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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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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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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十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銀行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 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行及其他 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

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 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 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及其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 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

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 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行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 本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 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 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 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 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出席率,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二之一)

(2)

(三)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銀 行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附表二之二)

(四)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

(五)銀行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 式。

(六)其他足以增進對銀行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暸解之重要資訊。

(七)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 查報告。

(八)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 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處分事項。

5、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 資產、虛偽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 災害損失、因外力造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 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事件)或未切實執行安全維 護工作致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 逾五千萬元者,應揭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 議。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 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與財務報告有關人士(包 括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

(3)

形之彙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 審計公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 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三)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 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 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 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第一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銀行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 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銀行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 師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三之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 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銀行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 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銀行與前任會計師間就下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銀 行之處理方法 (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 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如有下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 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

(4)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無法信賴銀行之聲明書或不 願與銀行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 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 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 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銀行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 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 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銀行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 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 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銀行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 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銀行應將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三點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 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 復。銀行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六、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 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 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 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本法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 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

(5)

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 關係人關係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之 一)

九、銀行、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及銀行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 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

第二十二條 特別記載事項:

一、係企業相關資料:最近年度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 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所編製之關係企業合併營業 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辦理情 形,應揭露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 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

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銀行關係、參與銀行經營情形、實際認 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 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或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 成,私募有價證券及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 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七)

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行股票情 形。(附表二十八)

四、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開發行銀行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 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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