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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多元入學方案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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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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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多元入學方案修正規定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宜,特訂定 本方案。

二、 目標:

(一) 促進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五育均衡發展,提升國中適性教學品質。

(二) 鼓勵學生學習動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機會。

(三) 尊重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招生自主,協助學校發展特色。

三、 本方案所稱多元入學,指取得國中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依下列方式之一 進入學校就讀:

(一) 免試入學:

1. 免試就學區為全國一區,係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願等,選擇進入學 校就讀。

2. 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彙編 訂定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作業及彙整所屬各區學校錄取名冊。

3. 招生名額: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至少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

4. 辦理方式:

(1)五專聯合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訂定五專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並經本部備查 後實施。

(2)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該 科(組、班)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 目及模式,應納入五專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3)比序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 之一。

(4)學生經依規定比序,仍超額時,不予抽籤,並依下列方式全額錄取:

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科(組、班),其免試入學超額部分,

由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核定名額百分之五以內移列調整;調整後仍 超額者,報本部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未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學校科(組、班),逕報本部核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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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5)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本部核准,辦理續招。

(二) 特色招生入學:

1. 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 生之學校就讀。

2. 招生名額: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學校核定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五,未招 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經本部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 間辦理續招。

3. 辦理方式:

(1)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相關類科,得參 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 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2) 考試分發入學:

學校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辦理單獨或聯 合招生。

學科測驗分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並得擇科、併科測驗 或加權計分。

4. 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

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5. 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經評鑑優良之學校以科(組、班)為規劃,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 內容含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 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 預期成果。

(2)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申請,並經同意 後辦理。

(3)本部應成立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其成員包括本部、

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教育學者專家(包括課程、測驗專家)、學校、家 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本部應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 校及名額。

(5)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特色招生辦理成果報本 部備查。

(6)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年度仍擬辦理特 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依據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 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 或招生科(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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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種入學管道辦理之時間,規定如下:

(一) 免試入學:

1. 免試入學:於每年六月至七月辦理。

2. 續招:免試入學辦理後有餘額時,其續招作業,應與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之 分發同時辦理或之後辦理。

(二) 特色招生入學:

1. 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於每年六月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 到後之科(組、班)有餘額時,經本部核准者,得至開學前辦理續招。

2. 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七月辦理考試,並至遲於當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報到,

規定如下:

(1)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2)參加免試入學或甄選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 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內,以書面聲明放棄後,始得參加續招或特色招生考 試分發入學。

五、 各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十五,免試入 學名額比率,包括第三點自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名額移列調整之名額比率。為 因應名額比率調整需要,學校應於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招生簡章中載明名額比 率調整事項之公告時限。

六、 各校應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依本方案相關規定規劃辦理各種入學方式招生事項,

並將學校基本簡介資料、招生科(組、班)及名額、資格條件等招生資料,按其招生 方式,彙編成各種入學方式招生簡章,由各種招生委員會公告之。

七、 學校應聯合成立各種招生委員會,辦理各種入學等招生工作,各招生委員會均應 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八、 特種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九、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得由學校以聯合或個別 方式提供若干招生名額,與高級中等學校各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共同辦理免試 入學作業。

十、 本方案所定各招生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十一、 依本方案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其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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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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