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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效率與公平評估 臺灣的大學入學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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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效率與公平評估

臺灣的大學入學制度改革

陶宏麟 吳澤玫**

東吳大學 經濟學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 哲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依據效率及效益主義、極端自由主義和羅爾斯社會正義論這三種道德 理論的公平觀,評估民國73 年以後的大學入學制度改革。73 年的改革解除女

性職涯限制及提升上大學機會,既增加媒合效率,也符合三種公平觀。83 年

後的多元入學制度減緩傳統聯考向家庭背景具優勢者傾斜的趨勢。繁星使低所 得家庭及非都會區高中生更有機會進入理想大學,符合羅爾斯的公平觀;推 甄、繁星與申請讓學生和校系直接自行配對,滿足極端自由主義的公平觀。三 種入學管道的學生在穩定性、學業表現和學習滿意度都高於指考學生,顯示其 提高了效率,且符合效益主義的公平觀。

關鍵字:大學入學、效率、效益主義、極端自由主義、羅爾斯社會 正義論

✽ 本文係 2016 年 10 月 21 日第一作者於國家教育研究院舉辦之「我們的教育,我們的未來」

國際學術研討會發表的大會主題演講:「從公平與效率看台灣的大學入學制度過去、現在 與未來」所改寫而成。感謝三位審查人和《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編輯委員提供的修改 意見,讓本文的論點能更加完善。當然,文中若有任何疏失或不清楚之處,均屬兩位作 者的責任。

✽✽通訊作者,E-mail: [email protected]

收稿日期:106 年 8 月 23 日;接受刊登日期: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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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臺灣的大學入學制度重要變化

大學聯合招生始於民國43 年,43 至72 年的大學聯招制度採「先填志願,

後考試,再分發」的方式,報考科系分組為甲(理工)、乙(文)、丙(醫 農)、丁(法商)四組。民國73 年,大學聯招制度做了重大改革:首先是先 填志願後考試改為先考試再填志願,同時也允許跨組選考(秦夢群,2004:

60–61)。此外則是將考試科目相同的乙丁組合併為第一類組(陶宏麟,2003:

191)。

第二次較重大的改革始於民國83 年試辦、91 年全面正式實施的多元入 學制度。除了保留傳統的考試分發(指定科目考試,簡稱指考),83 年開始 試辦「推薦甄選」入學,87 年試辦「個人申請」入學。前者需由學校推薦,

後者由學生自行決定,但都有推薦與申請學校數額的限制。此後不但入學選 擇方式更多元,次數也由一次增為兩次,改善了傳統聯招「一試定終生」的 問題。指考雖近似傳統聯招,但讓學系自行決定採計的科目,而聯招則必須 列計所有科目。換言之,多元入學不僅採取多重入學方式,也賦予學系更大 空間決定適合自己的學生,也就是由傳統聯招的考招合一轉為考招分離,推 薦甄選與個人申請更是把大半的招生自主權交給學系自行決定。

民國95 年,清華大學有感於學生多集中來自少數高中,遂向教育部提出

「發掘人才、縮短城鄉差距」的繁星計畫單獨招生。從96 年實施以來,因成效 良好,越來越多大學加入,所以繁星計畫從試辦轉為正式的入學方式。民國 100 年以後,因推薦甄選與繁星計畫近似,遂合併為繁星推薦。於是,臺灣目 前的大學多元入學包括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與考試分發這三種主要管道。

二、研究主題與方法

本文欲評估上述大學入學制度改革在效率和公平(fairness)這兩方面的 成效。尤其傳統聯招一直廣獲稱譽的優點就是節省成本和公平,節省成本跟 制度的效率有關,公平則涉及道德考量。許多人認為單一考試的聯招制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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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費最小成本達成最大利益,因而最有效率。這樣的觀點是否成立,是本文 要探討的主題之一。此外,教育制度不能只考量效率,更應檢視公平性。然 而,什麼是公平?大學入學制度是否真的公平,是本文要探討的另一主題。

因此,我們首先從效率的觀點來評估大學入學制度變革,其次將從不同道德 理論的公平觀來評估制度變革的道德性。

這樣的評估至少有兩層重要意義:首先是大學多元入學制度實施至今,

透過非考試分發的入學人數比例從僅占少數到目前已超過六成,1臺灣的大 學入學方式已發生結構性轉變,但究竟這樣的改變是否真的讓制度變得更有 效率、更公平,值得深入研究。第二層重要意義在於,大學入學制度從民國 73 年的第一次重大改革開始,至今已超過三十年,多元入學開辦至今也已超 過二十年,然而恢復聯考的聲音卻從未停止。根據TVBS 在民國 104 年針對 恢復聯考制度的民調結果顯示,1,005 位受訪者中有 60% 贊成恢復聯招,23%

贊成維持多元入學制度。不過,受訪的高中生(15–19 歲)裡,有較高比例支 持多元入學(57% 對 36%);年齡較長者(30 歲以上)比較支持恢復聯招,

有子女就讀國小、國中或高中的父母支持恢復聯招的比例都超過60%。此 外,70% 的受訪者認為聯招比較公平,認為多元入學制度比較公平者僅占 16%(TVBS 民意調查中心,2015)。假設這份調查確實反映出真實民意,那 麼教育部的多元入學改革並非建立在民意基礎上。但需要釐清民眾對效率和 公平的理解是否正確,這決定了有沒有理由支持教育部不以民意為依歸的改 革措施。

以往研究大學入學制度的相關文獻大多只針對單一政策做分析,也並非 都是從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評估。本文的研究範疇在時間上涵蓋三十年來大學 入學制度改革的不同階段,統一從效率和公平的觀點進行評估。必須澄清的 是,由於本文不是針對單一時期的政策或單一學校的情況,所以無法以單一 資料進行分析。我們綜合這二、三十年研究大學入學改革的相關文獻,近年 沒有跨校資料的部分則依據各大學的校務資料,評估制度改革之成效。

1 例如,106 學年度以指考入學者有 41,022 人,以甄選(含其他管道)入學者有 63,663 人,

非以指考入學者已超過六成。參見教育部統計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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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嘗試結合社會科學的資料分析和哲學的理論性評估 這兩種方式。實證資料的分析方面,除了整合過去文獻的研究發現,還將針 對特定入學政策缺乏資料分析的部分予以補充。哲學的理論性評估方面,除 了針對大學入學制度的效率做推論分析,還將闡明公平概念的完整意義,進 一步評估制度改革的公平性。本文第貳節將說明效率的定義,並根據道德哲 學家針對公平概念指出的不同要素,釐清何謂公平。第參節探討這兩種概念 用於評估大學入學制度所呈現的意涵。第肆節將以實證資料分析結果和哲學 的理論性推論,評估不同時期的大學入學制度改革在效率和公平方面的成 效。我們將指出,根據本文對效率和公平概念的理解,從民國73 年舊制轉 新制聯招、83 年試辦推薦甄選,直到 91 年以後全面實施多元入學,大學入 學制度改革提高了效率且更公平。第伍節為討論與結論,將就本文的研究發 現進行綜合討論。

貳、效率與公平

一、什麼是效率?

效率是經濟學的重要概念,它的最簡單定義指的是以相同投入得到更多 產出,或相同的產出只需較少投入。2張清溪等(2000: 213)對經濟效率的 定義是:「社會用最低的成本,生產最佳的產品組合。」總之,每元投入得到 最大產出或最佳產品組合,就是最有效率。這裡的投入和產出包含對金錢與 非金錢價值的衡量。

比較在計畫經濟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下的人力資源配置,可以更清楚瞭 解效率的概念。採計畫經濟制度需為勞動供給者與需求者做配對,政府部門

2 效率的另一種定義是柏雷托最適化(Pareto optimality),指的是在分配上已無法再提高某人 的福祉,卻不傷害其他人的福祉;在生產上則指已無法再調整投入的組合以提高生產。古 德曼(Amy Gutmann)和湯普森(Dennis Thompson)指出,柏雷托最適化不適合用來評估 社會制度,因為幾乎所有政策的改變都會讓某些人的利益受損。就算可大幅增加絕大多數 人的利益,但只要會讓極少數人遭受輕微損失,改變政策就無法滿足柏雷托最適化的標 準。若依據這種效率概念來評估社會制度,將等同偏好維持現有政策。參見Gutmann and Thompson, 1996: 187。基於上述考量,本文不採取柏雷托最適化的效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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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投入大量資源讓官方配對部門運作。這種不是由供需雙方自行配對的模式 在共產體制下的驗證結果顯示其成效很低,不僅需耗費許多資源才能維持制 度運作,且配對結果也無法讓各式人力置於適當位置,讓產能最大化,所以 計畫經濟的人力配置缺乏效率。相對來說,市場經濟制度不需要專責機構負 責配對,只需維持市場秩序,讓市場機能順利運作,因此政府部門不需要投 入太多成本,私人會擔任更有效的媒介機構。此外,市場經濟制度能夠依據 勞動市場供需雙方的偏好及提供的勞動條件特性做配對,各取所需,進而發 揮較大的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在擁有充分資訊的情況下,雙方會基於自身利 益進行配對,資訊越充分,配對就越容易成功,讓人力資源有較佳的配置,

整體產能也較大。

儘管「效率」的概念通常被運用在經濟系統的特殊結構,例如在消費者 之間分配商品或生產模式,但它也可以用來評估社會制度。評估制度的效率 概念可定義為:有效率的制度是在相同的資源投入下,得到更高的產出價值。

例如,當考量應該如何分配教育資源時,發現一旦改變原來的分配規則,投 入相同資源可以達到更好的學習成效,表示產出價值提高,那麼改變分配規 則就提高了制度的效率。

然而,美國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認為,當評估對象是社會制度 時,僅考量效率並不足夠。這是因為,在分配資源時,可能存在多個滿足效 率定義的分配組合,僅依據效率考量無法決定應該選擇哪種組合。更重要的 是,符合效率的分配結果不一定符合社會正義對公平的要求(Rawls, 1971:

69–71)。例如,假設 A 和 B 兩種教育政策有相同效率,A 政策把所有資源集 中分配給天資優異的學生,其他學生什麼也得不到;而B 政策讓所有學生平 均享有教育資源。我們會認為A 政策對一般學生不公平,應該選擇 B 政策。

這顯示出,在評估社會制度(包括教育制度)時,公平與否也很重要。公平 的重要性甚至會超越效率考量,人們會認為一個公平但未達最大效率的政 策,優於另一個雖達最大效率但極不公平的政策。因此,接下來必須探討公 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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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公平?

公平是道德哲學的重要概念。哲學家對公平沒有一致認同的定義,但都 同意公平跟「均等」(equality)的概念有密切關連。均等指的是相同,對相 關因素上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待遇,才是公平的對待。我們可以結合不同道 德理論的觀點,來瞭解公平概念的完整意義。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把均 等理解為:對所有人的快樂和痛苦給予相同考量。此外,跟大學入學制度公 平性最相關的是「機會均等」的概念,指的是每個學生在爭取理想校系的入 學名額時,能擁有相同的競爭機會。極端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的公平 觀強調「形式的機會均等」(formal equality of opportunity),羅爾斯的社會正 義論則主張「實質的機會均等」(substantive equality of opportunity),本文稍 後將說明這兩種機會均等的概念。以下首先說明效益主義的公平觀,而後探 討極端自由主義和羅爾斯的主張,以釐清公平包含哪些核心要素。

㈠ 效益主義

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提出效益主義理論,而後彌爾(John Stuart Mill)做出修正。效益主義依據「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來判 斷道德對錯,主張能讓最大多數人得到最大幸福的行為,就是道德上對的。

並且,效益原則也是立法者制訂社會制度的唯一道德依據,應該選擇能為社 會帶來最大整體效益的政策。以下聚焦在社會制度的道德性,說明效益原則 包含的三個次原則跟公平概念的關連。

效益原則的第一個次原則是結果原則,主張評估社會制度的唯一道德判 斷標準就是該制度產生的「結果」是否帶來較大整體效益。其次是幸福原則,

主張結果的效益評估考量的是增進幸福的傾向,而幸福意味著獲得快樂和避 免痛苦(Mill, 1998: 55)。邊沁指出,人類受到快樂和痛苦這兩種力量的主宰,

它們指出並決定了人應該做什麼(Bentham, 2000: 14)。我們可以計算並比較 快樂和痛苦的數量,把制度對所有人造成的總快樂量,扣除總痛苦量,就是 該制度產生的效益淨值。彌爾修正邊沁對效益的理解,主張在計算效益時不 但要包含快樂和痛苦的數量大小,更要考慮品質高低。人們寧願選擇較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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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等快樂(例如知性的、道德情感的快樂),也不想要大量的低等快樂(例 如感官層次的快樂)(Mill, 1998: 56–57)。第三個次原則是公正原則(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它反映出效益主義對公平概念的理解。公正原則要求社會制 度對每個人的幸福造成的影響必須給予相同考量,沒有人可以要求較大的加 權計算。彌爾引用邊沁的話:「每個人都算作一個,沒有人可以多於一個。」

(Everybody to count for one, nobody for more than one.)(Mill, 1998: 105)強 調的就是公正性的要求。不過,由於對效益主義而言,對錯判斷的最終依據 仍是效益最大化,公平僅是從效益原則的公正要求推導出的附帶價值,所以 公平的社會制度仍需是能夠促進最大整體效益的制度。假設立法者把社會制 度對所有人造成的快樂和痛苦給予相同考量,那麼實施能帶來最大整體效益 的制度,就是對所有人都公平的。因此,根據效益主義的觀點,公平的概念 包含兩個要素:同等考量社會制度對所有人的快樂和痛苦的影響、選擇能帶 來最大整體效益的制度。

本文同意公平應該同等考量制度對所有人的影響,但效益主義以整體效 益最大化作為道德判準,有可能支持犧牲少數人基本權利的制度,所以不能 實現真正的公平。以教育政策為例,假設C 政策是讓所有學生都接受基礎義 務教育,D 政策只讓身心能力正常的學生受教育,那麼立法者做選擇時把所 有學生、連帶受影響的家人和其他民眾都納入效益計算,就符合效益主義的 公平觀。假設根據效益評估,把教育資源集中用在身心正常的學生身上可創 造更大的整體效益,那麼對效益主義者來說,D 政策是道德上正確且公平 的。但我們顯然不會同意這種政策符合道德,更不會認為它對被犧牲者是公 平的措施。

效益主義的問題在於僅關注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忽視被犧牲的少數 人。公平不能只是在計算效益時「把每個人都算入」,彷彿個人只是承載效 益的工具,公平更要求社會不應該為了促進整體效益而侵害任何人的基本權 利。此外,依效益原則規劃制度忽略了「機會均等」這個重要的公平面向,

那些未獲得基礎教育的學生將喪失未來取得較佳社會地位和所得的相同競爭 機會。因此,效益主義的觀點並未呈現公平概念的完整意義。公平的制度還 必須確保個人的基本權利和機會均等,我們可以在極端自由主義的理論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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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平的這兩個要素。

㈡ 極端自由主義

極端自由主義非常強調對個人權利的保障,諾齊克(Robert Nozick)是 倡議這個學說的重要哲學家。他主張個人擁有的權利將對國家能做什麼設下 道德限制。能獲得道德證成的是一種最低限度的國家(minimal state),它的 功能被限制在保護人民免於遭受暴力、偷竊和欺騙,以及確保契約的履行;

除此之外若賦予國家更多功能,就會侵犯個人的權利(Nozick, 2001: ix)。例 如,賦予國家以累進稅制進行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對富有者課徵較多賦稅用 於社會福利,等於強迫富人必須拿出部分財產幫助窮人,如此便侵犯了個人 的財產權。政府可以鼓勵富人自願幫助窮人,但不能透過累進稅制強制助人。

極端自由主義者主張應透過市場機制的自由運作,來獲取和移轉財貨。

理由並非基於較大整體效益的考量,而是為了確保個人權利不受侵犯。諾齊 克強調,每個人擁有不同的自然天賦和能力,透過市場機制的運作,可能導 致人們最終獲得的財富極不平等。但只要個人的持有物最初是正當取得的,

且經由雙方同意在市場裡自願交易, 那麼這樣的結果沒有不公平的問題

(Nozick, 2001: 150–153)。對極端自由主義者來說,個人對其天賦和能力擁 有權利,因而也對由此獲取的事物擁有權利,社會制度不能以侵害個人權利 的方式來干涉分配結果或管制市場運作。

此外,為了確保個人權利和自由,極端自由主義在考量社會制度的公平 性時將支持「形式的機會均等」。它指的是各種職位應對有能力的人開放,所 有人都擁有相同權利,去接近所有有利的社會地位(Rawls, 1971: 66; 72)。桑 德爾(Michael J. Sandel)指出,市場機制拒絕以人的出身來限定其社會地位,

各種職位和地位開放給符合能力條件的所有人自由競爭,這修正了封建或種 姓制度以人的出身決定其社會地位的問題(Sandel, 2009: 153)。形式的機會 均等不允許基於個人的種族、性別、社經地位或資質能力,排除某些人競爭 有利地位的機會。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可以說,對極端自由主義者而言,公平的概念包含 兩個要素:社會制度應確保所有人享有形式的機會均等,而後讓人們透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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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機制自由競爭有利地位。本文認為,納入這兩個要素可以避免效益主義可 能侵害個人權利和忽略機會均等的問題。但值得注意的是,競爭有利地位的 機會事實上會受到許多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於是使得個人擁有的實 質機會並不相同。自然因素包括天賦、能力、出身背景、家庭環境等;社會 偶然因素則包括職場現有環境偏好何種能力、對不同專業能力的供需現況 等。因此,僅要求形式的機會均等,而後透過市場機制自由競爭仍不能達成 真正的公平。桑德爾舉例指出,出身在願意支持小孩的家庭且受到良好教育 的人,會比沒有這種家庭支持的人擁有明顯優勢。就像賽跑一樣,形式的機 會均等允許每個人都能參賽是件好事,但如果每個參賽者的起跑點不同,這 場比賽就很難說是公平的(Sandel, 2009: 153)。因此,加入極端自由主義公 平觀的兩個要素仍未能呈現公平概念的完整意義。真正的公平還必須確保競 爭機會的實質均等,也應該特別照顧那些因為自然或社會偶然因素而處於弱 勢處境的人。我們可以在羅爾斯的理論裡看到公平概念的這兩個要素。

㈢ 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論

羅爾斯相當重視「公平」這個概念,他把自己的正義理論稱為「作為公 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主張用來規範重要社會制度的正義原則必須 是在公平的情境裡,獲得所有人同意的原則。羅爾斯以「原初立場」(original position)的理論設計來呈現選擇正義原則的公平情境:立約者站在無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背後,他們不知道自己的自然天賦、能力、社會地位、價 值觀等特殊資訊,於是將可在平等的基礎上選擇最適當的正義原則。立約者 最後將一致同意兩個原則:(1)平等自由權原則,它要求保障所有人都能享有 相同的基本自由和權利,包括政治自由、言論與結社自由、私有財產權等。

(2)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符合兩個原則:首先是機會的公平均等原則(prin- ciple of fair equality of opportunity),它要求各種職務和地位必須在機會公平 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其次是差異原則(difference principle),它 要求社會制度必須符合最不利者(the least advantaged)的最大利益(Rawls, 1971: 302)。

羅爾斯的第一正義原則跟極端自由主義一樣,都強調保障個人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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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的公平觀的獨特之處在於第二正義原則項下的兩個次原則。首先,機 會的公平均等原則要求各種社會地位(包含取得優質教育的入學名額)不只 要在形式的意義下開放,且所有人都應該擁有「實質的機會均等」。這指的 是擁有相同能力以及運用該能力的相同意願的所有人,都應該擁有相同的成 功前景,不受其出身背景的影響(Rawls, 1971: 73)。羅爾斯後來更具體闡明 機會的公平均等原則在教育政策方面的意涵:無論一個人的家庭所得為何,

都能獲得相同的教育機會(Rawls, 2001: 44)。其次,根據差異原則,社會制 度應給予最弱勢者特殊的保護和有利的差別對待,避免他們的弱勢特質世代 傳遞下去。

前文曾提到,僅保障形式的機會均等無法排除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對社 會有利地位和財富分配的影響,所以不能達成真正的公平。對羅爾斯來說,

家庭背景、社會對不同專業能力的供需現況等因素並非個人能夠控制的,但 卻對其成功前景造成重大影響,故而社會應透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來減低這些 偶然因素的負面影響,才是公平地對待所有人。因此,根據羅爾斯的社會正 義論,公平概念的完整意義包含兩個要素:社會制度應確保所有人享有實質 的機會均等,並給予弱勢族群有利的差別待遇。

參、效率與公平概念用於大學入學制度之意涵

一、大學入學制度的效率

前文已指出,用來評估社會制度的效率概念指的是,在相同的資源投入 下得到更高的產出價值。把效率概念運用在大學入學制度的評估,入學制度 的產出價值主要包含兩方面:大學校系與高中畢業生的較好配對結果,以及 學校教育與職場需求接軌。由此可指出效率評估的兩項指標,以下分別說明 這兩種產出價值及其對應指標用於評估大學入學制度之意涵。

首先,我們可以類比市場經濟制度下的人力資源配置,來說明大學入學 制度配對結果的產出價值。入學制度的重要目標在於讓教育供給者(大學校 系)與需求者(高中畢業生)做出良好配對。每個校系都有各自的不同特性,

希望爭取符合其特性的學生,而學生則會依其能力和偏好來選擇校系;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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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在勞動市場裡,企業會根據自身需求挑選員工,勞工則依照自己的能力和 偏好來選擇企業。良好的入學配對指的是能讓大學校系和高中畢業生選到符 合其特性和能力偏好的對象,如此可達到更好的學習成效。這樣的學習成效 將展現在學生有更好的續學穩定性和學業表現,也會更滿意校系。如果大學 校系和學生可以直接自行配對,且提供的資訊越完整,那麼入學的配對結果 也會越符合雙方的需求,因而是更有效率的。相反地,如果大學校系與學生 的配對僅按照單一篩選標準配對,忽略學生的能力與偏好,也忽略校系的不 同特質,就會產生較高比例的錯誤配對,效率自然較差。錯誤配對將展現在 有較高比例的學生因為不滿意配置結果,所以續學穩定性較低(即較高的轉 學、轉系、休學與退學比例)。即使仍然續學,也因志趣不合導致學業表現 較差,或不滿意學習成果和所屬校系。這種配對錯誤將影響受教育者的技能 提升,於是降低了教育資源投入得到的產出價值。基本上,傳統聯招考試屬 於按單一標準篩選的制度,而推薦甄選、繁星計畫(後來合併為繁星推薦)

與個人申請則讓學生和校系更直接地自行配對。根據效率概念的意涵,我們 可以預期,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的入學制度應可做出較佳配對,達到更好的 學習成效(實施成效將於第肆節的第二和第三部分做討論)。

其次,大學入學制度的產出價值還展現在學校教育可以更符合職場對專 業能力的需求。就此而言,採單一篩選標準(聯考制度)在效率方面的問題 不僅是錯誤配對,還可能導致學校教育與職場需求脫節。這是因為,大學校 系與學生的配對方式會引導高中生採取的學習方法。如果配對的唯一方式是 考試分發,考試將完全主導教學,考試結果成為學校與社會評判學生價值的 唯一標準。制式的考試必須有明確的範圍、考試時間與標準答案,它的優點 是學生有固定的準備範圍、不會有因為答案不明造成的爭議,而且評量過程 省時,尤其在閱卷電腦化後,可保證快速且正確的評分。這些因素具短期利 益,但長期來說付出的代價卻遠高於利益。這是因為,為了符合這樣的試題 設計,題目不能過於複雜,不能是太過跨領域或需深入思考的題型,於是鼓 勵學生在固定範圍中強記與重複練習,強調解題技巧的訓練,不鼓勵考試範 圍以外的能力學習或更深入的涉獵,當然更不鼓勵跳脫框架的創新與創意。

並且,考試分發引領的教學不鼓勵發掘和解決問題,也不太注重團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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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學生或甚至老師都缺乏這樣的能力。因此,由考試主導的教學即使可以 讓學生具備良好的學科基礎能力,但背誦的知識僅能短期保存,培養出的能 力未來也只適用於職場的個人技術層級。企業與社會進步需要能發掘和解決 問題的人,更需要創新和團隊合作的能力,所以透過考試所累積的長期人力 資本將有嚴重限制。此外,為求篩選標準的統一,所有學生都必須考相同科 目,但職場只要求勞工專精於少數專業,而非多項專業。例如,在單一篩選 標準下,為了進入較好的外語學系,高中生還必須勤讀數學,而數學能力只 跟入學有關,卻無關於未來的職涯發展。當學生被要求精通與職涯發展無關 的科目時,等同耗費有限的時間和精力在助益有限之事。上述這些問題都反 映出過度以考試分發主導的舉才方式不能跟職場的真實需求接軌,將破壞大 學入學制度的效率。

相較於聯招制度採單一標準考試的篩選,早期的推薦甄選與現行的繁星 推薦、個人申請制度都納入考試以外的特質與能力考量。推薦甄選與個人申 請都有第二階段大學校系自辦的甄審,包括書面資料、筆試或面試等。各校 系在這階段依自訂條件幫助辨識適合的學生,可提升學生與校系的配對媒合 效率。媒合成功意謂學生未來專業能力的提升,更符合職場需求。不僅如 此,考試以外的書面資料準備,文字與口語表達也跟職場所需能力有關,畢 竟任何專業都必須透過表達與溝通才能傳遞,這種考試以外的篩選條件有助 於引導高中教育鼓勵培養表達與溝通能力,於是較能跟職場對專業能力的需 求接軌。繁星計畫雖沒有第二階段的甄審,但需要高中推薦,其中最重要的 比序條件是高中在校成績百分位。學生在校成績優異與大學入學考試表現優 異雖有高相關,但不完全對等,前者隱含長期穩定的良好學習態度、讀書習 慣、時間管理與企圖心,後者可能是一次性的考試衝刺成果。更重要的是,

繁星與推甄只能選擇一個志願,3因此學生與家長勢必審慎選擇,會更有動 機探索職涯與瞭解校系,而高中也會提供學生職涯選擇的輔導,幫助學生認 識校系與自己,於是可提高學生與校系的配對媒合效率。整體而言,納入單

3 本文與一些研究(例如臺大與政大的校務資料研究)將早期的推薦甄選與現行的繁星推薦 歸為一類是因為它們都需要高中推薦,也都是參與者只能選擇一個志願的入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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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以外的考量有助於達成本文提出的兩項效率指標,即大學校系與高中 畢業生的良好配對,以及學校教育與職場需求接軌。

二、大學入學制度的公平性

根據前文對三種道德理論的公平觀說明,我們可以瞭解到,教育制度的 公平性包含三個面向的指標:首先,根據效益主義,在規劃入學制度時,應 該對所有受制度影響者的快樂和痛苦給予同等考量,選擇能帶來最大整體效 益的制度。就效益計算根據的是教育制度能為人們帶來的快樂(利益)和痛 苦(代價)而言,效益主義的主張跟「效率」的概念一致。它們的最大差別 在於,前者要求把受社會制度影響的「所有人」都納入評估,後者卻不要求 這樣的相同考量。從效益主義的公平觀來看大學入學制度,不但要同等考量 所有高中生及其家人的快樂和痛苦,還必須評估該制度的配對結果所導致的 職場生產力增減,對民眾的快樂和痛苦的影響,選擇能達成最大效益淨值的 入學制度。依此,如果某個入學制度能讓學生與校系適當配對,學生讀得有 興趣、學習成果較佳,會有較大量的知性快樂,老師也因學生的正面回饋而 教得更愉快。學習成果佳的學生在畢業後從事自己喜歡且專精的行業,對社 會也有更大貢獻,如此將能產生最大的整體效益,符合效益主義的公平觀。

其次,從諾齊克的極端自由主義的公平觀來看大學入學制度,需確保所 有高中生享有形式的機會均等,不能基於出身背景、家庭所得等因素而排除 任何學生。此外,由於極端自由主義主張應透過市場機制自由競爭,減少政 府的管制和干涉,所以它將反對按照單一篩選標準由官方來配對學生和校 系,應尊重各校系和學生的選擇,讓他們依其特性和能力自行配對。就此而 言,儘管極端自由主義者不是基於效率的理由,但也將支持讓學生和校系自 行配對的入學制度。

最後,由於大學入學制度會對人們的社會和經濟利益形成重大影響,所 以羅爾斯的公平觀將要求該制度必須符合第二正義原則項下的兩個次原則,

確保所有高中生都享有爭取理想校系名額的實質機會均等,並給予弱勢學生 有利的差別待遇。根據機會的公平均等原則,因為進入理想校系的機會可能 受到各種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所以僅保障形式的機會均等無法讓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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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同能力及運用該能力的相同意願的所有學生,取得實質上相同的成功可 能性。傳統大學聯招就是僅保障形式機會均等的典型制度,多元入學的方式 較符合羅爾斯的實質機會均等觀點。儘管對不同學生來說,什麼是最理想的 校系不容易有相同看法,但把臺灣大學視為理想校系應無爭議。駱明慶針對 以大學聯招入學的臺大學生特性進行的研究顯示,在城鄉差距方面,民國71 到89 年期間(多元入學制度於 91 年全面實施),56% 的臺大學生來自雙北 地區,而來自嘉義、花蓮、新竹和臺東這四個縣的比例都不到1%(駱明慶,

2002: 131)。這樣的差異顯然不是因為不同縣市學生的資質能力有極大落差,

比較可能是教育資源和接受多樣學習刺激的環境差別造成的影響。此外,根 據差異原則,大學入學制度應給予弱勢族群有利的差別對待。身處偏鄉或來 自較低社經地位家庭的學生由於未能得到充分的教育資源和優質學習環境,

比較不容易進入理想校系,入學制度應提供這些弱勢者較優惠的措施。這樣 的措施也有助提升社經弱勢學生進入理想大學的實質均等機會。對羅爾斯來 說,大學入學制度若忽略高中生在入學前各種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差異對 他們的影響,那麼該制度就是不公平的。能否出生在教育資源充足的縣市,

或富裕、願意積極提供子女良好教育的家庭,不是學生能決定的,公平的大 學入學制度應盡可能降低這些因素對理想校系名額分配的影響。

肆、大學入學制度重要變革 在效率與公平方面的成效

本節針對臺灣不同時期的大學入學制度改革,依據前文指出的效率與公 平指標分別進行評估。在實證資料分析方面主要將借助相關文獻已有的政策 分析結果,但這些文獻不全然是以效率與公平作為評估主軸,本文將統一從 這兩個面向探討相關結果的意涵。過去文獻沒有做資料分析的部分,本文將 加以補充。

一、 73 年大學聯招變革

此次變革的重點有兩項,一是先考試後填志願,也允許跨組報名選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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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二是將考試科目相同的乙丁組合併為第一類組。首先評估第一項變革。

先考試後填志願表示考生不需像以往在缺乏參酌實際表現的情況下,盲目選 填志願;跨組報名選科考試則讓學生的職涯選擇更有彈性,不需侷限在單一 組別。然而,由於考生仍習慣參照以往的校系排名來選填志願,所以新舊聯 招制度的成效差異不大。在允許跨組報名選科考試方面,事實上跨組報名的 人數很少。以實施十年後的民國82 年為例,從報名人數來看,跨第一二類 組者只占0.92%,跨第一三類組 10.74%,跨第一四類組 0.32%。如果從錄取 人數來看,這三項的比例更低,分別為0.19%、1.9%、0.03%,4所以跨組報 考的影響相當有限。推測跨組報考不普遍的原因是,跨組相較於不跨組者必 須準備更多科目,例如第二類組考生若跨第一類組,除物理與化學,多考數 乙,還必須多準備地理與歷史,因各科能分得的準備時間減少,錄取機率可 能反而下降。

對於第二項變革,陶宏麟的研究發現,舊制乙丁組合併為新制第一類組 有非常明顯的影響。原先的乙丁組考試科目完全一樣,乙組為文科,丁組為 法商,但早期這兩組不允許跨組選填志願。特別的是,舊制時商科志願與文 科志願相當,較有市場就業性的法科反而墊後。乙丁組合併後的第一年,法 科與文科有明顯的變化:法律學系的排名迅速竄升,文科則以反方向滑落(陶 宏麟,2003: 197)。這顯示出文法商的排名更接近職業市場的需求。

陶宏麟再進一步分析發現,女性在商管社會與法律的入學比例在民國73 年以後明顯上升。民國66 年至 71 年,商管社會的男性是女性的 1.45 至 1.71 倍,74 年降為 0.90 倍,至 85 年為 0.78 倍,亦即從 74 年開始,女性已成為 商管社會學門的主要族群。法律學門的男性在民國66 至 70 年為女性的 1.76 至2.27 倍,73 與 74 年降至 1.46 與 1.35 倍,至 85 年為 1.26 倍。人文學門 的這項倍數並無太大變化(陶宏麟,2003: 208)。由於女性進入法商學門的 比例增加而就讀文科的比例未減,說明舊制乙丁組合併為新制第一類組的入 學制度改革不但增加了女性的大學入學機會,且使得女性的職涯選擇更為擴 展。在乙丁分組時,女性在社會化的過程裡被預期是最佳的文科生候選人,

4 見大學入學考試試務委員會(1993: 64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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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選乙組,造成專業人才的性別職業隔離提前出現。這項制度改革排除乙

(文)與丁(法商)組的互選障礙,鼓勵女性打破社會刻板印象對專業選擇 的隱形束縛,開始選填法商學系,尤其是法律學系。

就公平性而言,舊制乙丁組合併為新制第一類組的制度改革讓女性的入 學機會增加,且選擇更符合個人興趣的校系,我們推估這將提升女性在知性 學習方面的快樂。更重要的是,由於能力優秀的女性不再侷限在文科,促使 人盡其才,能讓大學畢業生在職場做出更大貢獻。由於這樣的制度改革把女 性同等納入考量,且能得到較大的效益總額,因此滿足效益主義的公平觀。

此外,改革前後都允許不同性別的所有高中畢業生參與競爭,沒有違反形式 的機會均等,但由於女性的職涯選擇更為寬廣,意味著選擇更自由,所以極 端自由主義會同意改革後是比較公平的入學制度。最後,由於這項制度改革 有利於當時在受教育機會方面較為弱勢的女性,且女性就讀大學的機會增加 意味著得到更實質的均等機會,所以這項制度改革滿足羅爾斯社會正義論的 公平觀。

就效率性而言,乙丁組合併為第一類組的制度改革沒有增加考試次數,

投入的人力與物力大致相同。在產出價值方面,前文提到這項改革使得學生 能選擇更符合個人興趣的校系,促使人盡其才,意味著入學制度能得到較好 的配對結果,提高學生的學習成效。此外,這項制度改革使得文法商的排名 更接近職業市場的需求,依職場需求進行人力資源配置可產生較大生產力。

根據制度效率性的兩項指標,顯示這項制度改革可得到更大的價值產出,所 以提升了效率。

二、 83 年試辦推薦甄選

民國83 年開始,臺灣的大學入學制度進入新的里程碑,除了傳統的考 試分發,開始試辦推薦甄選。推薦甄選在前,考試分發在後,考生有兩次機 會進入大學,採單一標準的大學聯招已不是唯一入學方式。問題是,這種非 單一標準且非單次的入學方式,是否滿足效率和公平的考量?

我們先看考生有了前後兩次機會,會採取什麼策略?針對第一階段的推 薦甄選,考生可採激進、對等或保守策略,分別對應第一階段所選校系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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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及劣於考試分發能入學的校系。一般來說,既然有兩次機會,考生或他 們的家長會希望第一次先挑較佳校系,若不能順利錄取,第二次還有機會進 入本來可入學的校系,所以比較可能在第一次採取激進策略。陶宏麟等人調 查86 學年度各高中推薦甄選錄取的校系與聯招錄取的校系,5他們以聯招錄 取的校系作為該高中的實力分佈,發現這些高中的學生幾乎都採激進策略,

部分學生也確實藉推薦甄選入學(陶宏麟等,2002: 82–83)。這顯示有些考生 藉由採取激進策略,以推薦甄選方式進入在聯招制度下無法進入的較好校系。

在效率的評估方面,前文已指出,大學入學制度的效率指標之一是達成 大學校系和高中畢業生的較好配對結果,提升學習成效,越能達成這種配對 的制度就越有效率。於是,若要評估推薦甄選制度的效率,我們必須瞭解這 些透過推甄管道入學的學生,他們的學習成效如何?姚霞玲追蹤83 至 87 學 年推薦甄選入學學生在大學的表現,發現推甄學生在大學的成績優於非推甄 學生。此外,推甄學生比非推甄學生更注重興趣,比較有明確且長遠的計畫

(姚霞玲,2000: 208–209)。我們可以推估,推甄學生在畢業後更可能投入自 己喜歡的行業,職場表現也會更好。從推甄學生的學習成效比考試分發學生 好,且提高了職場生產力來看,可以支持這是更有效率的招生方式。本文將 於第肆節第三部分結合個人申請,針對多元入學制度的效率做更多討論。

在公平性的評估方面,首先從效益主義的觀點來檢視增加推薦甄選的制 度改革。由於改革前後都沒有違反同等考量入學制度對所有人的影響這項要 求,所以把評估焦點放在最大整體效益這項指標。就此而言,儘管陶宏麟等

(2002)和姚霞玲(2000)的這兩篇研究並沒有分析推甄學生的快樂程度,但 就像自由配對的婚姻應該比強迫配對的婚姻快樂一樣,我們仍可推測,就讀 自己較感興趣的學系、學業表現也較好的推甄學生會有較大量且品質較高的 知性快樂。再加上他們的職場表現更好也能帶來較大的社會整體效益,因此,

相較於傳統聯招制度,加入推薦甄選的入學制度較符合效益主義的公平觀。

其次,從極端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因為改革前後的入學制度都符合形

5 民國 83 年至 87 年教育部在舊有聯招體制下試辦推薦甄選入學,當時的大學入學方式只有 推薦甄選與聯招入學(秦夢群,2004: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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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機會均等要求,所以把評估焦點放在透過市場機制自行配對這項公平指 標。就此而言,由於推薦甄選降低了政府教育部門的干涉,讓考生直接選擇 校系,也讓校系直接選擇學生,容許雙方擁有更多選擇自由,依其能力和需 求自行配對,所以這項制度改革符合極端自由主義的公平觀。

最後,從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論來看,在傳統聯招制度下,明星高中占據 大部分頂尖大學的入學比例,而明星高中的學生又有較高比例來自富裕家 庭。根據駱明慶針對聯招入學的臺大學生特性所做的分析顯示,民國71 到 89 年期間,畢業於建國中學和北一女這兩所明星高中的臺大學生共占37.06%。

此外,有近七成的學生來自前十個明星高中(駱明慶,2002: 127–129)。就 此而言,如果多元入學制度能夠改變這樣的趨勢,讓不是來自都會區明星高 中且家境不富裕的學生有進入理想大學的更實質機會,那麼這樣的入學制度 就符合羅爾斯的公平觀。這部分後文將結合繁星推薦和個人申請制度一併做 討論。

三、 91 年後全面實施多元入學

臺灣的多元入學制度從民國91 年正式實施,100 年整併推薦甄選與繁 星計畫後,入學方式主要包括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與考試分發這三種管道。

清華大學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自92 年開始大量蒐集並追蹤大學生的資料,包含 入學方式;之後資料蒐集工作轉至臺灣師範大學教育評鑑與發展研究中心。

這些跨校資料使得與入學方式選擇及學生後續表現差異有關的研究開始豐富 起來。

針對全面實施多元入學制度的公平性評估,底下將從羅爾斯的公平觀進 行探討。這是因為,關於多元入學制度公平性的最常見質疑是,它形同「多 錢入學」,對家庭背景佳的學生比較有利。此外,針對制度改革的效率評估,

將從配對結果的學習成效進行探討。因為關於制度效率的主要質疑是,其將 導致較差的配對結果,許多人認為透過考試分發以外的方式入學的學生,其 學習成效不如指考生。本文檢視各入學管道的學生在入學前後的差異,來評 估這兩種有關公平和效率的質疑是否正確。「入學前」的特性針對學生的家 庭背景是否影響進入理想大學的機會,來評估多元入學制度改革的公平性。

(19)

「入學後」的特性則針對學生在大學期間的各項學習成效,包括穩定性、學 業表現與學習滿意度,來評估制度改革的效率。所謂「穩定性」指學生留在 同一校系的意願,包括剛入學的轉系與轉學意願,以及實際續學、轉系與轉 學的情況。

㈠ 入學前

針對學生的家庭背景是否影響進入理想大學的機會,可分成兩部分做討 論。首先探討學生的不同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選擇的關係。田芳華與傅祖壇 利用民國91 年第一屆全面實施多元入學制度下十二所大學的大一學生資料,

分析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的關係,發現母親教育程度較高會提高子女採個人 申請傾向,而父親教育程度與職業則對子女的入學管道選擇無顯著影響(田 芳華、傅祖壇,2009: 217–222)。田弘華與田芳華由清華大學高等教育資料 庫92 學年大一學生資料,發現母親教育程度與父親職業的優勢會提高以推甄 和個人申請方式入學的機率,但父親教育程度、母親職業與家庭年收入對子 女以何種管道入學無顯著影響(田弘華、田芳華,2008: 500–501)。銀慶貞等 人透過同樣的資料,但採用不同模型分析,結論與田弘華、田芳華(2008)

近似,即父親教育程度與家庭年收入對入學管道的選擇沒有顯著影響,少部 分父母親的職業具些微影響力(銀慶貞等,2015: 21–23)。王秀槐利用清華大 學高等教育資料庫94 學年大一學生資料分析相同議題,發現家庭年收入對 入學管道無顯著影響(王秀槐,2014: 35)。

歸納上述研究結果可知,家庭所得對學生採用的入學管道沒有顯著影 響。此外,母親教育程度與父親職業對學生採用何種入學管道有影響,其他 背景則影響有限。原因可能跟學生在家庭裡獲得的輔導性知識資源有關,母 親教育程度與父親職業隱含考試以外的入學管道需要輔導性知識的介入。在 家輔導子女課業及與子女溝通者多為母親,父親大多扮演激勵及開拓子女視 野的角色(Lee et al., 2007: 155)。母親教育程度或父親職業類別越高,越具 備輔導性知識。

其次要探討學生家庭背景跟選擇以何種入學方式進入理想大學的關係。

理想大學不易定義,一般研究都以公立大學代表理想大學。王秀槐發現,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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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越高,則學生透過推甄與申請進入公立大學的機率越 高(該研究未採用母親變項)(王秀槐,2014: 36–38)。王秀槐(2014)採用 卡方配適度檢定,本文則以可控制更多變項的迴歸分析來檢視臺灣高等教育 整合資料庫94 學年大一學生資料。此資料是由教育部協助發文至 161 所大專 校院(包括一般大學、四技及二專)進行調查而得,其中大一學生共186,709 人。依學校、四碼科系及身分別分層抽樣,抽樣比例為25%,合計抽出 75,084 人,回收52,315 份。因大學與技職入學分流,本文只針對大學的入學管道,

故排除四技及二專,再刪除資料不全者,最後有24,671 筆觀察值。

家庭背景對學生是否進入公立大學的影響,本文首先以multinomial logit 模型來分析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選擇的關係,其次以logit 模型來分析入學管 道與進入公立大學的關係。在進行迴歸前,表1 先整理 94 學年以各管道進入 大學者的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所得、父母教育程度和父母職業。百分比數字 表示同一背景下的學生採三種入學方式(考試分發、個人申請和推薦甄選)

的比例,例如家庭所得少於50 萬有 10,872 筆,其中 77.3% 以考試分發入學,

以申請與推甄各占13% 與 9.8%。家庭所得 114 萬以下之子女相較於高所得 之子女更可能以推甄入學;家庭所得少於50 萬相較於高所得者更可能以申 請入學;501 萬以上高所得子女相較於其他所得之子女更可能以考試入學。

在父母教育程度方面,父母低教育程度之子女相較於高教育之子女更可能以 推甄或考試入學;父母高教育程度之子女相較於低教育之子女更可能以申請 入學。在父母職業方面,父母為中小學教師、專業相關人員相較於父母為其 他職業,其子女較可能以申請入學;父母從事農務、非技術勞工、技術機械 人員與軍人相較於父母為其他職業,其子女更可能以考試入學;父親為中小 學老師與軍人相較於父親為其他職業,其子女更可能以推甄入學。

表2 為 multinomial logit 分析之邊際效果,6根據表1 的所得敘述統計,

家庭所得的中位數在50–114 萬這組,表 2 因此以 50–114 萬為基準組。以考 試分發入學來說,在1% 顯著水準下,少於 50 萬以考試入學之機率顯著低於 基準組,501 萬以上收入的子女則在 10% 顯著水準下,較基準組更可能以考

6 經檢定,此 multinomial logit 模型滿足 IIA(independence of irrelevant alternatives)假設。

(21)

表1: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之關係(94 學年大一學生)

考試 申請 推甄 考試 申請 推甄

家庭所得

 少於50 萬 77.3% 13.0% 9.8% 10872 80.7% 11.4% 7.9% 11113

 50–114 萬 80.4% 10.0% 9.6% 9178

 115–150 萬 80.6% 11.0% 8.3% 2989 77.7% 11.6% 10.6% 13558  151–300 萬 79.8% 12.0% 8.1% 1204

 301–500 萬 80.7% 10.4% 9.0% 212  501 萬以上 85.6% 8.8% 5.6% 216

父母教育

 國小 79.4% 10.0% 10.6% 2082 80.5% 9.8% 9.8% 2840  國中 80.4% 8.9% 10.7% 3809 80.0% 9.7% 10.4% 4255  高中 79.0% 11.6% 9.4% 8427 79.3% 11.2% 9.5% 9709  專科 79.1% 11.9% 9.0% 4393 77.8% 13.4% 8.8% 3787  大學 79.0% 12.9% 8.1% 4441 77.8% 13.6% 8.7% 3234  研究所 75.3% 14.5% 10.1% 1519 77.4% 14.3% 8.3% 846

父母職業

 專業人員 78.4% 13.1% 8.5% 4152 79.2% 12.4% 8.3% 1737  中小學教師 73.8% 15.3% 10.8% 554 77.0% 14.4% 8.6% 1277  一般及助理專業 78.8% 12.3% 8.9% 3619 77.3% 13.2% 9.5% 1924  事務及服務人員 79.1% 11.4% 9.5% 6529 78.7% 11.3% 10.0% 6725  農林與非技術 81.0% 10.5% 8.6% 1751 82.2% 9.4% 8.3% 1390  技術機械人員 80.1% 9.8% 10.2% 4159 81.2% 9.2% 9.6% 1052

 軍 80.7% 8.6% 10.7% 187 84.8% 6.1% 9.1% 33

 家管+退休 79.9% 10.6% 9.5% 1409 79.4% 11.4% 9.2% 9438  失業 79.3% 10.7% 10.1% 694 80.0% 10.3% 9.7% 290  其他 77.4% 12.1% 10.5% 1617 76.4% 11.4% 12.2% 805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彭森明,2008);作者自行計算。

試入學,其他所得組與基準組無顯著差異。相對於基準所得組,家庭所得少 於50 萬的子女較可能以申請入學,基準組與其他組之間無顯著差異。推甄入 學方面,在10% 顯著水準下,基準組比 115–150 萬與 501 萬以上較可能以推 甄入學。結合過去文獻和本文的分析結果都顯示,考生家庭所得高者並未傾 向以考試分發以外的方式入學。表2 也顯示 94 學年公立大學以考試分發入學

(22)

表2: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multinomial logit 邊際效果(94 學年大一學生)

考試 申請 推甄

機率 P 機率 P 機率 P

女性 −0.041 0.000 0.017 0.000 0.024 0.000

公立大學 0.019 0.001 −0.007 0.110 −0.012 0.002

家庭所得(50–114 萬為基準)

 少於50 萬 −0.032 0.000 0.033 0.000 −0.001 0.795  115–150 萬 0.010 0.231 0.002 0.793 −0.012 0.056  151–300 萬 0.005 0.694 0.007 0.441 −0.012 0.196  301–500 萬 0.013 0.656 −0.009 0.675 −0.003 0.868  501 萬以上 0.062 0.055 −0.017 0.467 −0.044 0.078 父親教育(國中以下為基準)

 國中(父) 0.013 0.241 −0.012 0.206 −0.002 0.830  高中(父) 0.004 0.736 0.010 0.220 −0.014 0.057  專科(父) 0.011 0.386 0.003 0.756 −0.013 0.111  大學(父) 0.012 0.353 0.008 0.432 −0.020 0.030  研究所(父) −0.026 0.103 0.019 0.126 0.007 0.520 母親教育(國中以下為基準)

 國中(母) −0.002 0.822 −0.005 0.550 0.007 0.303  高中(母) −0.007 0.475 0.005 0.544 0.002 0.740  專科(母) −0.021 0.077 0.023 0.011 −0.002 0.797  大學(母) −0.018 0.159 0.020 0.048 −0.001 0.883  研究所(母) −0.016 0.370 0.025 0.067 −0.008 0.545 父親職業(中小學教師為基準)

 專業人員(父) 0.034 0.053 −0.008 0.525 −0.026 0.046  一般及助理專業(父) 0.040 0.025 −0.015 0.264 −0.026 0.053  事務及服務人員(父) 0.044 0.014 −0.019 0.152 −0.025 0.055  農林與非技術(父) 0.053 0.009 −0.019 0.205 −0.034 0.023  技術機械人員(父) 0.048 0.010 −0.026 0.055 −0.021 0.118  軍(父) 0.063 0.067 −0.055 0.049 −0.008 0.728  家管+退休(父) 0.051 0.010 −0.032 0.029 −0.019 0.188  失業(父) 0.052 0.024 −0.030 0.087 −0.022 0.179  其他(父) 0.033 0.095 −0.013 0.381 −0.020 0.160 母親職業無影響

觀察數值 24671 24671 24671

P≤0.01 為 1% 顯著;0.01<P≤0.05 為 5% 顯著;0.05<P≤0.10 為 10% 顯著。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彭森明,2008);作者自行計算。

(23)

的機率高於申請及推甄,這可能也是為什麼當時高所得家庭的子女仍偏向以 考試入學。高教育程度父親的子女有些微較低的推甄入學可能,高教育程度 母親的子女有較高的申請入學可能;父親為中小學教師,在10% 顯著水準 下,其子女相較於父親為其他職業者,較不可能以考試入學;相較於父親為 技術機械人員、軍人、家管、退休與失業之子女,中小學教師之子女較可能 以申請入學;相較於父親為專業人員、一般及助理專業、事務及服務人員、

農林與非技術人員之子女,中小學教師之子女較可能以推甄入學。不難想 見,這或許也跟輔導資源有關,擔任中小學教師的父母比較清楚如何能得到 較好的在校成績與推薦機會,可以提供子女更多協助。

接下來分析採不同入學管道的不同家庭背景學生進入公立大學的情況,

我們要探討的是:個人申請或推薦甄選有比考試分發更容易進入公立大學 嗎?表3 呈現父母教育程度、職業和所得,跟學生是否進入公立大學的 logit 模型結果。進入公立大學為1,否則為 0,因此係數正原則上表示進入公立大 學機率高。表3 把父母職業類別、教育程度與家庭所得簡單分成兩類,高職 業類別包括民意代表、專業人員、中小學教師、一般專業人員和軍官;大專 及以上學歷為高教育程度;家庭所得高於所得中位數組(115 萬以上)歸為高 所得,其他為低所得,並加入所屬學門。為節省篇幅,學門結果未列出。表 3 左方未包含入學管道與家庭背景交叉項,右方加入交叉項。分析結果顯示,

94 學年度以申請與推甄進入公立大學的機率反而比考試分發低,與表 2 的結 果一致。一如預期,父母高教育程度與高所得的子女有較高機會進入公立大 學,但高職業類別父母的子女則不必然有較高機會進入公立大學。右方加入 交叉項後,只有「申請×父高職業」與「推甄×高所得」的係數在 10% 的水 準下顯著。因為高所得子女如果較易以個人申請方式進入公立大學,則申請 係數+高所得係數+申請×高所得係數應該大於 0。本文對申請入學做 Wald 檢定,結果僅為0.24,並不拒絕虛擬假設;同樣地,推甄的 Wald 檢定也不 拒絕虛擬假設。這表示94 學年資料並無統計證據支持高所得家庭的子女有 較高機會採用個人申請或推薦甄選進入公立大學。

綜合過去文獻和本文補充的兩部分資料分析結果顯示,在全面實施多元 入學制度的早期,家庭所得高跟學生採考試分發以外的入學方式,以及透過

(24)

表3:家庭背景與進入公立大學的關係── logit 模型結果(更多變項)

(94 學年大一學生)

係數 P 係數 P

常數 −0.223 0.000 −0.211 0.000

女性 0.120 0.000 0.120 0.000

申請 −0.100 0.021 −0.178 0.002

推甄 −0.157 0.001 −0.203 0.001

父高教育 0.272 0.000 0.262 0.000

母高教育 0.168 0.000 0.164 0.001

高所得 0.125 0.001 0.092 0.024

父高職業 0.051 0.155 0.018 0.647

母高職業 0.035 0.413 0.071 0.136

申請×父高教育 0.087 0.473

推甄×父高教育 −0.007 0.961

申請×母高教育 −0.009 0.949

推甄×母高教育 0.069 0.678

申請×父高職業 0.193 0.077

推甄×父高職業 0.104 0.416

申請×母高職業 −0.164 0.196

推甄×母高職業 −0.190 0.218

申請×高所得 0.141 0.224

推甄×高所得 0.229 0.081

學門12 類

Chi-sq 2443.648 2455.743

申請Wald test 0.240

推甄Wald test 0.880

觀察數值 24671 24671

P≤0.01 為 1% 顯著;0.01<P≤0.05 為 5% 顯著;0.05<P≤0.10 為 10% 顯著。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彭森明,2008);作者自行計算。

說明: 申請 Wald test 在檢定申請係數+高所得係數+申請×高所得係數=0,拒絕虛擬假設表 示高所得較易透過申請進入公立大學;推甄Wald test 在檢定推甄係數+高所得係數+

推甄×高所得係數=0,拒絕虛擬假設表示高所得較易透過推甄進入公立大學。二項檢 定皆不拒絕虛擬假設。

(25)

個人申請或推薦甄選進入公立大學的機率,都沒有統計上顯著的關係。因此,

批評多元入學為「多錢入學」並不適當。

在民國95 年以後,跨所有學校的高等教育資料庫已不再釋出更新資料,

近期研究多以單一學校的校務資料或自行調查單一學校的資料取代。李浩仲 等人分析民國83 至 101 年政治大學的大一新生校務資料,發現在 91 年實施 多元入學後,高度城鎮化與高所得地區的學生比例下降,低度城鎮化與低所 得地區的比例上升,在96 年後,這項上升趨勢更為明顯。他們認為多元入 學並未使政大學生來源偏向高社經地位家庭與明星高中,以申請和推甄方式 入學的高社經地位家庭與明星高中的學生的入學成績不但沒有較低,反而較 高。外界擔心這些學生因才藝或其他資源優勢而占了多元入學便宜的現象並 未出現。相反地,這個制度使得來自中低社經地位家庭和非明星高中的學生 有更多機會進入理想大學(李浩仲等,2016a: 240)。由此可知,多元入學制 度並非對家庭背景佳的學生特別有利,反而讓來自低度城鎮化和非明星高中 的學生有更實質的機會進入理想大學,較符合羅爾斯的公平觀要求的實質機 會均等。

在多元入學制度裡,我們認為繁星制度(包括「繁星計畫」和整併後的

「繁星推薦」)具有提升公平性的最重要效果。前文已指出,這項入學制度的 設計把一次性考試以外的因素也納入考慮,所以能達成較好的學習成效,這 部分會在後文驗證。因為有較好的學習成效,因此可推估其將提升學生的知 性快樂和職場生產力,可提高效益主義要求最大整體效益的公平性。此外,

由於繁星制度賦予大學校系和學生更多的選擇自由,所以極端自由主義也會 同意這是比較公平的入學制度。第三,繁星制度可以緩解城鄉教育資源及家 庭所得差距對學生進入理想大學的不利影響,因而滿足羅爾斯的公平觀要求 實質機會均等和有利弱勢學生這兩方面的公平性。臺灣大學的校務資料分析 印證了這個論點:駱明慶分析臺大學生的高中學校來源,發現繁星制度使學 校來源變得更廣。民國93 至 95 年臺大學生來源集中在 175 所高中,繁星計 畫實施後(96 至 99 年)增加到 206 所,改為繁星推薦後(100 至 103 年)增 為298 所。過去許多不曾有學生進入臺大的高中,開始獲得進入臺大的機會

(駱明慶,2018: 71–72)。此外,民國 96 至 102 年的臺大學生資料顯示,透過

(26)

繁星制度入學的學生,平均家庭所得明顯低於以其他管道入學者(駱明慶,

2018: 82–84)。更重要的是,在民國 98 到 103 年期間,相較於考試分發和個 人申請,透過繁星制度而被臺大錄取的學生裡,低收入學生的比例最高。民 國98 至 99 年間「繁星計畫」的低收入生比例較整體平均多 0.15%,100 至 103 年間「繁星推薦」的低收入生比例較整體更是多了 0.56%(駱明慶,2018:

88–89)。上述結果顯示,繁星制度讓來自偏鄉和家庭不富裕的學生有更實質 的機會進入理想大學,且有利於低收入家庭的學生,可達成羅爾斯社會正義 論對公平的兩方面要求。不能否認的是,有家庭背景優勢的子女在任何入學 制度下都有優勢,但表2 與表3 顯示新增的入學管道並未朝向優勢家庭傾斜。

如果早期的聯考制度比較向優勢家庭傾斜,多元入學制度實施後減緩了這樣 的傾斜,就表示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家庭背景優勢對入學機會的影 響。我們也在臺大與政大的校務資料研究中看到證據。

㈡ 入學後

本文針對實施多元入學制度後,採不同入學方式的學生在大學裡三項學 習成效之差異,來評估制度改革的效率。這三項成效分別是穩定性、學業表 現和學習滿意度。

1. 穩定性

本文以臺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92 學年大一學生資料,觀察採三種入學 管道(考試分發、個人申請和推薦甄選)的學生入學後想轉系、轉學與重考 的比例。這份資料抽樣49,611 筆,回收 33,959 筆,扣除技職學校後有 15,821 筆。表4 除呈現比例,也呈現控制其他變數下 logit 模型的邊際機率與它們的 P 值。此邊際機率以考試分發為基準,即相較於考試,申請或推甄入學多或 少了多少機率。為節省空間,其他變數結果就不在表4 呈現。透過表 4 可知,

考試分發入學的學生不論在轉系、轉學與重考的意願上都最高。94 學年大一 新生資料也得到一致的結果,這裡就不再重複呈現。

表5 呈現94 學年大三學生的情況,也就是92 學年大一新生入學兩年後,

各入學管道學生的實際穩定度,包括續學率、實際轉學與轉系情況。原始抽 樣49,609 人,一般大學抽樣 27,276 人,回收 26,307 人,不過因為是否續學

(27)

表4:92 學年大一新生轉系、轉學與重考之意願(不含技職)

考試 申請 推甄 全部

觀察數值 12630 1188 2003 15821

想轉系 28.1% 15.7% 18.0%

 邊際機率 基準 −12.0% −9.9% 15818

 P 值 0.000 0.000

想轉學或重考(主修領域改變)比例 24.6% 17.1% 16.4%

 邊際機率 基準 −7.9% −8.0% 15818

 P 值 0.000 0.000

想轉學或重考(主修領域不變)比例 28.2% 23.0% 24.9%

 邊際機率 基準 −6.3% −3.3% 15818

 P 值 0.000 0.002

控制家庭所得、父親教育、公私立大學、學門。

P≤0.01 為 1% 顯著;0.01<P≤0.05 為 5% 顯著;0.05<P≤0.10 為 10% 顯著。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彭森明,2007);作者自行計算。

表5:94 學年大三同一校系實際續學、轉系與轉學情況(不含技職)

考試 申請 推甄 全部

觀察數值 21203 3198 1669 26070

續學率(同一校系) 88.6% 91.1% 89.9% 89.0%

 邊際機率 基準 2.8% 1.3% 26070

 P 值 0.000 0.073

曾轉系比例 3.72% 2.49% 2.06% 3.45%

 邊際機率 基準 −1.2% −1.3% 14666

 P 值 0.001 0.003

曾轉學比例 5.39% 4.62% 3.66% 5.18%

 邊際機率 基準 −0.9% −1.7% 14666

 P 值 0.053 0.004

P≤0.01 為 1% 顯著;0.01<P≤0.05 為 5% 顯著;0.05<P≤0.10 為 10% 顯著。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教育整合資料庫(彭森明,2008);作者自行計算。

數據

表 1: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之關係(94 學年大一學生) 考試 申請 推甄 和 考試 申請 推甄 和 家庭所得 男  少於 50 萬 77.3% 13.0% 9.8% 10872 80.7% 11.4% 7.9% 11113   50–114 萬 80.4% 10.0% 9.6% 9178 女   115–150 萬 80.6% 11.0% 8.3% 2989 77.7% 11.6% 10.6% 13558   151–300 萬 79.8% 12.0% 8.1% 1204   301–500 萬 80.7%
表 2:家庭背景與入學管道—multinomial logit 邊際效果(94 學年大一學生) 考試 申請 推甄 機率 P 機率 P 機率 P 女性 −0.041 0.000 0.017 0.000 0.024 0.000 公立大學 0.019 0.001 −0.007 0.110 −0.012 0.002 家庭所得( 50–114 萬為基準)  少於 50 萬 −0.032 0.000 0.033 0.000 −0.001 0.795   115–150 萬 0.010 0.231 0.002 0.793
表 3:家庭背景與進入公立大學的關係── logit 模型結果(更多變項) ( 94 學年大一學生) 係數 P 係數 P 常數 −0.223 0.000 −0.211 0.000 女性 0.120 0.000 0.120 0.000 申請 −0.100 0.021 −0.178 0.002 推甄 −0.157 0.001 −0.203 0.001 父高教育 0.272 0.000 0.262 0.000 母高教育 0.168 0.000 0.164 0.001 高所得 0.125 0.001 0.092 0
表 4:92 學年大一新生轉系、轉學與重考之意願(不含技職) 考試 申請 推甄 全部 觀察數值 12630 1188 2003 15821 想轉系 28.1% 15.7% 18.0%  邊際機率 基準 −12.0% −9.9% 15818   P 值 0.000 0.000 想轉學或重考(主修領域改變)比例 24.6% 17.1% 16.4%  邊際機率 基準 −7.9% −8.0% 15818   P 值 0.000 0.000 想轉學或重考(主修領域不變)比例 28.2% 23.0% 24.9%  邊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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