎金及其他費用。
八、 申請人為培訓選手(不含儲訓選手及陪練選手)未能參與集中訓練而以分區、分站或留原有 單位訓練者,不予核給各該補助費用。但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各該協會檢齊相關資料配合 申請人之申請,報本署專案審辦。
九、 培訓選手(含儲訓選手及陪練選手)依本要點規定支領各該補助費用者,均應接受本署或國訓 中心相關規定監督管理。其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或減少其補助。
十、受補助人應依相關稅法規定配合辦理扣繳等相關事宜。
十一、 本要點修正前已依本要點規定支領而其支領優於本要點修正後規定者,依原支領規定辦理。
附件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選手補助申請表
申請人
姓名 隊別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參加培訓別
□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其他
培訓身分
□培訓選手
□儲訓選手
□陪練選手
調訓期間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實際報到
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 切結聲明
申請人獲核定經費補助後,而相關申請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者,申請人切結保證退 還補助款項全部。
此致 教育部體育署
申請人簽章 訓練組 副主任 主任
註: 申請人報到當日應即填寫本表,報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訓練組,俾據以依 規定受理相關經費補助。
附件二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培訓選手○○培訓隊選手補助清冊【新臺幣元】
次
序 職稱 姓名 零用金 交通 補助費
國際賽會名稱 生活津貼資格
合計 核支日期
核發類別 金額 金額 金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三
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選手零用金支給基準表(新臺幣元)
賽會 階段區分 培訓選手 儲訓選手 陪練選手
亞洲 運動
會
第一階段培訓 6,000
4,000 3,000 第二階段培訓 9,000
第三階段 總集訓
一般選手 12,000
0 4,000 特殊優秀選手 15,000
奧林 匹克 運動
會
取得奧運 參賽資格前
一般選手 6,000
4,000 3,000 特殊優秀選手 15,000
已取得奧運參賽 資格者
一般選手 12,000 特殊優秀選手 18,000
奧運總集訓 一般選手 15,000
0 4,000 特殊優秀選手 21,000
賽會名稱
名次
獲得下列最近一屆國際賽會成績者加發零用金
綜合性運動賽會 單項正式錦標賽
奧林匹克
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世界大學
運動會 東亞運動會 世界錦標賽 亞洲錦標賽 第1 名 20,000 10,000 5,000 3,000 10,000 3,000 第2 名 15,000 5,000 3,000 2,000 5,000 2,000 第3 名 10,000 3,000 2,000 1,000 3,000 1,000
備註
一、 「特殊優秀選手」由各該協會提出各該選手實力分析且經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定 者為限。
二、 「總集訓」核給原則,以經本署確認為亞奧運代表隊之選手得依上開基準核發。其未確認為代 表隊選手前,仍以總集訓前一階段零用金基準核發。其尚未確認為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 運)代表隊選手期間者於總集訓期間仍領取「第 2 階段」選手零用金;其尚未確認為奧林匹克 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代表隊選手前總集訓期間者,則領取「取得奧運參賽資格」零用金。
三、獲得最近一屆國際賽會成績加發零用金者,得擇優加發,以激勵培訓選手奮發上進。
四、 培訓選手(不含儲訓選手及陪練選手)培訓期間,參加並獲得上表所列賽會前三名選手,於賽 會終了之次月起,每月分別加發零用金。其核計實例如下:
(一) 亞運培訓 A 選手,於亞運培訓期間,獲世界錦標賽(以下簡稱世錦賽)第 2 名成績,自上列 賽會終了之次月起,除每月核定新臺幣(金額下同)6,000 元零用金外,另再加發零用金 5,000 元(世錦賽第 2 名成績),自其後合計應支給零用金為 11,000 元。
(二) 奧運培訓 B 選手,具已取得奧運參賽資格且經評估為特殊優秀選手資格,而於奧運培訓期間 獲東亞運動會(以下簡稱東亞運)第 1 名成績,自上列賽會終了之次月起,除每月核定 18,000 元零用金外,另再加發零用金 3,000 元(東亞運第 1 名成績),自其後合計應支給零 用金2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