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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學年度第二學期專業倫理的課程安排(魏思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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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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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學年度第二學期專業倫理的課程安排(魏思齊)

天主教輔仁大學專業倫理課程的目標:

「使專業與倫理相結合,導引專業倫理的認知,提昇責任心、道德感 與倫理敏感度,培養學生分析判斷情境與抉擇的能力。」

應數系 週五第五、六節 MA

週次 日期五 預定受課題目及課程內容 作業與報告

100/02/18 安排課程及初步介紹專業倫理的概念 老師 100/02/25 何謂倫理及其存在意義? 老師

100/03/12 倫理理論 老師

100/03/04 個案分析之方法(個人的個案分析之作業) 老師

100/03/11 倫理判斷的發展 老師

100/03/18 道德感

100/03/25 中西倫理思想 老師

100/04/01 人際關系與工作場所性騷擾 老師 100/04/08 現代台灣社會與全球化

100/04/15 期中考 (老師)

十一 100/05/07 十二 100/05/14 十三 100/05/21 十四 100/05/28 十五 100/06/04 十六 100/06/11 十七 100/06/18 十八 100/06/25

學生時間:週五 8:30~12:00 及 15:40-17:00 (倬章紀念醫學大樓/醫學院舊 大樓六樓漢學中心 408 之 2 室)

電話號碼:辦公室 (02)2905-2148 私人 (02)2905-3505

安排課程及初步介紹專業倫理的概念

善:人的意志趨向善

一、導論

人類的本性是善是惡,這個問題在中國思想上打了兩千多年的官司,至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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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在中國思想史上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中國思想的 課題是要找出一個人生修養的方法,而修養方法又是和人性問題有密切關係的。

假使人的本性是善的,那麼我們做人只要盡量發展我們的本性就行了。假使人的 本性是惡的,那麼我們就要藉人為的力量排除這種惡性,創造一種足以克制惡 性的社會制度。性善說主張作內心的工夫,只要我們的內心有一種良善的原理,

無論在任何環境中我們都以不變應萬變。主張這種說法的人在心理上可以說是內 向型的。性惡說主張作外部的工夫,我們要佈置一種良善的環境,培植一種良善 的社會制度,我們的行為受著這種制裁的時候自然可以歸之於善。主張這種說法 的人,可以說是外向型的。因此中國的思想家要建議一種修養方法的時候,就不 能不先解決人性善惡的問題。

中國先哲對於這種問題的解決,孟子主張性善,荀子主張性惡,告子以為 無善無惡,揚雄以為是可善可惡的。

二、人性概念之分類

人性《善:道德與人類》

〈一〉人的天性〈人的本性〉:人是什麼

〈人性的基礎層次〉

〈二〉人的特性〈人的本質〉人是誰?

〈心思作用,理性,精神,靈魂〉

按輔大的校訓

真〈知識、智慧、真理、真諦〉

善〈道德行為,美德,倫理學〉

美〈美感經驗,美術,藝術〉

聖〈神,神聖,宗教信仰,超越 性,絕對〉

1‧本能

2‧基本衝動

3‧基本情緒 〈原始情感〉

1‧感覺器官的活動 2‧尋求和接受的活動 3‧保護的活動

4‧移動 5‧發音

6‧玩弄的動作

1‧飢餓 2‧口渴 3‧呼吸 4‧調解體溫 5‧性慾 6‧排泄

1‧快樂不快樂 〈滿足不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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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感〉

2‧恐懼 3‧愛

三、道德行為有兩個先決條件

第一,凡道德行為直接一定是發生於人與人之間的,「仁」字就是「二人」之間的 關係。因此,道德行為直接一定是發生在社會環境裡面〈個人倫理學「個人的美 德」與社會倫理學〉。不過透過道德行為者本身〈自己〉道德行為間接一方面與道 德的真原〈創物者,上帝,天主,超越宇宙的絕對,超越性〉有關,另一方面與 天下萬物〈受造者,無機的東西,動植物〉也有關係。道德行為基本上有它的兩 種模式:

1‧直接性:本人透過良心對另外一人的行為;

2‧間接性:本人透過良心對人以上的範圍〈對超人力量的範圍、上帝、天主等;它 也是被看成道德行為的根源〉或者對人以下的範圍〈對物質的東西,譬如破壞校 園的財產或對植物或動物〉。

無論是直接性或是間接性的模式,其中最重要的部份為良心〈辨別善惡的判斷能 力〉

第二,就是我們對於某種行為所可能發生的結果,一定預先有所認知和有所選 擇。

對於道德行為的基本評估因素:

1‧行為的動機 (意向,自由的意志,良心「良知」:我為什麼做這事?)

2‧行為的本質(從本質來看,有的行為總是是惡的,如偷東西、殺人、說謊等;

很多行為是中性/中位的,如唱歌、小便等)

3‧行為的對象(是誰?年齡、身份等;是什麼?)

4‧結果 (認識能力與抉擇作用) 5‧行為的情境(所有陪伴的情況)

四、對良心(良知:conscience)的基本知識

1. 良心是一種判別(辨別不同之處:是非,提高能力)善惡的心理活動,判斷是 少不了知識的;沒有知識就不會有善惡的判斷(真正沒有知識的人是智商在 75 分以下的白癡和兩歲的嬰兒)。

2. 良心理面一定有一種善惡的標準:它是社會活動─個人→社會(1.核心/家庭;

2.鄰居、社區 3.大社會);個人與社會間的互動有道德性的範躊(此範疇有抽象 化或符號化的過程)。

3. 良心裡面還包括一種情緒作用(主觀的作用[討厭、熱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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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良心有意志的抉擇:乃是預知行為可能的效果之後所做的一種選擇,它能控 制我們的行為,使它向善所選擇的方向繼續到相當的程度。

5. 良心是自發的而不是強迫的,它是我們內心組織的一部份(雖有社會性的道德 標準映入我們內心,不過它是自主的而不是外鑠的,有時要面對社會壓力)。

6. 良心為心靈深處的最神聖之處(心理機能→對基督徒:與天主/神/上帝相遇之 處)。

四、對良心概念進一步的瞭解

(一)概念說明:良心是人類(各文化)普遍的經驗:古人以心、腰(孟子以良知良能) 來表達。「良心」一詞很難下定義。或許「良心」可說是在道德意識裡對「義務」、

「應該」的知覺及判斷。

(二)聖經:「良心」一詞在舊約中只出現一次(智十七 11);但天主不斷召叫選民 忠於盟約的呼聲貫串整個舊約。《福音》中雖未提及該詞,但耶穌訓誨的強調重 點卻由外在行為轉到內在意向。該詞在新約其他著作中共出現30 次。保祿融合當 時的概念及希臘詞彙而把「良心」是為基督徒道德信息的核心。就新約作者而言

「良心」意指在信仰光照下對生活中道德的意識及對個人處境的評量。

(三)歷史上的詮釋:希臘哲學把「良心」看成「道德判斷中的自我意識」,而不把

「良心」侷限在對與錯的抽象知識上:也看出「良心」運作不只在事後,也再事前 及事中。多瑪斯 (Thomas Aquinas, 約 1225-1274) 是將良心納入反省批判的倫理神 學中的第一人。康德(I. Kant, 1724-1804)把良心視為「人內在正義法庭之意識」。

達爾文(Ch. Darwin, 1809-1882)、佛洛伊德(S. Freud, 1856-1939)則以進化論及心 理學觀點來看良心。面(J.H. Newman, 1801-1890)及齊克果(S. Kierkegaard, 1813- 1855)則重新把握了傳統的根基,是良心為道德評量能力或行為的工能性指引。

(四)良心的層次:良心不是一個特別官能、能力或行動,也不僅是無意識的抄我 或罪咎感的結果,而是具有實現價值需求之整體性的判斷能力。良心的經驗可分 為三個層次來描述:

(1)一個人用良心謹慎考慮具體的道德行為,以發覺他「應該」做什麼,或「不應 該」做什麼。

(2)良心亦指道德原則的知識,且引申包含那些輔助道德原則的規則。

(3)但良心最基本的意義是指個人的道德意識;它是具有道德責任感的人之自我 知覺。這種意識的覺醒是一種逐漸發展的過程:從小學習控制行為,經聽從父母 規定;到六、七歲時開始看出規定的內在理由及價值;最後成長到不顧任何外在 法律及權威而做出道德上對的行為。但似乎只有少數人能達到這種道德成熟的層 次。

(五)良心的神聖性及自由:

(1)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與聖所,因此別人要尊重它,自己也要尊重它。一般 宗教傳統稱良心是道德意識的核心成分,即是對「作一個負責的人」的內在知覺 (2)良心的運作是要自由的:而人類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在無知或情緒不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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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原則會變得模糊,而自私或錯誤地評估事實,絕地並做出公認的道德錯誤 行為,會帶來所謂「錯謬的良心是不容侵犯的」;所以此時個人仍需隨從自己在 主觀方面認為正確的良心。因將來人受天主的審判是依照人認為正確的良心。客 觀而言,良心不是絕對無誤的:從主觀方面來看良心雖是不可侵犯的,但這並 不表示良心永遠不會犯錯;即使好人也有犯錯的時候。所以當人困惑或與權威有 所衝突時,就該以謙卑、開放的態度尋求指導,並在祈禱中轉向天主,免得因無 知或自欺而陷於錯誤。

(六)良心的行程:

(1)人有義務隨從良心,也同樣有義務按照客觀的標準來培育自己的良心。換言 之,除了忠實隨從良心之外,仍應為重複做決定的型態負責。由於負責的選擇要 求人尋求所有相關的資訊,所以正確良心的形成不只在於人家告訴你怎麼做,

而更必須脫離盲目的選擇,進而受客觀標準或規範的引導。這並不意謂不經思考 就接受權威所定的法律,而是指在去做事時,要忠於理智規律、查覺自己的義務 及此行為可能的後果,就是「在道德上正確的行為都具有正確的理由」的意思。

(2)基督徒還受福音及教會指導的指引,也受祈禱及天主恩寵的幫助。法律所提 供的指導要點對慎思熟慮很重要,平常只需稍加反省即可;但有時候沒有特殊 法律可依循,有時即使國家或教會的法律,良心仍須根據更高的律則(良心律) 而做出不服從的決定。對重大事情輕易下決定、根據不充足的資訊下判斷等等情 形都會導致「錯謬的良心」。經常不聽良心的呼聲會減低對價值的敏感度,且扼 殺自己的良心。由於人人都有此道德感或知覺,所以良心存在於每個正常人身上 但「正確良心」不是一蹴可及的;它在人的一生中是逐漸形成及發展的。發展到 最後,良心仍成為道德成熟者的意識。

五、美德概念(virtue)及其分類:

美德指美好的品德,優良的品質、情操和行為,是每一個人都應該培養的優點。

一個富有美德的人,是一個有氣質的人,被稱為有涵養,有內在美。

美德包含許多方面,如誠實、勤奮、恭敬、節儉、端莊、愛心、準時、寬容、饒恕、和 藹等。

中國傳統美德

孔子、孟子講忠、孝、仁、義、禮、智等。孟子談論四端說:「惻隱之心,仁之端也;

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中庸》所 講的三達德為智、仁、勇。

中國畫裏的梅、蘭、竹、菊各被賦予了美德的象徵:梅代表堅毅、忍耐,蘭代表高 雅、文靜,竹代表忠貞、正直、謙虛,菊代表真誠、樸素。

孔融讓梨的故事家喻戶曉,歌誦孔融對其哥哥謙讓的美德。

美德分類(亞里斯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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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 理智的美德:

使人在對真理的認識上更形完美,其 對象有兩種:

追求理論真理 1. 鑑別力:針對 純理論真理熟練 的判斷力(辨別 真偽[真假好 壞])。

2. 推斷力:輕而 易舉地由前提推 出結論的本領。

3. 智慧:直搗真 理之最後即最高 基礎的能力。

實踐真理 1. 明智:對個別 行動作正確決定 的能力。

2. 技巧:輕巧地 作外面事務的能 力。

П. 倫理的美德(德性)

意志美德:其本質在於意志持久而堅 決地準備依從理性所指示為正當的事 (狹義的德性),其直接而真正的擁有 者是意志,因為只有意志是自由的,

而自由是倫理(道德)行為的要素(理智 和感覺受到[意志]的影響才跟美德有 關)

有良好品格的人自然擁有良好的美 德,例如:誠實、勇氣、慈悲、慷慨、忠 誠、公平、節制、慎思熟慮等。

美德最基本的事:四樞德 對自己 (1)明智(理智的美德) 對他人 (2)正義

(3)勇敢 (4)節制

專業倫理的基本概念與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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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ntcc.fju.edu.tw/.../96.10.03.專業倫理基本概念及理論(修正版).doc)

壹、專業倫理的源起與存在意義 一、專業倫理的源起

「專業倫理獲得重視應歸因於近來(二十世紀80 年代)所發生 一些不符合倫理作為的傷害案例及困難的倫理議題所致;更深 入的理由在於當代專業倫理反省到消費者主義及對專業人員的 角色及行為的再思考之立論需要。」

(Bayles, Michael D. Professional Ethics. Belmont, CA: Wadsworth, Inc., 1981)

二、專業倫理(professional ethics)的存在意義為解決人在面對大環 境變遷時,所產生的下列現象:

1.人在面對「工業科技與資本主義結合下,異質、多變及複雜的經濟 活動」所產生的不適應感。

2.面對「人與大自然的不和諧現象」所產生的不安全感。

3.面對「『工具性關係』(instrumental ties)的人際互動」時的無所適 從及人我的疏離感。

三、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原則上可區分為「情感性」「混合性」及「工具 性」三種。(黃光國,<人情與面子;中國人的權力遊戲>,

《中國人的權力遊戲》,1996。)

1.情感性關係:家庭中的人際關係,其交往遵循「需求法則」。

2.混合性關係:情感性成分和工具性成分各佔一半的人際關係,其 交往遵循「人情法則」。

3.工具性關係:在現代工商社會裡,個人在其日常生活裡,為特殊 的需要,在不同的場合裡與之作短暫互動交往之陌 生他人,其所形成的關係稱為工具性關係,其交往 遵循「公平法則」。

思考:在這三種不同的人際關係裡,該如何互動,才能達到每個生 命個體的人格尊嚴被尊重?

四、五倫:孟子(騰文公上)

1.父子有親、夫婦有別、長幼(兄弟)有序、君臣有義、朋友有信。

2.五倫中的「父子有親」「夫婦有別」「長幼(兄弟)有序」屬於「情 感性關係」的範疇,而「君臣有義」及「朋友有信」則屬於「混合性 關係」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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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六倫

李國鼎於民國七十年提出「第六倫」即「群己或群我」關係,呼籲 國人應特別重視「個人與非特定之一般社會大眾之間的關係」。

六、第七倫

2001 年 6 月 25 日天主教單國璽樞機主教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

化解台灣亂象,需要敬天的『第七倫』>,特別提出「第七倫」的 主張,也就是「人與天的關係規範」。希望現代人能重視人與天 的關係,要「敬天、畏天、順天、愛天、事天」。

七、思考:缺乏專業倫理的社會將可能產生之危機是什麼?

八、專業倫理被重視之證明:美國商業普立茲 的成立。 貳、專業倫理的意涵與特色

一、專業倫理的構成、定義與發展階段(學者懷特/Jerry White [Honesty, Morality and Conscience (A Navigator book, the Hardcover edition (1979) from Navpress Publishing Group)]和鄔頓()之主 張)

1.專業倫理的構成

包括價值(values)、規範(norms)、專業知識與技能

(science)、法律(laws)四領域,這些構成彼此相關且相互依 賴,在專業倫理中均扮演著絕對必要的角色。

2.專業倫理的定義

可被定義為融合價值、規範、專業知識與技能、法律的紀律。

3.專業倫理的發展階段

價值、規範、專業知識與技能、法律發展是專業倫理系統發展必備 的先決條件。只有價值、規範、專業知識與技能、法律發展後,專 業倫理的紀律才存在。因此適當描述專業倫理的發展階段可包括 價值、規範、專業知識與技能、法律、倫理學(ethics)。

4.專業倫理的特色

就專業倫理的構成而言,專業倫理學具跨領域屬性。

三、專業倫理的構成要素、研究主題(佛依林屈(T. J. Froehlich)之 主張)

T. J. Froehlich (1992), "Ethical considerations of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 Annual Review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 27, pp.

2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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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倫理的構成要素為「自我」、「組織」與「環境」三者,彼此間 有互動的關係,代表倫理問題的三個面向,形成一個三角模式。

(1)自我:倫理問題中的道德主體。

(2)組織:由個體所組成的團體,組織的自主性與自我的自主 性常形成某種程度的緊張。

(3)環境:指環繞某一倫理問題之相關道德規範,包括一般與 特殊兩種道德標準。

2.研究主題

(1)組織與環境:探討專業服務的目的及其為解決相關倫理問 題所牽涉之道德規範。

(2)自我與組織:探討專業人員與雇主(公司)之間的權利與 義務。

(3)自我與環境:探討專業人員在職場上所面臨之相關倫理問 題所牽涉之道德規範。

四、專業倫理的定義 1.專業的定義:

所謂「專業」是指:「一個人專門從事於一種職業,這種職業必須 有高度的學術或科學上的知識與技能,以應用於他人的事務,

而提供專門性的服務。」(牛津英語大辭典) 2.專業的特徵:

(1)從事專業必須有精博的知識、專業的態度、與經過專門教育 團體訓練其用以服務人群的技能。

(2)從事專業必須遵守服務重於報酬的原則。

(3)從事專業必須接受同業工會的約束,並遵守專業倫理守則。

(美國百科全書) 3.專業倫理的定義:

融合專業的意涵及學者懷特和鄔頓之主張,可將專業倫理定義 為「專業人員執業時所應遵守之倫理原則,此倫理原則係融合 價值、規範、法律、專業知識與技能」。

伍、專業倫理守則的存在意義、定義、形式、結構及功能 一、 專業倫理守則的存在意義

面對異質、多變及複雜的經濟活動現象,因應之道唯有在「異中 求同、變中求定及化繁雜為簡單」。具體的方法就是呼籲各專業 團體或職業團體建立屬於自己領域適用的「專業倫理守則」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作為同業間互動、專業人員與 服務對象互動時之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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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倫理守則的定義

專業團體或是職業團體為了揭示其成立要旨、價值理念及服務精 神,並作為同業間互動、專業人員與服務對象互動時行為抉擇之 價值判斷基礎,所訂出的規範。

三、專業倫理守則的形式

法蘭克(M. Frankel)認為倫理守則可以分成三種形式:

1.鼓勵性的倫理守則:揭櫫一種崇高的道德理想,鼓勵專業人員 一起努力遵循。

2.教育性的倫理守則:對道德標準採取最基本的方式,只作解釋 性的敘述。

3.規定性的倫理守則:對應遵循的行為規範有詳細的敘述,並對 違反者有一定的裁決。

(Frankel, Mark. "Professional Codes: Why, How, and With What Impact?"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 8, Nos. 2 and 3, 1989, pp. 109- 116)

討論:請小組自所發專業倫理守則,於課堂上解析此專業倫理守則 係屬何種形式。

四、專業倫理守則的結構

專業倫理守則的制訂,根據該專業的差別性與所涉及對象的關係 而言,

其內容架構不外乎下列七種:

1. 與同業公會之間:(1)遵守公會的組織章程

(2)明訂公會的權利、義務與罰則(3)維護 共同的信念。

2.與同業之間:(1)釐清競爭行為—價格、情報、挖角等問題。

(2)尊重智慧財產權 (3)預防壟斷。

3.與客戶之間:(1)商品標示清楚完整(2)商品服務的品質與 安全保障。

(3)誠實的廣告與促銷活動(4)保護消費者的 隱私。

(5)重視消費者的申訴(6)善盡充分告知消費 者的義務。

4.與合作者(廠商)之間:(1)考量保密與互惠的原則(2)考 量貨源與供應的問題(3)預防勾結與 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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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與員工之間:(1)保守業務密秘(2)執行業務時的操守規範

(3)工作環境的安全保障(4)合理待遇與服務 制度。

6.與社會大眾之間:(1)營利行為不危害社會大眾、不違反公序 良俗(2)重視改善社會品質的公益事務(如:

維護公德、正義、尊重人權…..等等)。

7.與政府之間:(1)遵守相關法令(2)配合政策(3)協助修法

(4)防止勾結與賄賂。

五、專業倫理守則的功能

1.不僅能使社會大眾藉此瞭解該專業服務之宗旨,而且能協助剛 入本行的新鮮人瞭解該行業的專業理念或專業行為的內涵,以 適切地扮演專業角色。

2.可客觀表達出該行業的價值觀,作為該行業裡不同個人價值觀 衝突時的客觀指標。

3.是所有專業人員應遵守的道德規範,不僅有助於預防專業人員 不道德行為的產生,而且亦可作為其從事專業服務時行為的指 標,及面臨困難的參考與指引。

4.是專業向社會大眾簽署的一份服務契約書,保證專業的品質與 責任,有助於專業形象的提升及會員對自身的認同。

5.可促進主客及勞資之間的和諧。

陸、良好專業素養的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條件 一、專業人員的定義

行政院主計處編纂之,《職業標準分類》裡對「專業人員」做如下 的定義:「凡從事科學理論研究、應用科學知識以解決經濟、社會 工業、農業、環境等方面問題及從事物理科學、環境科學、工程、

法律、醫學、宗教、商業、新聞、文學、教學、社會服務及藝術表演 等專業活動之人員均屬之。本類人員對所從事之業務均具有專門 之知識,通常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及格者。」

二、良好專業素養的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條件(朱建民教授之觀點)

1.具有良好的一般道德的教養,即除了有比較成熟的道德認知發 展,也養成道德實踐的習慣。

2.對於自身專業領域曾經涉及之倫理議題有相當的認識。

3.對於自身專業領域較常涉及之一般倫理原則有相當的認識。

4.在專業方面具有相關的知識,足以認清事實,作出正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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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

5.能夠將一般倫理原則應用到自身專業領域涉及之倫理議題上,

或有助於闡明、解決問題。

柒、參考資料

一、 黃光國,<人情與面子;中國人的權力遊戲>,《中國人的權力遊 戲》,台北:巨流圖書公司,1996。

二、 朱建民,<專業倫理教育的理論與實踐>,通識教育月刊,第3 卷 2 期,1996 年 6 月。

三、 黃光國,《工商社會中的倫理重建》,台灣學生書局。

四、 葉保強,《金錢以外-商業倫理透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5。

五、 蔡淑麗,<專業倫理的存在意義>,輔仁大學進修部「社會、人文與全 人教育學術研討會」,2003 年 3 月 28 日。

六、 許清標,「職業倫理的重要性」,教育資料與研究第五期,1995 年 7 月。

七、 張漢裕,「職業觀念與技術變遷」,經濟論文叢刊,第十二輯,1984 5 月。

十一、蔡淑麗,<從專業倫理的發展趨勢開顯自然道德律的時代意義>,2005.

十二、Louis P. White, Kevin C. Wooten,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Practice in Organizational Development, CBS Education and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a Division of CBS Inc., 1986.

何謂倫理及其存在意義?

一、何謂基礎倫理?

(一) 中文有關倫理一詞的記載首見於禮記樂記中「凡音者,生於人心者也;

樂者,通倫理也。」所謂倫就是指人倫,理是指物理或道理,而所謂的人倫 就是指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的五倫。因此,所謂的倫理學乃是研究五 倫之間道理的學問,也就是所謂人際關係的學問。

(二) 而西方倫理一詞則來自於拉丁文的 Ethica,這個字是由希臘文 Ethos

(風俗習慣的意思)演變而來,是指社會上的一切規範、慣例、典章及制度,

這個字也可用來說明對於人類行為的性質、標準、良心及其基礎。

(三) 基礎倫理探討:「應該如何做人或生活的一切理想、原則或實踐」。

(四)倫理的定義

1. 韋氏大辭典:符合道德標準或專業要求的行為標準。

2. 哲學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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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形式或生活方式。

(2)一組行為規範或道德規範。

(3)有關生活方式或行為規範的調查。

(五)道德理論(倫理學理論)與一般道德常識:

1. 道德理論企圖提供一般常識道德的合理理由與基礎。因此道德理論的內容 許多來自於描述、統整、進而批判一般常識道德而獲得。

2. 道德理論雖然由一般常識道德所展開,但是內容的發展卻會超越它,甚 至超越其他學科。

3. 一旦發展出系統的、完整的道德理論,便會以此反省與修正一般常識道德 因此,一般常識道德可能會為了回應道德理論的批判而有所修正和改變。

二、思考倫理問題的兩種簡易方法:

(一)後果主義及最大利益:事件的後果決定了行動的對錯,亦即,當我們 面對抉擇時,最好、最公平的決定就是符合最大多數人利益的決定。

1. 目的論的倫理學:人類的倫理行為表現都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與目的 2. 效益論:區別一件事情的是非善惡對錯,必須審視是否達到最大效益,

獲得最大效益-善,反之則為惡;主張此理論人士認為倫理規範應建立 在為大多數人帶來的最大利益之上

(二)非後果主義與尊重他人:以倫理道德守則及相互尊重作為思考解決問 題的唯一指標。

1. 義務論的倫理學:人類的倫理行為表現為一種與生俱來的義務,非為個人 利益與目的。

三、倫理之簡易分類:

(一)基礎倫理學或一般倫理學:一般性的道德理論,例如誠實、守信、負 責等等;常見於日常生活

(二)應用倫理學:將一般道德應用到專業領域上,則成了應用性的專業倫 理,例如教師專業倫理、圖書館專業倫理、醫病倫理等等。

四、倫理與道德的相異點:

(一)道德(morality)之意義在於個人精神層面與個人行為的規範與法則,與 倫理不同的是,道德屬個人層面,倫理則屬人際層面。

(二)事實上,倫理與道德這兩種概念在傳統中的界定並不清晰。無論在西方 或東方,倫理與道德二種詞彙相互混用是常見的現象。混用的情形普遍存在 於學術文獻或日常用語中,二者皆泛指個人或群體之合乎人性的行為,或者 是用來指涉善惡的評價與評價的標準,亦或者倫理和道德常被視為「正當或 善的同義語」,或者是「與道德有關的」意思。

倫理與道德的混用來自於二者都關乎人們行為品質的善惡,乃至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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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意義和終極關切。

(三)無論在西方或東方,也有學者試圖區分「倫理」(ethics)與「道德」(moral)二 詞。在西方,倫理,英文為ethics,源自於拉丁文 ethica,希臘文 ethos。道德 英文為moral,拉丁文為 mores,希臘文為 moralis。康德之前,普遍混用二詞 康德之後,逐漸有較多學者主張清楚區分二詞。例如:謝林(F. W. Schelling, 1775-1854)認為,道德涉及個人的要求,意指個人要求「自性」 (Selbstheit)的 完善;至於倫理則涉及社會的要求,旨在藉由要求社會群體的遵行來保障個 人的人格。黑格爾(G. F. W. Hegel, 1770-1831)認為,道德涉及個人主觀意向 的範圍,而倫理則代表實現於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之中的客觀精神或客觀 生活體系(Sittlichkeit)。就中國哲學而言,道德雖與倫理相關,卻又與之有別。

道德所涉者,乃莊子所言之「內聖」之道;倫理所涉者,乃莊子所言之「外 王」之道。

(四)綜合言之,道德通常指涉個別的道德主體在實現人性時,種種的努力歷 程與成果,雖然其中也涉及人倫關係,但是道德是以道德主體為核心和出發 點。相對於此,倫理強調社會關係與群體規範。故整體說來,倫理強調社會 性規範,關注於眾多道德主體在社會與歷史中相互關聯的結構與法則;道德 則關乎道德主體行為的自我約束,道德以倫理關係為基礎,道德關注行動者 在倫理關係中如何提升自我人性的歷程和結果。

(五)德行踐行:倫理和道德處境中的卓越品質和實現能力。從處境的結構來 看,必然有一行動者及其行動發生當下所要面對的情境。因此,對處境的理 解,可以分別從行動者以及所面對之情境兩方面來加以分析。並且,行動者 的德行踐行可以分別從倫理與道德兩種不同觀點或角度來面對處境。在倫理 處境中,行動者依據他過去所受到的社會、文化與風俗習慣…等影響,用

「此時此刻」的社會規約反覆地檢視處境中的倫理關係,他所進行的是倫理 認知或倫理辨識的活動。在道德處境,行動者關切如何將自己想要的、認同 的價值信念或道德規範,合理地與倫理結合在一起;他所進行的是,道德推 理與道德實踐的活動。在倫理處境,行動者關切群體關係的社會風俗與文化 民情;在道德處境,行動者關切如何將自己所信奉的是非對錯標準具體化。

德行之於倫理或道德處境,意謂追求高標準、高價值的倫理與道德實踐。

(六) 行動者在處境中面對種種不確定性,無論是從倫理或道德來加以理解,

行動者所欲求的,無非就是為了讓自己的行為朝向正確的方向,好使自己獲 得幸福快樂的人生。行動者在倫理處境中所理解的「正確」,往往必須符合社 會價值與風俗習慣,目的是藉由群體的肯認評定自身的幸福價值,縱使社會 價值或風俗習慣未必符合人性,我們仍然願意追求並實踐它。至於道德處境 中所理解的「正確」,涉及到行動者的「良心」。通常內蘊在「良心」中的價值觀 往往超越地域性而具有普世的價值。行動者在處境中欲求「正確」是一個消極 面上的「不違背善的」「避免為惡的」作法;所謂積極面則是追求卓越,行動 者的德行踐行是一種追求卓越的歷程。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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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主張,人天性中有趨善避惡的欲求。亞里斯多德也認為,人所有的行動 都有一個善的目的。人天生要追求善:對「善」的渴求、永無止盡的追求、好還 要更好的盼望,這是人踐行德行的動力因。因此,當行動者面對倫理處境或 道德處境時,無論當時他內心所想的是要符合正確或良心為行動準則,只要 他的目的是希望自己能夠做出卓越的行為品質,實現卓越和至善的目的,那 麼,這樣的行為結果就可以稱之為德行。由此可知,德行踐行是指行動者在 倫理和道德處境中的卓越品質和實現能力。

五、倫理的價值

(一)倫理不但是有價值的,且是價值層級性中的高層價值,理由是因為現實利 益的價值標準建立在非現實利益上(如要有錢的觀念是在有錢之先就有的),

相對性建立在絕對性上(當說沒有絕對時此沒有就是絕對),多元化建立在一 元化上(如常說人是多元的則是先要有人才能有多元的出現)一樣,這樣的說 明不但要指出絕對性,一元化的本質,更在說明主體真正的目的就在此一元化,

絕對性上。

(二)倫理之所以具有高層級性,並不因其關係及其行為的狀況決定,而是就倫 理所屬層面的特徵而言,倫理的目的在追求完整的,全面的價值,不是任何一 個單一,局部性的相對性價值可比。因此,倫理所揭示的任何一種德行,要能 成為現實利益社會的標準,不但因其本身具有絕對性、理想性,也因其具有現 實社會的適應性及現實性。

六、倫理價值的目的

倫理的目的,不只在求行為的有效性,更在求行為目的的完整性,究其實而言,

倫理不只講求行為、關係,更講求這些行為、關係之內的本質。由於任何一個行 為的產生,都須以人的行為為主體,行為主體對於行為的要求,雖可以有不同 的見解,但都是以符合主體的目的為主,因此在分析行為主體的目的時可發現 有下列幾個特質:

(一)符合主體的現實利益的行為是主體行為的基本的目的之一,主體在行為 的目的上期望可以獲得立即而具體的利益,可以改善現實的困境,而現實的困 境可以是經濟的,也可以是非經濟的,經濟的困境的解決大都是依賴外在的條 件,而這樣的價值,也都是在社會的價值所衡量之下的標準,要達到現實社會 價值所定立的標準雖比達成理想社會的標準簡單的多。一成不變的堅持或說教,

雖是保存倫理本質的模式,但也是傷害倫理理想的可實踐性,另一層面來說,

社會的多元化或可變性,並不足以說明社會價值就缺乏不變性。因此,所謂符 合現實利益的行為,雖有價值,但其價值只限於單面,局部性的,雖有價值卻 是有限的,無法滿足行為主體的基本需求,必須有更符合主體本身的利益的才 能構成真正的價值。

(二)須符合行為主體的整體性利益,行為主體追求價值的過程中,雖然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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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的現實利益,但更期望此現實利益能符合行為主體的整體性利益,雖說沒 有人能在此時看到終點,但基本的,完整的信念,則是個人生涯中對自我的期 許,計劃之是否完全符合現實社會之標準,固難評論,但現實社會的整體利益,

也必須建立在基本的原則之上,因此個人的利益是否符合社會利益,端視其與 社會利益所共同建立的基礎,是否一致。

七、倫理學與專業倫理:

(一)倫理學研究的內容中,有一部分在研究行為的標準。但這不是指行為的 一般性標準,而是指每一社會中,個別的專業、職業、體制機構或群體的標準 (二)專業倫理指涉某專業的行為標準,進入專業的人需要承擔某些倫理方面 的義務,因為社會信任他們可以提供具有價值的商品與服務。如果不實踐這 些倫理義務,便是背叛了這樣的信任。

八、倫理、法律與專業倫理

(一) 倫理的本質超越法律的要求之上

1.倫理不似法律般具有公權力的制約和處罰,但由於倫理的形成來自社會群 體的共識與文化傳統的要求,因此,倫理可以被視為一種半自願的自我要求。

2.專業倫理也是如此,專業倫理的產生有部分也是來自社會群體與文化傳統 的期待,並且專業倫理的實踐也需要企業成員以半自願的方式自我要求。

(二) 倫即具有實踐的特性和要求

1.倫理學作為一門理論科學,它雖然也有形而上的理論建構,但是倫理的本 質卻仍離不開實踐。

2.專業倫理所探討的是專業活動中有關倫理的一切行為,因此更不是形而上 的,而是具體的行為內容,因此更強調實踐的特性。

(三) 專業倫理必須隨時被檢驗與改進。

九、專業倫理的定義

(一) 專業倫理是依據專業特殊的環境,將判斷人類行為舉止的標準加以擴充,

使其包含社會期望、公平競爭、廣告審美、人際關係應用等。

(二) 專業倫理是個人在面臨目標、價值觀與組織角色相互衝突時所做的決策,

是一種含有道德價值的決策。

(三) 專業倫理是一種規則、標準、規範或原則,提供特定情境下,合乎道德行 為要求與真理指引。

(四) 專業倫理是那些以專業組織為主體所構成的倫理關係和法則,是用來規 範專業組織內部員工本身,以及與社會大眾或消費者的關係。

十、專業倫理判斷的基本道德原則

(一) 去除惡意(不傷害原則) :不傷害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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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互惠原則:幫助自己及他人

(三) 自主:讓有理性的個體在自由知情下做決定 (四) 正義:公平對待他人

(五) 效益:盡量增大所有人的福利,減少傷害 (六) 忠信:遵守自己的承諾和協議

(七) 誠實:不說謊、詐騙、欺瞞或誤導別人 (八) 隱私:尊重個人的隱私及秘密

道德哲學家將這些原則解釋、陳述為一些概念,例如:「傷害」、「公平」等,

不過在此關注的重心在於如何將這些基本道德原則應用到道德抉擇的情境中。

因此,這些基本道德原則是行為的指導方針,而不是牢固死板的規則。

倫理理論

一、從兩種倫理判斷到兩種倫理學、三條倫理學進路

如何判斷行為或事件之道德或不道德?其倫理標準何在?這主要在於倫理 判斷上。按照西方規範倫理學(Nomative Ethics),倫理判斷有二大類:

一是「倫理義務判斷」(judgments of moral obligation 或 deontic judgments),

一是「倫理價值判斷」(judgments of moral value 或 aretaic judgments)。

所謂「倫理義務判斷」乃關涉某個行為(action)或某種行為是否在倫理上對 或錯、應該或不應該等,如「我們應該守承諾」、「蘇格拉底不應逃獄」等屬之。所 謂「道德價值判斷」則關涉人、動機、意向、品格特性等之是否具有倫理善或惡、是 否有德行、是否邪惡、是否負責、是否該譴責……等,如「孔子是個聖人」、「仁愛 是種德行」、「他的動機邪惡」等判斷屬之。

據此,倫理學依所關注之道德判斷種類之不同,可區分為「義務倫理學」及

「德行倫理學」。義務倫理學以「行為」作為探討的要點,注重道德主體--人--「去 做」(to be or doing)的問題,並按道德判準之不同區分為以「道德行為自身價 值」為主的「義務論」(Deontology),及以「行為效果之非道德價值」為主的「目 的論」(Teleology)。

德行倫理學則以道德主體之人格、動機、意向、品格特性等作為探討的要點 注重道德主體「成為」或「是」(to do or being)的問題。

「義務倫理學」的「義務」一詞,來自希臘文的 deon,相當於英文的 duty 或 obligation;以行為為基的義務倫理學由於強調該做什麼,有時我們也稱之為

「做的倫理學」(ethics of doing)、「行為倫理學」(act-ethics)或「原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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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ity of principles)。

「德行倫理學」的「德行」一詞,來自希臘文的 arete,相當於英文的 virtue,

本義是「卓越」(excellence);以德行為基的德行倫理學由於強調道德主體成為 什麼樣的人,有時我們也稱之為「是的倫理學」(ethics of being)、「行為者倫理 學」(agent-ethics)或「特性道德」(morality of traits)。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義 務倫理學」與「德行倫理學」作為規範倫理學的二大分支,具有某種程度的相對 性或對比性。當然,這種區分是方便說法,指點出不同的倫理學進路。

於是,我們可從規範倫理學發展史中發現對於倫理思考主要的三條路徑:

第一條路是「義務論倫理學」(Deontological Ethics),以下簡稱「義務論」;第 二條路是「目的論倫理學」(Teleological Theories Ethics),以下簡稱「目的論」

第三條路是「德行倫理學」(Virtue Ethics),以下簡稱「德行論」。以下就分別說 明這三條路,代表三個主要倫理學理論。

二、義務論與目的論

「目的論」主張:道德對錯或道德義務的最終判準在於其所產生的非道德價 值上,也就是說,將道德意義的善化約為非道德意義的善;或者說,不承認善 的「異質性」。目的論者按照「應該促進誰的善」此問題之不同解答而區分為三種 目的論。若主張「凡人應該做促進他自己最大善之事」者,稱為「倫理自我主義」

(Ethical Egoism);若主張「最大普遍善」是應積極致力者,稱為「倫理普遍主 義」(Ethical Universalism)或「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若主張「應促進他 人的善」者,稱之為「倫理利他主義」(Ethical Altruism)。

目的論者會採用任何非道德意義的善的觀點。因此,目的論者可能是快樂主 義者(hedonist),將善等同於快樂,把惡等同於痛苦。但目的論者也可能是非 快樂主義者(non- hedonist),將善等同於權力、知識、自我實現、完美等等。目 的論者雖然對善有各種不同的看法,然而其決定對與義務的標準同在於它是否 導致最大的善餘額(good over evil)。

「義務論」基本上否定「目的論」所主張者。他們否定對的、義務的、道德善的 完全就是(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非道德意義的善,或者完全是其促使個人、社 會或全世界之善多於惡之最大餘額。他們主張判定一個行為或行為規則為對或義 務的方法,除了依據其結果的善或惡外,至少還有其他的標準,即行為自身的 某種特性。例如履行承諾是公正的,因為它是神或國家的命令。目的論者相信對 只有一個最終的判準,即與其相對應的非道德價值;而義務論者一面否定這種 標準,一面又肯定有另外的標準,以為只求最大善餘額,而不管善的分配,不 能成為道德的標準,或者至少不是最終標準。「義務論」的基本立場是:反對將 道德意義的善化約為非道德意義的善;因此,一個行為或行為規則之所以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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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意義,其最後判準並不在於其所產生的非道德價值,而在於其自身的特性。

我們試以「說謊」為例,來說明這一行為在以上各種倫理學理論中的倫理評 價重點。對於義務論者而言,作為一個人,說謊的行為是不應該做的,因為說謊 此行為的本身就是錯誤的。對於目的論者而言,說謊行為的結果是不好的,因為 這樣做會使大多數人的利益受損,因此也是不應該做的。對於德行論者而言,說 謊的行為是惡的或是悖德的,因為這不符合一個有德者的特質。

根據福蘭克納(W. K. Frankena, 1908-1994)的《倫理學》一書,通常被視為 義務論的終極原則就是「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義務論者認為,正義 是一種必須堅持的價值,雖然有時遵守正義原則並不對大多數人有利(事實上,

對義務論者而言,也顧不得此)。目的論的終極原則通常是「效益原則」

(Principle of Utility)--我們應該做的是追求最大可能的「善」或「好」(good),

而這原則預設了一個更根本的原則,即「仁愛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cence)--我們應該去做有益的事情而避免去做有害的事情,應該行善避惡。

三、義務論及其代表--康德倫理學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是德國啟蒙時期最偉大的哲學家,在道 德上他是一個絕對論者,也是一個理性主義者。他以為道德真理不屬於經驗領域 道德真理是絕對、必然、普遍的,道德行為不是工具性的,道德本身就有其價值 他認為人可以透過理性,找到一無法逾越的道德原則,作為所有倫理學的基礎。

這個原理原則康德稱之為「無上命令」或「定言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他用三種不同的形式表達其無上命令。

第一種是「普遍化原則」:「只依照你能而且你願意使它成為一項普遍律法 之格律行動。」康德認為這個原則可以作為評價其他行為原則是否合乎道德要求 的標準,它在實踐上的意義是:如果你不願意任何其他人採取某一行為,你自 己就不應該如此做。例如亂丟垃圾是錯的,是因為我們不願意亂丟垃圾成為普遍 律法。康德在這點上也舉出四種義務:禁止自殺、禁止做假承諾、不應該浪費自 己的自然稟賦和應該幫助苦難的人。

第二種是「目的原則」:「不論對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當成目的,絕 對不能只是當成手段。」「把人當成目的」可以理解為:尊敬人是一個具有理性、

可以實踐道德行為的尊嚴存有者。

第三種是「自律原則」:「每一個理性存有者的意志就是制訂普遍律法的意 志。」雖然道德規範每一個理性存有者,但是自律原則所強調的是:道德律法的 強制性是源於我們自己的理性意志,也就是說,我們是道德律法的立法者。根據 這個原則,我們不需要依據上帝、國家、文化、父母等外在權威,來決定道德律 法,我們自己就可以發現道德律法的本質,道德法則就是我們制訂的,所以遵 守道德律法就是遵守自己制訂的律法,所以理性意志不只是遵守道德,也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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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規範,事實上這也是人具有無限或絕對價值的根源。和自律原則相反的就是 他律,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是由外在權威所推動,則他的行為就是意志他律。

四、目的論及其代表--效益主義倫理學

無論是哪一種型態的效益主義,都依循一個共同原則,即「效益原則」(the principle of utility)。「效益原則」主張:人類所有行為的道德目的,就是促進最 大善餘額(儘可能最大善多於惡),或最小惡餘額(儘可能最小惡),以此為 人類行為對、錯或義務的唯一最終標準的原理原則。

第一種效益主義型態是「行為效益主義」(Act-Utilitarianism,簡稱

AU)。AU 主張倫理行為的對、錯或義務判準直接訴諸於他所可能選擇的行為當 中,哪一個行為就整體而言會產生全體最大善餘額。此時,關注的問題是:

「『我』在『這個』情境下做『這個』行為,對於最大普遍善餘額會有什麼影響 呢?」如果「我」在「這個」情境下做「這個」行為會產生最大普遍善餘額的話,那 麼「我」在「這個」情境下做「這個」行為就是對的;反之,如果「我」在「這個」情 境下做「這個」行為不會產生最大普遍善餘額的話,那麼「我」在「這個」情境下做

「這個」行為就是錯的。

第二種效益主義型態是「普遍效益主義」(General-Utilitarianism,簡稱 GU)。GU 主張倫理行為的對、錯或義務判準在於思考:「『每一個人』在『這類』

情境下都做『這類』行為,對於最大普遍善餘額會有什麼影響呢?」也就是 GU 背 後的觀念是:如果「我」(某個人)在「這個」情境下做「這個」行為是對的話,那 麼其他任何人在類似情境下都做類似行為也應該是對的。所以不能像 AU 只思考

「一個人」在一個別具體情境下的個別行為的結果,而應考量「每個人」在類似情 境下都做類似行為的整體結果。

第三種效益主義型態是「規則效益主義」(Rule-Utilitarianism,簡稱 RU)。

如同規則義務論,RU 也強調「規則」在倫理的核心地位;RU 主張倫理行為的對 錯或義務判準在於思考:「『依循哪一個或哪一類的規則』可以產生最大普遍善 餘額?」因此,不同於義務論,RU 將決定哪一個規則的判準置於最大普遍善餘 額。也就是說,問題不在於哪一個行為有最大效益而在於哪一個規則有最大效益 因此,效益原則並不決定什麼個別行為應該做(這通常由規則來決定),而在 決定應該有什麼規則。

這隱含善和惡,不管它們是什麼,就是可以被量化,可以用數學的方式相 加減。像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是第一個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 福」為最高原則、最終目的的哲學家,也就是第一個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為基礎,堅持「幸福」的數量意義,「大」的數學意義,而開展自己體系的倫理思 想家,並且還是第一個試圖把此道德原則運用到政治、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個 實際領域之中的改革家。所以,邊沁是效益主義倫理學的創立者和典型代表。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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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以為人的本性就在快樂和痛苦兩個至高無上的主人操控之下,還設法建立一 套「快樂主義的苦樂計算學」(a hedonic calculus of pleasures and pains);以強 度性(intensity)、持久性(duration)、確定性(certainty)、即刻性(近或遠 propinquity)、豐富性(fruitfulness)、純粹性(purity)、廣袤性(extent)等七 個向度作為測量準據。邊沁強調「幸福」的數量意義之哲學被當時人戲謔為「豬的 哲學」,因為按照邊沁,一隻豬享有牠的生活可能比不滿意的蘇格拉底擁有更佳 的快樂/倫理狀態。

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為了修正邊沁所遭致的批評,他將幸福 分成「較高級的快樂或滿意」,如理智上的、美學上的和社會上的享有,與「較低 級的快樂或滿意」,如肉體上的歡愉兩種;設法引介「質」和「量」到快樂計算學 裡。因而他的效益主義是一種幸福論的(eudaimonistic utilitarianism)。彌爾以為 較文雅的快樂高於較低級的快樂,因此反駁修正說道:「一個不滿意的人比一隻 滿意的豬好;而一個不滿意的蘇格拉底比一個滿意的愚人好。」但即使有質的協 助,也很難說明效益主義的標準,連彌爾本人也沒有說明清楚。

究其實,有些學者無法認同效益原則就是基本原則,理由是有比它更基本 的原則當基礎。所謂的效益原則,是指應該做會產生「最大可能的善多餘惡之差 額」的行為或行為規則的原則。而這個原則顯然預設另一個更基本的原則,即應 該行善而避免行惡。如果沒有這個更基本的義務,就沒有實現最大善餘額的責任 事實上,效益原則(暫時不考慮正義或公正問題)表達了與「只行善而不作惡」

的理想的妥協。因這個理想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只要做到產生最大的善餘額就 好了。如果這樣,效益原則就預設另一個更基本的原則,即只行善不作惡的原則 只因有只行善不作惡的優先初步義務,所以有增進最大善餘額的初步義務。學者 福蘭克納將此優先原則稱為「仁愛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五、德行倫理學

在西方,自從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時代,德行(virtue)和惡行(vice)就 主宰了道德的哲學討論。哪些是最重要的德行?哪些惡行最危險?德行的價值何 在?我們如何將德行和惡行教導給孩子和學生?這些都是長久以來倫理學者關 心的議題。不論宗教或世俗觀點都將對德行的正確理解及其反論視為倫理生活及 正義社群的核心。這樣以德行為基的倫理學(virtue-based ethics)實與古代希臘 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B.C. 384-322)同久遠,直到近代,大約於十八世 紀而有所改變。十九、二十世紀的哲學家普遍忽略德行,取而代之的是討論普遍 律或道德原則、基本權利、直覺善、功利,以之視為理解及追求倫理生活及正義 社群的核心,這是以行為為基的倫理學(conduct-based ethics)。

二十世紀末期迄今,哲學界對德行和惡行的重視似乎再興。學者和哲學家在 專業刊物及會議中闡揚德行倫理學,作家和評論家在許多公開討論會上討論德 行和惡行。這顯示許多倫理思考者已經發現以行為為基的倫理學進路的缺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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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重新討論德行和惡行,找尋另一條倫理學進路。安絲孔(G. E. M. Anscombe, 1919-2001)在 1958 年寫了一篇題為〈現代道德哲學〉(Modern Moral

Philosophy)的文章,標示了德行倫理學的當代濫觴。她指出德行對反於原則,

更適於說明倫理學;她也指出奠基於義務的道德觀念是一項錯誤,因為我們不 能只依循一套倫理規則而不要倫理的立法者(如上帝)。而現代道德哲學似乎只 發展倫理規則和原則,卻不在乎倫理規則的制定者。她建議我們最好避免稱呼行 為是「道德上錯的」,我們應該稱呼行為是「不正義的」、「不仁慈的」或「不公平 的」。一個正義的人不會作不義的事;而不義必須視其「環境」,不是效益論者所 宣稱的「結果」,也不是康德學派所主張的「普遍律」。因此,當結果論與義務論 發出失敗信號時,第三種方式--也就是仰賴德行,成為我們合理的選擇。在德行 的觀點之下,品格的卓越(excellence of character)是道德的基本;至於行為的 判定端賴它們是否來自於可欲的動機及可欲的品格特性,而不是它們如何符合 規則和原則。

Michael Stocker 曾經提供一個例子,藉由顯示規則進路的不恰當來支持德 行倫理學。例子的大意是:如果我們在生病住院期間,一個朋友來探望了好幾次 有一次,為了表達內心的感謝,我們用語言謝謝他的探望及仁心善意;可是他 卻告訴我他的來訪僅僅出於道德義務感,而非出於仁心或對我的情感。這時我們 的內心彷彿若有所失,因為我們很清楚知道我們並不希望來探訪的所謂朋友僅 是出於不關心的義務。同樣的探望行為,會因為動機不同而給人不同感受:一個 是基於愛與關懷的心向讓人溫暖,一個則是基於形式上對道德律的尊重,讓人 悵然若失。這個例子顯示道德需求超過僅僅形式上的義務論的或結果論的思考,

道德包括人的因素,個人的承諾來自於一個好品格。

Stocker 的例子顯示品格和動機包含於行為之中,而行為之中也包含個人的 關係:我們希望父母的行為是出於愛,而不僅出於義務。但是德行倫理學的旨意 在超越親密關係而擴至所有倫理抉擇。在倫理抉擇中,我們不能僅考慮規則或結 果,我們需要更多,我們需要一種實踐智慧,從規則的桎梏中解放出來,真正 作個好抉擇。規則太疏離了,太無干於具體的情境,許多哲學家不滿意倫理規則 和原則的侷限本質,他們認為真實的情境太複雜以至於不可能有秩序地統整於 規則之下,於是他們轉而尋求品格特性的價值。他們相信好的選擇和好的倫理判 斷有賴於好的品格。而實踐智慧來自於一個明智的氣質。

對當代西方倫理學研究頗具影響力的英國學者伯納‧威廉(Bernard

Williams, 1929-2003)確信,可以取代近代道德體系而成為倫理學未來的是亞里 斯多德的德行倫理學。與伯納‧威廉齊名的當代最重要的德行倫理學主張者麥金 泰(Alasdair MacIntyre, 1929-)分析指出,啟蒙運動以來的一系列失敗的核心 原因在於,摒棄了西方啟蒙運動以前的歷史中存在著的一個以亞里斯多德為中 心的古典德行傳統。為了闡述這個傳統,他追述了以荷馬為代表的英雄社會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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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雅典的德行、亞里斯多德的德行和中世紀的德行。

亞里斯多德正是創建西方德行倫理學的第一人,他將倫理道德的核心問題 置於人─行為者的品格特性,而非行為上。按亞氏的觀點,道德的基本問題不是

「我應當做什麼?」(What should I do?),而是「我應當是什麼樣的人?」

(What should I be?)。於是,「成為」一個有德者遠比「去做」一件道德上對的 事還重要;「是」(being)比「做」(doing)優先。此即德行優於義務。為康德而 言,倫理道德是出乎義務(act from duty)且恪遵義務(act in accordance with duty);出於自然本性的同情心是不可否認的德行,然卻被康德忽視。此即義務 優於德行。在道德判斷上,強調「道德價值判斷」,也就是關涉人、動機、意向、品 格特性等之是否具有倫理善或惡、是否有德行、是否邪惡、是否負責、是否該譴責

……等等。當然,這些道德價值判斷不只會指引我們做什麼行為(to do),也 會指引我們成為什麼樣的人(to be)。因此,在亞里斯多德幸福論)的建構下,

德行(或卓越)即是幸福人生的核心。

丹尼爾‧史塔門(Daniel Statman)指出,「德行倫理學」一詞一直遭到相當 浮泛且未經定義方式的使用。有時指稱的是研究主題是德行本質與價值的倫理學 領域,有時又指稱對當代倫理學在其理論中不夠重視德行研究所表達的普遍不 滿。直到 1980 年代末期,德行倫理學的意義才逐漸確定下來。現在該詞的意義則 指稱一種嶄新的倫理學研究方式,指出倫理學的基本判斷就是關於品格的判斷。

因此可以說,當代德行倫理學最基本的意義就是它標榜品德至上的概念。而所謂

「德行」更好說是做道德上值得要求去做的事的一種穩定的氣質、習慣或特性。

至於對原則或規則的態度,有兩種。一種是有條件的接受:由於德行倫理學 以德行為基,只將原則或規則的使用視為次要的(secondary);原則或規則的 意義頂多是初步的,其有效性只奠基於有德者的過去行為或習慣,像是一種「經 驗律」。如果有德者在個別事例上並沒有採取某原則或規則,就顯示此原則或規 則並不適用。另一種態度則是嚴拒原則或規則的介入:像女性主義作為德行倫理 學的一種類型,就認為原則或規則是限制,它們會遮蔽了個別具體事例中的真 實複雜性和真實關懷。這可說是一種「個別主義」,是基於品格或氣質而非基於 直覺或情緒的一種個別主義。因此,與任何其他理論一樣,即便同是德行倫理學 也有細節之差異。

除了亞里斯多德、多瑪斯、馬里旦等西方哲學家的倫理學是屬於一種德行倫 理學外,在古老的中國儒家哲學也同樣有其重視一個人品質特性的悠久傳統,

也是一種德行倫理學。

最後必須強調,從一個學生的角度來看,一個倫理學考試得滿分的人,只 是代表他的倫理學知識滿分,不等於他在倫理實踐上是滿分的人。但是,如果從 蘇格拉底的倫理學態度而言,必須是一位智力上完全理解的人,才能在道德實 踐上具體落實的人。也就是說,如果要成為一位道德上的好人,必須有正確的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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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判斷能力與堅強一貫的倫理實踐之意志力,兩相配合才能成就。套句中國儒家 的說法,仁與智必須雙修,缺一不可。

倫理之不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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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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