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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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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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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及附表十六、附表十六之一、附表二十修正總說 明

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 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八次修正,茲為強化董事、監察 人及總經理酬金、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經參酌國際 主要證券市場規範及兼顧我國國情,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四 條條文及修正十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 強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資訊揭露:

(一) 為強化虧損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之揭露,以達公 司治理之目標,爰規定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 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但最近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 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 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規定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應 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並為強化資訊揭露以達公司治理 之目標,爰增訂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酬金占財務報告稅後 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一千 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修正條文 第十條及附表一之二)

二、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一)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爰修訂相關附表,以 充分揭露公司治理執行情形。 (修正條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

(二)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 訂相關附表,以充分揭露履行社會責任執行情形。(修正條 文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二)

(三) 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修正,爰修訂相關附

表,以充分揭露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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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附表二之二之三)

三、 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 考,爰修訂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 子檔傳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

四、 其他:

(一) 考量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國籍或註冊地資訊,有助於投 資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 斷,爰增訂前開人員應揭露國籍或註冊地資訊。 (修正條文第 十條、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 為明確定義應揭露取得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權利新股前十大員 工之範圍,爰修訂相關附表。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附表十六及 附表十六之一)

(三) 配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取消股票固定面額為新 臺幣十元之規定,爰修正相關表格。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附表 八 )

(四) 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修正,爰 修正本準則相關引用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 為清楚表達分配前後之股本變動,規定應揭露分配前後股本

之變動。(修正條文第十九條附表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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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 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 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 組 織 結 構 及 各 主 要 部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 公 司 之 組 織 關 係 圖,應列明各公司間 之持股比例、實際投 資 金 額 及 母 子 公 司 間交叉持股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

國籍或註冊地、主要 經(學)歷、目前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之職務、選(就)

任日期、任期、初次 選任日期及本人、配 偶、未成年子女與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所具專業知識及 獨 立 性 之 情 形 。 董 事、監察人屬法人股 東代表者,應註明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名 稱及其持股比例。各 該 前 十 名 股 東 屬 法 人股東者,應註明法 人 股 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股 東 之 名

第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公司 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

(一)列明金融控股公司之 組 織 結 構 及 各 主 要 部門職掌。

(二)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 公 司 之 組 織 關 係 圖,應列明各公司間 之持股比例、實際投 資 金 額 及 母 子 公 司 間交叉持股情形。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

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 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

主要經(學)歷、目 前 兼 任 本 公 司 及 其 他 公 司 之 職 務 、 選

( 就 ) 任 日 期 、 任 期、初次選任日期及 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 女 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持有股份、所具專 業 知 識 及 獨 立 性 之 情形。董事、監察人 屬 法 人 股 東 代 表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之 股 東 名 稱 及 其 持股比例。各該前十 名 股 東 屬 法 人 股 東 者,應註明法人股東 名 稱 及 該 法 人 之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占 前 十 名 股 東 之 名 稱 及 其

一、考量董事、監察人及 經理人之國籍或註冊 地資訊,有助於投資 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 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 人投資決策判斷,爰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 一目及第二目,增訂 應揭露國籍及註冊地 資訊,並配合修正附 表一及附表一之一。

二 、 為 強 化 虧 損 公 司 董 事、監察人及總經理 酬金之揭露,以達公 司治理之目標,爰修 正第一項第三款第二 目之 2,規定最近二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 出現稅後虧損者,應 揭露個別董事、監察 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但最近年度個體財務 報 告 已 產 生 稅 後 淨 利,且足以彌補累積 虧損者,不在此限,

並配合修正附表一之 二。另因金融控股公 司無編製個別財務報 告之情形,爰刪除原 條文有關個別財務報 告之規定。

三、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 規定,個別董事酬金 超過一定標準者,應 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 酬金,為強化資訊揭 露以達公司治理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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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及 其 持 股 比 例 。

(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名、國 籍、主要經(學)歷、

選(就)任日期、任 期及本人、配偶、未 成 年 子 女 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 有 股 份 。

(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 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之酬金及配發員工紅 利情形:(附表一之二及 附表一之三)

(一) 公司可選擇採彙 總配合級距揭露姓 名方式,或個別揭露 姓名及酬金方式。

(二) 公司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揭露個別 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

1. 最 近 一 次 公 司 自 結、會計師複核或 經本會檢查調整後 之資本適足率低於 百分之一百。

2.最近二年度個體財 務報告曾出現稅後 虧損。但最近年度 個體財務報告已產 生稅後淨利,且足 以 彌 補 累 積 虧 損 者,不在此限。

3.經本會要求增資,

惟未依所提增資計 畫完成者。

(三) 最近年度董事、監 察人持股成數不足 情事連續達三個月

持股比例。(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各部門及分支 機構主管:姓名、主 要經(學)歷、選(就)

任 日 期 、 任 期 及 本 人、配偶、未成年子 女 與 利 用 他 人 名 義 持有股份。(附表一 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及副 總 經 理 之 酬 金 及 配 發 員 工 紅 利 情 形 :

( 附 表 一 之 二 及 附 表一之三)

1.公司可選擇採彙總 配 合 級 距 揭 露 姓 名方式,或個別揭 露 姓 名 及 酬 金 方 式。

2.公司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應揭露個別 董事、監察人及總 經理之酬金:

(1)最近一次公司自 結、會計師複核 或 經 本 會 檢 查 調 整 後 之 資 本 適 足 率 低 於 百 分之一百。

(2)最近年度個體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後虧損。

( 3 ) 經 本 會 要 求 增 資,惟未依所提 增 資 計 畫 完 成 者。

3.最近年度董事、監 察 人 持 股 成 數 不 足 情 事 連 續 達 三 個月以上者,公司

標,爰增訂第一項第 三款第五目,全體董 事、監察人領取財務 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酬金占稅 後 淨 利 超 過 百 分 之 二,且個別董事或監 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者,應揭露該個別董 事或監察人酬金,並 配 合 修 正 附 表 一 之 二。

四、餘為配合法制作業調 整條文結構並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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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者,公司應揭露 個別董事、監察人之 酬金。

(四) 最近年度任三個 月份董事、監察人平 均設質比率大於百 分之五十者,公司應 揭露於各該月份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 察人酬金。

(五) 全體董事、監察人 領取財務報告內所 有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酬金占稅後淨利 超過百分之二,且個 別董事或監察人領 取酬金超過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者,應 揭露該個別董事或 監察人酬金。

(六)分別比較說明本公 司及合併財務報告 所有公司於最近二 年度支付本公司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 及副總經理酬金總 額占個體財務報告 稅後純益比例之分 析,並說明給付酬金 之政策、標準與組 合、訂定酬金之程序 及與經營績效及未 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開會次數、每位董 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 事會職能之目標與 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應 揭 露 個 別 董 事 、 監 察 人 之 酬 金。

4.最近年度任三個月 份董事、監察人平 均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分之五十者,公 司 應 揭 露 於 各 該 月 份 設 質 比 率 大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個別董事、監察人 酬金。

(四)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有 公 司 於 最 近 二 年 度 支 付 本 公 司 董 事、監察人、總經理 及 副 總 經 理 酬 金 總 額 占 個 體 或 個 別 財 務 報 告 稅 後 純 益 比 例之分析,並說明給 付酬金之政策、標準 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 序 及 與 經 營 績 效 及 未 來 風 險 之 關 聯 性。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

開會次數、每位董 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 事會職能之目標與 執行情形評估,以 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 形或監察人參與董 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出

(列)席率,以及 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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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資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 形或監察人參與董 事會運作情形:開 會次數、每位獨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出

(列)席率,以及 其他應記載事項等 資 訊 。( 附 表 二 之 一、附表二之一之 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規定揭 露之項目。但已揭 露於公司網站者,

得僅揭露參閱之網 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及其與金融控股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附 表二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 報酬委員會者,應 揭露其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附表 二之二之一)

( 六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公司對環保、

社區參與、社會貢 獻、社會服務、社 會公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全衛 生與其他社會責任 活動所採行之制度 與 措 施 及 履 行 情 形。(附表二之二之 二)

(七)公司履行誠信經營 情形及採行措施。

( 附 表 二 之 二 之 三)

資 訊 。( 附 表 二 之 一、附表二之一之 一)

(三)依金融控股公司治 理實務守則規定揭 露之項目。但已揭 露於公司網站者,

得僅揭露參閱之網 址。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及其與金融控股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差 異情形及原因。(附 表二之二)

(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 報酬委員會者,應 揭露其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附表 二之二之一)

( 六 )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情 形:公司對環保、

社區參與、社會貢 獻、社會服務、社 會公益、消費者權 益、人權及安全衛 生與其他社會責任 活動所採行之制度 與 措 施 及 履 行 情 形。(附表二之二之 二)

(七)公司履行誠信經營 情形及採行措施。

( 附 表 二 之 二 之 三)

(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 治理守則及相關規 章者,應揭露其查 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 司治理運作情形瞭 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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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 治理守則及相關規 章者,應揭露其查 詢方式。

(九)其他足以增進對公 司治理運作情形瞭 解之重要資訊。

(十)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狀況應揭露下列事 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 審查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金融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違 法 受 處 分 及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形,應揭露下列 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 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糾正 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5.因人員舞弊、重 大偶發案件(詐 欺、偷竊、挪用 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收取回扣、

天 然 災 害 損 失、因外力造成

狀況應揭露下列事 項:

1.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 審查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揭露會 計師審查報告。

(十一)最近二年度金融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違 法 受 處 分 及 主 要 缺 失 與 改 善 情形,應揭露下列 事項:

1.負責人或職員因 業 務 上 犯 罪 經 檢察官起訴者。

2.違反法令經本會 處以罰鍰者。

3.缺失經本會糾正 者。

4.經本會依本法第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處 分 事 項。

5.因人員舞弊、重 大偶發案件(詐 欺、偷竊、挪用 及盜取資產、虛 偽交易、偽造憑 證 及 有 價 證 券、收取回扣、

天 然 災 害 損 失、因外力造成 之損失、駭客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重大事件)或 未 切 實 依 照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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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損失、駭客攻 擊 與 竊 取 資 料 及 洩 露 業 務 機 密 及 客 戶 資 料 等重大事件)或 未 切 實 依 照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注 意 要 點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事故等,其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千萬元者,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 應 予 揭 露 之 事 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股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董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與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人 士

(包括董事長、總 經理、財務主管、

會 計 主 管 及 內 部 稽核主管等)辭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 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 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 公費(附表三),有下列

規 定 致 發 生 安 全事故等,其各 年 度 個 別 或 合 計 實 際 損 失 逾 五千萬元者,應 揭 露 其 性 質 及 損失金額。

6.其他經本會指定 應 予 揭 露 之 事 項。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股東 會 及 董 事 會 之 重 要決議。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董事 或 監 察 人 對 董 事 會 通 過 重 要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者,其主要內容。

(十四)最近年度及截至年 報刊印日止,與財 務 報 告 有 關 人 士

(包括董事長、總 經理、財務主管、

會 計 主 管 及 內 部 稽核主管等)辭職 解 任 情 形 之 彙 總。(附表二之三)

四、會計師公費資訊:公司 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 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 公費(附表三),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 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 計公費之四分之一 以上者,應揭露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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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 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及其關係企業 之非審計公費為審 計公費之四分之一 以上者,應揭露審 計與非審計公費金 額及非審計服務內 容。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公司給付簽證 會計師有關財務報 告查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核閱 及 稅 務 簽 證 之 公 費。(附表三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且更換年度所支付 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 費減少者,應揭露 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 度減少達百分之十 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比例及原因。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 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 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 者 , 應 揭 露 下 列 事 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 期及原因,並說 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公 司主動終止委任 或 不 再 繼 續 委

計與非審計公費金 額及非審計服務內 容。所稱審計公費 係指公司給付簽證 會計師有關財務報 告查核、核閱、複 核、財務預測核閱 及 稅 務 簽 證 之 公 費。(附表三之ㄧ)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且更換年度所支付 之審計公費較更換 前一年度之審計公 費減少者,應揭露 更換前後審計公費 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 度減少達百分之十 五以上者,應揭露 審 計 公 費 減 少 金 額、比例及原因。

五、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 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 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 者 , 應 揭 露 下 列 事 項:(附表三之二)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 期及原因,並說 明係會計師主動 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公 司主動終止委任 或 不 再 繼 續 委 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 二年內曾簽發無 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 師間就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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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 二年內曾簽發無 保留意見以外之 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 師間就下列事項 有無不同意見,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應詳細說明 每一不同意見之 性質,及公司之 處理方法(包括 是否授權前任會 計師充分回答繼 任會計師針對上 述不同意見之相 關詢問)與最後 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 務。

(2)財務報告之揭 露。

(3)查核範圍或步 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 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銀 行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致其財務 報 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計師曾 通知銀行,無 法 信 賴 銀 行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銀 行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 關

有無不同意見,

如 有 不 同 意 見 時,應詳細說明 每一不同意見之 性質,及公司之 處理方法(包括 是否授權前任會 計師充分回答繼 任會計師針對上 述不同意見之相 關詢問)與最後 之處理結果。

(1)會計原則或實 務。

(2)財務報告之揭 露。

(3)查核範圍或步 驟。

4.如有下列事項,亦 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公 司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致其財務 報 告 無 法 信 賴。

(2)前任會計師曾 通知公司,無 法 信 賴 公 司 之 聲 明 書 或 不 願 與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發 生 任 何 關 聯。

(3)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公 司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圍,或資料 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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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3)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銀 行 必 須 擴 大 查 核 範圍,或資料 顯 示 如 擴 大 查 核 範 圍 可 能 使 以 前 簽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損,惟因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他原因,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銀 行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料,已簽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受損,惟由 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致該前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 所名稱、會計師 姓名及委任之日 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 任會計師之前,

如曾就特定交易 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 則及對其財務報

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受損,惟因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他原因,致 該 前 任 會 計 師 未 曾 擴 大 查核範圍。

(4)前任會計師曾 通 知 公 司 基 於 所 蒐 集 之 資料,已簽發 或 即 將 簽 發 之 財 務 報 告 之 可 信 度 可 能受損,惟由 於 更 換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原 因,致該前任 會 計 師 並 未 對 此 事 加 以 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 所名稱、會計師 姓名及委任之日 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 任會計師之前,

如曾就特定交易 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 則及對其財務報 告可能簽發之意 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 詢事項及結果加 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 任會計師間不同 意見之事項,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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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可能簽發之意 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 詢事項及結果加 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 任會計師間不同 意見之事項,諮 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 之書面意見加以 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 目及第二目第三點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通知 前任會計師如有不 同意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公司應 將前任會計師之復 函加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 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 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 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 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 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 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

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 之書面意見加以 揭露。

(三)公司應將本款第一 目及第二目第三點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 任會計師,並通知 前任會計師如有不 同意見時,應於十 日內函復。公司應 將前任會計師之復 函加以揭露。

六、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 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 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 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 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 或 其 關 係 企 業 之 期 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 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 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 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 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 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 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七、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 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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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應申報股權者,其股權移 轉 及 股 權 質 押 變 動 情 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 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 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 察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 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 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 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 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 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金 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 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 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 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 表五)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 察人及依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 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應申報股權者之關係及 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四)

八、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 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 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 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四 之一)

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 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及金 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 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 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 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 表五)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 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 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 之組合比例。(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 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 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 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

第十一條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最近年度 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 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 六)

二、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 之組合比例。(附表七)

三、股權分散情形:敘明公司 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 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 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無須編 製個別財務報告,爰修正 第八款第三目之 2。

(14)

14

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 之百分比。(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 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 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 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 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 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 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 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 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 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 訊。(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 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 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 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 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 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 股對營業績效及每股盈 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 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 分紅及董事、監察 人酬勞之成數或範 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 及董事、監察人酬 勞 金 額 之 估 列 基 礎、配發股票紅利 之股數計算基礎及 實際配發金額若與 估列數有差異時之 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 配發員工分紅等資 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 利、股票紅利及

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 之百分比。(附表八)

四、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 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 股東或股權比例占前十 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 及比例。(附表九)

五、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 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 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 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 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 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 訊。(附表十)

六、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 揭露公司章程所訂之股 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 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 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 時,應加以說明。

七、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 股對營業績效及每股盈 餘之影響。

八、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 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 分紅及董事、監察 人酬勞之成數或範 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紅利 及董事、監察人酬 勞 金 額 之 估 列 基 礎、配發股票紅利 之股數計算基礎及 實際配發金額若與 估列數有差異時之 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擬議 配發員工分紅等資 訊:

1.配發員工現金紅 利、股票紅利及

(15)

15

董事、監察人酬 勞金額。若與認 列費用年度估列 金額有差異者,

應揭露差異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 票紅利金額及占 本期個體財務報 告稅後純益及員 工紅利總額合計 數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 工紅利及董事、

監察人酬勞後之 設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 及董事、監察人酬 勞之實際配發情形

(包括配發股數、

金額及股價)、其與 認列員工分紅及董 事、監察人酬勞有 差異者並應敘明差 異數、原因及處理 情形。

九、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 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 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 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

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 金額、買回本公司股份前 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適 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 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 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 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 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 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

董事、監察人酬 勞金額。若與認 列費用年度估列 金額有差異者,

應揭露差異數、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2.擬議配發員工股 票紅利金額及占 本期個體或個別 財務報告稅後純 益及員工紅利總 額 合 計 數 之 比 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 工紅利及董事、

監察人酬勞後之 設算每股盈餘。

(四)前一年度員工分紅 及董事、監察人酬 勞之實際配發情形

(包括配發股數、

金額及股價)、其與 認列員工分紅及董 事、監察人酬勞有 差異者並應敘明差 異數、原因及處理 情形。

九、金融控股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情形:公司應敘明最 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 日止,公司申請買回本公 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 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

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 金額、買回本公司股份前 及買回後之集團資本適 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 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 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 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 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

(16)

16

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 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 會 採 取 限 制 措 施 之 情 形。(附表十一)

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 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 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 會 採 取 限 制 措 施 之 情 形。(附表十一)

第二十三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 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 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 應逐項載明。

第二十三條 前一年度及截至 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 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 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 應逐項載明。

因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證 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項次 修正,爰將第二項修正為 第三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 召開日七日前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 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 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 辦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 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 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 至 本 會 指 定 之 資 訊 申 報 網 站。但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 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則應 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 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規定期限,將年報之電子 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俾 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 案表決之參考,爰規範公 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 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之規定。

(17)

17

附表一 (修正後)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或註 冊地

姓名 選(就) 任日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 2)

選任時 持有股份

現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在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 3)

目前兼任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 他公司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 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1: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2:填列首次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3: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大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18)

18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 行公 司獨 立董 事家 數 商務、法務、財務、會

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

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 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

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之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之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 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修正說明:考量董事及監察人之國籍或註冊地資訊,有助於投資人瞭解銀行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爰增訂應揭露 國籍或註冊地資訊。

(19)

19

附表一 (修正前)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資 料 ( 一 )

年 月 日

職 稱

(註一) 姓 名 選(就)任 日 期 任期

初次選 任日期 (註二)

選 任 時 持有股份

現 在 持有股數

配偶、未成 年子女現 在持有股

利用他人名

義持有股份 主要經(學)

歷(註三)

目前兼任金 融控股公司 及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其他主 管、董事或監察人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股數 持股

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一: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並應填列下表一。

註二:填列首次擔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時間,如有中斷情事,應附註說明。

註三: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表 一 :法 人 股 東 之 大 股 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填寫該法人股東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股東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若其主要股東為法人者,應再填列下表二。

表二:表一主要股東為法人者其主要股東

年 月 日 法 人 股 東 名 稱(註 1) 法 人 股 東 之 主 要 股 東(註 2)

註 1:如上表一主要股東屬法人者,應填寫該法人名稱。

註 2:填寫該法人之主要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占前十名)及其持股比例。

(20)

20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二)

條 件 姓名

(註 1)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2)

兼任其他公開發 行公 司獨 立董 事家 數 商務、法務、財務、會

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 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

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 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 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

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註 1:欄位多寡視實際數調整。

註 2: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7)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 人及其配偶。但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8)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9)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0)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21)

21

附表一之一(修正後)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國籍 姓 名 選(就)任 日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

主要經

(學)歷

(註 2)

目前兼任 其他公司 之職務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比率 股數 持股比率 股數 持股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以及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修正說明:考量經理人之國籍資訊,有助於投資人瞭解公司經營階層背景,及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決策判斷,爰增訂應揭露國籍資訊。

(22)

22

附表一之一(修正前)

總 經 理 、 副 總 經 理 、 協 理 、 各 部 門 及 分 支 機 構 主 管 資 料

年 月 日

職 稱

(註 1) 姓 名 選(就)任日 期

持有股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 持有股份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股份 主要經(學)歷

(註 2)

目前兼任其 他公司之職

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經理人

股數 持股比率 股數 持股比率 股數 持股比率 職 稱 姓 名 關 係

註 1:應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以及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者,不論職稱,亦均應予揭露。

註 2:與擔任目前職位相關之經歷,如於前揭期間曾於查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或關係企業任職,應敘明其擔任之職稱及負責之職務。

(23)

23

附表一之二 (酬金揭露方式)(修正後)

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

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姓名及酬金;餘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 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採個別揭露者,請個別填列職稱、姓名及金額,無須填列酬金級距表):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一)最近一次公司自結、會計師複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一百。

(二)

最近二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但最近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 在此限。【註

1】

(三)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者。

二、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註 2】

三、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公司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 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金。【註 3】

【註 1】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如 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稅後虧損,或 103 年度個 體財務報告稅後虧損,均應採個別揭露方式;惟 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雖有稅後虧損,但 103 年度個體財務 報告稅後淨利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得不採個別揭露。

【註 2】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公司於 103 年 1 月至 103 年 12 月期間如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 成數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即應分別採個別揭露;另如 103 年 1 月發生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分別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亦即 102 年 11 月、12 月及 103 年 1 月連續 3 個月),亦應分別採個別 揭露方式。

【註 3】例如:以 104 年度股東會編製 103 年度年報為例,103 年度期間內,假設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等三個 月份,發生各月份全體董事平均設質比率均大於 50%者,應揭露於 103 年 2 月、4 月及 9 月之各該月份設質 比率大於 50%之個別董事酬金;另如監察人發生任三個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於 50%者,則應揭露於各該月 份設質比率大於 50%之個別監察人酬金。

※全體董事每月平均設質比率:全體董事設質股數/全體董事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全體監察人每月平均設 質比率:全體監察人設質股數/全體監察人持股(含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數)。

(24)

24

(1-1) 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 及 G 等七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 13)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1-2)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董事酬金 A、B、 C

及 D 等四 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 之比例(註

11)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A、B、C、D、E、F 及 G 等七項總額占 稅後純益之比例(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2)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 酬勞(C)(註 3)

業務執行費 用(D)(註 4)

薪資、獎金 及特支費等 (E) (註 5)

退職退休金 (F)

盈餘分配員工紅利(G) (註 6)

員工認股權 憑證得認購 股數(H)(註

7)

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 數額(註 13)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 報告 內所 有公 (註 8)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8)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現金 紅利 金額

股票 紅利 金額

(25)

2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董事酬金級距

董事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D) 前七項酬金總額(A+B+C+D+E+F+G)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

公司(註 10) I 本公司(註 9)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註 10) J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董事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若 董事兼任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者應填列本表 及下表(3-1)或(3-2)。

註 2: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報酬(包括董事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董事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董事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 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 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所領取包括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車馬費、

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 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6:係指最近年度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紅利(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者,應揭露最近年度盈餘 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紅利金額(若無法預估者則按去年實際配發金額比例計算今年擬議配發金額),並另應填列附表一之三。

註 7: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包括已執行部分),除填 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十六。

註 8: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董事各項酬金之總額。

(26)

26

註 9:本公司給付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0: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董事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董事姓名。

註 11: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12: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董事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董事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董事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併入酬金級距表之 J 欄,並將 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董事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註 13:係指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兼任員工(包括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其他經理人及員工)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除填列本表外,尚應填列附表 十六之一。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2-1)監察人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 (註 3)

業務執行 費用(D)

(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5)

(27)

27

(2-2)監察人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監察人酬金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8)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 (註 9) 報酬(A)

(註 2)

退職退休金

(B) 盈餘分配之酬勞 (C)(註 3)

業務執行費用 (D)(註 4)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5)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 所有公司

(註 5)

酬金級距表

給付本公司各個監察人酬金級距

監察人姓名

前四項酬金總額(A+B+C+ D)

本公司(註 6)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註 7) E 低於 2,000,000 元

2,000,000 元(含)~ 5,000,000 元(不含)

5,000,000 元(含)~1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 元(含)~15,000,000 元(不含)

15,000,000 元(含)~30,000,000 元(不含)

30,000,000 元(含)~50,000,000 元(不含)

50,000,000 元(含)~100,000,000 元(不含)

100,000,000 元以上 總計

註 1:監察人姓名應分別列示(法人股東應將法人股東名稱及代表人分別列示),以彙總方式揭露各項給付金額。

(28)

28

註 2:係指最近年度監察人之報酬(包括監察人薪資、職務加給、離職金、各種獎金、獎勵金等等)。

註 3:係填列最近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股東會前經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之監察人酬勞金額。

註 4:係指最近年度給付監察人之相關業務執行費用(包括車馬費、特支費、各種津貼、宿舍、配車等實物提供等等)。如提供房 屋、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油資及 其他給付。另如配有司機者,請附註說明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但不計入酬金。

註 5: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監察人各項酬金之總額。

註 6:本公司給付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7:應揭露合併報告內所有公司(包括本公司)給付本公司每位監察人各項酬金總額,於所歸屬級距中揭露監察人姓名。

註 8:稅後純益係指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稅後純益。

註 9:a.本欄應明確填列公司監察人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金額。

b.公司監察人如有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相關酬金者,應將公司監察人於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所領取之酬金,

併入酬金級距表 E 欄,並將欄位名稱改為「所有轉投資事業」

c.酬金係指本公司監察人擔任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身分所領取之報酬、酬勞、員工紅利及業 務執行費用等相關酬金。

* 本表所揭露酬金內容與所得稅法之所得概念不同,故本表目的係作為資訊揭露之用,不作課稅之用。

(3-1)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職稱 姓名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 特支費等等(C)

(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 四 項 總 額 占 稅 後 純益之比例(%)

(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 證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數額(註 11)

有無領取來 自子公司以 外轉投資事 業酬金(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現金紅利 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29)

29

(3-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

職稱

姓名 (註 1)

薪資(A)

(註 2)

退職退休金(B) 獎金及特支費等 等(C)(註 3)

盈餘分配之員工紅利金額(D)

(註 4)

A、B、C 及 D 等四項 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 例(%)(註 9)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數額(註 5)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數額(註 11)

有無領 取來自 子公司 以外轉 投資事 業酬金

(註 10)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 告內所 有公司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 司(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本公司

財務報告 內所有公

(註 6)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現金紅 利金額

股票紅 利金額

*不論職稱,凡職位相當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者(例如:總裁、執行長、總監…等等),均應予揭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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