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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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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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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社員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

社股及股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第十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 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 構主管資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 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 任日期、任期、初次選 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 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應註明 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

姓名、主要經(學)歷、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 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 金情形(附表三):

1.信用合作社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2)

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2.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

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 五。

(2)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 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八。

(3)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 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 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 成者。

3.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 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五百萬 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或監事酬金。

4.分別比較說明於最近二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 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 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 股轉讓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

(附表四)

第十四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 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 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3)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 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 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第十五條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 評估風險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權益發生重大變 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 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 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 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 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一)

(4)

2.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二) 3.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十三) 4.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

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 表十四)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 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 響及因應措施。

(四)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 措施。

(五)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 施。

(八)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 事、總經理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

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 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 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九)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附表十六)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附表十七)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5)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履行社會責任情形。(附表十八)

九、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十九)

十、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 重要資訊。

第十七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 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 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 露下列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 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四)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 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 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 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 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 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 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十八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社員代表大會召開後,於網站上揭露信用

(6)

合作社年報之全部內容。

第十九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 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計年度適用。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7)

附表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年 月 日

註 1: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應敘明其 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職 稱

(註 1) 姓 名 就任日期

持有社股數 配偶 持有社股數

主要學歷 主要經歷

(註 2)

目前兼任 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 經理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8)

附表三

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一、信用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 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註 1)

(二) 最近一次信用合作社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 之八。

(三) 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 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註 2)

(四) 經本會要求增加股金,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全體理事、監事領取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十五,且個別理事或監事領取酬金超過 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理事或監事酬金。

三、信用合作社無上述情事者,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註 1:以 105 年度社員代表大會編製 104 年度年報為例,信用合作社 104 年 10 月底、11 月底及 12 月底等 3 個月之逾放比率合計數除以 3,如有大於百分之五之情形,即應揭露個別理事、監事及總經理之 酬金。

註 2:以 105 年度社員大會編製 104 年度年報為例,信用合作社如 103 年度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4 年 度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3 年度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但 104 年度財務 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1-1)理事及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公費及報酬

(註 1)

盈餘分配之 酬勞

其他報酬

(註 2)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註 1:係指最近年度理事、監事之公費、薪資及獎金等報酬。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理事、監事之三節節金、輔導社業務專案津貼、出席會議誤餐費、參加社內舉辦活動之工作津 貼等。

註 3:若理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其報酬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屬理事報酬部分揭露於本表;屬總經理或副 總經理之報酬部分揭露於 2-1 表。

(1-2)理事及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公費及報酬 盈餘分配之

酬勞 其他報酬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 占稅後純益

之比例(%)

(9)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社各理事、監事報酬級距

理事、監事姓名

公費及報酬、盈餘分配之酬勞合計 公費及報酬、盈餘分配之酬勞、

其他報酬等項合計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若理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其報酬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屬理事報酬部分揭露於本表;屬總經理或副 總經理之報酬部分揭露於 2-2 表。

註 2:請於所屬報酬級距欄位中揭露理事、監事姓名。

註 3:各社得視實際情形,揭露較細分之級距。

(2-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報酬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薪資 獎金及特支費 其他報酬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占稅後

純益之比例(%)

(2-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年 月 日 職稱 姓名 薪資 獎金及特支費 其他報酬 前三項總額

前三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 例(%)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社總經理、副總經理報酬 級距

總經理、副總經理姓名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等項合計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其他報酬等項 合計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請於所屬報酬級距欄位中揭露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凡職位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者,不論職稱,均應揭露其 姓名。

註 2:各社得視實際情形,揭露較細分之級距。

(10)

附表九

(1)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註1)

年 年 年 年 年

現金及約當現金

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 業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 額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應 收 款 項 - 淨 額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待 出 售 資 產 - 淨 額 貼 現 及 放 款 - 淨 額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淨額

受 限 制 資 產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淨 額 不動產及設備-淨額(註 2)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淨 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額 其 他 資 產 - 淨 額 資 產 總 額 同 業 存 款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應 付 款 項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

之 負 債

存 款 及 匯 款 負 債 準 備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其 他 負 債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股 金

資 本 公 積

(11)

保 留 盈 餘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其 他 權 益 權 益

總 額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五個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之財務資 料。

註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3: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註5:上開未列項目,由各社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項目,自行增列表達與揭露。

(12)

簡明綜合損益表

單位:

年 度 項 目

最近五年度財務資料(註1)

年 年 年 年 年

利 息 收 入 減 : 利 息 費 用 利 息 淨 收 益 利 息 以 外 淨 收 益

淨 收 益

呆帳費用及保證責任 準備提存

營 業 費 用 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淨 利(淨損)

所得稅(費用)利益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 利(淨損)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本 期 淨 利 ( 淨 損 )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 後淨額)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每 股 盈 餘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停業單位損失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3: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註 4:上開未列項目,由各社依「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項目,自行增列表達與揭露。

(13)

(2)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我國財務會計準則

簡明資產負債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註1)

年 年 年 年 年

現 金 及 存 放 銀 行 同 業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應 收 款 項 貼 現 及 放 款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固 定 資 產 ( 註 2 ) 其 他 資 產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存 款 及 匯 款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 其 他 負 債

資 本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社 員 權 益 其 他 項 目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社 員 權 益

總 額

分 配 前 分 配 後

註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2:當年度曾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予列註辦理日期及重估增值金額。

註3:上稱分配後數字,請依據次年度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情形填列。

註4: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14)

簡明損益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資 料 (註1)

年 年 年 年 年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利息淨收益

利息以外其他淨收益 淨收益

放款呆帳費用 營業費用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 響數

本期損益

每股盈餘(元)

註 1: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以減除所得稅後之淨額列示。

註 3:財務資料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自行更正或重編者,應以更正或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其情形及理由。

(15)

附表十

(1)財 務 分 析

年 度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存款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 款餘額比率

授信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 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比率 成長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流量滿足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 信總餘額之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財務資料不滿 5 個年度者,仍應填列下表(2),併予編製採用我國財務會計準則 之財務資料。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催收款)/放款總額(含催收款)

(3)存款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存款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4)授信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授信利息收入總額/年平均授信餘額 (5)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平均資產總額

(6)員工平均收益額(註3)=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7)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2)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權益總額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16)

(4)每股盈餘=稅後淨利/加權平均社員股數。(註4)

3.財務結構

(1)負債占總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註5)/資產總額

(2)不動產及設備占權益比率=不動產及設備淨額/權益總額 4. 成長率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6)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股息)

(3)現金流量滿足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投資活動淨現金流量 6.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註 3: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 4: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社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社員股數為基礎。

2.凡有中途入社或退社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社股數。

註 5: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

註 6: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17)

(2)財 務 分 析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年 度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財 務 分 析(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年 年 年 年

經營 能力

存放比率 逾放比率

存款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 款餘額比率

授信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 信餘額比率

總資產週轉率(次)

員工平均收益額 員工平均獲利額

獲利 能力

資產報酬率 社員權益報酬率 純益率

每股盈餘(元)

財務 結構

負債占總資產比率

固定資產占社員權益比率 成長

資產成長率 獲利成長率 現金

流量

現金流量比率 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現金再投資比率 流動準備比率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 信總餘額之比率

註 1: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放款總額/存款總額

(2)逾放比率=(逾期放款+催收款)/放款總額(含催收款)

(3)存款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存款利息支出總額/年平均存款餘額 (4)授信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授信利息收入總額/年平均授信餘額 (5)總資產週轉率=淨收益/資產總額

(6)員工平均收益額(註3)=淨收益/員工總人數 (7)員工平均獲利額=稅後純益/員工總人數 2.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資產總額

(2)社員權益報酬率=稅後損益/平均社員權益總額 (3)純益率=稅後損益/淨收益

(4)每股盈餘=稅後淨利/加權平均社員股數(註4)

3.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負債總額(註5)/資產總額

(2)固定資產占社員權益比率=固定資產淨額/社員權益總額 4. 成長率

(18)

(1)資產成長率=(當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前一年度資產總額 (2)獲利成長率=(當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前一年度稅前損益 5.現金流量(註6)

(1)現金流量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

(2)淨現金流量允當比率=最近五年度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最近五年度(資本支出+股息)

(3)現金再投資比率=(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股息)/(固定資產毛額+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營運資金 )

6.流動準備比率=中央銀行規定流動資產/應提流動準備之各項負債 註 3:收益額指利息收益與非利息收益合計數。

註 4:每股盈餘之計算公式,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以加權平均社員股數為準,而非以年底已發行社員股數為基礎。

2.凡有中途入社或退社者,應考慮其流通期間,計算加權平均社股數。

註 5:負債總額係扣除保證責任準備。

註 6:現金流量分析在衡量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係指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入數。

2.資本支出係指每年資本投資之現金流出數。

3.固定資產毛額係指扣除累計折舊前固定資產總額。

(19)

資本適足性(一)

年 度 分析項目

100 年 資 本 適 足 率(註 1)(單位:新臺幣千元,%)

100 年 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淨額 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比率

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 權風險性資產比率

槓桿比率

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註 1:各該年度為實施 Basel Ι 年度,依本表填列。

註 2: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淨額/風險性資產總額

(2)自有資本淨額=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資本減除項目

(3)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風險加權風險性資 產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商譽」項目)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社員權益/總資產

註3:為揭露最近五年度之資本適足性,以105年度社員代表大會編製104年度年報為例,「資本適足性(一)」揭露100 年信用合作社適用Basel Ι 之資本適足性,「資本適足性(二)」揭露101年起信用合作社適用 Basel II之資本適足 性相關財務資訊。嗣後每年度依此類推,直至106年度編製105年度年報時,「資本適足性(一)」即可自行取消

,不再填列。

(20)

資本適足性(二)

年 度(註 1)

分析項目

最 近 五 年 度 資 本 適 足 率(註 2)(單位:新臺幣千元,%)

104 年 103 年 102 年 101 年 年

自 有 資 本

第 一 類 資 本

股金

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 外)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盈虧 權益其他項目 減:商譽

減: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一類資本合計 第

二 類 資 本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重估增值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 45%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減:資本扣除項目 第二類資本合計 自有資本合計

風險 性資 產額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市場風險 風險性資產總額 資本適足率

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槓桿比率

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股金占總資產比率

請說明最近二年資本適足率變動原因。(若增減變動未達 20%者可免分析)

如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比率,請說明擬採行之改進措施。

註 1:未經會計師複核之年度,應予註明。

註 2:信用合作社自 101 年起正式實施 Basel II。本表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額應依「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 等級管理辦法」及「信用合作社採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 格」之規定填列。

註 3:年報本表末端,應列示如下之計算公式:

1.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

2.風險性資產總額=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作業風險+市場風險)之資本計提×12.5。

3.資本適足率=合格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一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5.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第二類資本/風險性資產總額。

6.槓桿比率=第一類資本/調整後平均資產(平均資產扣除第一類資本「商譽」項目)。 7.權益占總資產比率=權益/總資產。

8.股金占總資產比率=股金/總資產。

註 4:財務資料是否經會計師簽證、核閱或兩者皆否,應予註明。

註 5:本表自 104 年度起係採用 IFRSs 編列。

(21)

附表十一

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信用風險管理策略、目標、政策與流程

2. 信用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信用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信用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

監控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之 策略與流程

信用風險暴險額與加權風險性資產額

年 月 日(單位:新臺幣千元)

暴險類型 風險抵減後暴險額 加權風險性資產額(註 3) 主權國家

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 銀行(含多邊開發銀行)

企業(含證券及保險公司)

零售債權 住宅用不動產 權益證券投資 其他資產 合計

註 1:請填寫最近年度年底資料。

註 2:本表風險抵減後暴險額包括表內、表外科目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險額。

註 3:加權風險性資產額為風險抵減後暴險額乘上風險權數。

修正說明:為明確化應揭露之資訊,爰新增說明加權風險性資產額的計算方式。

(22)

附表十二

作業風險管理制度

○○年度

項 目 內 容 1. 作業風險管理策略與流程

2. 作業風險管理組織與架構

3. 作業風險報告與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 點

4. 作業風險避險或風險抵減之政策,以及 監控規避與風險抵減工具持續有效性 之策略與流程

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

年 月 日(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營業毛利 應計提資本

○○年度

○○年度

○○年度 合計

註 1:以 105 年度編製 104 年度年報為例,應填具 102、103 及 104 年度之營業毛利。

註 2:作業風險應計提資本為填具年度中為正值之年營業毛利平均值×12%。

修正說明:由於作業風險營業毛利之計算係以前三年度之營業毛利為計算基礎,爰刪除 應依最近年度年底資料填寫之規定,並舉例說明。

(23)

附表十五

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建立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處理社員建 議、疑義、糾紛及訴訟事宜,並依程序實施?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及風險衡 量標準?

三、理事會組成及職務執行情形 (一)理事是否具專業性及進修?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

(三)理事出席理事會狀況是否良好?(個別理事出 席理事會狀況,詳見附表十六)

(四)信用合作社是否落實理事對利害關係議案之 迴避?

四、監事會之組成及職務執行情形 (一)監事是否具專業性及進修?

(二)監事出席監事會狀況是否良好?(個別監事出 席監事會狀況,詳見附表十七)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建立監事與員工及社員之溝 通管道?

五、信用合作社是否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

六、信用合作社是否設置相關功能性委員會?

七、信用合作社是否落實員工及消費者保護?

八、資訊公開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架設網站及指定專人負責資 訊之蒐集,並揭露財務業務及內部管理運作 資訊?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有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 式?

九、信用合作社是否履行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責任 詳見附表十八)

十、信用合作社是否履行誠信經營及採行相關措 施?(履行誠信經營及採行相關措施詳見附表十 九)

十一、信用合作社是否有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請舉例說 明)

註: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24)

附表十八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評估項目 運作情形(註)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落實推動合作理念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以及檢討實施 成效?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定期舉辦理事、監事與員工之合作倫理教育訓 練及宣導?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訂定合理薪資報酬政策,並將員工績效考核制 度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及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 度?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 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制定節能 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

三、維護社會公益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依照相關法規,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建置員工申訴機制及管道,並妥適處理?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並對員工 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

(四)信用合作社是否建立員工定期溝通之機制,並以合理方式通 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五)信用合作社是否為員工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六)信用合作社是否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以及對其產 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

(七)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信用合作社是否遵循相關法規?

(八)信用合作社與供應商來往前,是否評估供應商過去有無影響 環境與社會之紀錄?

(九)信用合作社與其供應商之契約是否包含供應商如涉及違反其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環境與社會有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 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十) 信用合作社是否藉由公益活動、實物捐贈、志工服務或其他 免費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及慈善公益團體相關活動?

四、加強資訊揭露

信用合作社是否於其網站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 任相關資訊?

五、其他有助於瞭解信用合作社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重要資訊:

註: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25)

附表十九

落實誠信經營情形

評估項目 運 作 情 形(註) 是 否 摘要說明 一、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方案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 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作法,以及理事會 與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經營政策之承諾?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 案,並於各方案內明定作業程序、行為 指南、違規之懲戒及申訴制度並且落實 執行?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對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 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採行防範措 施?

二、落實誠信經營

(一)信用合作社是否評估往來對象之誠信紀 錄,並於其與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 中明訂誠信行為條款?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 專(兼)職單位,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其執行情形?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制定防止利益衝突政 策、提供適當陳述管道,並落實執行?

(四)信用合作社是否為落實誠信經營已建立 有效的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並由 內部稽核單位定期查核,或委託會計師 執行查核?

(五)信用合作社是否定期舉辦誠信經營之 內、外部之教育訓練?

(26)

評估項目 運 作 情 形(註) 是 否 摘要說明 三、信用合作社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一) 信用合作社是否訂定具體檢舉及獎勵制 度,並建立便利檢舉管道,及針對被檢 舉對象指派適當之受理專責人員?

(二)信用合作社是否訂定受理檢舉事項之調 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保密機制?

(三)信用合作社是否採取保護檢舉人不因檢 舉而遭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四、加強資訊揭露

信用合作社是否於其網站揭露其所訂誠信 經營守則內容及推動成效?

五、其他有助於瞭解信用合作社誠信經營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如信用合作社檢 討修正其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等情形):

註:運作情形不論勾選「是」或「否」,均應於摘要說明欄位敘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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