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數學系優秀博士生獎學金遴選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 日研究生委員會通過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人才就讀本系博士班並鼓勵其發揮潛能,特依據《國立臺灣 大學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要點》(以下稱《試辦要點》)訂定本遴選 辦法。
第二條 依《試辦要點》,本獎學金由科技部與學校籌措。由研究生委員會(以 下稱委員會)辦理申請與遴選推薦事宜,並於每年7月31日前將推薦名單 送至理學院審查委員會進行後續核定或審查。
第三條 優秀博士生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獎勵對象及申請資格:
當年度(含2月及9月辦理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 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二) 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三) 錄取當學年度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四) 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者。
第四條 領取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下列獎補助金:
(一) 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補 助。
(二) 本校鑫淼重點科技博士生獎學金。
(三) 國際生受領政府機關(構)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第五條 本獎學金核給年限及金額: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四萬元,獎勵期間自 當年度9月1日起至第四年8月31日止,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
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第六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人應備妥以下申請文件,依當年度公告規定日期前向本 系提出申請。
(一) 國立臺灣大學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申請資料表。
(二) 大學以上成績單。
(三) 碩士班畢業論文(逕行修讀博士班學生免繳)。
(四) 教授推薦信二封。
(五)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著作目錄、獲獎紀錄等)。
110.12.27 公告
第七條 遴選方式:委員會將同時參考博士班入學考試表現成績及書面審查資料 進行評選,必要時可與申請人進行面談。基於求才完備之需要,委員會 保有主動遴選之權利。
第八條 續領資格及定期評量:獲獎人於每學年獎勵期間結束前一個月,須填寫
「國立臺灣大學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續領申請表」,提出該學年度之學習 成績、學術成果、作品產出及參與國際化活動等之完整報告,送至委員 會進行評量及審核下一學年度之續領資格。
第九條 博士生休學期間不得受領本獎學金。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且 不再恢復:
(一) 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
(二)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
(三) 經本系研究生委員會審查不通過或本校相關會議議決不再給予獎 勵。
第十條 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 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並報院、校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