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原則
一、 依據「師資培育法」、「教師法」、「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辦 理。
二、 適用對象:依師資培育法培育之公費合格教師。
三、 辦理單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協調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四、 公費合格教師分發為:
(一)105(含101~104)學年度入學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生。
(二)108學年度入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專業碩士學位學程之公費生。
(三)依各校入學招生簡章或校內甄選簡章中明定110(含106~109)年度分發 之縣市別,並分發至原提報公費師資需求,奉本部核定之縣(市)政府,
由原提報縣(市)政府分發所轄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該公費生依 契約服務,除已指定分發學校之公費生外,分發服務2人以上者應由各地 方政府參據學生 T 分數及志願,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分發學校服務。
五、 依下列原則分發至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以1 次為限:
(一)公費合格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分發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為 主。
(二)中等學校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以入學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生,依各校考 試入學招生簡章或校內甄選簡章中明定分發至國立學校、直轄市或縣
(市)別;再由主管教育行機關參據教師需求、T分數及志願,以公 開、公平、公正方式分發學校服務。中等學校特殊教育、職業類科公費 合格教師,比照前開方式辦理分發。
(三)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公費合格教師,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以入學各師資培育 之大學公費生,依各校考試入學招生簡章或校內甄選簡章中明定直轄 市、縣(市)別;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據教師需求、T分數及志 願,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分發學校及幼兒園服務。國民小學特殊教 育及學前特殊教育公費合格教師,比照前開方式辦理分發。
六、 分發之學校包括國立學校、直轄市立或縣(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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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馬祖、澎湖、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縣 (市) 政 府,再由原保送縣 (市) 政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 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年 度完成分發者外,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規定統 一辦理專案分發。
八、其餘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公費合格教師之成績、志 願,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分發服務名冊於110年3月31日前報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由本部邀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商辦理分發事宜,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分發至所屬學校服務。其分發工作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公費合格教師。
(二)按T分數分發:
1.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分發中等學校(含特殊教育、職業類科)公費合格教 師依其T分數高低及志願以電腦混合編列順序,如畢業T分數(學業T 分數佔80%、操行 T 分數佔20%)相同,則以操行成績高者為優先,如操 行成績再相同者,以志願先後順序分發,若前三項條件均相同時,以公 開抽籤方式辦理。
2.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分發國小、幼兒園(含特殊教育)公費合格教師依其 T分數高低及志願以電腦混合編列順序,如畢業T分數(學業T分數佔 80%、操行 T 分數佔20%)相同,則以操行T分數高者為優先,如操行T 分數再相同者,以志願先後順序分發,若前3項條件均相同時,以公開抽 籤方式辦理。
3.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碩、博士班(包括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專業碩士學 位學程)之公費合格教師,依其T分數高低及志願以電腦混合編列順序,
如學業T分數(計算至待分發學年度上學期,學業T分數佔80%、操行 T 分數佔20%)相同,則以操行T分數高者為優先,如操行T分數再相同 者,以志願先後順序分發,若前3項條件均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三)簡章已明訂分發國立學校、直轄市立、(縣)市別者,志願限填依簡章規 定。
九、公費合格教師經分發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分發其他行政轄區服務。
十、附則:
(一)公費合格教師分發工作如有困難,由本部協商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 之。
(二)公費合格教師分發至國立學校、直轄市立或縣(市)立所屬公(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任教者,如不願接受分發,或自行參加教師甄選並獲 聘任者,應撤銷分發,並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92 年8月1日後入學公費合格教師適用之)規定應1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三)經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學校報到,除因特殊情形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延期報到 外,逾期不報到者,應撤銷分發,並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 務辦法」(92年8月1日後入學公費合格教師適用之)規定應1次償還已受 領之公費。
(四)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11條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
(五)依本原則分發後,如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當年度8月應聘前),應予 撤銷當年度分發。
十一、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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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費合格教師分發服務作業日程表
工作日期 工 作 項 目 負 責 單 位 110 年 3 月上旬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函送公費生分發建
檔操作手冊致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0 年 3 月 15 日前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填具換算公費 合格教師分數所需學業成績總平 均及操行成績彙送國立臺灣師範 大學。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電腦分發作業 完成作業準備。
一、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0 年 3 月 31 日前
一、本年度公費合格教師填送志願 卡。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繳交志願卡及 相關資料、已持有教師證書需完 成碩士學位者之培育大學(含國 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師專業碩士學 位學程)繳交分發名單,彙送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110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30 日
一、召開分發審查會議,確認 110 年 度待分發名單,並依已通過教師資 格考試及已具分發資格之公費生確 認分發名單,完成分發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作業。
二、保留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或未 具分發資格之公費生缺額,列入個 案分發,俟 110 年 7 月教師資格考 試通過結果辦理其分發或撤銷分發 作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10 年 4 月 20 日至 5 月 30 日前,最遲應於 7 月 31 日前完成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師資培育公費 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將 列於個案分發名單中已通過教師資格 考試且已具分發資格之公費生,函報 分發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知教 育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 110 年 5 月 30 日前函報之公費生逕為納入分發 名單)。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110 年 5 月 31 日至 7 月 28 日前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師資培育公費 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 8 條規定,將 列於個案分發名單中已具分發資格之 公費生,函報教育部,並副知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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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費合格教師分發服務作業日程表
工作日期 工 作 項 目 負 責 單 位
110 年 6 月 30 日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依分發名單通知公
費合格教師參加分發作業。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0 年 7 月 25 日前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分發名單及所 定期程完成公費合格教師分發至各所 屬學校,並通知公費合格教師至各校 報到。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110 年 7 月 29 日
一、由教育部依110 年 7 月 29 日教師 資格考試已通過結果,將已具分發 資格之個案分發名單先以E-mail 通 知分發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承辦 窗口,並函知分發所屬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副知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完成分發所屬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7 月 29 日教 師資格考試放榜後,以電話及簡訊 通知公費合格教師參加分發作業。
一、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
二、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10 年 7 月 31 日前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個案分發 名單及所定期程完成公費合格教師 分發至各所屬學校,並通知公費合 格教師至各校報到,並副知教育部 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師資 培育之大學未依分發規定報到者撤 銷分發。並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及分發服務辦法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