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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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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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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 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股份及股利、公 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 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 (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 之 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 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 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 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金融控股公司概況:包括金 融控股公司簡介、金融控股 公司組織、股份及股利、公 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 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 (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 之 辦理情形。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 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為使報表使 用者於 使 用 年報時,首能瞭解公司治 理情形,爰參酌「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 應行記 載 事 項準則」第七條規定,將 第七款公司 治理運 作 情 形 擴 編 為 公 司 治 理 報 告,並移至為第三款,以 達公司治理 列為首 要 揭 露事項之目的。另整併現 行 第二 款有 關資金 募 集 情形至第四款,以完整呈 現資金募集 與運用 之 狀 況。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治理 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 結構及各主要部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 之組織關係圖,應列明各公 司間之持股比例、實際投資 金額及母子公司間交叉持股 情形。

二、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 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 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選(就)任日期、任 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 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 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 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 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組織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組 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職 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 司之組織關係圖,應列 明 各 公 司 間 之 持 股 比 例、實際投資金額及母 子 公 司 間 交 叉 持 股 情 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 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前兼 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 職務、選(就)任日期、

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 獨立性之情形。董事、

一、配合第七條第三款之 修正,整併本準則有關 公司治理之事項,爰將 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 一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三、六、七款,有 關公司組織、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會計師資訊 及與公司治理有關之 特別記載事項整併至 本條,列為公司治理報 告,並參酌「公開發行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規定調整條文 編排方式,以使規定一 致。

二、配合「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修正,修正附表 一、附表一之二,以強 化揭露董事、監察人獨 立性,明確定義酬金內 容 ,擴大董事、監察

(2)

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 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 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姓名、主要經(學) 歷、選(就)任日期、任期 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 酬金。(附表一之二及一 之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 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 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 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 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 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 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 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 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 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 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 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出席 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資訊。(附表二之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 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 露參閱之網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五)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 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 查詢方式。

(六)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附表二之二)

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 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 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 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 名稱。(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 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姓名、主要經(學) 歷、選(就)任日期、任 期及本人、配偶、未成 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之酬金。(附表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 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 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 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 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 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 聯性。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 及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七 項及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股 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 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 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 名 、與金融控股公司、董 事、監察人、依本法第十六 條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應 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 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四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金融控股 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 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 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 比例。(附表五)

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酬金揭露級距。

三、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資 訊揭露,配合「公開 發行公司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第十 條之修正,增列第三 款第一目、第二目及 第十一目,揭露董事 會、審計委員會運作 及財務報表有關人 士辭職、解任情形、

持股前十名股東互 為關係人資訊,並配 合新增附表二、附表 二之一、附表二之三 及附表四之一,另略 為修正附表二之二。

四、因應條文整併,依序 調 整 條 文 及 附 表 序 號。

(3)

(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 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 會計師審查報告。

(八)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 及其子公司違法受處分及 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 揭露下列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 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 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 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 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處分 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 發案件(詐欺、偷竊、

挪用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證及 有 價 證 券 、 收 取 回 扣、天然災害損失、

因外力造成之損失、

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 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 戶資料等重大事件)

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 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 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 故等,其各年度個別 或合計實際損失逾五 千萬元者,應揭露其 性質及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 揭露之事項。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 之重要決議。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 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 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其主要內容。

(4)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 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 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 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 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 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 會 計 師 所 屬 事 務 所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非 審 計 公 費 占 審 計 公 費 之 比 例 達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 計 公 費 金 額 及 非 審 計 服務內容。(附表三)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

換 年 度 所 支 付 之 審 計 公 費 較 更 換 前 一 年 度 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 揭 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比例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 少 達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 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

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 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 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 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 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 止 委 任 或 不 再 接 受 委 任,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 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 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 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

(5)

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 說 明 每 一 不 同 意 見 之 性 質 , 及 公 司 之 處 理 方 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 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 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 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 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 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 信賴。

(2) 前 任 會 計 師 曾 通 知 公 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 明書或不願與公司之財 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 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 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 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 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 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 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司 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 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 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 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 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 繼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 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 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 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 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 務 報 告 可 能 簽 發 之 意

(6)

見,諮詢該會計師時,

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 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 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

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 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 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 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 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 任 會 計 師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 司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 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 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 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 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 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 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 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七項及 第八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

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 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 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金融 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七項及第 八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 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 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關係人關係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7)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董 事 、 監 察 人、經理人及金融控股公司直 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 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 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十二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 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

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 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 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 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第十二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 記載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 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 八條之規定,記載有關事項及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 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二)

修正增列附表十二註 8,

說明金融債券未償還期 (次)得按主管機關核准 文號別彙總列示。

第十七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 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 募有價證券尚未完成或最近 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 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開各 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 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 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 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 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並應刊 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 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 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 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 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 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 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 股 東 權 益 之 影 響 及 改 進 計 畫。前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 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 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 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 產者,應就固定資產、

淨收益等科目予以比較 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

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 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 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

第十八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 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前次現金增資計 畫尚未完成及最近三年度 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 未顯現者之分析。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各項計畫 之資金用途,說明已充實營 運資金、併購其他金融機構 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 新建固定資產之計畫內 容、資金來源、運用概算及 可能產生之效益。

一、 條號變更。

二、參照「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十七條規定,

修訂資金運用計劃應 揭露事項。

(8)

財務結構,應就財務比 率、資本適足率之變動 情形、淨損益科目、營 運資金及每股盈餘予以 比較說明,並分析其改 善情形。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金融控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列事項:

一、 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所營業 務之 主要內容 及其營 業 比重,以及未來計畫開發 之新金融商品與服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 要金 融業務別 列示本 年 度之經營計畫。

(三)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 現況與發展。

(四)研究與發展:列明最近 二年 度研究發 展支出 及 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 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跨業及共同行銷效益。

三、市場及業務概況:分析金融 市場主要商品(服務)之銷 售(提供)地區、市場未來 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 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四、從業員工:列明最近二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 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

平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

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 修訓練情形。(附表十八)

五、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 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

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 創造股東價值等。

六、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 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 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 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七、勞資關係:

(一) 列示各 項員工 福利措 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

第十七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金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下 列 事 項:

一、業務內容:

(一) 業務範圍:列明所營業 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 比重,以及未來計畫開發 之新金融商品與服務。

(二) 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 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 度之經營計畫。

(三) 產業概況:說明產業之 現況與發展。

(四) 研究與發展:列明最近 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 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 發展計畫。

(五) 長 、 短 期 業 務 發 展 計 畫。

二、跨業及共同行銷效益。

三、市場及業務概況:分析金融 市場主要商品(服務)之銷 售(提供)地區、市場未來 之供需狀況、營業目標、發 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四、從業員工:列明最近二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從業員 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 均年齡、學歷分布比率、員 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 練情形。(附表十八)

五、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 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

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 創造股東價值等。

六、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 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 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 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七、勞資關係:

(一)列示各項員工福利措

配合第七條 年報編 製 架 構調整,爰調整現行條文 之條號。

(9)

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 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 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 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 之 估 計 金 額 與 因 應 措 施 , 如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 計之事實。

八、重要契約:列示目前仍有效 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 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要 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

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 期。(附表十九)

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 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 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 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 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 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 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 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 計之事實。

八、重要契約:列示目前仍有 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 之足以影響股東權益之重 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 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訖 日期。(附表十九)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 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 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 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附表 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 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 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變動 原因。另公司若有編製合併 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併財 務比率分析 (附表二十一) : (一) 經營能力。

(二) 獲利能力。

(三) 財務結構。

(四) 成長率。

(五) 償債能力。

(六) 現金流量。

(七) 槓桿度。

(八)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 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性 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 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公 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相 關規範計算之資本適足 性。

(九)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 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 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 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附 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 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 明最近二年各項財務比率 變動原因。另公司若有編製 合併報表者,得一併揭露合 併財務比率分析 (附表二 十一) :

(一) 經營能力:總資產週轉 率。

(二) 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三) 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負債占淨值比率。

3.雙重槓桿比率。

4.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 定之財務比率。

(四) 償債能力:流動比率。

(五) 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一、配合「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修正附表二十。

二、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中有關資產已無「流 動」概念,爰刪除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現金 流量比率。

三、參酌「金融控股公司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九條規定:「金融控 股公司財務報告應以 合併為基礎編製」,修 正第四項條文文字。

四、參酌「公開發行公司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之規定,財務比 率分析內容已於附表 中列示,爰刪除條文 部分之各比率名稱。

(10)

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 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 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 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母子公司合併財務 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

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 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 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公司 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五款所稱關係企業,係 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一規定者。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 槓桿度:

1.營運槓桿度。

2.財務槓桿度。

(七)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計算之合併基礎資本適足 性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 改進措施,並應揭露其子 公司依各業別資本適足之 相關規範計算之資本適足 性。

1.銀行、證券、票券及 保險子公司依各業別 資本適足率計算規定 所計算之資本適足比 率。

2.集團內各子公司之合 格資本,及減除依規定 扣除項目後之集團合 格資本淨額。

3.集團內各子公司之法 定資本需求,及集團法 定資本需求總額。

4.集團資本適足率。

(八)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 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 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 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 人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報年度財務報表,

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 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 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 表。

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 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 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 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

(11)

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一規定者。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 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 之網址。

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金 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

三、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 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 方式。

四、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 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附 表二十二)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七條年報編製 架構調整,將其整併 至第十條。

第二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 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揭露會計師公費之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 企業之非審計公費佔審計 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 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 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 容。(格式二十二之一)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 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 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 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 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 及原因。

(四)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 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 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

、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七條年報編製 架構調整,將其整併 至第十條。

(12)

之公費。非審計公費係指上 述業務以外之公費。

二、 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 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 露下列事項:(格式二十二之 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之資訊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 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

,或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 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 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 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 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 告之揭露及查核範圍或步 驟有無不同意見。

4、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 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 質,及公司之處理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 對繼任會計師所提有關意 見不合情事之詢問充分回 答)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5、如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 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 賴者,或曾通知公司,無 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 願與公司之財務報告發生 任何關聯者,應予以揭露

6、如前任會計師曾通知公 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 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 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 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

(13)

損,或曾通知公司基於所 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 度可能受損,唯因更換會 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 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 圍者,應予以揭露。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之資訊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 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 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 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 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 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

,諮詢該會計師時,應 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 以揭露。

3、公司應就與前任會計師 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 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 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 以揭露。

(三)公司應就第二款第一目 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 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 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 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 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 以揭露。

三、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 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

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

,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 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 關係企業之期間。

四、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

(14)

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 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 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 機構。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 度金融控股公司依關係企業 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 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 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 , 私 募 有 價 證 券 辦 理 情 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 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 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 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 理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 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 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情形及 計畫執行進度。(附表二十 三)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 票情形。(附表二十四)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 度金融控股公司依關係企業 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 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 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 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 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 會計師審查報告。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 容。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 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 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 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 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 要理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 足 後 迄 資 金 運 用 計 畫 完 成,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 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

(附表二十三)

五、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 股票情形。(附表二十四)

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 決議。

配合第七條 年報編 製 架 構調整。將 本條第 二 、 三、六及七款整併至第十 條,餘款項 依序調 整 序 號,並依序 調整附 表 序 號。

(15)

七、最近二年度金融控股公司及 其子公司違法受處分及主要 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 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 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 鍰者。

(三)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四)經本會依本法第五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處分事項。

(五)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 件(詐欺、偷竊、挪用及 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 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 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 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 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 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 大事件)或未切實依照金 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 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事 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 計實際損失逾五千萬元 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 金額。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 露之事項。

八、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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