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明台高級中學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考查實施辦法
104.9.1特教推行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四、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五、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貳、目的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社會、職業等之適應能力。
二、助學生了解自己的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 参、實施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並持有證明者。
三、經個案會議通過,並報校長核准者。
肆、成績考查
學業成績考查(含作業抽查)
成績評量以六十分為及格標準,任課老師得依特殊教育法「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精神,有權 利與義務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能力與特殊需求後,視需求彈性調整普通教育課程與評量。如果有課 程與評量調整之需求,其具體施行方式如下:
一、課程調整方面:運用簡化、減量、替代、重整、分解等補救教學方式,重新調整現有課程內容與教學 綱要。
二、評量調整方面:
(一)參加資源教室課程者:評量標準-任課老師75%,資源教師25%,每次定期考後資源教師將成績送 至任課老師結算。
(二)未參加資源教室課程者:評量標準-任課老師請依據各特殊生之IEP評量標準以多元評量方式參酌 調整,其及格分數仍為 60 分。
(三)身心障礙學生無法應考之科目或類型(例如:視障生的美術課、數理圖形、字形題等;聽障生的音 樂課、英語會話、聽寫等),任課老師應依據學生障礙程度及情況的不同,調整評量形式及給分 比例。
(四)高一新生確定報到後,將進行學習評估,參考評估結果且經家長同意後決定該生是否安排資源教室 課程;高二、高三學生之課程將視其學習情況與家長、導師、任課老師等相關人員訂定之。
(五)前項實施對象所述之個案會議,其與會人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情形邀請校內相關教師同仁、
家長、相關專業團隊等。
(六)學生學期成績未滿 60 分、但達 40 分以上者,得參加校內補考;補考內容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學習內容及目標為準;補考方式除一般紙筆測驗外,得另行安排與課程相關之操作、報告、心得寫 作等多元評量方式;補考成績不及格者,需參加重補修課程。
三、教學調整方面
學生之教學安排,以參與原班學習為原則,當學生的學習能力有明顯困難或落差,普通班教師應調 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來滿足學生的需求,資源教師應提供必要的支援與諮詢需求。
四、考場服務
1.考試服務內容依「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辦理。
2.前項考試服務內容,學校應衡酌學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的試場 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它必要之服務。
●前項所述多元評量方式的內涵包括:
(1) 縮小考試範圍:授課教師可從現有教材中選擇符合學生能力的內容,實施測驗。
(2) 調整原有測驗成績比例:依據學生優勢學習能力,重新分配原有測驗中各題型所佔之配分比例。
(3) 自編測驗:授課教師可依學生學習之程度,另行設計測驗卷,作為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成績的依據。
(4) 替代性作業:授課教師可提供適合學生學習能力的作業,作為替代性評量(定期考試及平時測驗)
的依據。
(5) 其他適性評量方式:如:調整評量的時間與情境,口述問答,實際操作…等。
伍、本要點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