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辦理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實施計畫 一、目 的:為落實傳統影戲藝術之推廣,以學校及社區為據點,融入藝
術課程,結合社團活動,獎勵師生及民眾一起從事皮(紙)
影偶製作,藉比賽活動呈現推廣傳承效果。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全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及比賽時間、地點:
1.報名方式:請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9 日前(依郵戳為 憑),將報名表傳真或郵寄至高雄市皮影戲館(820 高雄市岡山區岡 山南路 42 號,傳真:07-6250404,電話:07-6262620 轉 2803 施郁 芬小姐)。
2.領隊會議:105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時於高雄市皮影戲館。
3.刻偶(紙)比賽:105 年 9 月 28、29、30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 於高雄市皮影戲館或岡山文化中心。
4.刻偶(皮)及其他類材質比賽:
(1)社會組青年組:105 年 10 月 1 至 10 月 2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於高雄市皮影戲館。
(2)高中職(含)以下學生組:105 年 10 月 3 日至 10 月 4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於高雄市皮影戲館。
(二)評審:105 年 10 月 13 日。
(三)退件:105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月 31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於高 雄市皮影戲館服務台(需自行至皮影戲館領回)。
四、比賽組別:
(一)社會青年組
(二)高中職組 (三)國中組
(四)國小高年級組
(五)國小中年級組
(六)國小低年級組 五、比賽類別:
(一)不限主題自由創作類:
1.紙偶組:僅國小及國中組。
2.皮偶組
3.其他類材質組
(二)即席指定主題創作類:主辦單位於比賽當日以生、旦、丑 3 主題中,
抽籤指定主題,由參賽者依指定主題創作。
1.紙偶組:僅國小及國中組。
2.皮偶組
3.其他類材質組 六、獎勵辦法:
(一)不限主題自由創作類:均頒發高雄市政府獎狀乙紙,以茲鼓勵。
組別 名次 獎金(品) 數量
紙偶組
第 1 名 3,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第 2 名 2,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第 3 名 1,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2 名
佳作 獎品乙份 數名
皮 偶 組 與 其 他 類 材 質 組 (2 組)
第 1 名
5,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8,000 元(社會青年組、高中職組)
第 2 名
3,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6,000 元(社會青年組、高中職組)
第 3 名
2,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2 名 3,000 元(社會青年組、高中職組)
佳作 獎品乙份 數名
(二)即席指定主題自由創作類均頒發高雄市政府獎狀乙紙,以茲鼓勵。
組別 名次 獎金 數量
紙偶組
第 1 名 5,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第 2 名 3,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第 3 名 2,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2 名
佳作 獎品乙份 數名
皮 偶 組 與 其 他 類 材 質 組 (2 組)
第 1 名
8,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10,000 元(社會青年組、高中職組)
第 2 名
6,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名 8,000 元(社會青年組、高中職組)
第 3 名
3,000 元(國中組、國小高年級、中
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2 名 5,000 元(社會青年組、高中職組)
佳作 獎品乙份 數名
(三)社會青年組中,參賽者若有教職員工生得第 1-3 名,可分別記功乙 次、嘉獎兩次及嘉獎乙次;學生部分,則由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 定予以敘獎。
(四)指導老師請依下列額度敘獎:
1.第一名(視同特優):指導老師予以記功乙次。
2.第二名(視同優等):指導老師予以嘉獎兩次。
3.第三名(視同甲等):指導老師予以嘉獎乙次。
4.佳作(視同第四名):指導老師獎狀乙紙。
備註:每名老師限指導 2 組,每組限 1 名指導獎
(五)前列人員參加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但指 導教師得以 2 組為限;已核予著作分數者,則不再另予行政獎勵。
七、比賽辦法:
(一)報名時,繳交「報名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每人最多可參 與 2 類,同一時間不得重複參與不同類別比賽)。
(二)比賽當日須於上午 8 時 40 分完成報到手續,遲到者一律不予受理。
(三)紙偶及皮偶參賽偶均要雙面塗色始計分,紙偶組護膜否均可。
(四)比賽當天學生組參賽者需出示在學證明,違反本計畫規定,非比賽 者本人者,經舉發查證屬實,不予計分,並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 件以備查驗。若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帶,且經舉發後 1 小時之內未 能補繳驗正,則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 件)。
(五)比賽會場不得使用手機,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違者不予記分。
(六)取消資格:賽前發現冒名頂替參賽者,則取消參賽資格;事後發現 並查證屬實,取消成績,並報所屬學校。
(七)刻偶(紙)比賽(1 日),所需之西卡紙(不得自行攜帶任何替代 品),由主辦單位提供,其餘工具及彩色筆由參賽者自備。
(八)皮偶及其他類材質製作參賽者於比賽期間(2 日內)完成,現場提 供工具及顏料(亦可自備),並由主辦單位每日紀錄參賽者刻偶進 度,比賽期間之作品不得攜出場外,否則以棄權論。
(九)參賽人員依據主辦單位安排之座位入座,作品完成後交工作人員換 取收件領據為憑。
(十)本項比賽一律不得攜帶任何設計圖稿進入比賽會場,違者即取消比 賽資格。
(十一)比賽作品內容主辦單位擁有拍攝、錄製、公播與出版權。
九、附註:
(一)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參賽類別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評審工作。
(二)成績未臻水準者,各獎項得以從缺。
(三)由主辦單位依參賽名冊提供午餐及保險(若為公務人員則不再辦 理本項保險)。凡外縣市(含台南以北,含屏東以南、東部、離島 等區)之參賽者酌予補助交通費用最高新台幣 500 元整(依實核銷
),補助人數 20 人為上限,以報名時間順序為依據,額滿為止。
(四)主辦單位對參賽作品有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而遭 損壞時,不負賠償責任。
(五)比賽作品請至原報名地點憑據領回,逾期未領取者,由主辦單位 逕寄至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六)報名資料即日起請至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http://khm.gov.tw)、
皮影戲館網站(http://kmsp.khcc.gov.tw)下載。
(七)得獎作品依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辦理。(如附 件)
(八)評分內容包括:造型 35%、色彩 20%、雕刻 20%、操作點 25%(總分 100%)。
(九)凡參加比賽相關人員(含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請各教育局 (處)、學校依權責及實需要給予公假登記(課務自理),不另發給 請假證明(名額如下):
1.領隊會議每校 1 人。
2.比賽:每 5 位參加學生由 1 位指導老師帶隊(含相關行政人員), 每隊至多 3 人。
(十)曾獲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皮(紙)影戲團經費補助之校園扶植團隊,均 有義務報名參與「雕光見影-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暨表演比 賽」,無故未參加者,列入校園扶植團隊之考核,做為未來經費補 助額度之參考。
(十一)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攝製比賽實況,與 製作光碟、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 揮推廣教育功能。
(十二)比賽期間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任何問題導致比賽無法進 行,主辦單位保有終止、修改計畫內容之權利。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不限主題自由創作類紙偶組報名表 編號 ※(免填) 參加組別 □國中組
國小組:□低 □中 □高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就讀)學校
、就讀年級、班級
學校住址(請寫 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 (公) (宅)
指 導 老 師
姓 名 聯絡電話
(以上資料於報名時填寫清楚,並作為敘獎之依據)
作品名稱 長度(公分) 寬度(公分)
……….
作 品 收 據
茲收到 君紙偶作品乙件,說明如下:
一、組 別:
二、作品名稱:
以上作品確實照收無訛。 此致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註:一、所有作品均由主辦單位給據為憑。
二、有※記號欄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不限主題自由創作類皮偶組報名表
編號
※(免填)
參加組別
□社會青年組〈含教職員 大專院校〉
□高中職組
□國中組
國小組:□低 □中 □高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單位(就讀學
校)、就讀年級班級
學校(單位)住址
(請寫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公) (宅)
指 導 老 師(社會青年組不填寫)
姓 名 聯絡電話
(以上資料於報名時填寫清楚,並作為敘獎之依據)
作品名稱 長度(公分) 寬度(公分)
……….
作 品 收 據
茲收到 君皮偶作品乙件,說明如下:
一、組 別:
二、作品名稱:
以上作品確實照收無訛。 此致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註:一、所有作品均由主辦單位給據為憑。
二、有※記號欄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不限主題自由創作類其他材質組報名表
編號
※(免填)
參加組別
□社會青年組〈含教職員 大專院校〉
□高中職組
□國中組
國小組:□低 □中 □高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單位(就讀學
校)、就讀年級班級
學校(單位)住址
(請寫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公) (宅)
指 導 老 師(教師組、社會組不填寫)
姓 名 聯絡電話
(以上資料於報名時填寫清楚,並作為敘獎之依據)
作品名稱 長度(公分) 寬度(公分)
……….
作 品 收 據
茲收到 君其他類材質偶作品乙件,說明如下:
一、組 別:
二、作品名稱:
以上作品確實照收無訛。 此致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註:一、所有作品均由主辦單位給據為憑。
二、有※記號欄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即席指定主題創作類紙偶組報名表 編號 ※(免填) 參加組別 □國中組
國小組:□低 □中 □高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就讀)學校
、就讀年級、班級
學校住址(請寫 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 (公) (宅)
指 導 老 師
姓 名 聯絡電話
(以上資料於報名時填寫清楚,並作為敘獎之依據)
作品名稱 長度(公分) 寬度(公分)
……….
作 品 收 據
茲收到 君紙偶作品乙件,說明如下:
一、組 別:
二、作品名稱:
以上作品確實照收無訛。 此致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註:一、所有作品均由主辦單位給據為憑。
二、有※記號欄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即席指定主題創作類皮偶組報名表
編號
※(免填)
參加組別
□社會青年組〈含教職員 大專院校〉
□高中職組
□國中組
國小組:□低 □中 □高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單位(就讀學
校)、就讀年級班級
學校(單位)住址
(請寫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公) (宅)
指 導 老 師(教師組、社會組不填寫)
姓 名 聯絡電話
(以上資料於報名時填寫清楚,並作為敘獎之依據)
作品名稱 長度(公分) 寬度(公分)
……….
作 品 收 據
茲收到 君皮偶作品乙件,說明如下:
一、組 別:
二、作品名稱:
以上作品確實照收無訛。 此致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註:一、所有作品均由主辦單位給據為憑。
二、有※記號欄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即席指定主題創作類其他類材質組報名表
編號
※(免填)
參加組別
□社會青年組〈含教職員 大專院校〉
□高中職組
□國中組
國小組:□低 □中 □高 個 人 資 料
姓 名 出生
年月日
身分證 字號 服務單位(就讀學
校)、就讀年級班級
學校(單位)住址
(請寫郵遞區號)
聯絡電話(公) (宅)
指 導 老 師(教師組、社會組不填寫)
姓 名 聯絡電話
(以上資料於報名時填寫清楚,並作為敘獎之依據)
作品名稱 長度(公分) 寬度(公分)
……….
作 品 收 據
茲收到 君其他類材質偶作品乙件,說明如下:
一、組 別:
二、作品名稱:
以上作品確實照收無訛。 此致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註:一、所有作品均由主辦單位給據為憑。
二、有※記號欄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參加人員保險名冊
*各類各組比賽,因為比賽時間不同,請各書寫一張,謝謝您!
學校名稱:
參賽
組別 姓 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出 生 年月日
備 註
各類各組比賽,因為比賽時間不同,請各書寫一張,謝謝您!
學校指導老師及帶隊老師請勿填寫!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
學校(單位)參加人員、指導老師暨帶隊人員彙整表 ※各類各組比賽,因為比賽時間不同,請各書寫一張,謝謝您!
學校(單位)名稱:
參賽 組別
參加人員 姓名
指導教師姓名
(社會青年組不用 填寫)
備註
請註明紙偶、
皮偶或其他類材質組
便當
不限主題 自由創作
即席指定 主題創作
葷 素
各類各組比賽,因為比賽時間不同,請各書寫一張,謝謝您!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聯絡電話: e-mail:
*請簽章,謝謝您!另指導老師及帶隊人員請於備註欄註明身分。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立契約書人 著作財產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就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經互信、誠意協商之後,同意依下列條款簽訂本 契約:
第一條 契約之標的契約標的為「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中所提 供表演、拍攝、錄製記載之著作。
第二條 授權範圍:
(一)利用行為: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重製、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散布。
(二)利用之地域:不限地域。
(三)利用之時間:不限時間。
(四)利用之次數:不限次數。
第三條 授權區域與有效期間
本契約授權區域為全世界。授權期間為永久授權。(自簽約日起至該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因法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為止)
第四條 雙方之義務:
甲方擔保本契約「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比賽」所載之著 作,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且有權得以授權乙方使用,且無侵害第三人情 事,甲方並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
第五條 損害賠償: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如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擔保,應依法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之 損害。
第六條 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對因本契約所生任何糾紛,當事人應依誠信及業界慣例解決。
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雙 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權利義務移轉與續約:
雙方於本契約中之權利義務如欲轉移予第三人,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他方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第八條 契約之作成與修改:
本契約乙式二份,其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契約之修 正,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視同契約之一部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簽約代表人:楊仙妃
地址:80347 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 99 號 電話:07-5312560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