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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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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 下:

一、 致股東報告書。

二、銀行簡介

三、公司治理報告。

四、募資情形: 股份及股利、金融 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購(包括 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 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營運概況。

六、財務概況。

七、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 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八、特別記載事項。

第七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 如下:

一、 致股東報告書。

二、 銀行概況:包括銀行簡介、

銀行組織、股份及股利、金 融債券、特別股、海外存託 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及併 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 之辦理情形。

三、 營運概況。

四、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 財務概況。

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 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八、 特別記載事項。

為 使 報 表 使 用 者 於 使 用 年 報 時,首能瞭解公司治理情形,

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 第 七 條 規 定,將第七款公司治理運作情 形擴編為公司治理報告,並移 至為第三款,以達公司治理列 為首要揭露事項之目的。另整 併現行第二款有關資金募集情 形至第四款,以完整呈現資金 募集與運用之狀況。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 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 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 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 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 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 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 名、主要經(學)歷、選(就) 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 、 監 察

第十條 銀行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 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 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 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 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 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 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

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 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 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 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附表 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 名、主要經(學)歷、選(就) 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股份。(附表二)

(三)最 近 年 度 支 付 董 事 、 監 察

一、 為配合第七條第三款 之修正,整併本準則有關 公司治理之事項,爰將現 行條文第十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 二十二條第二、三、六、

七款,有關銀行組織、公 司治理運作情形、會計師 資 訊 及 與 公司 治 理 有關 之 特 別 記 載事 項 整 併至 本 條 , 列 為公 司 治 理報 告,並參酌「公開發行公 司 年 報 應 行記 載 事 項準 則」規定調整條文編排方 式,以使規定一致。

二、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 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 正,修正附表一、附表一 之二,以強化揭露董事、

監察人獨立性,明確定義 酬金內容 ,擴大董事、監 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酬金揭露級距。

三、 為強化公司治理資訊 揭露,配合「公開發行公 司 年 報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2)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 金。(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 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 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 本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 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 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 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 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 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 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 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 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 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 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出 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 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

(三) 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 已揭露於銀行網站者,得 僅揭露參閱之網址。(附表 二之二)

(四) 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五) 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 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 露其查詢方式。

(六) 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 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 要資訊。

(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應揭露下列事項:

1、 內部控制聲明書。

2、 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 內部控制制度者,應 揭 露 會 計 師 審 查 報 告。

(八)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 及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 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 金。(附表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 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 付本行董事、監察人、總經 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 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 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 營績效之關聯性。

三、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 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 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 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

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 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四、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 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 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 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 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 五)

則」第十條之修正,增列 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及 第十一目,揭露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運作及財務報 表有關人士辭職、解任情 形、持股前十名股東互為 關係人資訊,並配合新增 附表二、附表二之一、附 表二之三及附表四之一,

另略為修正附表二之二。

四、 因應條文整併,依序調 整條文及附表序號。

(3)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 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 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 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 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 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 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 發案件(詐欺、偷竊、

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 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 證券、收取回扣、天然 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 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 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 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 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 全維護工作 致發生安 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 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 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 性質及損失金額。

6、 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 露之事項。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 會之重要決議。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 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 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 容。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 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 關人士(包括董事長、總 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 稽 核 主 管 等 ) 辭職 解任 情形之彙總。(附表二之 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 費:

(4)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占審計公費之 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 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 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

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 一 年 度 之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 額、比例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 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 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 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 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 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 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 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 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 更 換 會 計 師 之 日 期 及 原 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 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 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 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 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 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 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 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 質,及銀行之處理方法 (包 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 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 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 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

(5)

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 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 信賴。

(2) 前 任 會 計 師 曾 通 知 銀 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 明書或不願與銀行之財 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 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 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 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 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 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 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 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 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 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 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 受 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 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 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 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 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 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 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 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 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 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 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 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 函復。銀行應將前任會計師之 復函加以揭露。

(6)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 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

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 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 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 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 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 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 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 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 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 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

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 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 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 人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 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 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 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 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十二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記 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 率、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價格 及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 換或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融債 券有無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 券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 表十二)

第十二條 金融債券發行情形應 記載尚未償還餘額及每張面額、利 率、償還方法及期限、發行價格及 幣別、發行地、受償順位、轉換或 交換條件、已發行之金融債券有無 依約履行。屬私募金融債券者,應 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二)

修正增列附表十二註 7,說明金 融債券未償還期(次)得按主管 機關核准文號別彙總列示。

第十七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 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

第十八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前次現金增資、發行

一、 條號變更

二、 參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七

(7)

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 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尚未完成 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 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 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及 金融債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 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 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 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 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 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 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 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 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 行 進 度 或 效 益 未達 預計 目 標 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 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 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 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 一 ) 如 為 併 購 或 受 讓 其 他 公 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 者,應就固定資產、淨收 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 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 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 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 財 務 結 構 , 應 就 財 務 比 率、資本適足率之變動情 形、淨損益科目、營運資 金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 明,並分析其改善情形。

金融債券計畫、前各次現金增 資或發行金融債券計畫尚未完 成及最近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 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各項計畫之 資金用途,說明已辦理擴充業 務 及 營業 據 點、 充 實營 運 資 金、購併其他金融機搆或轉投 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 資產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

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條規定,修訂資金運用計劃 應揭露事項。

第十八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 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

(或)收入占總資產及

(或)收入之比重及其成 長與變化情形,業務別之 分類舉例如下:

1.財富管理業務。

2.消費金融業務 3.企業金融業務。

第十七條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業務內容:

(一)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 業務、各業務資產及(或)

收入占總資產及(或)收 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與變 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 例如下:

1、財富管理業務。

2、消費金融業務 3、企業金融業務。

配 合 第 七 條 年 報 編 製 架 構 調 整,爰調整現行條文之條號。

(8)

4.電子金融業務。

5.信託業務。

6.投資業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 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 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銀行業務 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 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 利 基 及 發 展 遠 景 之 有 利、不利因素與因應 對 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 展概況:

1 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 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 門與其截至年報刊印日 前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 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 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 述未來研究發展計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從業員工人數,平 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歷 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 照及進修訓練情形。(附表十 八)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 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 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股 東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 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 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與 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銀行各項員工福利 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 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 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 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 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

4、電子金融業務。

5、信託業務。

6、投資業務。

(二)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 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 之經營計畫。

(三)市場分析:分析銀行業務 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 供需狀況與成長性、競爭 利 基 及 發 展 遠 景 之 有 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 策。

(四)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 展概況:

1. 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 金 融 商 品 及 增 設 之 業 務 部 門 與 其 截 至 年 報 刊 印 日 前 之 規 模 及 損 益情形。

2. 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 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 略 述 未 來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五)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及截至 年 報 刊 印 日 止 從 業 員 工 人 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 齡、學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 之 專 業 證 照 及 進 修 訓 練 情 形。(附表十八)

三、企業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 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 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股 東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 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 開發或購置計畫及緊急備援 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列示銀行各項員工福利 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 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 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因勞資糾紛

(9)

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 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 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 期 之 委 外 契 約 、 技 術 合 作 契 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 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存款人或 股 東 權 益 之 重 要 契 約 之 當 事 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 約起訖日期。(附表十九)

七、最近年度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 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 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 關資訊。

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 前與未來可能發生之估 計金額及因應措施,如無 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 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 期 之 委外 契約 、技 術合 作 契 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 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存款人或 股 東 權益 之重 要契 約之 當 事 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 約起訖日期。(附表十九)

七、最近年度依金融資產證券化 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 請核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 型及相關資訊。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 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 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 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另 銀行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 一 併 揭 露 合 併 財 務 比 率 分 析。(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 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 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 時之改進措施。

(八)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 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 率。

(九) 營運規模分析。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 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 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

第十九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 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 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 及其查核意見。(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 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 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另 銀行若有編製合併報表者,得 一 併 揭 露 合 併 財 務 比 率 分 析。(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及降低逾放比率 之措施。

3、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 額比率。

4、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 額比率。

5、總資產週轉率。

6、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7、員工平均獲利額。

(二)獲利能力:

1、第一類資本報酬率。

2、資產報酬率。

3、股東權益報酬率。

4、純益率。

5、每股盈餘。

(三)成長率:

一、配合「公開發行銀行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暨財務會 計準則公報,修正附表二 十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 表之科目。

二、配合「銀行資本適足性管 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之修正,爰修 正附表二十一中資本適足 性相關欄位。另參酌「公開 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之規定,財務比率 分 析 內 容 已 於 附 表 中 列 示,爰刪除條文部分之各比 率名稱。

(10)

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 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 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 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 者。

1、資產成長率。

2、獲利成長率。

(四)流動準備比率。

(五)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 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 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 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1、第一類資本總額。

2、自有資本淨額。

3、風險性資產總額。

4、資本適足率。

5、第一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

6、第二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

7、第三類資本占風險性資產 之比率。

8 、普通股權益占總資產比 率。

(六)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 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 比率。

(七)營運規模分析:

1、資產市占率。

2、淨值市占率。

3、存款市占率。

4、放款市占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審 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 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 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 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 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 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 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 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一規定者。

(11)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經 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 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

負債與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 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 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 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淨收益 與稅前損益重大變動之主 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 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 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 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 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 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 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 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 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 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 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 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 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 資 產 證 券 化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 暴 險 額 及 應 計 提 資 本。(附表二十三)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 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 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 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 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 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 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 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 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銀 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經 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 管理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

負債與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 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 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 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 入、營業純益與稅前純益重大 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 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 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 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 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 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 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 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 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 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 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 下列事項:

(一)銀行之風險管理組織架 構 及 政 策 。

(二)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 法 及 暴 險 量 化 資 訊 。 1、 一般定性揭露:銀行須對

每一個別風險領域(包括 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 業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描述其 風 險管理 目標和 政策,包括下列事項:

(1)策略及流程。

(2)相關風險管理系統 之組織與架構。

(3)風險報告及衡量系 統之範圍與特點。

(4)避險政策及監測避 險持續有效性之策 略與流程。

2、 信用風 險 應揭露 下列項 目:

一、 配合「銀行資本適足性管 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之修正,爰修 正第六款,規定銀行應依各 別風險揭露相關之定性及 定量資訊,並增訂相關揭露 表格。

二、 配 合 我 國 新巴 塞 爾 資本 協定第三支柱預定自九十 七年起揭露相關定性定量 資訊,爰另於第二十五條將 第六款之施行日期訂為自 九十七年起施行。

(12)

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銀行之影 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 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 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 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 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 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 之一以上之大股東及從屬 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 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 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 存款人或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 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 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 處理情形。

(十)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 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1)表內項目應揭露信 用風險適用每一風 險權數等級之風險 性資產額。(附表二 十二)

(2)表外項目應揭露一 般表外交易、衍生性 金融商品、票債券附 買回約定負債及附 賣回約定票債券投 資之風險性資產總 額。(附表二十三)

(3)截至年報刊印日前 一季止,擔任創始機 構,其信託或讓與之 資產所發行之證券 券別、發行總額、流 通餘額及自行購回 餘額。(附表二十四)

3、 使用標 準 法計算 市場風 險之銀行,應揭露下列風 險之資本要求(附表二十 五):

(1)利率風險。

(2)權益風險。

(3)外匯風險。

(4)商品風險。

(5)選擇權採簡易法處 理者。

4、 使用自 有 模型計 算市場 風險所需資本之銀行,對 每一類 適 用自有 模型法 之資產組合,應揭露下列 事項:

(1)使用模型之特點。

(2)資產組合進行壓力 測試之情形。

(3)模型進行回溯測試 及驗證之方法。

(4)經本會核准使用之 範圍。

5、 流動性 風 險包括 資產與 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 對於資 產 流動性 與資金 缺 口 流 動 性 之 管 理 方 法。(附表二十六)

(13)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 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 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 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 因應措施。

(五)銀行形象改變對銀行之 影 響 及 因 應 措 施 。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 能 風 險 及 因 應 措 施 。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 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

施 。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 及因應措施。

(九)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 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 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 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 過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 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 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 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 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 或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 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 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 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之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 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 載下列事項:

一、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 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 行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 址。(附表二十七)

二、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 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 情形及原因。

三、銀行如有訂定訂定公司治理守 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

一、 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七條年報編製架構 調整,將其整併至第十條。

(14)

詢方式。

四、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 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第二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銀行應揭露下列有 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 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揭露會計師公費之資訊:

(一) 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 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 業之非審計公費佔審計公 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 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 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

。(附表二十八)

(二)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 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 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 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 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三) 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 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 及原因。

(四)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 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 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

、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 之公費。非審計公費係指上 述業務以外之公費。

二、 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 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十九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之資訊:

1、 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七條年報編製架構 調整,將其整併至第十條。

(15)

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 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 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繼續委任。

2、 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 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 因。

3、 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 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 之揭露及查核範圍或步驟 有無不同意見。

4、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 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 質,及銀行之處理方法(包 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 繼任會計師所提有關意見 不合情事之詢問充分回答)

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5、 如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 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 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者,或曾通知銀行,無法信 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願與 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 關聯者,應予以揭露。

6、 如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 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 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 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或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 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 受損,唯因更換會計師或其 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 曾擴大查核範圍者,應予以 揭露。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之資訊:

1、 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16)

、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 日期。

2、 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 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 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 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 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

,諮詢該會計師時,應 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 以揭露。

3、 銀行應就與前任會計師 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 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 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 以揭露。

(三)銀行應就第二款第一目及 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 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 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

,應於十日內函復。銀行應 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 揭露。

三、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 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

,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 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

四、 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 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 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 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

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 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 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17)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 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 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 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 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 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 係報告書。

二、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 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 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 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 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 由及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 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 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 情形及計畫執行進度。(附表 二十七)

三、 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 票情形。(附表二十八)

四、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關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 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 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 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 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 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 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 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 容。

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 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 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 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及自 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 用計畫完成,私募有價證券之 資金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進 度。(附表三十)

五、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 票情形。(附表三十一)

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 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 議。

七、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 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 事項:

(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 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 者。

(三)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四)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 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五)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 件(詐欺、偷竊、挪用及

配合年報編製架構調整。將第 二、三、六及七款整併至第十 條,餘款項依序調整序號,並 依序調整附表序號。

(18)

盜取資產、虛偽交易、偽 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 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 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 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 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 件)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 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 定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 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 失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 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六)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 之事項。

八、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 十條第六款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 施行。

配合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第三支 柱預定自九十七年起實施,爰 將第二十條第六款施行日期訂 為自九十七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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