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College of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殺人與傷人事件屬性對他人看待被害人家屬不仇恨言 論之影響探討
Exploring Third Party Perspectives towards Victims' Family Members Who do not Show Hatred in Homicide
and Assault Cases
鍾晨玉 Chen-Yu Chung
指導教授:趙儀珊 博士 Advisor: Yee-San Teoh, Ph.D.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June, 2017
摘要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索「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表達對加害人的不仇恨看 法卻受到外界否定」這樣一個現象的詳細狀況與原因。透過與心理學中「道德 憤怒」此一概念知歷程的比對,藉以了解這個現象背後可能的心理機制與心理 歷程。兩個子研究分別以問卷及訪談的方式進行,其中研究一以網路問卷的方 式,共有 192 為有效參與者填寫了他們對三個我們有興趣的社會案件本身、以 及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表示要原諒兇手,他們會有何反應。結果顯示參與者 普遍認為原諒這件事與道德有關,且原諒是道德的。然而,參與者的道德判斷 卻會受到事件影響,因此研究二則根據研究一的結果,邀請了 61 名參與者來參 加訪談,藉以更進一步釐清這個狀況。研究二的結果顯示參與者對被害人家屬 不仇恨態度的看待在各個方面確實是受事件不同影響的。本研究試圖將現象與 理論進行連結,雖然結果並不足以提供強烈支持,但希望這樣的做法,能有助 於未來對現象的了解與改善。
關鍵字:不仇恨、原諒、道德判斷、道德憤怒
Exploring Third Party Perspectives towards Victims' Family Members Who do
not Show Hatred in Homicide and Assault Cases
Chen Yu Chung
Abstract
The present's study major aim was to explore the phenomenon of third party denial towards victims or victims' next of kin who do not show hatred towards the
perpetrator. We attempted to gain understanding of this phenomenon using the 'moral outrage' theory, through two sub-studies. The first study utilized a questionnaire method where 192 participants provided their responses to three types of crime events and their reactions to displays of forgiveness by the victims and their next of kin.
Results showed that forgiveness was related to morality and that it was moral to forgive. However, such moral judgments appeared to be affected by the type of crime, and so the second study utilized a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method to further explore this phenomenon with 61 participants. Results from the second study revealed that third party perspectives towards victims or victims' family members who do not show hatred towards the perpetrator varied according to type of crime event. Although the results merely show preliminary insight into this issue, at least this research attempts
to bridge the gap between theory and real world phenomenon.
Keywords: forgiveness, moral judgment, moral outrage
目次
緒論... 1
研究一:關於原諒的道德判斷... 9
研究方法... 9
研究結果... 12
討論... 18
研究二:各種犯罪事件及被害人(或家屬)不仇恨態度之評判... 19
研究方法... 19
研究結果... 23
討論... 29
綜合討論... 31
參考資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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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人類歷史上從來不缺互相傷害的例子。小至親友間的爭吵,大至國與國之 間的戰爭,綜觀古今中外,幾乎只要有多於一人所在的地方,就不可能避免出 現這樣的事。互相傷害的結果,或許是由其中一方承擔,也或許是由雙方各承 擔一些,每個情況有所不同。
姑且不論較大規模的狀況,單論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傷害亦是如此。這樣的 狀況在傷害集中在其中一方時衝突尤為嚴重,特別是牽涉到財產、名譽、甚至 生命時更是如此。一般來說,眾人會預期受傷害的一方會因此悲傷、生氣、仇 視加害的一方,並且也能理解和接受他們有這樣的反應,因為認為這是「人之 常情」。
在大多數互相傷害的例子裡,我們確實看到大部分受傷的人都會出現這樣 的反應,甚至就連我們自己遇到被傷害的狀況時,可能也都會有這樣的反應。
然而,並非所有被傷害的人都是如此的。能不仇視加害者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 屬(以下簡稱被害方)十分罕見,但卻不是沒有這種人存在。事實上,在許多 地方,我們都能找到幾個這樣的例子。比如說在美國,就曾經有一對夫婦幫助 意外殺了他們兒子的兇手重生的例子。
上面提到過,一般來說眾人會預期受傷害的一方會因此悲傷、生氣、仇視 加害的一方,而不會預期他們沒有這樣的反應,更不會預期他們選擇原諒加害 者。而當這種罕見的例子出現在眾人眼前時,眾人會有什麼反應呢?
當不仇視加害人出現在台灣時
就台灣而言,在 2014 年就曾出現過表示要原諒加害人的被害人家屬。該事 件發生於 2013 年的嘉義,是一對情侶因故分手後,男方心有不甘而持刀砍死前 女友的案件。被害女子的母親在與男方有過一連串的後續接觸後,做出了要原 諒男方的決定。此事在 2014 年年底為記者報導公開後,網路新聞的留言區一片
叫罵,雖然也有支持家屬作法的聲音,但基本上還是以不同意居多。這些不同 意聲中,除了有認為該要以牙還牙的之外,還有對被害女子母親的人身攻擊出 現。例如認為家屬這是婦人之仁,家屬一定收了加害人的好處,甚至說被害人 作為這種家屬的子女是一種不幸等等。
同年五月,台灣發生了一起重大的隨機殺人案件。一名大學生在台北捷運 板南線上進行了無差別隨機殺人,造成四死二十四傷。由於該生被判定在案發 時並無精神異常狀態,再加上此案的傷害規模,因而引起了社會高度的重視與 討論。此外,這件事也引發不少人的恐慌,並影響了後來大眾對於隨機殺人事 件的看法。此後雖又有發生幾起隨機傷人事件,但卻不像這個事件一樣受到如 此重大的關注,直到 2016 年。
2016 年三月,台北市內湖區再次發生了一起隨機殺人事件。這次的被害人 雖只有一人,卻是年僅四歲的孩童,而且手段殘忍,因此再度引起社會大眾的 重視。然而,除了這個事件本身之外,還有另一個引起很多人注意的,則是事 發後被害人家屬表現出來的冷靜。案發當天,受害孩童的母親就曾出來表示過
「希望能從根本,從家庭、從教育,讓這樣子的人消失在社會上面,讓我們的 子子孫孫都不要再出現這樣子的人」。然而這樣迅速作出冷靜呼籲,卻也因此引 來許多人對於家屬「過度冷靜」的責難。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再一次在新聞報導下的留言區看到與上面所提之情殺 案相似的發言,包括認為殺人就該償命、或家屬太冷血、小孩是不是親生的等 等。這一次,表示能夠理解、覺得贊同家屬的發言的留言雖然較兩年前的情殺 案為多,但卻仍有約一半的留言是對家屬表示不贊同、甚至憤怒的。相較於兩 年前說要原諒加害人的被害人母親,這個事件中即使家屬並沒有說要原諒兇 手,僅僅只是沒有表現出有對加害人的仇恨,依然會引發大量對被害方的批評 與攻擊。
如何看待不仇恨態度該被重視的原因
對於這樣的現象,我們認為有兩個值得重視的原因。首先,原諒在各種文 化、宗教、及社會中向來是受到讚許的美德。雖然人們並不要求每個受到傷害 的人都必須原諒給予他傷害的人,但選擇原諒這樣的行為基本上並不是違背道 德的。然而,當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選擇原諒、而這件事被公諸於世之時,卻 會出現責難的聲音,甚至將他們這樣的作法比做加害人的犯罪行為。就算被害 人或被害人家屬只是在不表現出仇恨態度的狀況下出來發言,未曾提及原不原 諒的問題,也會遭到相似的對待。這樣一個本該不被指責的行為受到如此的待 遇,似乎是有些矛盾的。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從留言的狀況看到,大多數留言者的態度其實是有些 極端的,不是嚴厲的批評就是以各種方式表達憤怒。即使有表示尊重、理解或 覺得家屬做得很好的言論,似乎也完全不能影響不滿者的言論,同時雙方也沒 有任何交流,如同兩條平行線一般。如果參照其他已開發國家的狀況,這種無 差別傷害事件在未來可能越來越多,討論也會越來越多。如果雙方仍繼續維持 平行線的狀態,沒有試圖去理解(特別是有攻擊言論的這一方),這樣的狀況可 能會引起社會對立,無助於改善甚至處理這樣的狀況。
基於上面的兩點原因,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樣的現象進行了解,釐清其背 後可能的心理機制,也許能從中了解可能改善或處理的切入點。
為了瞭解一般大眾為何會出現這種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不滿,筆者認 為可以將這樣的現象分為兩個部分,去探討心理學中可能有助於了解的過往研 究。第一個部分是被害方所表現出來對加害人的不仇恨態度,第二個部分則是 認為被害方這麼做「不對」所牽涉到道德判斷的問題。
心理學中可能的切入點一:原諒
首先在被害方所表現出來對加害人的不仇恨態度上,心理學中基本上沒有 直接對不仇恨的討論。而在我們在現象中看到的兩種不仇恨態度──原諒與對
大眾進行冷靜地呼籲──中,雖然對大眾呼籲這邊沒有太多討論,但原諒這個 概念在心理學上,卻有過相當數量的研究,且有了一些的研究成果。比方說 Baumeister、Exline、及 Sommer(1998)就曾總結其研究結果,將原諒依「個 人的內在心理狀態」以及「雙方間的實際行為」兩個軸度分為四個類型。此 外,Worthington(1998)也曾整理過可能影響原諒的各種因素,以及原諒的心 理歷程。整體來說,過去對原諒的研究,可以說主要集中在原諒這個行為對原 諒人與被原諒人的影響、以及其對這兩者關係的影響上。
雖然過去對原諒的研究主要是從個人以及原諒行為雙方的關係這兩個層面 下去探討,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原諒這個舉動也可能會對此範圍以外的第三人 造成影響,讓他們因此產生某些行為。例如當這個原諒行為牽涉到社會利益而 被公開的時候,就有可能引起當事人以外的人對原諒行為進行評論。因此儘管 心理學上曾對原諒有所探討,卻囿於其討論的層面,而無法提供我們為何原諒 加害人的被害方會引起事件外其他人不滿的原因。
心理學上可能的切入點二:道德中的「道德憤怒」與「道德直覺」
接著是關於道德的部分。一般來說,牽涉到所謂是非對錯的判斷時,同時 就是在進行道德上的判斷,畢竟所謂道德探討的就是關乎一件事的是非對錯的 問題。因此,當我們在這個現象中看到不少覺得被害方所做的事「不對」的看 法時,心理學上對道德相關議題的研究,或許可以提供給我們一些線索,幫助 我們了解背後可能的心理機制。
人作為社會性的動物,「犯罪」或「不道德的行為」在群體當中從來不是少 見的事情,而人們對於這些事的判斷常會依循心中所劃定的標準,去衡量是否 越界、該要得到怎麼樣的結果。比如說犯下這些事件的行為人應當受到懲罰或 報復,以及在這些事件中受到傷害的人(們)應該要指責、怨恨使他們受到傷 害的人,並有權進行報復使之付出代價等等。即使不是事件中的當事人,也能 在了解了事件之後對被害人的處境「感同身受」,進而對發生這樣的事情感到憤
怒,並支持被害人的報復與對加害人的懲罰。過去研究將這種狀況產生的怒意 稱為「道德憤怒(moral outrage)」。
所謂的道德憤怒,是指人在知曉了違背心中道德標準的事情時所產生的憤 怒情緒(Batson et al., 2007)。道德憤怒有時能促使人去對抗不公平的事件或犯 罪行為,藉以使心中的道德標準得以被維護;但由於每個人認定的道德標準不 盡相同,因此在某些事件上是否會產生道德憤怒,也是因人而異的。
道德憤怒這個詞彙在過去的心理學研究中曾斷斷續續地被使用過,比如說 Martin、Brickman、及 Murray(1984)就曾以這個概念來做為其研究的中介變 項,Wakslak、Jost、Tyler、及 Chen(2007)也曾以這個詞彙來指涉「對外的不 滿(outside toward distress)」。然而在同一年,Batson 等人(2007)指出道德憤 怒這個概念並不像從前以為的那麼清楚;事實上,Batson 等人認為道德憤怒這 個概念其實是很容易與「因個人而產生的憤怒」及「因同情產生的憤怒」這兩 個概念混淆。不過,在實際上要分辨出這些概念並非容易的事。Batson 等人
(2007)就曾做過嘗試,但結果並不是很成功。O’mala、Jackson、Batson、及 Gaertner(2011)也曾再次嘗試以操弄法去分離這三個概念,但結果顯然在尋找 道德憤怒上不是很順利。截至目前為止,在研究上似乎還沒有一個很明確的方 式可以測量或操弄道德憤怒。
即使如此,從道德憤怒的內容中,我們還是可以推想一件事:如果道德憤 怒會在一件事違反心中的道德標準時產生,那麼除了事件中加害人的行為可能 引發道德憤怒之外,被害方「不符合預期的反應」也是有可能引發道德憤怒 的。這或許能解釋為何有些人對被害人家屬的原諒或不仇恨行為產生不滿。
雖然根據過去的研究目前仍無法有效的分離出道德憤怒,但我們認為這個 概念仍有一用的價值。除了上提到這個概念中對「不符合預期的反應」有可能 適用於批評被害方之人之外,也因為其所刻劃的這個「違反道德標準而憤怒」
的歷程中,有其他學者的看法可能支持這樣的狀況存在。
「道德憤怒」的概念建立在人的心中有一個判斷事情的道德標準上,而這
不是唯一一個提到人內心可能有一個道德標準的概念。Haidt(2001)也曾經對 人們如何做出「道德判斷(moral judgement)」的心理歷程提出過論述,並主張 大部分的人在做有關道德的判斷時,其實經常是依循心中那個難以言喻的「道 德直覺(moral intuition)」做判斷的。
人在面對關於是非對錯的事情時,總是會有一些判斷,這些我們稱做「道 德判斷」。而關於人是怎麼做出一個道德判斷,過去的心理學研究主要認為有兩 種可能的過程,一個是依循每個人自身的「道德直覺」,另一個則是運用邏輯思 考進行「道德推理」來認定一件事情的道德與否。(Haidt, 2001)
所謂的「道德直覺」是一種你說不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但你就是覺得這樣 是對/不對的「感覺」。比如說近年在台灣很受到關注的同性婚姻議題中,反同 方就曾有過「覺得同性戀就是不正常」這樣的說法,但卻無法明確說明「為何 同性戀不正常」;這就是一種道德直覺的展現。使用道德直覺進行判斷的好處是 非常迅速,不用耗費太多精力,但缺點是難以向他人解釋下判斷的原因,可能 難以使他人信服、甚至可能被反駁。
與之相對的,所謂的「道德推理」則是詳細的分析事件的相關要素,運用 邏輯推理去檢視這些是否符合道德標準,進而做出結論。這麼做的好處是對於 自己下的判斷能有比較清楚的認識,也能在跟他人討論時說服或被修正,缺點 是會消耗精力與時間,通常無法很快速直接的做出判斷。
這兩個方法一對比,乍看之下使用道德推理做判斷應該是比較靠得住的。
然而生活在一個每天要接收與處理相當多資訊的時空下,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 時間和精力,不可能事事都用道德推理來進行詳盡的判斷,有時候──甚至是 大多數的時候──我們還是不得不依賴道德直覺來對眼前的事件做快速的判 斷。事實上,Haidt(2001)確實也指出,由於使用道德直覺進行判斷既迅速又 方便,因此一般人大部分的時候是依循道德直覺在做判斷,而非道德推論。
「道德直覺」這個概念與道德憤怒所指涉的「每個人心中的判斷標準」其 實是很類似的。可以說,或許是因為被害方的作法違反了一般人心中的道德直
覺,所以才會對此感到憤怒、做出批評或有所不滿。然而,這就牽涉到了另一 個問題:方才所提到的不仇恨態度──例如原諒──是關乎道德的嗎?
不仇恨態度的道德性
在心理學的研究中,過去研究對我們前面提到過的兩種不仇恨態度是否是 一個道德的行為──或是不是一個「對」的行為──皆沒有太多著墨。原諒研 究中部份有提到被害方與加害人的文獻中,也大都多將注意力放在原諒他人如 何能為個人帶來好的身心調適效果上,以及不同形式的原諒對於原諒人及被原 諒人之關係的影響。雖然如此,但還是有少數的文章試圖探討「原諒是否道 德」這個問題。Murphy(2004)曾提出,認為原諒這個行為不一定是好的,而 是會依情況而不同。比方說太輕易或太快速原諒他人,可能會讓加害人產生
「傷害他人」或「犯錯」不會有什麼嚴重後果的錯覺,進而更肆無忌憚地進行 這類的行為(Murphy, 2004)。Murphy 的論述暗示了原諒並非總是好的,也就 是說,原諒也有被認為不道德的可能性。
然而,Murphy 的主張僅止於論述,後續並沒有實徵研究繼續探討「原諒」
的道德性,也沒有研究在一般人的道德價值觀中如何被評價這件事進行討論。
故在本研究中,也會就一般人對原諒的道德判斷進行初步調查,藉以瞭解將原 諒視為不道德的現象是否存在。
小結
總結來說,由於「對被害方不仇恨加害人而產生不滿」這樣的現象已經在 台灣出現過幾次,甚至引起全台灣民眾的關注,我們認為這個現象有被重視與 了解的必要性。在回顧了心理學中關於原諒及道德方面的研究之後,我們認為 這種現象的產生,可能與道德憤怒的產生機制一致或相似。因此,在下面的兩
個研究中,我們將分別以問卷及訪談的方式,試著了解一般人如何看待被害方 的這種表態,以及其看待方式是否與道德有關聯。
研究一:關於原諒的道德判斷
根據上面的文獻回顧,我們整理出兩個問題:(1) 原諒作為一種不仇恨的 態度,是否與道德有關;(2) 對被害方不仇恨加害方的負向態度,可能與人的 道德判斷有關。為了回答這兩個問題,我們於研究一設計了一份問卷研究,藉 以瞭解這兩個問題的狀況。
另外,在這邊要特別說明一下為何研究一實行時沒有將緒論中所提到「出 來對大眾進行呼籲」這項不仇恨態度納入。本研究對這個部分的重視主要是由 於 2016 年的內湖隨機殺人事件。即使這樣的被害方過去可能也出現過,但直到 從該事件的狀況中,才讓我們注意到這樣的態度也是有可能引起大量關注以及 不滿的。然而該事件發生時正值研究一執行中期間,因此即使作為近期另一個 家屬做出不仇恨發言的重要事件,也未能來得及加入研究一的探討範圍中。
研究方法
參與者 本研究共招募了 192 名(77 名男性,115 名女性)就讀全國大專院 校的大學生及研究生作為參與者,進行問卷調查,平均年齡 23.76 歲。招募方 式是透過各大社群網站(如 Facebook、plurk 等)張貼,以求盡可能讓全台各地 的大學生及研究生能夠參與。
為了避免研究標題影響參與者的問卷作答,招募文宣中本研究以「你如何 看待犯罪新聞?情境評量問卷」為題進行招募。此外,我們會提供所有參與者 超商禮卷抽獎的機會,從 192 名中願意參加抽獎的 161 位參與者中抽出 5 名,
致贈 500 元的超商禮卷作為回饋。
在施測方式的部分,本研究使用線上網路問卷平台 Survey Monkey 進行施 測,在招募文宣中附上問卷連結,並於問卷首頁說明研究以及提供知情同意 書,以確認參與者是否年滿 20 歲及同意參與研究。
研究材料 本研究中主要使用的問卷包含三個部分:情境閱讀、情緒測量、
以及同理心特質測量。這三部分所使用之問卷分別如下:
情境閱讀 為了瞭解參與者對這類新聞的感受與想法,在本研究的問卷中我
們設計了三個事件以及事件中被害人原諒加害人的情境,請參與者在閱讀後評 量其情緒(參下述情緒測量)、道德判斷,並說明想法。三個情境分別如下:
情殺事件
A 市 26 日傳出兇殺案件,一名李姓女子與劉姓男子交往約一年多,李姓 女子發現劉姓男子脾氣暴躁,因而決定與他分手。劉姓男子多次試圖挽回這 段感情,但卻不成功。於是劉姓男子留下遺書,趁著早上李姓女子出門上班 之際,於租屋處外持刀刺死李姓女子,之後試圖尋短卻被獲報警方及時攔 下。
李姓女子的家人接獲消息之後感到十分難過,但在了解了更多關於劉姓 男子的事情之後,他們並沒有怨恨他或咒罵他,而是決定要原諒劉姓男子。
傷害事件
住在 k 市的一名張姓男子與一名林姓男子之間有金錢來往,前日傍晚雙 方疑似因為一些原因一言不和而發生口角,張姓男子因憤怒而一時衝動打了 林姓男子,造成林姓男子重傷送醫,住院達一星期才能返家休養。
林姓男子雖然對這件事情非常不高興,但在考量到張姓男子的各種狀況 之後,並沒有怨恨他,而是選擇原諒了張姓男子。
酒駕車禍事件
H 市昨晚傳出交通意外。一名吳姓女子在走路回家的路上遭到由陳姓男 子駕駛的汽車衝撞,雖然及時送醫,但最後還是宣告不治。根據警方的調 查,陳姓男子意外發生時的酒測值高達 0.88。至於意外發生的詳細原因,目 前還在調查當中。
吳姓女子的家人雖然對這個意外感到非常難過,但在了解了更多關於陳 姓男子的事情之後,他們選擇原諒陳陳姓男子,而不是怨恨他。
之所以選擇這三個事件的原因,主要因為從現有現象中看到的情殺事件出 發,以「被害人有無死亡」、「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否認識」、「加害人是否有意要 傷害或殺害被害人」這三個要素為考量,選擇了台灣常見的金錢糾紛及酒駕車 禍事件作為對照。
此外,為了避免情境閱讀的順序影響參與者,在順序的安排上也將使用對 抗平衡法,以避免其中有可能產生的干擾。
情緒測量 由於道德憤怒目前沒有直接的測量工具,因此本研究以間接的方 式測量參與者是否產生憤怒或其他情緒。在參與者閱讀完每一個情境之後,問 卷就會請參與者對其情緒進行評量。在測量情緒的部分,預計採用 Watson、
Clark、及 Tellegen(1988)所編製的正負向情緒量表(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Affect Schedule, PANAS),用以測量參與者的情緒激發程度。另外,由 於該量表中沒有本研究所探討的「憤怒」這個情緒,故在施測時會加入「憤怒 的」這一題以更清楚瞭解參與者是否有出現這樣的情緒,並加入另一正向情緒
「感恩的」作為平衡。評量的量尺則採與原量表相同的五點量表,其中 1 表示 非常微弱,5 表示非常強烈。
同理心測量 為了避免參與者對事件主角之同理程度影響其看完事件後的 情緒、以及其對事件的判斷,本研究同時也使用了 Davis(1983)的量表來進行 同理心特質測量。該問卷共有 28 題,內含為以下四個分量表:觀點取替
(perspective taking)、幻想力(fantasy)、身心憂急(personal distress)、以及同 情關懷(empathic concern)。我們採用的中文版主要為詹志禹(1986)的版本,
以李克式五點量表進行評量,其中 1 表示非常不符合,5 表示非常符合。
除上述量表之外,本問卷也會收集參與者的一些基本資料,包括性別、年 齡、教育程度。此外,為了避免參與者的專業及個人經驗影響結果,也會詢問 參與者所就讀的科系,以及是否本人或身邊的人有受害經驗。
分析方法 在說明研究結果之前,在此先說明「道德判斷」此一變項的編碼 方式。參與者在閱讀完問卷上關於事件本身、以及原諒事件後,分別需要對其 做出道德評斷,選項包括「道德」、「不道德」、以及「無關道德」。在進行問卷 編碼時,我們將「道德」記為「1」,「不道德」記為「-1」,「無關道德」則記為
「0」,以此作為計算平均此一事件參與者們對其的道德判斷。
研究結果
首先是對各事件的情緒反應上,測量結果如下:
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 感興趣的2.070.9793.071.2921.700.9282.421.2881.861.0472.341.272 興奮的1.240.5651.580.8951.240.5171.540.8851.230.5141.350.737 堅強的1.730.9253.151.4231.340.7132.101.2971.380.7632.211.380 熱衷的1.380.6591.670.9981.300.6061.440.8101.350.7231.410.839 驕傲的1.140.4171.921.2321.220.5671.681.0631.170.4761.460.903 機警的2.031.1321.500.8561.581.0001.420.8211.580.9781.380.829 受到鼓舞的1.150.4942.391.3251.240.6291.961.1571.200.5531.631.005 有決心的1.450.8302.061.2851.280.6491.771.1541.340.7761.621.081 體貼的1.230.5992.101.2891.180.4692.071.2541.160.4581.631.075 積極的1.400.7172.191.3461.300.6871.841.1531.300.7171.580.962 感恩的1.350.7922.351.3501.190.5411.991.2411.190.5601.711.139
情緒事件1事件1原諒事件2事件2原諒事件3事件3原諒
表1 參與者對各事件之正向情緒
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平均數標準差 悲傷的3.471.1622.461.2322.141.2991.470.8563.701.2332.621.471 沮喪的3.181.2341.991.1821.951.1641.380.7833.221.4412.291.432 內疚的1.460.7721.510.8381.280.6161.370.7331.380.7761.410.787 驚嚇的2.941.3371.861.1472.211.2441.490.8862.551.4531.861.200 懷有敵意的2.681.3691.500.8562.051.2771.340.7692.781.4341.711.152 煩躁的2.571.3211.741.0852.141.1831.490.9092.751.3961.971.288 羞愧的1.430.7351.530.8561.290.6381.320.6621.380.8031.330.710 緊張的2.551.3091.630.9512.051.1921.490.9042.141.3071.581.070 不安的3.041.3081.781.0812.341.3561.530.9482.741.4661.861.242 害怕的2.851.3781.661.0012.161.2931.510.9542.561.4281.731.121 憤怒的3.351.3571.791.0842.121.3031.440.8663.851.3002.221.457
情緒事件3原諒事件1事件1原諒事件2事件2原諒事件3
表2參與者對各事件之負向情緒
接著,在同理心測量的部分,整體分數以及各分量表的狀況如下:
表 3 同理心量表測量結果
項目名稱 平均數 標準差
同情關懷 3.64 0.601
觀點取替 3.51 0.641
身心憂急 3.33 0.677
幻想力 3.44 0.762
同理心(平均總分) 3.48 0.465
我們對可能影響參與者正負向情緒的項目做了變異數分析,結果顯示事件 不同與同理心的交互作用與對事件本身的正負向情緒、以及對事件後原諒的正 向情緒有關聯。
表 4 事件與同理心之交互作用對正負向情緒效果的變異數分析結果
情緒類別 事件本身 事件後的原諒
正向情緒 F(2,212) = 1.309 F(2,212) = 1.702
p = .031 p < .001
負向情緒 F(2,212) = 1.016 F(2,212) = 1.380
p = .454 p = .013
為了瞭解同理心與不同事件對情緒的詳細影響,我們對上面有顯著的三個 檢定進行了繪圖,結果如圖 1、圖 2、圖 3(縱軸表示情緒分數,橫軸 1 表示低 同理心特質,2 表示高同理心特質)。
從圖 1 中可以看到,同理心特質高的參與者對情殺事件本身有較高的正向 情緒。而在圖 2 中可以看到,同理心特質較高的參與者除了在酒駕車禍事件 外,對原諒普遍有較高的正向情緒,反而在圖 3 中,這樣的人同時也會在酒駕 車禍事件中對原諒有著較高的負向情緒。
圖 1:事件不同與同理心對參與者閱讀事件本身後正向情緒之狀況
圖 2:事件不同與同理心對參與者閱讀原諒事件後正向情緒之狀況
圖 3:事件不同與同理心對參與者閱讀原諒事件後負向情緒之狀況
而在對三個事件的道德判斷這部分,參與者對加害人之行為的道德判斷皆 為負分(情殺-.79,金錢糾紛-.70,酒駕-.83),符合研究預期。而在被害人(或 家屬)原諒加害人的部分,則似乎普遍抱持正向的態度(情殺.38,金錢糾 紛.35,酒駕.19)。
在確認了參與者的道德判斷狀況之後,我們對原諒情境的道德判斷是否與 參與者的憤怒情緒有相關以皮爾森相關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此二變項僅在酒 駕事件的原諒情境中有顯著相關(r = -.29,p < .001),在另外兩個事件的原諒 情境中則沒有顯著相關(情殺 r = -.10,p = .15;金錢糾紛 r = -.10,p = .17)。
由於在相關檢定中似乎顯示出了事件類別的差異,故更進一步使用重複量 數檢測不同事件對原諒情境中參與者憤怒情緒的影響。結果顯示事件的不同確 實有影響(F(2,382) = 39.718,p < .001,η2 = .172),而且即使是在考量同理心 及性別是否會有影響下,仍只有事件類別呈現顯著的效果(F(2,146) = 35.304,
p < .001,η2 = .326),同理心、性別、以及交互作用則沒有顯著的效果。
討論
根據研究一的結果顯示,在原諒是否與道德有關這部分,雖然參與者對事 件本身中加害人的行為傾向抱持著不道德的評斷,但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 原諒行為卻是抱持著程度不一的正向態度;也就是說,參與者認為原諒關乎道 德,且是較傾向評斷原諒是道德的。
而在對被害方的負向態度是否與道德判斷有關這部分,參與者因認為原諒 情境違反道德標準而產生憤怒這點,雖然是某種程度上得到支持,卻僅限於酒 駕事件的原諒這個情境。對於這個先前未曾預料到的狀況,以及上面提及「高 同理心特質者對原諒普遍有較高正向情緒,卻在事件是酒駕車禍時有較高負向 情緒」的狀況,我們認為可能都與酒駕事件在台灣是特別受矚目的案件類型之 一有關。近幾年來台灣對酒駕罰則的討論一直持續在進行,相關刑責也不斷因 應民意在修法提高,因此當被害方在酒駕事件中做出原諒加害人的決定時,會 令大多數人覺得無法諒解。我們認為,這是有如此強烈不同於其他兩個事件反 應產生的原因。
若依照道德憤怒現有的文獻來判斷,其機制應適用於各種情境之下。然而 根據研究一之結果,狀況事與這樣現象是跨情境存在的想像不相同的。顯然,
情境類別對於本研究假設是否成立有著超越原先預期的影響力,這是之前所未 考量足夠的。而在本研究中只選擇了三個情境作為比對,對於要了解不同事件 所可能造成的影響這點,顯然仍未足夠。為了釐清參與者情境類別的看法與影 響力,我們將於研究二進行訪談,同時增加情境的數量,藉以進一步了解事件 不同的影響。
此外,在被害方的不仇恨態度這部分,我們也會在研究二中加入「家屬出 來呼籲大眾」這個情境,希望能補足研究一在這方面的不足,同時也讓對不仇 恨態度的討論更完整。
研究二:各種犯罪事件及被害人(或家屬)不仇恨態度之評判
在研究一當中,我們可以發現作為不仇恨態度的原諒會被認為與道德有 關,這點支持我們將對不仇恨態度造成不滿的心理機制放入與道德有關的脈絡 探討。然而,被害方是否受到責難,卻似乎會受到事件不同的影響。為了瞭解 這點,研究二中我們依循研究一中選取事件的考量,將事件數量擴增至七個,
並為了控制事件的嚴重度,因此會將所有的事件設定為被害人死亡的事件。這 麼做一方面可以更貼近目前現有被害方被譴責的事件事實,另一方面也有助於 更進一步探討為何在研究一中,僅有酒駕致死的事件有看到支持我們研究的現 象。
此外,我們也在研究二中加入原諒之外的另一種態度──家屬出來呼籲大 家重視問題,而非純粹指責兇手。這個部分的敘述主要是借鏡於 2016 年的內湖 隨機殺人事件。作為近期另一個家屬做出不仇恨發言的重要事件,我們認為有 將之加入作為探討與比較對象的需要。
同時,考量到僅詢問參與者是否覺得不仇恨態度是否道德太過簡略,無助 於更詳細了解參與者對不仇恨態度的看法,因此在研究二中,我們不會直接請 參與者評斷被害方不仇恨態度的道德性。於此同時,我們改為詢問參與者是否 可以理解被害方的表態以及對其之評價,作為參與者對不仇恨態度的好壞評斷 依據。
研究方法
參與者 如研究一的討論所言,為了釐清參與者情境類別的看法與影響力,
我們招募了 61 名(26 名男性,35 名女性,平均年齡 20.43)就讀大專院校的大 學生及研究生作為參與者進行訪談。為了控制受訪環境,故將招募範圍限定於 大台北地區的大專院校。招募方式的部分,台大學生是透過台大心理系實驗公 布欄進行,而其他大學的部分則是於 ptt 及 Facebook 的全校性專版進行招募。
最後來參與本研究的參與者中,有 40 名台大學生(17 名男性,23 名女性)及 21 名非台大學生(9 名男性,12 名女性)。
本研究採用當面訪談的方式,根據每個人的回答狀況不同,進行約一小時 到兩個半小時不等的訪談。在徵求參與者的同意下訪談會全程錄音,並於訪談 結束後依實際所使用之時間給予參與者同等的普通心理學課程實驗時數或每小 時 150 元的超商禮券作為報酬。
研究流程 參與者在其所登記的時間到達訪談地點之後,首先會先填寫一份簡 單的問卷,內容包括與研究一相同的一些基本資料,包括性別、年齡、教育程 度等。此外,為了避免參與者的專業及個人經驗影響結果,也會詢問參與者所 就讀的科系,以及是否本人或身邊的人有受害經驗。接著,會對下列七個事件 的嚴重程度、與自己相關程度進行評分(評分量尺為 1~9 分,1 分表示不嚴重/
不相關,9 分表示很嚴重/很相關)及排序:
a. 因為情人鬧分手而殺了對方 b. 朋友金錢糾紛而殺了對方 c. 幫朋友教訓仇人而殺了對方 d. 喝酒開車撞死路人
e. 因為吸毒而殺死同居人 f. 在街上隨機砍人
g. 精神疾病發作而殺傷路人
在參與者完成問卷填寫之後,訪談員(筆者)會挑出參與者覺得最嚴重
(甲、乙)及最不嚴重(丙、丁)的兩個事件,並詢問下列問題:
0. 你覺得你在評分中,是用甚麼樣的標準在評嚴重程度的?
1. 在剛剛的問題中,你覺得甲是最嚴重的事件,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理由呢?
2. 在剛剛的問題中,你覺得乙是僅次甲嚴重的事件,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理由 呢?
3. 你覺得甲和乙是否有甚麼共通處而讓你覺得這兩個案件特別嚴重?
4. 在剛剛的問題中,你覺得丙是最不嚴重的事件,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理由 呢?
5. 在剛剛的問題中,你覺得丁是僅次於丙最嚴重的事件,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理由呢?
6. 你覺得丙和丁是否有甚麼共通處而讓你覺得這兩個案件比較不嚴重?
7. 你覺得「甲、乙」和「丙、丁」有甚麼差異?其中哪個你覺得最重要?為 什麼?
8. (若參與者的評分高低與排序有不一致時) 你排序事件嚴重程度時似乎 與有些不同,可以說明一下這些不同的原因嗎?
9. 有沒有什麼你覺得非常嚴重、而且涉及人命的案件類型,但沒有被列在上 面的?若有,為什麼?
詢問結束後,訪談員會在挑出其覺得與自己最相關及最不相關的兩個事 件,然後再次詢問上面十個問題,但其中關於「嚴重」的部分改為「與自己相 關」。結束後,會詢問參與者是否有想要修正問卷上的任何評分。到這邊為止,
為訪談的第一階段。
接著在訪談的第二階段中,訪談員會從七個事件中挑出四個事件,在每一 個事件的情況下詢問下面七個問題(題號 11~17)。事件的挑選基本上是參與者 評分中最嚴重及最不嚴重的兩個事件,若有同分獲評分與嚴重程度排序不一致 的狀況,則會綜合兩個部分的回答,盡可能涵蓋在評分與排序中被認為最嚴重/
最不嚴重的事件。
11. 如果今天你看到了一條即時新聞,內容是關於發生了一件像甲/乙/丙/丁 一樣的事情,你會有甚麼反應?為什麼?
12. (承 11) 你覺得受害者家屬會有甚麼反應?(感受、行動、或想法)為 什麼?
13. 一陣子之後,你又看到了一條簡短的新聞,內容是說這個事件的受害者
家屬表示要原諒兇手,你會有甚麼反應?為什麼?
14. 若今天家屬的態度改為「不要一味責怪兇手而是該努力了解發生了甚麼 事」,你會有不一樣的反應嗎?為什麼?
15. 你覺得自己是否能理解家屬的表態?為什麼?
16. 請說明你對被害人家屬的評價及原因。
17. 你是否會因為看到這個報導而有任何行動?為什麼?
在結束四個事件的詢問之後,最後會在詢問參與者下面的問題:(其中,第 十八與十九題為訪談過程中新增之題目,故非所有受訪者都有詢問。)
18. 當我剛剛在說明這些事件時,你是否有預設是從什麼樣的平台或管道得 知這些消息的呢?
19. 近年台灣發生了幾起比較重大的社會案件,你是否覺得有你些案件在你 回答剛剛的問題時造成影響呢?如有,是那些?在回答那些問題時有影響?
影響程度你自己覺得有多大?
20. 關於剛剛的問題或這個研究,你是否還有什麼想說或想問的呢?
在回應參與者的相關問題後,根據研究所用之時間給予報酬後,訪談到此 結束。
分析方法 除了一開始所填寫的問卷之外,研究二的資料基本上都是訪談的 錄音檔。為了使訪談內容能被分析,我們對訪談紀錄做了下面兩個階段的處 理:
一、針對訪談問題的答案擷取
為了更確切的捕捉參與者對訪談中各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將上一部份所有 訪談問題列出,在重新聽過錄音檔後擷取個問題對應的回答後並記錄。此外,
也在 61 名參與者的資料中在平衡學校及性別的情況下,隨機抽出 16 名參與者 的資料分兩階段(第一階段 4 名,第二階段 12 名)請除了筆者外的另一名評分 者進行答案擷取。第二階段結束時筆者與另一名評分者整體擷取內容的一致率
為 84.4%。
另,在進行內容擷取時,有注意到前期訪談狀況較不穩定的情形。若不考 慮狀況較不穩定之部分,則第二階段結束時筆者與另一名評分者整體擷取內容 的一致率為 87%。
二、對擷取內容進行分類
由於擷取後的內容多樣且數量不一,故我們再更進一步對參與者的回答進 行了分類。我們所定義的分類主要分為三大項:情感、想法、和行動,其中前 兩大項又個別再定義了數個小項目。情感這個大項下包含了下面幾個小項:正 向情緒、負向情緒(含憤怒)、憤怒、及個人感受。想法這個大項則包含下面幾 個小項:探究、評論、猜想(事件本身)、猜想(事件外)、意念、以及其他。
與上一階段相同,我們也在 61 名參與者的資料中在平衡學校及性別的情況 下,隨機抽出 24 名參與者的資料分兩階段(每階段各 12 名)請除了筆者外的 另一名評分者進行答案分類。在第二階段結束時,筆者與另一名評分者在情 感、想法、及行動這幾個大項上的相關分別為 0.90、0.85、以及 0.58。其中在 行動這一個大項上一致狀況特別低這點,可能有幾個原因,包括有回答到這一 大項的內容不多,以及這一大項下沒有其他小項等。
研究結果
由於研究二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更詳細了解研究一的結果,針對參與者對 各個事件的回應狀況,將會依主題一一說明。
事件嚴重程度與自我相關程度評分 由於訪談第一階段結束後,會詢問參 與者是否有要修改對各個事件的嚴重程度及與自己相關程度的評分,故對第一 階段前後之評分進行了 pair-t 檢定,確認第一階段前後的評分狀況並無顯著差 異。
根據在第一階段訪談結束之後,參與者對各個事件的嚴重程度及與自己相
關程度的評分狀況如下:
表 5 參與者對各事件嚴重程度及與自己相關程度的評分狀況
事件嚴重程度 事件與自己相關程度
事件 平均值 標準差 平均值 標準差
a 7.86 1.455 2.74 2.287 b 7.66 1.448 2.46 2.134 c 7.74 1.365 2.48 2.149 d 7.82 1.522 4.20 2.857 e 7.57 1.488 1.74 1.340 f 8.26 1.264 4.57 2.667 g 6.57 1.979 4.25 2.749
我們使用重複量數(repeated measure)對事件不同的效果進行了檢定,發 現在控制了性別、學校等變數後,事件會顯著影響參與者對嚴重程度的評分
(F(6,342) = 2.87, p = .01, η2 = .048),但對與自己相關程度的評分沒有影響
(F(6,342) = 0.802, p = .57, η2 = .014)。
此外,我們也使用皮爾森相關檢驗了嚴重程度評分及與自己相關程度的評 分的關係,結果顯示在各個事件下兩者並無顯著相關。
訪談第二階段各事件被選取的狀況 由於每個參與者評為最嚴重及最不嚴 重的兩個事件不同,故被選取作第二階段訪談的事件中,各事件被選取的比例 並不平均。各事件被選取的狀況如表 6。
由表 6 中可以看到,事件 f 和事件 g 被選取的比例明顯較高,但事件 f 被 選取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被評為最嚴重的兩個事件之一,而事件 g 則是因為被評 為最不嚴重的兩個事件之一。這兩個事件同為在公共場合下的無差別傷害事 件,差別僅在加害人時是否有明確的精神異常狀態,顯示加害人的精神狀況似 乎會對參與者如何看待無差別傷害事件的嚴重程度造成極大的差異。
表 6 各事件在第二階段被選取的狀況及各事件被選取時被評的嚴重程度 事件 被選取總次數 被選取總比例 被選取原因 各原因比例
a 34 0.139 嚴重 0.559 不嚴重 0.412 b 25 0.102 嚴重 0.280 不嚴重 0.720 c 23 0.094 嚴重 0.304 不嚴重 0.696 d 35 0.143 嚴重 0.657 不嚴重 0.343 e 31 0.127 嚴重 0.258 不嚴重 0.742 f 52 0.213 嚴重 0.904 不嚴重 0.077 g 44 0.180 嚴重 0.182 不嚴重 0.773
另一方面,事件 b 及事件 c 被選取的狀況則低於其他事件,但兩者皆傾向 因為被評為最不嚴重的兩個事件而被選入。而在研究一也曾被提出過的事件 a 與事件 d 被選取的比例也沒有特別明顯的不同,甚至在被選入的原因上,因為 嚴重及因為不嚴重而被選入的比例相對其他事件接近,並沒有看到項研究一結 果中那樣,對事件 d 反應較為不同的狀況。
各個事件下對家屬不仇恨態度的理解程度與評價 在參與者對於家屬表示 原諒或出來呼籲這兩種不仇恨態度的理解程度上,各事件的狀況如表 7 及表 8。
從表 7 及表 8 兩個表格中可以看到,基本上一半以上的受訪者無論是在家 屬出來表示要原諒兇手、或出來對大眾呼籲,都是抱持著能夠理解的態度的。
而為了瞭解事件是否會影響參與者能理解的程度,我們將事件兩兩一組進行卡 方檢定,結果如表 9 所示。
表 7 參與者對被害家屬表示原諒的理解程度
表 8 參與者對被害家屬出來呼籲大眾的理解程度
由表 9 中可以看到,事件不同似乎也影響了參與者對家屬的理解程度。其 中,家屬表示要原諒兇手的情況中,事件 e 似乎是與其他事件差異最大的,而 其次是事件 d 與事件 f。而在家屬出來對大眾呼籲的情況中,則是事件 f 及事件 g 看起來與其他事件們差異最大,其次為事件 b 與事件 d,事件 c 則與其他事件 差異最小。
至於在評價的部分,我們以 0~3 編碼(0 為不評價,1 為負向評價,2 為中 性評價,3 為正向評價)後,參與者對各事件中家屬表示原諒及出來呼籲的評 價狀況如表 10 及表 11。基本上來說,參與者普遍對家屬的兩種不仇恨態度大 多還是給予正向或中性的評價,負面評價相對較少。
我們在更進一步以卡方檢定對這些評價做事件間的比較,結果如表 12。
由表 12 中可以看到,事件不同似乎也影響了參與者對家屬的評價。其中,
家屬表示要原諒兇手的情況中,事件 e 的狀況是與其他事件差異最大的,其次 是事件 d 及事件 f,其餘四個事件與其他事件的差異程度則是相對較小的。而在 家屬出來對大眾呼籲的情況中,則是事件 f 與其他事件有最大的差異,其次為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理解 24 0.71 18 0.72 15 0.65 21 0.60 17 0.55 28 0.54 38 0.86 不理解 8 0.24 4 0.16 5 0.22 10 0.29 9 0.29 16 0.31 4 0.09 視情況 2 0.06 3 0.12 1 0.04 2 0.06 1 0.03 2 0.04 0 0.00 其他 0 0.00 0 0.00 2 0.09 2 0.06 4 0.13 6 0.12 2 0.05
f g
a b c d e
事件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理解 25 0.74 15 0.60 16 0.70 19 0.54 18 0.58 37 0.71 38 0.88 不理解 5 0.15 7 0.28 2 0.09 12 0.34 9 0.29 5 0.10 2 0.05 視情況 4 0.12 3 0.12 4 0.17 2 0.06 2 0.06 4 0.08 1 0.02 其他 0 0.00 0 0.00 1 0.04 2 0.06 2 0.06 6 0.12 2 0.05
a b c d e f g
事件
事件 a、事件 b、事件 e 及事件 g,事件 c 與事件 d 與其他事件間則較沒有顯著 差異。
表 9 參與者對家屬表示原諒及出來對大眾呼籲之理解程度的事件間差異
註:a 表示由於在此組比對中,對事件 g 中之呼籲的理解程度皆為 1,故無法進 行檢定。
表 10 參與者對家屬表示原諒加害人之評價
比對 n χ2 p n χ2 p
a-b 14 7.140 .028 15 13.125 .011 a-c 6 3.750 .290 6 0.375 .540 a-d 18 22.339 < .001 18 5.475 .242 a-e 13 12.141 .059 13 10.717 .098 a-f 25 26.692 < .001 25 17.459 .008 a-g 25 6.503 .165 25 25.000 < .001 b-c 5 5.000 .082 4 0.444 .505 b-d 12 6.500 .370 11 3.117 .538 b-e 12 8.000 .018 11 7.219 .027 b-f 18 4.179 .382 18 14.888 .021 b-g 15 7.385 .117 16 2.347 .309 c-d 11 6.646 .355 11 7.857 .249 c-e 12 14.000 .007 12 13.524 .140 c-f 21 13.575 .009 21 8.575 .199 c-g 15 5.867 .562 14 3.677 .720 d-e 13 22.557 .007 13 28.615 .001 d-f 30 17.645 .040 30 18.287 .032
d-g 22 5.867 .015 21 a a
e-f 26 18.293 .032 26 12.473 .188 e-g 18 7.200 .027 18 18.000 .001 f-g 36 7.610 .268 35 23.992 .004
家屬表示原諒 家屬出來對大眾呼籲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不評價 3 0.09 5 0.20 3 0.14 5 0.14 5 0.16 4 0.08 1 0.02
負向 4 0.12 3 0.12 1 0.05 5 0.14 5 0.16 6 0.12 0 0.00 中性 10 0.29 12 0.48 6 0.27 9 0.26 9 0.29 14 0.29 19 0.44 正向 17 0.50 5 0.20 12 0.55 16 0.46 12 0.39 25 0.51 23 0.53
事件 a b c d e f g
表 11 參與者對家屬出來對大眾呼籲之評價
表 12 參與者對家屬表示原諒及出來對大眾呼籲之評價的事件間差異
註:a 表示因該組比對 n 太小,且只有 4 個細格有數字,故無法進行比對。
此外,我們也對各狀況下事件評價是否與能理解家屬表態之狀況進行了皮 爾森相關檢驗,結果顯示除了在事件 b 的情況下之外,事件評價與是否能理解 家屬並無顯著相關。(原諒:r = -.614,p = .001;呼籲:r = -.699,p < .001)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次數 比例 不評價 3 0.09 5 0.20 3 0.14 4 0.11 3 0.10 2 0.04 1 0.02
負向 3 0.09 3 0.12 0 0.00 9 0.26 5 0.16 3 0.06 2 0.05 中性 10 0.29 9 0.36 7 0.32 6 0.17 11 0.35 18 0.37 14 0.33 正向 18 0.53 8 0.32 11 0.50 16 0.46 12 0.39 28 0.57 27 0.63
e f g
事件 a b c d
比對 n χ2 p n χ2 p
a-b 15 9.558 .145 15 6.313 .389 a-c 5 5.000 .287 4 1.333 .513 a-d 18 23.980 .004 18 17.680 .039 a-e 13 17.694 .039 13 12.569 .050 a-f 23 18.258 .032 25 12.445 .189 a-g 24 4.021 .259 25 6.696 .350
b-c 4 a a 4 5.000 .287
b-d 11 7.486 .278 11 5.118 .529 b-e 11 15.644 .075 11 13.585 .138 b-f 18 15.734 .073 17 16.698 .054 b-g 16 9.929 .128 16 7.371 .288 c-d 11 3.056 .549 10 0.000 1.000 c-e 12 9.167 .164 12 3.750 .441 c-f 19 7.897 .246 19 4.804 .308 c-g 14 5.444 .142 14 4.583 .333 d-e 13 9.105 .428 13 10.833 .287 d-f 27 24.514 .004 29 16.910 .050 d-g 21 11.879 .065 22 13.101 .041 e-f 25 9.657 .379 25 15.388 .017 e-g 18 6.000 .112 18 5.896 .435 f-g 34 33.859 <.001 36 30.245 <.001
家屬表示原諒 家屬出來對大眾呼籲
由於我們同時也關心憤怒情緒所可能帶來的影響,因此也就訪談中參與者 主觀報告會有憤怒情緒的紀錄與其對家屬是否能理解及如何評價作了相關的檢 測。結果顯示,在事件 a 中,對家屬原諒加害人的憤怒情緒與參與者對家屬的 評價有顯著相關(r = -.746,p = .021);在事件 d 中,認為家屬在事發後應該會 感到憤怒會與之後是否能理解家屬原諒加害人有顯著相關(r = -.558,p
= .038)。除了這兩點之外,憤怒情緒與對家屬的理解及評價皆無顯著的相關。
討論
由於作為訪談,研究二的結果顯得比較分散,但我們還是可以從其中看到 幾個狀況。首先從被選取次數來看,最容易被挑出來的事件是正常人隨機殺人 與精神病患隨機殺人,其次是情殺、酒駕致死、吸毒殺人,最後是因金錢糾紛 而殺人以及幫朋友尋仇而殺人。然而有趣的是,正常人隨機殺人與精神病患隨 機殺人被挑出的原因正好相反。從這些結果看起來,加害人的動機與狀態對參 與者如何評價事件的嚴重性,似乎是有很強的影響的。
其次,在研究二的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事件嚴重度的評分、與自 己相關程度的評分、是否能理解家屬的不仇恨態度、以及如何評價這些不仇恨 態度都會受到事件不同影響,這與研究一的發現是一致的。不過,在研究二結 果中,我們似乎沒有看到酒駕事件(事件 d)有如同研究一結果中那麼強烈的 效果。我們認為,這可能與研究二中加入了普遍認為比酒駕事件更嚴重的隨機 殺傷事件(事件 f 與 g)有關;因為對隨機殺傷事件的關注更為強烈,以至於對 酒駕事件的關注與情緒感受相對被削弱了。
接著是關於憤怒情緒的部分。在研究一中,我們可以看到在酒駕事件中,
對原諒的憤怒是與對其道德評價有關的。然而在研究二中,僅在情殺案(事件 a)與酒駕致死(事件 d)上看到部分類似的狀況,似乎無法對其心理機制是否 與道德憤怒相似提供進一步的支持。我們認為,這部分可能與研究進行的形式 有關;研究一中我們是主動要求參與者評價其憤怒程度,研究二中卻是仰賴參
與者主動報告有無憤怒情緒,而沒有研究者的主動詢問。
此外,研究二的結果在關於以道德直覺做判斷上,也暗示了一些有趣的可 能性。在要求參與者以直覺對事件嚴重程度下評分、訪談者詢問各個評分的原 因之後,參與者應是對其評分進行過一輪思考了;某種程度上來說,他們可能 因此經歷了以道德推論來做嚴重程度判斷的過程。雖然確實有一部份參與者在 被詢問過評分原因後對評分進行修改,但整體而言,被詢問原因前後的評分並 無顯著差距。有這樣的結果的原因,一個可能是參與者回答的評分「原因」其 實是是後賦予分數的,另一個可能則是以道德直覺思考的結果與以道德推論的 結果其實是沒有什麼差異的。
再來,在研究二的結果中,除了上面所報告已經量化的部分之外,其實還 有不少在量化過程中有疑慮、或難以量化的資料。比如說在對錄音檔內容擷取 的過程中,有時會遇到一些曖昧不明的答案(如「喔」),因而對於其是否為一 個有意義的答案而有疑義。又例如有些參與者會在一句話中參雜許多想說的概 念,但若把這些概念一一切分出來,卻又會失去其原本想指涉的意義等。
最後在分析的過程中,我們也看到過一些與研究主軸基本上無關、但很有 意思的內容。有些人會對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有猜測,例如:「對(情殺事件 的)雙方不會有同理心,因為被害人可能先對加害人做了什麼」(F08)、「覺得 雙方是在金錢上談攏了(所以家屬能原諒加害人)」(F25)。也有些人會對之後 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有猜測,例如:「覺得這樣的事情(隨機殺人案)可能會越來 越多」(N05)。雖然這些大多與本研究主要的問題沒有直接關聯,但從中能隱 約的看到一些有趣的說法。如果能針對這些內容以其他方向進行更深的探索,
也許會能有其他更多的發現。
綜合討論
在緒論中,我們敘述了「一般大眾對被害方不仇恨加害方的不滿」這個現 象及其重要性,並引入了道德憤怒的概念,認為這個現象背後的心理機制可能 與這個概念相同或相似。然而綜合研究一與研究二的結果,雖然因為覺得違反 道德而憤怒的機制確實有可能成立,但其成立與否卻很大程度的受到事件影 響。嚴格來說,本研究並沒有得出足以支持我們關心的現象背後與道德憤怒有 相同心理機制的結果,但卻支持了情境的效果。有鑑於情境的影響,我們曾經 嘗試使用研究二的結果試圖對事件進行分類,但由於使用不同指標分出來的結 果不一,故未能進一步了解情境會有效果的原因。即使如此,過去對道德憤怒 的研究基本上未曾將其放入多種不同情境探討過,根據本研究的結果,在未來 繼續相關機制或其他關於道德憤怒的研究時,情境會是需要被重視的因素,甚 至可能有被更深入探討的需要。
不過,在對被害方的不仇恨態度這部分,從研究一的結果可以看到參與者 普遍認為原諒是道德的,而在研究二中,更是有一半以上的人都對被害方的不 仇恨態度表示可以理解,評價也幾乎都是偏中性的。這樣的結果告訴我們兩件 事情:第一,對不仇恨態度的評斷確實可能牽涉了道德判斷;第二,網路流言 所呈現出的現象可能不代表社會上的多數意見,大部分認同或意見持平的人多 是沉默者,不太會被看見。如果未來要對有不滿的人做深入了解,可能需要建 立有效的篩選機制,才能更確切的了解其背後的心理歷程。
本研究在兩個研究中採取了兩種不同的方法,去了解「一般大眾對被害方 不仇恨加害方的不滿」這個現象的狀況。研究一採匿名網路問卷的形式,雖然 能觸及的對象較多元且數量較多,但卻限於一般填答人對網路問卷長度的接受 程度,不能放太多問題,否則容易讓人中斷作答,造成流失率提升。事實上,
研究一實行時接觸到並至少有點進問卷填寫開頭部分的人數多達四百多人,然 而實際有完整作答的比例卻只有將近一半,可見其流失率。此外,在問卷的開
放性問題中,我們也經常得不到參與者對其判斷原因的詳細說明,無助於我們 了解背後可能的心理機制。
而在研究二我們採取了訪談的形式,藉以補足研究一中無法詳細了解參與 者如何判斷不仇恨態度之好壞的原因。然而訪談所消耗的時間與精力非問卷可 比,且因為控制在當面訪談的關係,我們所能招募的對象範圍基本上限制在雙 北地區(且願意來參加的也都是在這個地區就讀的學生),參與者的數量與多元 性相較之下是少於研究一的。此外,由於在研究二的訪談中會盡量避免誘導或 封閉性的詢問方式,對所有問題的回答內容皆由參與者主動提出,因此收到的 答案也相對研究一來說雜亂與發散。在獲得更豐富資訊的同時,也限縮了以訪 談內容回答特定研究問題的強度。
某種程度來說,兩個研究是各有其優點與限制的。除了上述這些之外,兩 個研究還有一些共同的限制。第一,研究的參與者皆是以學生為主。學生作為 相對容易觸及的參與者來源,同時也因其年齡層,他們的意見某種程度上也代 表了二十至三十歲成年人的想法。然而這並不能代表整個社會的整體狀況,三 十歲以上的人的想法,是我們的研究中所缺乏的。
第二個共同限制,則是在事件的陳述這部分。台灣目前的新聞媒體在報導 社會事件──特別是殺人事件──時,很常使用容易煽動閱聽者的詞語或敘述 方式,比方說強調被害人很優秀或是很美等等。而在我們的研究中,為了避免 這些煽動性的文字影響參與者對事件本身的判斷,因此在設計事件的描述時會 刻意避開不中性的詞彙或做過多的描述。同時,也為了避免太明顯影射特定事 件,而避免提供過多的細節。這麼做的結果,是參與者對事件的情緒反應普遍 偏低(甚至在研究一中可能有過低的情形),或是對某些很需要細節來做判斷的 參與者來說難以做出明確判斷等等。而研究的生態效度部分,也會因此被削 弱。
在這個研究議題上,本研究所做的最主要是在現象的釐清,並試著將所看 到的現象與可能相關的理論作連結,使相關理論能與我們的現實生活產生互
動。在本研究最初考量的「道德憤怒」這個概念之外,我們認為歸因理論
(attribution theory)也有可能是能詮釋本研究所要了解之現象的理論之一。
歸因理論經常被用來詮釋人的行為,而在本研究所關心的現象上,確實也 可以嘗試使用歸因理論進行解釋。對事件外的他人而言,他們所「看」到的是 被害人家屬「主動、有意識」的做出不仇恨加害人的舉動,因而有可能讓他們 將家屬的行為歸咎於「加害人無罪」或「加害人的犯行可以饒恕」這些可以被 聯想出的原因上。然而使用歸因理論有一個較為模糊的部分,在於歸因理論本 身無法提供如同道德憤怒這個概念一般明確的心理機制內容,這也是當初為何 選擇檢驗後者的原因。雖然如此,以歸因理論來詮釋本研究所要了解之現象並 非不可行,只是需要更多對細部的深入探索,了解家屬的行動是被歸因在什麼 樣的內容,才能更有效的刻劃出背後可能的心理機制。
雖然未能成功在理論與現象間建立強烈而清楚的連結,但對現象與理論之 間的關係,至少有了初步的探索。至於現象背後確切的心理機制,可能要期待 未來研究去做更進一步的檢驗,以了解其機制是否真的能合用道德憤怒的機 制,和是否能透過操弄確認其因果關係。
除了現象與理論間的關係釐清、以及現象本身心理機制的釐清之外,我們 認為本研究也能為未來改善「一般大眾對被害方不仇恨加害方的不滿」的方法 提供一些參考。在相關機制釐清之後,進一步去做更多的嘗試與探索,希望能 找到有助於減少這種意見對立的狀態產生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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