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龍潭級中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本校教評會決議及有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科別 名 額
備 註 複試 正取 備取
國文科 10 2 擇優
備取
專任教師,需日夜間部合併排課<必要時需兼任行 政職務>
地球科學科 5 1 擇優
備取
專任教師,需日夜間部合併排課<必要時需兼任行 政職務>
參、公告方式: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k12ea.gov.tw)。
二、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三、本校網站(http://www.ltsh.tyc.edu.tw)。
肆、簡章上網公告時間:
民國104 年 7 月 2 日(星期四)至 104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於本校網站下載。並請以A 4 白色紙張列印簡章、報名表、切結書、准考證及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
伍、報名時間及郵寄地址:
一、日期:民國 104 年 7 月 2 日(星期四)起至 104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止。
二、郵寄地址:325 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 155 號
國立龍潭高級中學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報考人姓名及甄選科別)
電話:03-4792829 轉 188.189。
陸、報名資格條件:
積極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94 年 11 月 16 日
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 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脫離教學工作未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課(理)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 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4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 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4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 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 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4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暫准報名。
四、104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 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 書,並切結於104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另一任教 科別。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 選者,或已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習另一類科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 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相關證書暨104 年 8 月31 日前能取得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上述二至五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 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七、各項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 無
效,其已聘任者,依規定予以解聘。
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二、具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柒、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請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並以電話確認是否寄達)。
一、填寫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等(簽名處請加蓋私章)。
二、報名時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律以 A4 紙張列印):
(一)報名表、切結書、甄選簡歷表、准考證及郵政匯票各1 份。
(二)最近3 個月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 2 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三)繳驗大學以上學歷(含教育學程)證件。
(四)該應試科目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五)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且應檢附中文譯本
、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經駐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教育專業科目及 專門科目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達教育部規定標準,並有證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 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七)男性報考人役畢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八)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應考人服務申請書。
(九)在職者最近 1 年之聘書、考核通知書、資歷、證照等證明文件。92 年 8 月 1 日前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所認定離開教職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又曾擔任軍 公教職或中途離職者,亦請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以上無者免附)。
(十)限時回郵(請貼 12 元郵票)信封 1 個,俾便寄送成績單(請書明清楚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如書寫不明,致無法寄達,本校恕不負責)。
(十一)繳交報名費:
1.初試報名費請至郵局購買郵政 匯票 新台幣陸佰元整,抬頭請註明「國立龍潭高級 中學」(勿填寫簡稱),於通訊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郵寄。
2.複試報名費計新台幣肆佰元整,請於複試當天至報到處繳交後再應試。
3.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
捌、甄試日期、地點、公告初試、複試甄選結果、成績複查及公告正備取名單:
一、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初試(筆試):
(1)報到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8:00 至 09:50,請先 至人事室憑有相片證件正本領取准考證。
(2)初試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10:10 至 11:50(共 100
分鐘)。
(3) 測驗題及填充題答案公告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於本校網站公告。
(4)複試名單公告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23:00 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2.複試(試教、口試):
(1)報到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7:50 報到及抽籤。
(2)複試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8:30 進行複試。
(3)複試甄選結果公告時間:民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17:00 前在 本校網站公告。
(二)地點:試場及座位表考試當天公布於本校鐸聲樓穿堂。
二、複查成績:
(一)初試應於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12:00 前將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傳真
(03- 4893563)至本校教務處,並以電話 03- 4792829 分機 201 確認,初試複 查成績以一次 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初試複查結果如達錄取標準,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將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23:00 前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應於104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12:00 前將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傳 真(03-4893563)至本校教務處,並以電話 03-4792829 分機 201 確認,複試複 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錄取榜單公告:民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7:00 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玖、甄試方式、範圍及成績計算:
一、本校正式教師甄試採初試與複試二階段辦理。各科初試先進行筆試,依初試成績高低依序 選出參加複試者,初試成績如有選出初試錄取名額最低分數同分時,或經申請複查成績後 已達最低參加複試分數者,加額錄取參加複試。初試錄取者始得參加複試,應考人應憑准 考證正本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入場應試。准考證須妥為保管,如有毀
損或遺失,應考人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開始前),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補發,
逾時不予受理。 二、初試:
(一)方式:以筆試進行,滿分 100 分,擇優參加複試。
(二)範圍:以現行高中該科專業課程內容等為範圍。
三、複試:
(一)方式:各甄選科別以口試、試教(實作)為主,口試佔 30%、試教(實作)佔 70%。
(二)口試:
1、口試方式:採個別口試舉行。
2、口試時間:每人以 20 分鐘為原則。
3、口試範圍:以專業知能、教育理念、服務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項綜合評定。
(三)試教(實作):
1、試教方式:試教前抽出試教題目,如有例外,另行當場通知。
2、試教時間:每人以 20 分鐘為原則。
3、試教範圍:
★試教版本及範圍:
科 別 版 本 範 圍
國文科 三民版 高中國文1-4 冊
地球科學 不限版本 高中地球科學(全)
四、總成績計算:初試筆試成績佔 20%、複試佔百分之 80%,合計為總成績,各甄選科別 總分相同者,以試教(實作)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有相同,以筆試成績 較高者為優先,總成績未達70 分者不予錄取。
拾、 前項甄試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正取人員,
陳校長核定後聘任。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得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備取人員若干名。備取 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惟若總成績未達標準,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不予 錄取。
拾壹、正取人員請於民國104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當日上午 10 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 期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報到時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合格教 師證書、學歷證件、經歷證件「含歷任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敘薪通知書、考核(績)通知書 等」,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繳驗離職同意書或離職證明書。並請繳交最近一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胸部透視合格證明),健康 檢查報告不合格或患有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者或未交健康檢查報告者,或 嗣後經發現具有「教師法」第14 條第 1 項各款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33 條規定情 事者,均註銷應聘資格。
拾貳、經甄試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
均應無條件自到職之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 補。
拾參、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檢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應考服務。本校以不影響考試公平 性為原則,提供該服務措施,必要時得請申請人繳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拾肆、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必須變更甄試日程,公告本校網站,請逕行 查閱不另行通知。
拾伍、申訴專線:對於本次教師甄選如有任何申訴,請於甄選錄取名單公告日起3 日內(郵戳為 憑),函寄本校人事室申訴(校址:325 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 155 號),或撥打本校
申訴專線電話:03-4792829 分機 188。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網站,請逕行查閱不另 行通知。
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 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 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 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
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為
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
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
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 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 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
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 聘
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 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