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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消費者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總統公布施行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八、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九、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十、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
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三條(定期檢討、協調、改進)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 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四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遵守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 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五條(充實消費資訊)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 府。
第七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 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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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 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 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八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 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第九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 製造者責任。
第十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危險商品或服務之處理行為)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 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 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一條(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十三條(契約之一般條款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 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契約一般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十四條(契約之一般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 內容。
第十五條(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牴觸非一般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第十六條(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一般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 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十七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第十八條(課出賣人以上之告知義務)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 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 定不利者,無效。
140 第二十條(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 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第二十一條(契約書應載事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 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第二十四條(商品及服務之標示)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書面保證書應載事項)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第二十六條(包裝之規定)
企業經營者對於所提供之商品應按其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 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但不得誇張其內容或為過大之包裝。
第二十七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定義)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消費者保護團體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
第二十八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
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檢驗、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及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141 第二十九條(商品及服務之檢驗)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或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 關之檢驗設備之機關、團體檢驗之。
執行檢驗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記載取樣、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經過及結果,提出於該消費 者保護團體。
第三十條(消費者組織參與權)
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行業、學者專家之意見。
第三十一條(商品或服務檢驗得請求政府協助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時,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保護組織之獎勵)
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財務上之獎助。
第三十三條(調查進行方式)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 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第三十四條(調查之扣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主管機關辦理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 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企業經營者改善、收回或停止生產之情形)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 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 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條(借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之情形)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 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
服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八條(中央或省之主管機關必要時之措施)
中央或省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五條之措施。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及任用)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省(市)、縣(市)政府各應置消費者保護官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由行政院訂定之。
第四十條(消費者保護委員之設置)
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 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六、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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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
第四十二條(消費者服務中心之設置)
省(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第四十三條(申訴之處理期限)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 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四十四條(申訴調解)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四十五條(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或相關 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
第四十六條(調解書之效力)
調解成立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四十七條(消費訴訟之管轄)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四十八條(消費法庭)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 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第四十九條(消費者保護組織之訴訟權)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三年以上,經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且合於下列要件之一,並經消費者保護官同意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 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一、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
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 報酬,但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定之。
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 求權後,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 法院。
前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各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二項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界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 請求權之消費者。
第五十一條(消費者求償之訴訟)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 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訴訟之免繳裁判費)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 裁判費。
第五十三條(訴訟之免繳裁判費)
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 訴請停止或禁止之。
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143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集體訴訟)
因同一消費關係而被害之多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後公告曉示,其他之被害人得於一定之期間內以書狀表明被害之 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 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五十五條(訴訟法定代理之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依前條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第五十六條(罰則)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七條(罰則)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八條(罰則)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九條(罰則)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停止營業之情形)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 勒令歇業。
第六十一條(處罰)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六十二條(罰鍰)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施行細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十四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台八十三內字四○七三一號令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郵購買賣之交易型態,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 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一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第五條 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為本法第七 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但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144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有安全或衛生之危險。
第六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者,
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 拋棄。
第八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改裝,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製造之內容或包裝。
第二節 定型化契約
第九條 本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 之。
第十條 本法所稱一般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 條款。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非一般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第十一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 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與複 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十二條契約之一般條款不論是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如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 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十三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 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第十四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第十五條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 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三節 特種買賣
第十六條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 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
其解除權不消滅。
第十八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 約。
第十九條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者,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運,應於本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第二十條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 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第二十一條企業經營者應依契約當事人之人數,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契約書作成一式數份,由 當事人各持一份。有保證人者,並應交付一份於保證人。
第二十二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利息數額。
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 期給付者,亦同。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二十三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
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
145 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 時,得令企業經營者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第二十五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均得閱讀標 示之內容。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第二十七條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 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 告之。
第二十八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所採之樣品,於檢驗記錄完成 後,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但依其性質不能保存三個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條政府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協助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三十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出示有關證件,指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
被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三十一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 限。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 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第三十二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企業經營者所為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第三十三條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其期間應由主 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四條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 者,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三十五條消費爭議之調解辦法,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 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
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 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
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提起訴訟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因部分消費者終 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該訴訟之進行。
第三十九條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稱訴訟必要費用,除依民事訴訟費用法所定費用外,並包括消費者 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與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
第四十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指企業經 營者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 有損害之虞者。
第 六 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 過六十日。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46
附錄二 國中居住消費主題教學活動
國中居住消費主題教學活動 課程方案 一、課程名稱:蝸牛物語
二、上課教師:徐琮惠
三、上課時間:每週兩節,進行六週,共計十二節 四、上課地點:桃園縣立 XX 高中,國中部
五、課程目標:
1. 運用居住消費知能,規劃改善居住消費的策略與行動。
(綜 2-3-3、家 3-4-1)
2. 運用消費知能選購合適之居住消費用品,並能解釋自己選擇的原因。
(家 3-3-5、社 7-3-2)
3. 探索居住消費之可能問題,避免不良的影響,研擬解決問題之可行方案。
(家 4-3-4、4-4-4)
4. 運用居住消費資訊之資源分析、研判與整合,解決居住消費問題。
(家 3-4-4)
5. 瞭解有效之居住消費資源管理,表現對生態環境與資源的關懷。
(家 3-3-2、3-4-5)
6. 熟悉居住消費相關之社會資源與基本法律常識。
(綜 3-3-3、社 6-3-3)
7. 面對爭議性的居住消費問題,能從多元觀點和他人進行理性辯證,並為 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提出好理由。
(社 4-4-2)
六、九年一貫課程相關能力指標:(資料來源: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領域
(議題) 能力指標 綜合活動
學習領域
2-3-3 規劃改善自己的生活所需要的策略與行動。
3-3-3 熟悉各種社會資源及支援系統,並幫助自己及他人。
社會學習 領域
6-3-3 具備生活中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識。
7-3-2 解釋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各種消費選擇的原因。
4-4-2 在面對爭議性問題時,能從多元的觀點與他人進行理性辯證,並為 自己的選擇與判斷提出好理由。
家政教育 議題
3-3-2 能在食衣住行育樂等活動中表現對生態環境與資源的珍惜與關懷 3-3-5 運用消費知能選購合適的物品
4-3-4 探索家庭生活問題,探討如何避免其對個人的不良影響 3-4-1 運用食衣住行育樂等相關知能,肯定自我與表現自我 3-4-3 建立合宜的生活價值觀
3-4-4 運用資源分析、研判與整合家庭消費資訊,以解決生活問題 3-4-5 瞭解有效的資源管理,並應用於生活中
4-4-4 主動探索家庭與生活中的相關問題,研擬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 編號說明:a-b-c 中,a 為各領域之主題軸編號,b 為學習階段,c 為流水號
147
七、教具資源:投影片、學習單、收集之資料 八、活動設計及內容:
九、 各週課程:
單元 單元名稱 教學重點 節數 教學法
一 消費和樂「屋」
--談家庭的居住消費
認識消費
瞭解居住消費的項目 思考居住消費對生活的影響 認識消費者權利與相對義務
2 發表法 講述法
二 來「電」一點靈 --談電器安全與選購
電熱毯事件的省思 電器的選購與消費 認識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檯燈消費模擬
節能標章、環保標章
2 個案故事法 腦力激盪法 價值澄清法 講述法、發表法 模擬遊戲法 三 住宅「精」算盤
—細水長流的水電瓦斯花費
談消費糾紛、認識省水標章 解讀瓦斯檢驗標誌
認識水費單、電費單 認識訪問買賣
2 講述法 發表法
四 資訊宅「集」「變」
--認識居住消費的廣告
認識廣告
談定型化契約:房屋 廣告效力、契約審閱權 夾層屋的法律規範與安全
2 講述法 個案故事法
五 方寸之間--談房屋選購 談房屋的選購 房屋坪數的計算 房屋的整建
2 講述法、發表法 個案故事法 角色扮演法 六 居安思「維」
--權利義務維護與法律
洗臉盆爆裂事件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與資源
2 個案故事法 角色扮演法 講述法
148 第一週:【消費和樂「屋」】--談家庭的居住消費
內容 時間 備註
一、課程介紹:六週課程簡介 5
二、引起動機:
使學生瞭解消費的意義以及居住消費的項目。
1. 你覺得「消費」是什麼?
(自由發表,教師再做總結:消費係指使用財貨以滿足人類從事生產與豐 富物質、精神生活的需求。)
2. 在日常生活之中,哪些項目是屬於居住的消費呢?
(將學生提出的項目,依照下列分類分區寫在黑板上,待學生發表完後,
再將類別寫出。
類別:房地租、住宅裝修費、水費、電費、氣體燃料費、
自用住宅、居家設備及其他營建物保險費、
家具及家庭設備、家事管理)
3. 你知道居住消費內容在家庭整體消費支出中,占多大的比率嗎?
5
15
10 三、家庭居住消費計算
透過家庭實際居住消費的支出計算,使學生對居住消費的印象及金額更加深 刻。(附件 01 居家消費檢視單)
(第一節結束)
10
四、自由分享:
分享計算居住消費計算之感想。
1. 實際計算家庭的居住消費支出後,有什麼感想?
(自由發表,使學生注意居住消費之重要性及對生活的影響)
2. 想一想,在進行居住消費時,你會注意哪些事項?
(自由發表,教師將項目列舉在黑板上,待同學發表到一個段落後,將項目 重新念一次,加深學生印象)
5
5
五、教師講解與學生發表:
1. 介紹消費者八大權利與相對義務。並舉例說明。
2. 除了這個例子外,你有沒有想到可以怎樣將這項權利或義務應用在居住生活
當中? 25
六、教師總結。 5
七、課後作業交代:請同學於下週完成訪問表,以便下週上課時討論(附件 02:
消費糾紛經驗訪問表)
訪問說明、對象資料、糾紛原因、糾紛原因、事情經過、處理結果、感想分 享、重新選擇、建議叮嚀、學生心得。
(第二節結束)
5
149 第二週:【來「電」一點靈】--談電器安全與選購
內容 時間 備註
一、引起動機:
說明「電熱毯燙傷人事件」的故事(事件部份),利用腦力激盪法來刺激學 生思考與反省。
(附件 03:電熱毯燙傷人事件(事件部份))
5
二、腦力激盪規則說明:
1. 包容差異:不批評他人的構想,使個人勇於表達自己的見解或構想。
2. 擴大想像:使思想自由奔放,發揮創造力狂放思考,不考慮提案是否可行,
構想愈多愈好。
3. 開展提案:討論彼此意見,但不做贊成或反對的表達,以使提案更加擴大。
4. 綜合改造:利用別人的構想,進一步發揮或綜合多人構想,發展新的構想。
5
三、腦力激盪活動:同學自由發表,教師將可能的做法寫在黑板上 1. 想一想,故事中的張媽媽用了這樣一個電熱毯,會發生什麼事呢?
2. 她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行動?可以改變使用方式嗎?可以再去買一個嗎?
可以…
3. 這些行動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呢?
4. 還有別的方法嗎?
10
四、學生省思:學生省思自己的想法,並以不同的角色來做思考。
(附件 04:電熱毯燙傷人事件—省思單)
燙傷原因、自我如何處理、不同角色的想法為何、與權利義務關係
10
五、案例結果說明:
說明本例處理結果
說明消費者保護法第 7、24、10 條 對應學生所提的解決方案,是否有雷同處
(附件 05:電熱毯燙傷事件(後續結果))
10
六、老師講解:正確使用電熱毯的方法
(第一節結束)
5
七、學生分享:
1. 想一想,電熱毯的好處在哪裡?有沒有什麼優點或缺點?
2. 使用時,有哪些應注意的事項呢?
3. 電器上應該有哪些標示呢?
4. 除了這些標示外,還有什麼相關的標示?
5. 在選購電器時,有哪些相關的權利義務?
5
八、老師講解:電器產品說明書上應有的標示
(附件 06: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附件 07:電器標示—節能標章、環保標章、正字標記、CNS
10
九、摸擬活動:檯燈消費模擬
1. 分組:分四組,每組 7-8 人。先公佈角色與命運信封的用法。
2. 抽籤:兩組合作各擔任店員或消費者。
商店一:和氣的服務小姐 商店二:不太管你的店員 消費者一:國中學生 消費者二:一個家庭
3. 討論:各組先就抽取之角色,簡單設定角色性格。討論可能的消費方式或販 賣方式。
4. 表演:隨意抽取一組商店和消費者配對。老師於過程中,記錄學生所主張的 消費者義務和權利。(一次兩組合作,共兩次)
5. 於消費完成後,由消費者抽取「命運」信封,再就信封內容,店員和消費者 依角色演出後續結果。
命運一:回家打開後發現燈架上有裂縫,但不影響使用。
20
150
內容 時間 備註
命運二:檯燈插上電時,燈泡亮一下就突然熄了
命運三:看兩晚的書後聞到臭味,才發現燈罩的塑膠熔化。
6. 下一組進行表演 十、 學生心得分享:
教師詢問同學問題,請同學自由發表。
1. (演員)在演出的過程之中,你有什麼感想?
2. (演員)看到對方的反應,你有什麼感想?
3. (觀眾)如果你是劇中的角色,你會怎麼做?
4. 在劇中,有沒有利用到消費者的義務和權利?
5. 進行檯燈消費時,因為商店和消費者的不同,會不會有差異?
5
十一、 教師總結。
(第二節結束)
5
151
第三週:【住宅「精」算盤】—細水長流的水電瓦斯花費
內容 時間 備註
一、教師說明消費糾紛的作業概況
消費糾紛經驗訪問表於五天前先收齊,三天前事先發回學生,未 完成須再補交,以協助學生確實訪問以供學習。
3
二、小組分享:學生分組以分享個人所訪問的內容。 10 三、學生自由發表:
1. 訪問的過程之中,有沒有令你印象深刻的事情?
2. 同學們分享了經驗之後,有沒有感觸特別深的事件?
3. 為什麼這個事件讓你感覺特別深刻?是金錢數量大嗎?或是糾紛很嚴重?
還是因為對象和你很密切?聽過類似的事件?
4. 想一想,這些事件中,有沒有類似的原因?
5. 想一想我們學過的消費者權利義務, 有沒有和這些相關的 6. 我們可以用哪些方法來減少糾紛的產生?
12
四、教師總結。 5
五、學生自由分享:
1. 居住生活容易被忽略的消費有哪些?
2. 你家中的水電瓦斯都是如何消費的?
3. 你曾聽說過哪些有關水電瓦斯的事件呢?
5
六、教師講解認識水費、電費帳單
(第一節結束)
10
七、學生分享:搶救水電大作戰
1. 你的家裡有做省水省電的措施嗎?
2. 還記得去年限水的日子你是怎麼度過的?有沒有什麼感想?
3. 你知道哪些省水省電的方法?
(教師補充節水標章的內容,並與同學分享省水省電方法)
15
八、教師講解:注意家庭的瓦斯使用安全
1. 除水電費之外,家庭中有一種氣體燃料能源,知道是什麼嗎?
2. 有沒有聽過有關瓦斯用的問題?
3. 你知道瓦斯該如何使用嗎?
4. 你知道瓦斯費中,不只瓦斯燃料費,還包括鋼瓶檢驗費嗎?
5. 老師簡介使用瓦斯發生的快鍋爆炸事件
10
九、教師講解:從換裝瓦斯頭事件談訪問買賣 1. 你有聽過換裝瓦斯頭的事件嗎?
2. 你知道什麼是訪問買賣嗎?
3. 教師說明:訪問買賣的意義及說明消保法中訪問買賣的規範
15
十、教師總結 5
十一、作業交代:房屋廣告蒐集
以小組為單位,請同學蒐集南崁地區的房屋廣告,就上面所說明的事項,
實地去訪視。如果無法進入社區中,也可以就外觀與地點瞭解。下週上 課時小組推派一人做報告
(附件 08:房屋資訊大蒐查)
(第二節結束)
152
第四週:【資訊宅「集」「變」】--認識居住消費的廣告
內容 時間 備註
一、 引起動機:詢問上週同學們訪問的情形是否順利。詢問學生訪問的地點及 社區(房屋)名稱。
3
二、小組報告:房屋資訊的蒐查
請四組推派的同學上台報告,分享探訪的心得。
12
三、自由發表:
1. 各組是如何決定探訪的地點的?
2. 你們所蒐集的資訊有哪些?這些資訊有沒有增進你對這個地點的了解?
3. 這些資訊的真實程度如何?
4. 想一想,看到了這個房屋,你的第一個想法是什麼?
5. 訪問的成年人,對於房屋的瞭解為何?對於廣告的看法?
6. 從這個過程之中,你的想法有什麼改變?
15
四、教師總結。 5
五、教師講解:消保法中對於消費資訊的規範
(第一節結束)
10
六、教師引導:配合廣告單上的內容,進行公共設施的使用與介紹 1. 你聽過公設嗎?公設是什麼?
2. 公設包括哪些項目?
3. 使用面積與權狀面積有何不同?
(學生實地計算公設比率 房屋權狀面積=公設+私有面積)
8
七、自由發表:購買房屋時,如何從地點及外觀來審視房屋的品質
1. 你有聽過哪種房子不能購買嗎?為什麼?(教師介紹海砂屋、輻射屋、震災 房屋、山坡地房屋…)
2. 可以從哪些方面的觀察或了解,認識房屋的性能呢?
12
八、教師講解:房屋的簡易檢測方法 20
九、教師總結。
(第二節結束)
5
153 第五週:【方寸之間】--談房屋選購
內容 時間 備註
一、引起動機:案例分享
(附件 09:房屋案例—好貴的教訓)
5
二、小組角色扮演:時光回溯器
1. 發放案例乙張(案例:好貴的教訓)
2. 小組討論,依故事的設定,將事件重新演出來,故事情節中未交代的,需先 寫下來。
3. 抽序號決定報告順序,將故事演出來 4. 四組分別表演。
(附件 10:房屋案例—時光回溯器)
25
三、引導討論:
1. 比較同一個事件的結果,各組之間的過程的不同在哪裡?
2. 請各組擔任消費者角色之同學,發表當時的感想 3. 事件中可能有那些和權利義務相關問題
4. 請同學發表,如何改變劇情以達到更好的結果。
(第一節結束)
15
四、教師講解:定型化契約 1. 你知道什麼是契約嗎?
(介紹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2. 契約的形成,需有什麼過程?
(介紹消保法對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3. 想一想,在我們週遭,有沒有令你印象深刻的定型化契約?
4. 介紹房屋購買定型化契約
20
五、教師介紹:房屋的整建與裝潢 1. 你知道房屋可以用多久嗎?
2. 房屋買了之後,就可以一直使用嗎?
3. 在什麼情況之下,我們會對房屋進行改變呢?
4. 可能會做什麼改變呢?
5. 在進行改變時,有沒有什麼事項需要注意呢?
6. 如果有人要進行房屋的改變(也許是你的鄰居,你會有什麼希望呢?
(從房屋的裝潢中,教師引入裝潢對房屋的影響,及夾層屋的概念)
20
六、教師總結。
(第二節結束)
5
154 第六週:【居安思「維」】--權利義務維護與法律
內容 時間 備註
一、引起動機:
1. 上了這幾週來有關居住消費的課程,對你在做消費決定時,有什麼影響?
2. 想一想,怎樣才能徹底解決消費問題?
3. 你還記得第一週所上的消費者權利義務嗎?
(複習消費者權利義務,並請同學自由發表,將具體作為說出來)
8
二、模擬法庭:洗臉盆爆裂傷人事件
(附件 11:洗臉盆爆裂傷人事件)
1. 分組:四組同學分別扮演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法官、陪審團。
2. 每人發收「內心對話單」記錄下當時想的事(四個角色均有)
(附件 12:模擬法庭--內心對話單)
3. 說明案例:說明洗臉盆爆裂傷人事件 4. 消費者申訴
5. 企業經營者答辯 6. 法官詢問(老師協助)
7. 陪審團補充
8. 法庭判定勝訴對象及結果。
17
二、自由發表:
1. 請全班分別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角色,對判決的結果做出表決。
2. 表決選項分為「滿意、尚可、不滿意」
3. 分析兩角色之得票結果。
4. 請同學分享心得。
10
三、教師講解:洗臉台爆裂可能原因與預防之道 5
四、教師總結。
(第一節結束)
5
五、教師講解:居住消費相關資源與法律
1. 如果遇到無法調解的消費糾紛時,有沒有解決的方法?
2. 除了法律的幫忙外,還有哪些方法可以請求支援?
3. 介紹消費者資源:
4. 介紹居住消費相關法律:
25
六、學生自由發表:
1. 上了這幾週來有關居住消費的課程,對你在做消費決定時,有什麼影響?
2. 想一想,怎樣才能徹底解決各項消費問題?
3. 為什麼要教育消費者?
4. 消費者教育有什麼重要性?
10
七、教師總結。
(第二節結束)
10
155
附件01: 居家消費檢視單
(第一週:投影片參考資料參考資料,教師用)
項目 說 明 金 額 使用年限 每月均擔額 備 註
房地租 15000 元 1 個月 15000 擇一
住宅裝修費 裝潢 24 萬 20 年 1000
水費 水費 800 元 2 個月 400
電費 1200 元 2 個月 600
氣體燃料費 500 元 1 個月 500
自用住宅 房子 600 萬 100 年 5000 擇一 居家設備及
其他營建物 保險
稅金、保險 1200 元 1 年 100
家具及家庭 設備
沙發 電冰箱
床組 冷氣、電視 熱水器、餐桌椅、廚具
2 萬元 3 萬元 10 萬元 5 萬元 4 萬元
10 年 2000
家事管理 管理費 1200 元 每個月 1200
小計
156
附件02: 消費糾紛經驗訪問單
(第一週發放,第二週回收檢視發回,第三週使用,課後作業單,學 生用)
班級_______座號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訪問說明: 請訪問一個曾經因為居住相關問題,在消費商品或服務和產生糾紛
(如:爭吵、肢體衝突、賠償問題、身體受害…)。訪問對象的年齡,
至少要超過十八歲…將訪問結果記錄在下面。
一、 對象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性別:______
是你的什麼人:_____________
二、 請問您因為什麼原因(居住消費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糾紛?
三、 和您產生糾紛的對象是誰(商店、店員或廠商…)?
四、 事情的經過是怎樣的?請簡單敘述一下。
五、 最後的處理結果是什麼?
六、 請問您對這樣的結果滿意嗎?感覺如何?
七、 如果再遭遇到同樣的事情,您會怎麼做?
如果要您給個建議,告 訴和您遭遇同樣的事的 人,您會說什麼,請您 給個建議或叮嚀…
(學生填) 訪問心得與感想
157
附件03: 「電熱毯燙傷人事件」(事件部份)
(第二週:投影片參考資料參考資料,教師用)
張媽媽是一位糖尿病患者,由於平日注意保養及飲食控制得宜,身體狀況相 當良好,只是覺得手腳比較怕冷,,因此多年來都有使用電熱毯的習慣,亦即市 面上出售的小型電熱毯,大約長一尺二寸、寬一尺的長方墊,外層包著一層被套,
只要插上電源,調好溫度,會慢慢加熱。
據說明書上記載,電熱毯的消耗電力為五十瓦,有四段式調溫開關,表面溫 度分別為低溫時攝氏四十五度、中溫時攝氏五十五度、高溫時為攝氏六十五度,
並附有安全裝置,在到達六十八度時會自動切斷電源。
多年來,張媽媽已習慣每到冬天必用電熱毯放在腳邊取暖,今年天氣較涼,
到了四月還在使用。前幾天,張老爸抱怨背部酸痛,張媽媽就又買了一塊新的電 熱毯,夫妻倆各用一塊。誰知道,用了幾次後,有一天早上起來,張媽媽發現右 腳大姆指內側面骨突有點紅紅腫腫,好像有些小水泡;下床走動後沒多久,水泡 愈來愈明顯,最後竟然漲成一個比十塊錢硬幣還大的大水泡,而且周圍有一大片 紅腫。
由於張媽媽平日就常聽醫生說,糖尿病人末稍循環不良,要特別注意皮肉外 傷,因為他們的皮膚癒合力較差、容易潰爛、不易照料,往往一個小傷口就要拖 上幾個月才能痊癒;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感染,導致其他更嚴重的併發症。
想一想,會有什麼樣的事發生呢…
158
附件04: 電熱毯燙傷人事件--省思單
(第二週,課堂作業單,學生用)
班級_______座號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看了張媽媽的故事後,想一想:
一、 張媽媽為什麼會被燙傷?到底是哪裡出了差錯?
二、 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會怎麼處理?
三、 如果你是下列的角色,你對這樣的事件會有什麼想法?你會怎麼做?
1、 張媽媽的兒子
2、 已購買同款電熱毯的顧客
3、 想要購買同款電熱毯的顧客
四、在這個事件中,可利用哪些權利及其義務,用來改變事情的結果?
159
附件05: 電熱毯燙傷事件(後續結果)
(第二週,投影片參考資料參考資料,教師用)
本案例中,廠商的說明書,針對皮膚過敏者及嬰幼兒、身體殘障者或無行為 說識者有限制說明,但未對糖尿病患者有特別說明與警告標示。而且在商品標示 上,還強調商品裝置的安全性──「任何時候都無憂無慮」。
送廠檢修後,電熱毯並無故障情形。
經消基會指出,電熱毯上的英文說明注意事項,記載糖尿病者的使用限制,
並指出此產品不宜在睡眠中(整夜)使用。而中文說明中漏列此項。
根據消保法
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 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 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 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 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 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 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最後結果:
經消基會數次協調後,廠商承諾改進產品說明書,並補強原本未標示警告部份,
以保障消費者安全,而對於張媽媽受傷之事,深表歉意並願賠償三萬元為 醫療費用及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