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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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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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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 SHTC)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安全管理辦公室

(2)

簡報大綱

 前言

 我國規定

 實務運作

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CP)

2

(3)

前言

(4)

出口管制相關之國際組織

 核子供應國集團

(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

 澳洲集團

(Australia Group, AG)

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

(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MTCR)

 瓦聖那協議

(Wassenaar Arrangement, WA)

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4

(5)

管理原因

 善盡國際社會責任

 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 符合國際組織規範

 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

 保護我商出口利益

 引進高科技貨品及技術

 促進產業升級

(6)

我國規定

6

(7)

何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

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

貨品管理清單

1.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 出口管制清單(ECCN)

2. 一般軍用貨品清單(ML)

敏感貨品清單

1.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2.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CCC code)

進口保證文件

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 我國政府核發進口保證文 件之貨品

滴水不漏

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 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

生化、飛彈等軍事用途 (Catch-all)

我國於106年9 月25日公告全 面 禁 止 與北 韓 貿易

(8)

滴水不漏(CATCH-ALL)

 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 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 其他可疑之交易情形( RED FLAG )

8

(9)

紅色警戒(RED FLAG)

 客戶及其地址與政府所列之拒絕/禁止往來廠商清單中的廠商相似。

 客戶或購買代理商不願意提供產品最終用途的資訊。

 產品功能與購買者的主要產業不相符,例如小型麵包店卻訂購了精密電腦。

 所訂購的產品與運送目的國家的技術層級不相符,例如將半導體製造設備 運送至没有任何電子工業的國家。

 當產品價格十分高昂,一般的銷售條件都是先賖款後付帳時,客戶卻願意 以現金支付貨款。

 客戶幾乎或是完全沒有商業背景。

 客戶對產品效能特性不熟悉,但仍執意要購買該產品。

 客戶拒絕例行性的安裝、訓練或維修服務。

 運送日期不確定,或運送地點是目的地以外的地方。

 貨運公司被列為產品最終送達的目的地。

 運送路線對產品及目的地而言是不尋常的。

(10)

法令規定(1/6)

 法律

 貿易法第13條

 貿易法第27條、第27條之1及第27條之2

 法規命令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 行政規則

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

10

(11)

法令規定(2/6)

 管理法源:貿易法第13條

SHTC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 人或轉往第三國、地區

 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 自變更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SHTC,非經許可不得經由 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 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予扣

(12)

法令規定(3/6)

貿易法第27條

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 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等軍事武器之用。

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 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 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 貿易法第27-1條

行政罰:有貿易法第27條所定違法情形之一者,由貿易局停 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撤銷其出 進口廠商登記。

12

(13)

法令規定(4/6)

 參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決議,將涉及武 器發展及恐怖活動頻繁之地區列為管制地區。

 我國列為管制地區之國家:

1.

伊朗

2.

伊拉克

3.

北韓 *我國於106年9月25日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4.

蘇丹

5.

敘利亞

(14)

法令規定(5/6)

 貿易法第27-2條

 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 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 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等軍事 武器之用。

行政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 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14

(15)

法令規定(6/6)

 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

 總則: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執行。

 輸入管理:國際進口證明書(IC)或保證文件(WA、

CWC)等文件申辦規定等。

 輸出管理:SHTC輸出許可證申辦規定等。

 附則:文件資料保存5年規定。

(16)

實務運作

16

(17)

是否要申請輸出許可證?

出口貨品是否屬於我國 貨品管理清單?

交易對象是否屬於我國實體管理名單?

是否為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交易是否有異常情況(紅 色警戒)?

申請

「戰 略性 高科 技貨 品輸

NO

NO NO

YES

YES

YES

(18)

向誰申請輸出許可證?

18

受理簽證對象 發證機關

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

*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途之 SHTC

*中科院輸出屬軍事用途之SHTC

國防部軍備局

園區內廠商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課稅區所有出口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9)

如何申請輸出許可證?

 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戰略性高科技 貨品管制→線上申辦

https://cfgate.trade.gov.tw/boft_pw

/PW/login.jsp

(20)

20

SHTC輸出許可證

線上申辦流程更新(1/6)

 為避免廠商重複登載紙本與系統的「 終用途保證書」資料,並減少因資料不 一致需進行補正等問題,本局將於108 年度進行「線上申辦流程更新」。

登錄 資料

匯出最 終用途 保證書

填寫內 容並簽

上傳 附件

補登 最終 用途

完成 申請

(21)

SHTC輸出許可證

線上申辦流程更新(2/6)

 申請非輸往伊朗及北韓之SHTC輸出許

可證,請先至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

統辦理「最終用途保證書登錄作業」。

(22)

22

SHTC輸出許可證

線上申辦流程更新(3/6)

 最終用途保證書登錄完成後,可得到

「登錄編號」,並可匯出「最終用途

保證書」。

(23)

SHTC輸出許可證

線上申辦流程更新(4/6)

 匯出「 最終用途保 證書」後,

 請交由「 最終使用 人」填寫最終用途、

日期並簽名。

 並由「 申請人」填

寫日期並簽名。

(24)

24

SHTC輸出許可證

線上申辦流程更新(5/6)

 最終用途保證書簽署並填寫完成後,請 至電子簽證系統,將「最終用途保證書」

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上傳至系統。

(25)

SHTC輸出許可證

線上申辦流程更新(6/6)

 上傳最終用途保證書後,並請登打

「最終用途」,即完成申請。

(26)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

(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 ICP)

26

(27)

實施目的

 提升SHTC出口管理效益

 鼓勵廠商自主管理

 從客戶詢價開始、訂單處理、會計作業到出貨,

有一套SOP流程,做一系列的檢查及篩選,對企 業的整體出口流程進行管控。

(28)

定義與要件

7大管理要件

企業政策說明書

內部查核

訂單處理

權責劃分 通報流程 檔案紀錄

訓練計畫

28

3大篩選要件

紅色警戒清單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出口管制貨品清單

(29)

ICP廠商優勢

提升國際形象

有利引進高科技貨品

提高產業競爭力

展現企業與政府 交貨期準確

降低違規風險 SOP流程

釐清內部責任關係

(30)

ICP廠商優惠(1/2)

30

ICP廠商 一般廠商

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3年 滿3年可申請展延

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

*例外情況可申請2年 許可證可填多目的國、進口

商及最終使用人

許可證僅可填單一目的國、進口 商及最終使用人

以出口管制貨品號碼(ECCN) 管控,免填數量及金額

以產品型號、規格控管,許可證 需逐項填寫數量及金額

輸往美國、日本之專屬證號:

不限金額及數量

輸往美國、日本之專屬證號:金 額不可超過新臺幣30萬元

(31)

ICP廠商優惠(2/2)

ICP廠商 一般廠商

申請輸出許可應檢附文件:

與ICP廠商屬同一公司,或為 控制與從屬之關係,得由

公司或控制公司出具最終用 途保證書

申請輸出許可應檢附文件:最終 用途保證書、交易文件、產品型 錄、地址說明(網頁、營業登記 證等)、其他文件

申請再出口SHTC許可證時:

免附

原出口國同意及原進口 文件,但應逐筆保存該文件

申請再出口SHTC許可證時:需 檢附原出口國政府同意文件及原 進口證明文件

(32)

ICP認證廠商

32

年別 廠商名稱 家數 累計家數

99年 德州儀器 1 1

100年 台灣三豐 1 2

101年 台積電、聯電、台灣應材、台灣應材台

南分公司、新加坡應材、欣銓 6 8

102年

聯發科、聯發科台北分公司、英特爾、

美商英特爾、京元電、高通在台2家分 公司

7 15

103年

矽格、台灣萊寶、恩智浦、艾司摩爾、

新加坡商安富利在台2家分公司、艾睿、

奇普仕、和康、京元電(銅鑼)

10 25

104年 文曄集團等4家、日月光、福雷、大聯

大集團等14家 20 45

105年 遠智、矽品及其分公司3家、新燁 5 50 106年 香港商科林、台灣瑞薩、香港商艾司摩

爾、山九昭安物流 4 54

107年 創發信息、宣昶、鴻沛、聚興 4 58 108年 全智、瞻航國際物流(統計至2019年9月) 2 60

(33)

ICP聯誼會

 每年至少舉行2次,面對面了解業界需求,

解決ICP廠商出口管制問題,相關討論決 議均持續追蹤檢討,以改善出口管理效 益。

 持續鼓勵企業建置ICP制度,亦開放讓潛

在企業參與。

(34)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34

(35)

美國制裁伊朗之規定及現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36)

簡報大綱

一、美國制裁伊朗背景說明 二、美國制裁伊朗相關限制 三、對臺伊雙邊貿易之影響 四、如何因應美國制裁風險 五、參考資訊

36

(37)

美國制裁伊朗背景說明

(38)

制裁背景(1/2)

為長期、全面解決伊朗核問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通過「聯合全面行動計畫」(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 JCPOA),希望與伊朗建立新關係。

2015年7月,由美國、英國、中國、法國、俄羅斯、 德國、歐盟與伊朗等成員國共同簽署JCPOA。

在JCPOA規範下,伊朗須遵守降低鈾濃縮濃度、允 許國際原子能總署進入伊朗檢查等核發展相關承諾;

聯合國及其他國家須承諾中止或移除對伊朗的部分 制裁決議。

38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39)

制裁背景(2/2)

美國認為伊朗未遵守相關協議,遂於2018年5月8日 宣布退出JCPOA,並針對伊朗特定產業、貨品及相 關金融服務等活動,分階段恢復對伊朗制裁。

倘有違反美國制裁規定之交易行為,則依據交易類 型訂有不同罰則;另任何企圖規避或違反制裁規定 之行為,亦將遭受美國政府制裁。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40)

美國制裁伊朗相關限制

40

(41)

相關制裁措施(1/2)

制裁特定產業 制裁特定貨品 制裁相關金融服務

 伊朗能源產業

 伊朗汽車產業

 伊朗航空產業

 伊朗港口經營 船運造船 業者

 禁止向伊朗國家石 油公司等購買石油、

石化等相關產品

 禁止與伊朗進行 貴金屬金屬 相關產業交易(如鐵、

鋼、鋁、銅等)及取 得工業用軟體

 禁止提供金融資訊服 務給伊朗央行及受美 制裁之伊朗金融機構

 對外國金融機構與伊 朗 央 行 及 依2012 年 美國國防授權法案指 定之金融機構的交易 進行制裁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42)

相關制裁措施(2/2)

42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自2018年11月5日起,將超過700個受制裁對象(包含 約26位個人、394個實體、199艘船舶與67架航空器) 列入指定制裁名單(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 List, SDN),凍結其在美國境內之資產及利益,且受制 裁對象迄今仍持續增加。

針對涉及協助與伊朗進行制裁項目交易之外國金融機 構,禁止其於美國境內開設或維持代理帳戶

(correspondent account)或過渡帳戶(payable- through account)等。

(43)

對臺伊雙邊貿易之影響

(44)

臺伊清算機制 (1/2)

由於伊朗遭國際間制裁,造成廠商出口伊朗後無法 取得貨款。

為協助廠商順利取得貨款,且避免國內承辦銀行遭 受制裁,我國自100年10月3日建立「臺伊貿易金融 管理措施」 (臺伊清算機制) ,貿易管理(物流)

由國際貿易局配合發布「核發輸出伊朗證明書作業 要點」,金融管理(金流)由銀行公會配合公布

「銀行辦理伊朗貿易款項清算作業要點」。

廠商如須透過臺伊清算機制取得與伊朗交易之貨款,

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後,檢附 相關文件向承辦銀行辦理取款。

44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45)

臺伊清算機制(2/2)

美國於107年10月17日將臺伊清算機制之伊朗方管 理銀行Parsian Bank列入指定制裁名單,該機制遂 於同日起停止運作:

兆豐銀行停止撥款

貿易局停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

自107年10月17日起,輸出伊朗貨品屬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之出口人,不得檢附本局核發之戰略性高科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46)

其他影響

海運公司可能暫停開往伊朗的航線

保險公司可能拒絕承保與伊朗相關的交易

銀行可能拒絕承作與伊朗相關的匯款或交易

特定國家可能禁止國外代理商將敏感性貨品再出口 至伊朗

出口伊朗風險大幅提高

46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47)

如何因應美國制裁風險

(48)

如何因應制裁風險?

盡責調查(know your customers)

盡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義務,確認交易的對象未列入國際 制裁名單,避免遭受制裁。

避免相關交易文件涉及美國金融體系

交易文件如以美元計價,或金流可能涉及美國金融體系,

將可能遭受制裁。

留意既有制裁規範

注意國際制裁訊息,避免誤觸制裁規範,影響自身權益。

48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49)

美國指定制裁名單查詢

SDN查詢:

https://sanctionssearch.ofac.treas.gov/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50)

參考資訊

50

(51)

參考資訊

最 新 國 際 制 裁 訊 息 , 請 隨 時 注 意 本 局經 貿 資 訊 網 (http://www.trade.gov.tw)「廠商請注意」專區公告

我 國 相 關 規 定 及 資 訊 , 請 參 閱 本 局 經 貿 資 訊 網

(http://www.trade.gov.tw)說明:貿易法規與管理/出口 伊朗及清算機制

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 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 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programs.aspx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制裁背景 相關限制 對臺伊貿易之影響 應注意事項 參考資訊

(5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國際貿易局臉書粉絲團:

LINE好友募集中!

52

(53)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54)

美中貿易摩擦下之 原產地認定注意事項

54

108年10月23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55)

一、背景-美中貿易戰 二、原產地認定原則

三、我國「臺灣產製」認定條件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五、美國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簡報大綱

(56)

56

一、背景-美中貿易戰

(57)

 受美中貿易戰影響,2019年全球貿易動能走弱,世界銀行預測,

全球貿易量將由2018年成長4.1%降至2019年的2.6%。

 2019年迄今,亞太地區重要產業供應鏈國家如臺灣、日本、南 韓等,出口多呈衰退,其中又以南韓衰退幅度最大,8月份衰 退達13.8%,臺灣於8月份則成長2.55%。

美中貿易戰影響全球貿易動能

3.63

8.55

-6.79

-0.27

-6.2 1.8

-3.41 -1.12

14.14

-4.48 -2.12

-2.53

-5.88

-3.42 -2.1

-2.21

1.2

-4.81 -5.03

-1

-4.91

0.44 -0.66

3.52 1.39

-0.54

-1.04 -0.72

-4.01

2.55

2019.01 2019.02 2019.03 2019.04 2019.05 2019.06 2019.07 2019.08

(58)

255

59 42 31 23 19

302

94

42

32 24 23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2018年1-8月 2019年1-8月 (18%)

(60%)

(1.2%) (4.6%) (4%) (19.5%)

58

美中貿易戰影響全球貿易動能

2019年1-8月 臺灣對美出口主要貨品金額 2019年1-8月 臺灣對中出口主要貨品金額

 累計對美國出口金額302億美元,大幅成長18%,主要為資通訊 (資料處理機器、網通產品等增加較多)、電機、機械品等產品增 加。

 累計對中國出口金額579.4億美元,衰減7.1%,主要為電子零組 件(積體電路減少較多)、化學品、光學器材、機械等產品衰減。

 2019年1~8月臺灣對美出口熱絡、對中出口衰減

註:括弧為成長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海關統計

623.8

227.5

49.92

65.8

51.3 55

579.4

225.4

56.4 52.6

50 46.8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2018年1-8月 2019年1-8月 (-7.1%)

(-0.9%)

(13%) (-20.1%) (-2.6%) (-14.9%)

(59)

中國造成 全球產能過剩

高科技主導權 之爭

 美國訴求

解決中國產能過剩和不公平貿易問題

要求中國進行結構性改革

中國在計劃經濟制度下(包括制定「中國製造2025」),積極扶 植重點產業及補貼國有企業,導致產能過剩並造成全球鋼、鋁 等原物料價格下滑。

中國結構問題 與不公平措施

中國長期不當政府補貼、市場不開放、制度不透明、侵犯智慧 財產權、強迫技術移轉等,涉及國企改革、人民幣匯率及市場 非關稅障礙等。

美中爭取5G通訊主導權、美國以中興公司、福建晉華涉及違反 美國國家安全之活動,將其列入出口管制名單,另限制華為不 得參與政府採購。

 美國除在意美中貿易長期失衡,更關切以下問題:

美國301條款調查及措施

(60)

美國對中國增稅 中國對美國增稅

340億美元

對818項產品加徵25%關稅,包括化學品、汽機車 及零組件、印刷電路板、面板、電池材料等 (2019.10.1起調升至30%)

340億美元

對545項商品加徵25%關稅,包括 大豆、農產品、汽車等。

160億美元

對279項產品加徵25%關稅,包括ICT、半導體設備、

工業機械等。 (2019.10.1起調升至30%)

160億美元

對333項商品加徵25%關稅,包括汽油

、柴油、汽車、自行車、醫療儀器等。

2,000億美元

對5,745項產品加徵25%關稅,包括棉及人造纖維、

工具機、路由器、網通設備、自行車、家具等消費 品,但重要電子產品未包含在內。

(2019.5.10起由10%調升至25%;2019.10.1起調升 至30%)

600億美元

對5,207項商品加徵5-25%不等的關

稅,包括機械及其零組件、光學設備、化 學品、電子電機等。

(2019.6.1起由5%-10%調升至5%-25%)

3,000億美元

對中國3,798項產品分批加徵15%關稅,包括資通 科技產品、鋼鐵及其製品、機械、農牧礦、玩具、

鞋類、成衣等民生消費品,於2019.9.1實施,其中 手機、筆電、遊戲機、特定玩具等,延至12.15加徵。

750億美元

對5,078項產品加徵5%或10%不等的關稅,

包括大豆等農產品及加工食品、原油等礦 物燃料、化學品及塑膠、光學製品、機械 設 備 、 汽 車 等 運 輸 設 備等 , 分 別 於 2019.9.1及12.15開始執行。

第一波

生效日:

2018.7.6

第四波

生效日:

2019.9.1﹑

2019.12.15

第二波

生效日:

2018.8.23

第三波

生效日:

2018.9.24

60

美國301條款調查及措施

(61)

貿易保護主義持續升溫

國際間實施貿易限制措施增加

• 加徵關稅、進口量限制

• 涵蓋貿易額超過5,880億美元

各國開始重視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問 題。

(62)

62

二、原產地認定原則

(63)

二、原產地認定原則

(1/2)

(一)依可否適用關稅減免分2類:

1.

優惠性:

判定進口產品原產地國是否適用優惠關稅措施[自由 貿易協定(FTA)、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GSP)等]。

2.

非優惠性:

判定進口產品是否遭受貿易救濟措施(如反傾銷稅、

美國301條款)及禁止進口、產地標示是否正確等。

(64)

(二)WTO原則性規範:

1.

完全取得:貨物完全在一國獲得,如農林漁牧礦產 品。

2.

最終實質轉型(產品原料來自多國):

稅則變更:進口原材料與製造後成品之稅號相異。

附加價值率:某一國對非原產材料進行加工製造後,產 品增值比例。

重要製程:針對特定的產製過程認定原產地。

※實務上各國基於前述原則,再訂定具體之認定標準

(三)進口產品原產地:由進口國認定

64

二、原產地認定原則

(2/2)

(65)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66)

66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 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在我國 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1/7)

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重要製程

(67)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紗

CCC 5402.44.10.00-0 CCC 5402.33.00.00-5 於國內加工製造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2/7)

(68)

68

於國內加工製造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出口成品:PE塑膠板 CCC 3901.20.20.00-0 CCC 3920.10.10.00-7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3/7)

(69)

於國內加工製造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 CCC 7601.20.20.00-1 CCC 8708.70.20.00-0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4/7)

(70)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品出口價格(FOB)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臺灣製

70

> 35%

中國大陸製造商

臺灣貿易商

臺灣製造商 加工製造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國內採購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透過貿易商出口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5/7)

(71)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產品 重要製程內容

CCC 2804.61.20.00-6項下 之「太陽能級矽晶棒」及 CCC 2804.61.90.00-1項下 之「太陽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 熔料與晶體成長並控制電 阻之過程,且其產品電阻 值應小於或等於15 ohm- cm。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6/7)

(72)

72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三、我國「臺灣產製」

認定條件

(7/7)

(73)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74)

(一)對進口產品原產地認定:

沒有一體適用的標準,由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以 個案認定「最終實質轉型」。

(二)最終實質轉型:

產品加工後是否改變其「名稱(name)」、「特性 (character)」或「使用方式(use)」、加工程序複雜 度、附加價值等綜合判定。

74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1/5)

(75)

考量原則 CBP相關案例

改變使用方式:

該項產品加工後之使用方式與 其原料狀態是否不同。

多用途之薄荷醇(multipurpose L- Menthol,多用於香菸添加物、香料添加 劑、修臉潤膚露及肌肉緩和劑等)加工成 鎮痛貼片,即改變其使用方式,具 實質轉型。

進口眼鏡片,打磨裝入眼鏡架後並 未改變其用途。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2/5)

(76)

76

考量原則 CBP相關案例

改變特性:

指產品之特性要有實質轉變 (substantial alteration)。

太陽能電池(solar cells)組裝入面板 (panels)並未改變電池之特性。

切割磁鐵、分裝化學藥劑等,皆未 改變產品物理或化學特性。

加工程序之複雜程度

(包括加工時間、技術)

「組裝手電筒」因只需簡單技巧之 組裝及耗時4分鐘,故未達實質轉 型。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3/5)

(77)

查詢美國301條款對中國課徵關稅之項目清單

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https://ustr.gov/issue-areas/enforcement/section-301- investigations/tariff-actions

申請美國原產地及稅則分類預審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https://www.cbp.gov/

美國優惠性原產地認定標準及規定(19 CFR 102)

美國政府出版局(U.S. 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 GPO):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4/5)

(78)

詳細資訊可至

經貿資訊網>經貿議題>美中貿易摩擦重點資訊 查詢

78

四、美國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5/5)

(79)

五、美國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80)

80

五、美國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1/3)

 何謂關務詐欺?

 以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文件及資訊等方式,向海關申 報產品進口,目的為規避進口產品現存之反傾銷、平 衡稅或其他加徵之關稅。

 美國關務詐欺調查如何進行?

 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CBP)、移民暨海關執法局 (ICE)或司法部等執法機關,於接獲情資後主動展開調 查。

 屬於個案性質的秘密調查,調查期間亦因案而異。

(81)

五、美國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2/3)

 美國關務詐欺調查如何進行?

 調查機關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 行政罰(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

• 要求補繳原應繳納之關稅、稅金及行政規費等

• 處以罰鍰

• 扣押、沒收進口產品 或刑責(criminal penalties):

• 處以罰金(criminal fines)或刑期( jail time)

• 相關執法機關將起訴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交 由聯邦地方法院審理。

(82)

82

五、美國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3/3)

 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 廉,懷疑有廠商自中國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 國事證,發現該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 拘留,後續將由聯邦地方法院開庭審理。

(83)

六、防杜違規轉運管理措施

(84)

• 自由貿易港區輸出許可:

輸往歐、美之自行車、電 動輔助自行車

輸往歐盟之太陽能產品、

鋁製輪胎圈及鋼鐵產品

• 檢附產證:輸美之工具機

84

貿易監測 1

• 申報進口用途:中國大陸 製自行車、工具機

• 附產地證明:太陽能產品

、鋼鐵產品 進口管理

2

出口管理 3

防杜 違規轉運

產地諮詢 5

產地標示查驗 4

產證管理 6

六、防杜違規轉運管理措施

(1/2)

 現行措施

(85)

六、防杜違規轉運管理措施

(2/2)

為防止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 之行為,致外國對我國展開調 查,影響整體產業及聲譽,增

訂檢舉制度,促進人民協助政

增訂「吹哨條款」

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產地 標示不實、使用不實證明文件,或 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簽發產證等違法 行為,罰鍰金額從現行3萬~30萬 元,提高為6萬~300萬元。

提高貿易法罰鍰金額

 修正貿易法規定

(86)

86

(8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國際貿易局臉書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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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8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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