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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以台北縣設有游泳池之各級縣立學校,共有重慶國中等 21 所為 研究對象,並針對重慶國中、光榮國中、福和國中、麗園國小、榮富國小、
景新國小等 6 所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體育組長共 18 人進行深度訪談,
獲得以下結論:
一、台北縣游泳池設施現況國民小學佔4.88%;國民中學佔7.69%;高中職 佔42.86%。台北縣學校游泳池總比例佔7.39%,顯示台北縣國民小學游 泳池設施之比例明顯偏低。
二、依據分析目前經營模式現況狀況可知,目前採用的委外經營、自營、
封閉式經營等模式者,部分學校在管理委員會方面,雖明訂設置辦法,
但尚未落實,僅以體育組或實際負責單位負責經營管理或監督。經營 的人力配置,採委外經營者主要為:救生員、機房人員、水質管理人 員、櫃檯人員,學校僅由業務單位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之責;採自 營及封閉式經營者,主要人力配置由使用單位(體育組),負責有關救 生員、機房人員、水質管理人員、收票員等之管理。整體而言,學校 在經營管理游泳池,各項制度建立非常重要,尤其是組織的分工需及 早建立,才能使營運正常運作。
三、以學校經營效益而言,委外經營模式學校收取固定之權利金、學生游 泳池使用維護費,在運用上可以增加學校相關軟硬體之設備及維修;
採自營模式者,除學生游泳池使用維護費收入較為固定外,其餘收入 無法固定,學校自負成敗責任,但在編列預算上則必須推算下一年度 之收入,能否準確推算攸關下年度經費額度;採封閉式經營模式,係 針對校內教學而言,除學生游泳池使用維護費外,並無其他收入。
四、就校內相關人員之工作負荷量而言,採委外經營模式者之工作負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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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採封閉式經營模式者次之,採自營模式者工作負荷量最大。
五、採委外經營模式,將游泳池交由專業之公司、人員來管理可獲致下列 優點:
(一)有助於游泳池服務品質之提昇。
(二)可降低校內相關人員之工作負荷量。
(三)協助校內游泳教學之落實,彌補校內師資不足之問題。
(四)將游泳運動推廣於社區,以創造學校與民間營利單位及社區三贏 局面。
六、採自營模式者,游泳池由學校自行經營管理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成立游泳池管理相關委員會,並實際運作以發揮其功能。
(二)注意校內相關人員工作負荷量問題,確實分工。
(三)設立專帳由專人負責游泳池收支之登載。
(四)對相關協助教師以減課(協助行政)方式處理。
第二節 建議
根據本研究所探討的文獻與分析的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一、在研究過程中發現,傾向採委外經營模式者之相關人員遠大於自營模 式者,而根據訪談發現採自營或封閉式經營者將改採委外經營,因此 學校游泳池實際採委外經營模式將陸續增加,因此建議學校游泳池採 用委外經營模式,即由民間營利機構來參與學校游泳池之經營,其優 點為透過民間企業協力,可以有效促進社會整體資源之整合,避免資 源錯置;且採用委外經營模式,學校將廠商簽約之權利金採收支對列 方式納入預算編列,避免因採自營模式,在編列年度預算時因學校相 關行政人員替換或對游泳池之相關業務推動不熟悉而錯估年度預算,
且當年度預算編列若未用盡時,剩餘經費將繳庫且下年度預算恐不得 增列預算,而造成收入經費無法於校內充分使用。
二、代辦經費免納入預算辦理在經費運用上比收支對列之相關行政流程較 為便捷,且免受因錯估年度預算而產生之後遺症,而代收代付在經費 運用上更為便捷,不過應成立專戶以防止弊端產生,研究發現經費收 入民國92年,部分採收支對列納入預算辦理,部分採代辦經費方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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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民國93年全部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辦理,無論採用何種經營 模式,在游泳池相關經費收支方式上,建議中央或台北縣政府研議相 關法令,針對學校開放游泳池設施所收取之經費設立專帳,並以代收 代付方式辦理,以落實學校游泳池設施開放之理念,同時修訂游泳池 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處理原則,應可使經費使用更具彈性。
三、報酬水準為民間投資決策及學校訂定權利金的重要依據,目前評估民 間參與模式的報酬水準多來自交通或能源工程,對於評估學校游泳池 委外經營模式的報酬水準相關研究相當少,因此其投資之獲利水準考 量與公共建築未必相同,有待進一步探討。另外學校與民間目前對於 民間參與學校游泳池經營模式推動的經驗不足,其各自對於報酬水準 的觀點亦值得探討。
四、建議學校若採自營模式,則需考慮校內相關人員之工作負荷量,並應 將相關工作確實分工,並同時考量附近居民之需求性,針對校內參與 游泳池相關人員,教師部分得以協助行政教師給予減課。
五、建議採封閉式經營之學校,若能考量校內相關人員之工作負荷量、附 近居民之需求性、經費是否足夠等因素,研議開放學校游泳池之可行 性,以提供更多運動空間,以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