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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之設置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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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與行政、立法兩機關互動 與溝通之運作

行政機關依憲法規範要受立法機關監督,因政務推行需要,近年 來國內行政與立法兩機關互動及溝通之生態及環境改變,行政機關開 始建立其國會聯絡機制,國防部也不例外,希望透過國會聯絡機制,

建立與立法院良好互動、溝通及協商管道。茲就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 之設置與運作,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與發展行政、立法兩機關互動機 能檢討,以及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與強化行政、立法兩機關溝通成效 評析。

第一節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之設置與運作

所有的民主政治國家在其政府發展過成程中,行政機關與立法機

關互動與溝通必然與日俱增,在此發展趨勢中,行政機關設置專責的

國會聯絡機關,而國會聯絡在兩機關互動過程中扮演一定程度的角

色,近年來國防事務受各界關注;尤其來自國會的監督與關切更是與

日俱增。因之,國防部的國會聯絡機制開始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郭

銳,2004:31)。就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的組織與人員角色、國防部國

會聯絡機制功能、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運作模式,分別說明如下:

(2)

壹、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的組織與人員角色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的運作,由於威權時代的瓦解,民主思想正 導引台灣邁向自由、法治的憲政體制,人民不似以往因資訊封閉而戒 慎恐懼,政黨間更由於黨禁解除,呈現多元政黨競爭的狀態,1992年 立法院更因全面改選的變動下而逐漸脫胎換骨

1

。過去威權主政時代的

「萬年國會」,轉變成「全民國會」,不似以往被譏為行政院的橡皮圖 章,取得較大自主空間,但其所負的權責不再只是廣義的制定法律,

更對法案的審議、行政機關預算的審查及監督、行政官員質詢、接受 人民請願等等,都顯示代議制度下新民意的誕生,而成為當前重要的 政治舞台(古登美,2001:100)。

一、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的組織

國防部國會連絡室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當時係由前國防部長陳 履安依職權命令採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前後經多次組織變革後已漸成 形,並依據國防部組織法第5條規定: 「國防部本部設下列單位,…部 長辦公室。」 ,在國防部幕僚單位之功能而言,係屬輔助單位。其主要 掌理事項有:公共(國會)關係聯繫、部會協調連絡、總務、檔案管

1. 第一屆立法委員於大陸時期選出,共有 760 人,輾轉來台報到者有 557 人,1969年增補選 11 人,但歷年來逐 漸凋零後,1989年開始辦理自願退職時,僅剩 180 餘人,1991年底全面退 職前更不到 100 人。相反地,政府依臨時條款授權辦理的增額立法委員改選,從1972年 51 人、

1975年 52 人、1980年 97 人、1983年98 人、1986年 100 人到1989年 130 人,事實上,在1989 年,由於消長的關係,增額立法委員的數目已首 度超越資深委員。1991年 12 月 31 日,依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261號解釋,資深立法委員全部退職,並於1992年12月19日,舉行第二屆立

(3)

圖5-1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現行國防部部長辦公室國會連絡處的組織編制如下:設處長、副處 長(文職)各一人,其下有國會連絡員十五人(其中文職二人、軍職 十一人、聘僱二人) ,並以任務編組方式納編各軍司令部國會組人員,

組成國會事務協調中心,區分資訊蒐集、策略研析及資源分配等三個 小組。各小組成員及業務職掌如下:

理、辦公室自動化規劃及軍政單位之政戰業務督導執行等工作,藉業 務之落實與推動,協助部長推動國防事務,並建立院、部、會與軍政、

軍令、軍備三體系幕僚單位間和諧互動關係,其國會聯絡組織架構說 明如下(如圖5-1):

部 長

軍政副部長

常務次長

部長辦公室 國會連絡處

各軍司令部 各司、局、室 軍 備 局 軍備副部長 參謀總長(軍令)

(4)

納編國會連絡處2-3員、各軍司令部及軍情局國會連絡員各一 人、

策略研析小組

兼任)、副主任(處長兼任)、軍事發言人 室主

資源分配小組

軍備局(土地、眷改)、人次室(役政、人 事升

國 色相當多元化,在不

同體

軍事記者一人,掌握立法院、監察院最新議程,蒐集黨團、委員 及媒體對重大國防施政(預算、法案)意見,並預擬因應方案,供決 策參考。

(二)

由協調中心主任(參事

任及法規會副主委組成,針對議程、黨團、委員及媒體對重大國 防施政意見,權衡可供釋出資源及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研擬適切處 理方案。

(三)

納編政戰局(民事)、

遷、職務異動)及軍醫局(醫療)等,就委員(黨團)需求,評 估可以釋出之範圍與項目,提供決策參考。

二、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的人員角

防部國會聯絡人的任務繁多且複雜,其角

制環境之下,其所擔負的任務和發揮的功能就有所差異。茲將國 防部國會聯絡人就其與立法委員、機關首長、業務單位、立法委員助 理所扮演的角色說明如下(何鴻榮,2001:256-260):

(一)立法委員的聯繫服務者

(5)

,也是國防部國會聯絡人與立法 院互

協助事項的頻率依序為資料法規索 取、

為頻

2、擔任召集委員或兼黨職的委員較多,因為這些重量級

3、聯絡員與執政黨籍的委員聯繫較多,因執政黨且主導 立法委員是立法院的主體

動及溝通,聯絡人員認為委員最重視的利益依序是個人及 助理的利益、選民的利益、黨的利益、行政機關的利益;同樣 的委員也會回饋,並給予聯絡員某種程度的幫助,聯絡員表示 通常委員協助他們完成各項任務的程度,依序分別是動員的出 席、預算維護及支援、質詢資料及立場協助、法案審查及催生 等(黃懿慧,1999:29)。

立法委員請求聯絡人員

選民案件託辦、案件協查、協調性會議派員出席、傳話、

跑腿等。而聯絡員表示他們實際上最能協助處理的事項。依序 是資料法規洽取、案件協查、選民案件處理、傳話、派員出席 會議與跑腿(黃懿慧,1999:31) ;而國防部國會聯絡人與立法 委員互動,多半以下列三者居多(朱文德,1993:211)。

1、國防會委員之立法委員,及軍系立法委員互動最 繁,與兩者的互賴關係也最密切。

或關鍵性的委員,對議程的安排和議事結果,相當有

影響力,當然是聯絡員加強的工作對象。

(6)

議事,在黨政運作上行政部門接觸自然頻繁。

立法委員如果了解國防部的運作及聯絡人員的角色,以私 人情

(二)機關首長的親信化身

,在未對立法院開始國會聯絡工作 之前

誼請求聯絡人員協助,一般都會獲得聯絡人員正面的服 務,但立法委員如果以威嚇或頤指氣使,聯絡人員大多是在個 案衡量後基對國會尊重,或者國防部長官同仁告誡息事寧人;

一旦時移勢異情境不同之時,自不會有所顧忌或留存情面。因 之,立法委員與國防部國會聯絡員打交道最好的方式,仍是動 之以情、說之以理,尊重與鼓勵的效果,絕對大於指責與威嚇

(郭銳,2004:78)。

成功的國防部聯絡人員

,就應該先瞭解自己在組織中的定位和角色,並掌握機關 投入國會聯絡工作所企盼達成的工作重點和施政目標;同時,

出色的聯絡員還未對立法院交涉前,即便要儘可能精確的計算 出國防部在與國會互動中可用的有形和無形資源,以及國防部 長期存在的缺陷、包袱和限制。聯絡員和國防部首長的關係,

和一般公務員也有一樣的地方,就是在軍事體系的指揮隸屬 中,接受長官的指揮監督與命令。由於國防部國會聯絡工作,

具有政治敏感度和非結構化的特質,所以長官和部屬間最好不

(7)

相關的施政目標、聯絡員的定位、資源的取得,都是由 國防

防部首長的分身或機關的代 表,

是僅只於「老闆」與「夥計」的關係,而要有建設性、互惠的

「夥伴」關係;因為只有不擺老闆嘴臉頤指氣使的首長,聯絡 員才會自動替他擋過、獻策、服無定量勤務的賣命(郭銳,2004:

77) 。 唯

部長官界定和決定,所以理論上,儘管理性的聯絡員應該 有如此的分析能力,但實際上聯絡員在從事國會工作上最大的 依靠和憑藉,也是權力和資源的源泉者,便是國防部的首長。

因此,與國防部首長的親近信賴或友好關係,並獲得其充分的 支持和授權,才是排除內部障礙,減少工作過程中諸多限制的 不二法門,是以與國防部首長的互動之重要性反成為對外工作 成敗的先決條件,這和一般業務人員自有固定的職掌和職權大 不相同(何鴻榮,2001:258)。

立法委員大多將聯絡員視為國

其權力的獲得和職權的行使,更仰賴長官的授與和首肯。

通常國防部長官為擴大自己的權力基礎或延伸影響力,在信任 的前提下,賦予聯絡員象徵的親信幹部形象,和親近的管道權 力,或反映建議權,甚至配合聯絡員的層級釋出部分的決策權;

更何況國會聯絡單位普遍未法制化,未有組織法規的授權。因

(8)

此,真實的狀況雖然是這兩種模型交錯夾雜、盤結錯落,但是 畢竟長官的信賴和授權,重於職位制度的法定職權。聯絡員在 機關內,除業務單位外,接觸最頻繁的國防部長官依序是幕僚 長、部長、聯絡主管與副部長、常次,但是他們認為協助他們 工作,最多的依序分別為聯絡主管、業務單位、首長、副部長 與幕僚長。如果不是科層結構的話,聯絡員與國防部首長的關 係會比原來更密切、更重要(黃懿慧,1999:43)。

相反的,立法委員主動邀約國防部長官則比較麻煩,特別 是強

性質的部長辦公室,平時與業 務單

烈行政權取向的長官,可能連立法委員的電話都不回。在 此種生態下工作,國會聯絡人也水漲船高,一則因為行政機關 整體優勢的憑藉;二則因為除總質詢時,委員不易見到國防部 首長。國會聯絡人可能就代表國防部首長的分身或代言人,傳 話並跑腿。如果委員與長官關係緊張時,還要扮演仲介的和事 佬,替雙方說好話,並建立友好之政策溝通橋樑。

三)業務單位的溝通協調伙伴 國防部聯絡人設在具有綜合

位的聯繫就較為頻繁。而聯絡人與業務單位因立法院的詢 問和請託事項、法案、預算或個案,都由業務單位主管和經辦。

聯絡員如未能獲得業務單位的協助,或者與業務承辦同仁無法

(9)

絡員除親信或長官授權外,與業務單位之 間彼

(四)立法委員助理的穿針引線橋樑

主體,從早期的處理私人 事務

取得一定的默契,便無法有效回應立法委員的要求,不是造成 立法委員的不滿;就是立法委員另闢與國防部聯絡的途徑,或 跳過聯絡員找國防部首長,或直接找業務單位,屆時聯絡員就 失去橋樑的角色。

但是,國防部聯

此平行,並無指揮隸屬關係或制度性的關聯,協調上憑藉 的大概是個人的人際關係和手腕,偶而是靠立法委員和長官的 壓力,迫使承辦人員就範,但如此的方式具有高度人際衝突性,

聯絡員無不希望提高隸屬層級,如制度不擬變革的話,至少應 考慮定期召開國防部內跨司處的聯絡會報,整合協調對立法院 的工作事項,使業務單位間的協調工作順利(何鴻榮,2001:

261)。

立法委員助理雖然不是立法院的

,擴大到法案、臨時提案、預算、質詢稿新聞稿、公聽會、

選民服務及利益團體的聯繫,甚至經商募款等所有有關國會生

活及工作範圍,都有助理的角色和足跡,但由於立法工作日趨

專業化和複雜化,委員一己的能力和精力已不足勝任,因而幕

僚助手從無到有。從有到多,從業餘到專業,任務和功能也由

(10)

簡到繁,國會能夠順暢運轉,和立法委員助理的協助息息相關,

將這些國會的非正式主導者,稱之為「未經選舉或委任的立法 者」 ,亦不為過(Malbin,1979:59)。

防部聯絡員與立法委員的助理打交道

國 ,業已成為國會聯絡的重

要環

彼此合作的機會也特別多,

但是

結,與國會的相關行為者中,互動最多的是委員助理,並非委員 本人,同時聯絡員與委員接觸的方式,透過助理安排的比例亦是最高 的,除因為助理是委員重要的代理人外,透過助理居間安排也可多一 道緩衝。助理與聯絡員的關係,一個是委員的代言人;一個是機關首 長的代表,本身都不是權力的擁有者,而是長官的化身,扮演的都是 穿針引線的橋樑工作,透過他們檯面下居中密切的合作,究竟決定多 少議事,外界很難得知。他們都是離權力最近的幕僚,但是受到的監 督卻顯然不成比例(郭銳,2004:78)。

聯絡員與委員助理的關係最為密切,

衝突也最常見。因為助理並不是委員,是否能夠代表委員行使權 力,是否適合以委員的口吻和官員打交道,在聯絡人的眼裡都是保留 的;同樣的,聯絡員的層次,是否可以代表首長或機關,與委員直接 打交道,就許多助理的看法,也有待商榷。在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原 來就有可能的緊張對立關係下,雙方很容易各為其主,導致關係緊張

(何鴻榮,2001:262)。

(11)

務相當繁雜,與其他部會大同小異;鑒於 軍事

角色和行為模式,可說是各 有不

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任

機構因涉及國防安全機密性、傳統軍事機構文化之封閉性、絕對 服從的觀念及誓死達成交付任務等因素,國防部國會聯絡人工作壓力 不謂不大。其工作主要內容,長官交辦和委員請託事項的比例差不多,

任務除國會正式職權行使的場合外,也包括兩機關非正式互動的協 處。國會聯絡諸多任務中,長官最重視的項目,依序是國會人際關係 的建立、預算審查把關、法案審議催生、聯繫及動員事項、國會資訊 蒐集及反應、口碑建立、質詢稿洽詢及協處等(郭銳,2004:41)。

貳、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任務職掌

就實務上來說,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

同,除國會聯絡人本身的特質與期許不同外,單位的性質、處境、

長官的期許等,皆有差異;長期處於國防部與國會間,還可能發生認 同主體的差異。處於行政與立法兩機關互動及溝通下的任務與功能,

認為他們的主要任務,就是和國會建立並維繫良好的關係(何鴻榮,

2001:256-260)。國防部國會聯絡員的任務相當繁雜,工作主要來源,

長官交辦和委員請託的比例差不多,任務除立法院正式職權行使的場 合外,也包括兩部門非正式互動的協處。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功能按

「國防部國會聯絡任務職掌」,可將其任務職掌規納說明如下(國防

部,2005:2-4):

(12)

一、民意機關之聯繫與協調

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有關案件處 理事

員會會議協調

算案、法案、專案報告及人民請 願案

質詢

員會質詢擬答資料之彙整事項,國防部 對立

長官交辦案件

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及交辦、交議案件 處理

監察委員行程之協調安排及允諾事項處理。

參、

括:政黨互動、立法機關與 包括立法院、監察院與其他民

項,及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赴本部與所屬機關考察、巡察之協調、

安排及處理事項。

二、立法院各委

包括立法院審查年度國防經費預 之協調與處理。

三、立法院院會總

立法院院會總質詢及各委

法院國防委員會施政報告與專案報告等,有關資料之撰擬及提供 事項。

四、

行政院院會與國防部

事項,國防部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電子案件)

之分辦、管制及處理事項。

五、部長相關事務 部長拜會立法委員、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運作模式

國會與行政機關之間互動及溝通,包

(13)

行政

體系之下,國防部部長面對國會質詢,與 其說

行完全在行政部門的 掌控

機關各自的運作情形和權力基礎、國會聯絡機制居中的互動策略 等,用強勢行政和強勢國會兩個相對性權力概念,對照說明國防部國 會聯絡機制運作模式。在國會質詢、法案審議、預算審查、選民服務 工作、黨團協商及非正式管道互動中之角色扮演與運作模式(郭銳,

2004:31-42)(何鴻榮,2001:256-260),分別說明如下:

一、國會質詢之運作 在目前朝小野大的行政

是受立法院監督國防部施政,不如看為國防部政令宣導和政策宣 傳(郭銳,2004:31)。為達到這樣的效果,國防部國會聯絡人除事先 要確定立法委員的質詢資料外,了解對國防部可能質詢議題外,並掌 握委員對部長質詢議題為主,於委員質詢前先做說明,以化解疑慮或 詢答時激化之質詢動作;甚至可能主動提供稿件,請委員支持並強化 國防部政策性的立場說明。大部分的委員;尤其是執政黨籍委員都樂 意配合,至少會先提供稿件讓行政部門準備。

在這種雙方互相套招的情況下,總質詢的進

下,偶而只見在野黨委員的零星砲火,但是在優勢國會之下,國

防部希望立法是政策辯論的場合,也可能發展成立法委員對國防部的

修理大會。無論是質詢進行的方式、質詢進行中的主導都操在國會的

手上,立法委員難免不會採取較為高姿態和強勢的方式進行,為讓立

(14)

法進行得更為順暢,並減少不必要的對立,國會聯絡員除事先探尋質 詢內容外,還須要拜託委員高抬貴手(何鴻榮,2001:256) 。此時國會 聯絡人會面臨任務無法達成的壓力,除一面積極與委員互動,並作溝 通政策說明外回報國防部國會聯絡組,並依據委員提供質詢的內容或 方向通知所屬單位,提供相關詢答資料。

二、法案審議之運作

行政部門對於其相關的法案向來都很的積極推動,掌握法案審議 的進

況下,則不然,法案的優先順序、議 事的

度、法案內容、審議方向,所以聯絡員的工作就是充當議事進行 操盤手,為推動優先法案的審議通過,並配合黨政協商或與委員溝通,

委員除事關問政立場或選民強烈付託時,才會採取強硬、對抗立場,

大都會配合行政部門的立法計畫,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部分恩惠或憐 憫時,情形更是如此。立法院的角色,可說只不過是政策合法化的橡 皮圖章而已,而此狀況對行政機關來說,最大的問題只是法案通過的 速度(林水波,2002:186)。

由於國會在野黨占多數的情

進行、甚至個案的內容,國會都具有相當的影響力,行政機關的

首長仍然希望主管的法案能夠儘速通過。至於能否照案通過可能就有

心無力。因此,只要修正的部分不涉原則或關鍵都可接受,但對委員

的提案仍則希望加強溝通,必要時也不排除透過議事技巧予以打消(何

(15)

審查,不僅行政院各部會加強與立法院互 動、

鴻榮,2001:258) 。國防部國會聯絡員的任務就是平常與委員做好良性 的互動,建立穩定關係,法案審議時,全面掌握議事的訊息和委員提 案串連的情形,以便及時進行溝通和遊說,必要時請委員協助封殺其 他委員的提案,或讓議事進行牛步化,以時間換取協商的空間。

三、預算審查之運作 立法院的年度的預算

溝通外,國防部更是積極的運作,期能順利通過預算的審查,命 令貫徹的壓力不僅肩負在國會聯絡人身上,更遍及到下轄軍種之業務 承辦單位,審查期間預算需求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被要求留駐辦公 室,直至當日審查完畢為止(林水波,2002:189) 。運作機制上,國防 部在立法院預算審查的會期採取兩組「分工、搭配」的模式處理,內 部事務由國防部主計局負責,任務為預算書彙整、製作與編送;另委 員若對預算質疑部分,則須進行先期政策說明或安排業務承辦單位依 約定時間,向委員說明並解除疑慮;對外事務則由國會事務處負責,

包含:預算審查情報資訊掌握、審查當下的溝通、協處及朝野協商等 各項議事運作等,採「專業、公關」並重及「內外、整合」方式之策 略,目的是希望預算能夠在審查期限內如期完成,且刪減數愈低愈好

(國防部,2005:9) 。其中國會聯絡人的工作就是確保預算審議過程的

平順,事先公共關係的維護,降低擦槍走火機率,再則配合黨政運作

(16)

或動員委員護航,儘全力達成捍衛預算的任務(黃安元,2004:47)。

聯絡人員的工作,就是確保預算審議過程的平順,事先公關打好關係,

減少擦槍走火的機率,再則配合黨政運作或動員委員護航,儘全力達 成捍衛預算的任務。一般而言,委員也大多會配合行政部門的請求和 運作,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當然在預算審議期間請託案難免較多,

大部分的聯絡人和機關首長,也都會積極慎重的處理(何鴻榮,2001:

259)。

國會在野黨占多數的情況下,軍事機構不敢奢望國會對預算案仍 能照

資源相當依賴,尤其是個別請託案件 單全收,但希望刪除額度仍能在容忍範圍之內,這個時候國會聯 絡人的任務就相當的艱鉅,除須與委員有一定的交情之外,更要熟知 一切的議事癥結點,找到適合的關鍵人物代為說項。在現場審查時,

全場奔走穿梭於長官與委員間,尋求支持更不可少(黃安元,2004:48) 。 委員的審查情形可能針對特定軍種,議題也較為嚴謹,無論是質詢的 內容也好,主張刪除的提案或其他附帶決議的提案也好,都相當積極;

如果國會聯絡人平日的聯繫服務工作執行不力,或先期資訊掌握不清 及議事運作不熟練,又碰上審查時雙方激烈對立時,預算在此時只能 任由立法委員刪除或凍結(郭銳,2004:43)。

四、選民服務工作之運作

通常立法委員對機關豐厚的

(17)

決定

會憑藉實力主動對行政部門施壓的情 形,

商會議參與人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六十

權絕對掌握在機關手裡,委員更是不得不配合,而行政機關將資 源做為利誘委員的工具,或操控委員議事的利器,辦理委員請託案件 時,除衡量委員的實力之外,最重要的是與委員的關係程度,以及委 員過去、未來對該機關的支持和貢獻度。委員也傾向於凡事支持行政 部門以換取恩惠,而國防部聯絡員的角色,就是忠誠的反映委員問政 時對機關和首長的支持情形,據以簽報個案,並將辦理情形隨時向長 官與委員回報。如在首長的授權下,也擁有一定程度的資源做為和委 員公關的籌碼,套取交情,請託案件可說是立法委員與聯絡員的最佳 聯結機制(郭銳,2004:44)。

在野黨占多數的情況下,國

必然隨時可見,行政部門常常被迫辦理以免遭到報復,聯絡員就 是機關與委員之間的緩衝(cushion)。當然行政部門主觀上可能希望將資 源當作交換委員支持的籌碼;如然,則聯絡員必然要憑藉與委員的交 情與長官的信賴,擔任資源交換的仲介者(何鴻榮,2001:260)。

五、黨團協商之運作 國會聯絡員也是黨團協

九條之規定,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 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黨團協商會議,規定黨團協商由議案之院會說

(18)

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 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另為避免議案協商與 委員會脫節,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 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故此黨團代表除代表黨團之 外,尚代表委員會之專業(古登美,2001:100)。

因為黨團協商往往面臨缺乏專業及執行面是否有困難,雖然於相 關法

正式互動之運作

善氣氛減少對立,經常私下 常與

規中並無規範,但多年來在協商進行時,已有通知政府代表列席 之慣例。一般而言,多是由政務副首長、司處首長及國會聯絡員列席,

表達行政機關之立場,並於必要時提供有關法令及執行面之諮詢(林 水波,2002:215)。

六、行政與立法非

行政機關為增進行政與立法關係、改

委員有聯誼及餐敘活動。由於委員對行政機關存有資源依賴關 係,所以兩機關私下的互動過程中,行政首長與委員的溝通順暢,而 邀宴也很少被拒絕;因為不出席,可能被解讀為不具善意。相反的,

委員主動邀約首長則比較麻煩,特別是強烈行政權取向的首長,可能

連委員的電話都不回(何鴻榮,2001:259) 。在這種生態下工作,國防

部聯絡員也水漲船高,一則因為國防部整體優勢的憑藉;二則因為除

總質詢時,委員不易見到首長。國防部聯絡員可能就代表部長的分身

(19)

而主客尊卑易位,國會請見或主動 邀宴

方式的原因雖然不一而足,舉凡:該 管首

或代言人,互動及溝通,但在兩機關對立時,聯絡員基本上還是站在 長官這一邊(郭銳,2004:43)。

執政黨如在立法院居劣勢,反

,機關首長很難拒絕;因為如果沒有起碼應有的尊重或回應,可 能會帶來立即而明顯的「回報」 ,國防部也希望透過非正式的互動加強 溝通,國防部主動式的邀約可能常被回絕或婉拒,聯絡員夾在兩大之 間難為小,不是長官不同意,就是委員不滿意,常常淪為夾心餅、出 氣筒和受氣包。幸運一點的,則扮演首長與委員之間的緩衝(張天任,

2004:85);不過要留意的是,由於國會具有許多的優勢,以致聯絡員 可能夾在機關與委員間,或因與委員的私交,或因一己之利,必要時 不無站在委員這一邊的可能。

影響聯絡員對立法委員服務

長的領導方式、行事風格,機關的組織文化,個人的人格特質和 工作心態等,皆會影響聯絡員的工作表現,但無疑地與服務對象的互 動;也會影響聯絡員的反應與對待模式。如在長官充分的授權下,也 擁有一定程度的資源做為和委員公關的籌碼,套取交情,請託案件可 說是委員與國會聯絡人的最佳聯結機制;反之,在國會強勢的時候,

國會憑藉實力主動對行政機關施壓的情形,必然隨時可見。行政機關

常常被迫辦理以免遭到報復,國會聯絡人就是機關與委員間的緩衝,

(20)

當然行政機關主觀上可能希望將資源當作交換委員支持的籌碼;如 然,則國會聯絡人必然要憑藉與委員的交情與長官的信賴,擔任資源 交換的仲介者(郭銳,2004:44)。

第二節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與發展行政、立法兩機關

有關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與發展行政、立法兩機關互動機能檢 討,

部國會聯絡人機能

可由國會聯絡人的條件和背景,國會 聯絡

聯絡人的條件和背景

,且具有專業分析的能力;也有 人則

互動機能檢討

分別由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機能,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機能,檢視探 討如下:

壹、國防

探討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機能

工作誘因(動機)和行為取向進行研究。國會聯絡人工作時關心 的焦點,國會聯絡工作所憑恃的資源,聯絡人形之於外的角色,分別 說明如下:

一、國會

有人被挑選是因為熟悉機關業務

是因為具備豐富的政治技巧,人際敏感度較高,且和長官存在著 互動良好的關係;也有人是專業和關係兩者兼具。在歸類或標籤上,

因專業被挑選的是比較屬於技術型(或專業型) ;人際關係良好和政治

(21)

取向

做事雖然認真,但 稍嫌

合前兩者的特長,既重視任務的達成,

技巧的則較傾向於政治型(或公關型) 、兩者兼具的則是企業型(綜合 型)的聯絡工作者(國防部,2005:11)。

二、國會聯絡工作誘因(動機)和行為

技術型的國會聯絡人,凡事談工作、守本分,

保守,也有重視職權的傾向;然而,這種類型的聯絡工作者堅守 自我崗位,任務導向,一切以機關利益為重,那怕長官不知道他的辛 苦也無所謂,只求把份內的工作做好,就認為俯仰無愧(國防部,2005:

16) 。至於政治型的聯絡人,凡事套交情、講關係,認為聯絡工作主要 就是把關係做好最重要,所以比較積極從事公關並經營對外關係。至 於任務是否達成,對此輩來說並非最重要,相對的;重要的是長官要 能夠知道他的努力和功勞。基本上希望在從事國會聯絡的工作過程 中,培養擴展自我的人脈,重視自我主體利益。當然為自我的生存和 發展,會積極維護長官的利益和委員的方便;必要時不惜以機關的資 源,換取各方對自己和長官的支持。如果有所犧牲,也是因為看好未 來的收穫;如果委員與機關業務單位有所衝突時,則寧願得罪自己人;

如果委員與長官有矛盾時,則會站在長官這一邊;但是如果長官常常 屈服於國會壓力的話,則必要時他也會為自己的權益,拜託委員來向 長官說項(郭銳,2004:51)。

企業型的聯絡工作者,則融

(22)

也在

絡人工作時關心的焦點

有多少、技術有沒有辦法克 服、

助理)是否可以接受,

特別

乎關係的維護和拓展,工作的動機並不是要自我肯定或者受到長 官的賞識,而是從工作過程的挑戰和學習,達成自我實現目標。在面 對機關、長官、自我、國會等利益有所矛盾或情勢緊張時,會儘量以 利他的取向求取利益的平衡點,既不惹毛委員,也不致得罪長官,亦 不會讓自己委屈,如果無可避免時,則會犧牲小我,完成大我(郭銳,

2004:112)。

三、國會聯

技術型國會聯絡人最關心的是業務量

可否不在他人的協助下而獨立完成、在不加班的情況下,是否能 更有效率的達成任務。至於自我評量工作的方式則有兩種標準:第一 是以效率的觀點檢視自己達成任務的過程,如是否如期完成,投入的 成本和效益之間是否超過能標比例,對整體任務的達成率等;第二個 標準是自己工作對機關的整體貢獻度,對機關整體目標的達成是否有 幫助,是否提昇機關的形象和能量等。至於政客型的聯絡工作者則是,

關心一切可能人際關係的維持與拓展,例如對內在乎工作過程是否會 得罪業務單位人員等(國防部,2005:15)。

更重要的是長官是否滿意,顧客(委員、

是掌握其升遷等相關資源的長官,對其工作的評價,永遠是擺在

首位的。極端一點的說法是,這種類型的聯絡工作者,相當具有機要

(23)

展,也追求長官和國會的 滿意

作所憑恃的資源。技術型的國 會聯

聯絡 人可

型的人格特質,心中僅有長官沒有任務,凡事但求長官滿意,長官的 期許就是他工作的方向。因此,長官的肯定和獎勵,是衡量工作是否 成功的最具體指標(國防部,2005:14)。

企業型國會聯絡人既關心機關業務的推

。如果兩者不能兼得時,會以任務為優先考量,有時或許也會巴 結奉承長官,但為可能獲得更多的授權和資源,以利任務的達成,也 有時會逢迎或順從委員,然而也是相忍為國,為的是不把任務搞砸或 增添長官的困擾。對自己工作的要求甚高,不僅要有效達成任務,且 要讓長官滿意,並使委員支持其機關的一切施政作為。

四、國會聯絡工作所憑恃的資源 第四種分類標準是從事國會聯絡工

絡工作者,最大的本錢是對機關的業務熟悉及自我專業之認定,

可以迅速且正確的提供委員資訊;必要時還可以充當委員的諮詢師,

與委員的關係是建立在專業權威的分享(郭銳,2004:49)。此外,這 種類型的國會聯絡人也對國會的議事程序和生態有一定的研究。

在機關對國會的溝通計劃或議事運作策略擬訂過程時,國會 提供有效的分析與建議。因此,如果長官重用的話,則可以扮演 長官的國會工作智囊。政治型的聯絡工作者,在從事國會聯繫工作時,

倚靠原先建立的人脈,和圓滑的交際手腕。一般具言,此類國會聯絡

(24)

人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和人際關係,憑藉關係信賴和便給口才,有一 定的彌合說項能力。對內則靠長官的信賴和支持,獲得較充分的授權,

奔走協調於業務單位和國會之間。

至於企業型國會聯絡人,則兼具理性分析與政治工作操作的能 力,

人形之於外的角色

人形之於外的角色。這一類標準基 本上

會聯絡人,因為和長官與委員都保有一定的交情和信 不管對內溝通,還是與長官的互動都不成問題,其工作的成效幾 乎是由大環境所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機關本身資源不是太有限、問 題不是太多,而行政與國會關係不是太對立或太不平等的話,基本上 該聯絡人都可以扮演所有的國會聯絡工作環節潤滑的角色(國防部,

2005:17)。

五、聯絡

最後一種分類標準是國會聯絡

是前面各種標準的綜合表徵,換言之;是受到前述的各項標準影 響而決定的。例如技術型聯絡工作者,最常幫委員的就是蒐集資料、

服務案件協查催辦等,比較屬於勞力密集和技術服務的類型表現。且 由於自己謹守分際的作風,不會介入非屬自己可以掌握的工作領域,

諸如:政治性傳話、利益的交換等。因此,整體形之於外的是比較屬 於服務生和跑腿的角色,但有時會扮演專業解答者的角色(何鴻榮,

2001:156)。

政治型的國

(25)

任關

環境不許可,此輩必是機關與國會間最佳的鋪路者、橋樑 者與

角色相當多樣化,各種不 同角

係,所以能夠扮演機密信息傳遞的信差、密使,或充當長官與委 員間利益交換的掮客或白手套;不過如果長官與委員間有嚴重的對立 和衝突時,則其必然淪為兩造之間的緩衝器或受氣包。至於企業型國 會聯絡人,則因為有高度的工作熱忱、良好的人脈和人際關係處理能 力,並具備充分的政治敏感度、豐富的政治常識,並深知政治藝術的 幽微奧妙,可說是術德兼備,集內外關係於一身。在強烈使命感和自 我實現動機的驅促下,欲收事功,成就大業,必然會扮演積極建設性 的角色。

除非大

播種者,促成兩造之間良性的互動,且在責任感的驅使下,只要 機關擬具的法案和預算有一適切的合理性,他必定會盡力說服國會議 員來支持,扮演政策推銷員的角色(國防部,2005:21)。各種類型的 國會聯絡人都各有所擅,各有所短,並沒有絕對的好壞,端視與長官 及服務工作對象的適配或契合情形而定。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國會聯絡人的

色的扮演,是由種種主觀因素和內、外在條件所決定,正所謂可

努力不可強求。在國會聯絡工作中,公關運作只是其中的一環,而非

全部。早期,外界通常都將國會聯絡人和公關人員劃上等號,認為他

們的主要任務就是扮演和國會建立並維繫良好關係;這樣的觀點未免

(26)

過於將國會聯絡人扮演的角色和發揮的功能加以簡化及非專業化。的 確,有部分機關的國會聯絡人,雖是由公關單位所兼辦,但這並不代 表全貌;光從聯絡單位可能由跨單位組成,或由秘書室、總務室等單 位專責處理的多樣化建制方式,就可知傳統的公關概念,無法涵蓋其 國會工作的全貌(郭銳,2004:111)。

貳、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機能檢視

針對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機能,檢視可由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自我 檢視

,他們受國防部長的領導,

並直

國會傳遞資 訊及

,立法機關對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看法,及國防部國會聯絡工作 提出檢討與策進等,分別說明如下:

一、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自我檢視 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是行政機關的成員

接為軍種首長工作。這就為以專業軍事國會聯絡官員為主的工 作,提供文人統治基礎;這種制度,也能防止政策的制定只由軍方主 導,而非由政治上對此負有責任的官員所控制。軍隊中軍種的首長們 和其他政治任命官員也充當著國會所期望的重要角色,即從黨派和嚴 格的政治視角提出問題和思考方向(國防部,2005:5)。

正如前述訪談發現,軍方高層和軍種國會聯絡人在向

服務時必須是跨黨派、公平性的。當一個問題表現出其本質上的

黨派特性時,軍方應站到一邊(軍隊國家化原則) ,留意政治任命官員

(27)

聯絡人分屬不同軍種,但也必須對軍方高層負 責。

絡人的 工作

在解決問題時是否帶有黨派特徵。國會想讓專業的軍方成員成為政策 合作者,並致力於提供能使他們做出最佳決定的資訊和專業判斷;然 而,國會也希望保留黨派性和為「政治合作」打開嚴格的政治管道。

通過這些管道,這些黨派的利益能夠實現並有利於再次的競選。因之,

立法委員其實也希望軍方高層和國會聯絡人,對政治問題和政治環境 保持敏感;但又不希望這些人成為黨派或嚴格政治意義上的合作者(何 鴻榮,2001:232)。

雖然國防部國會

那些在各個軍種中的參謀人員和文職政治官員間,具有最高的一 致性、最有效的溝通和合作,便能夠加強其國會聯絡工作的影響力。

身處在那些結構上和文化上存在功能失調的軍種當中,國會聯絡人在 國會中也不容易產生影響力,甚至常常陷入處境艱難(例如:因為效 率低落而得罪立法委員) 。為有效率,軍事機構應當理解和重視各軍種 的不同意見,看到他們在讓國會瞭解軍隊的想法,並調整這些想法以 便更能影響國會這些方面所具有的價值(郭銳,2004:109)。

事實上,唯有當各軍種的長官願意理解與積極支援國會聯

時,並且在許多情況下進行指導且挺身而出(各軍種長官如果願

意,就能夠代表該軍種向國會及其他週邊受眾陳述自己利益的有效性

產生重要影響) ,在國會審議那些被軍方高層認為是至關重要的提議和

(28)

計劃時,平日早已打好關係的國會,也才能正視軍隊的真正需要;同 樣地,也必須努力確保各軍種長官不會對於國會聯絡人橫加阻攔,並 使他們瞭解在國會按計劃進行的行動,是有效的運作(國防部,2005:

6)。

二、立法機關對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看法

門與立法機關的官方 溝通

現也

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主要任務是充當主管部

管道,這個基本角色的定位決定他們所要負責的任務。因之,從 與國會進行溝通和維持良好關係,到促成或反對那些被認為對主管部 門在立法計劃上的立場十分重要的國會議案。在這些活動當中,國防 部國會聯絡人和高級軍事行動實際負責人,可以是主要的執行者,他 們通過幫助立法委員理解主管部門的立場,力圖影響該議員在那些對 於軍事行政領導十分重要的法案上的態度;然而,立法機關卻往往認 為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角色,不僅在於能清楚表達其主管部門的立 場,更在於能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問題提供資訊。舉例來說,包括:

選民服務、資訊提供(為質詢行政官員之用)等等(郭銳,2004:115)。

嚴格來說,我國國防部國會聯絡制度尚在發展階段,該制度的出 正是「軍政軍令一元化」的最佳表現。因為在「軍政軍令一元化」

下,過去所有軍政與軍令盡皆納入「國會」(立法院)與「行政」(行

政院)互動體制當中;換句話說,軍隊事務也必須受到來自國會的「全

(29)

工也是一個重要的發展面 向,

能夠擁有專業背景,而不單是酬庸性質的 角色

面監督」 。在這種情況之下,掌握國會生殺大權的國會,勢必將成為軍 事機構努力爭取和溝通的對象。透過預算和相關立法管控,軍事機構 也必須要對這種情況加以回應,國防部國會聯絡人可以說就是在這種 背景之下孕育而生(國防部,2005:9) 。

事實上,國防部國會聯絡人的專業分

如何有效的傳達出其軍種的不同需求;又能整合出各軍種的總體 意見,在有限的時間內讓國會取得足夠的認知,都是不容易達成的步 驟。更重要的是,國防部國會聯絡人不僅作為一個意見與訊息交流的 中介,實際上也增加許多「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運作效 能。因為,如果各軍種或軍方高層與立法委員建立過度密切的工作關 係,恐將使得他們損害這些軍方高層的權威性和工作效率。因之,未 來軍事機構也很可能將國會聯絡人的角色,形塑成進行調解與達成技 術妥協的專業者,讓他們與那些起草立法提案立法委員們適度聯繫,

並達成良性互動的目的。

如果國防部國會聯絡人

,那麼進行國會聯絡的工作,也更能顯出其意義了。舉例來說,

美國國防部國會聯絡人大多具有法律背景,甚至許多是專責法律顧問 或律師。不論是國防部、國務院、衛生、教有和福利、郵政和商業部,

都建立各自的專門國會聯絡機構(郭銳,2004:116) ;在這種情形之下,

(30)

國會聯絡處成了將這些軍方高層的決定,傳達給立法院的一個重要關 鍵因素。同時,國會聯絡處也大大地加強各部會和行政官員的力量,

因而更能管理好政府機構。

三、國防部國會聯絡工作提出檢討與策進

惜他與國防部國會聯 絡人

行探討服務於

「行

就立法的便利性而言,立法委員通常都會珍

之間的關係,並把他們的「角色」看作是合法和必要的。儘管負 責界定國會聯絡角色,並決定他們的國會聯絡人及其重要性的是軍方 高層,但是賦予這些角色以合法性的卻是立法機關。

要瞭解各軍種國會聯絡人如何有效運作前,必須先

政機關」、「立法機關」的國會聯絡與國會事務主管的角色。由於 國會聯絡人被期待擔任軍事機構與立法機構間橋樑的角色(郭銳,

2004:108) 。因此,軍事機構在國會角色的界定上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主要原因在主宰其國會聯絡人和角色的扮演。軍事機構主管可以強化 或可能忽視聯絡角色的重要性;然而,正如先前所提,由於國會將這 些聯絡的角色視為合法,而且正在大力建構「遊戲規則」 ,及界定實踐 他們角色的可允許範圍。所以可以發現國會仍然基於自我利益,贊成 或接受軍事機構的國會聯絡活動,同時無視於遊說法尚未制定通過。

然而,國會也小心翼翼維護其立法特權,並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

將國會聯絡工作及其他聯絡人的聯絡活動,掌握在可被允許的範圍內

(31)

人執行這些角色的範圍時,占有較大的決定 性地

第三節 國防部國會聯絡機制與強化行政、立法兩機關

國防部國會溝通的重要性與成立專責聯絡機構的必要性,從歷史 與結

(國防部,2005:11)。

國會在賦予國會聯絡

位。這種範圍可由個別國會成員與國會團體所同時界定(何鴻榮,

2001:232) 。稱職的國防部國會聯絡人必須能夠敏銳的觀察,並致力使 軍方高層與立法事務主體,能獲得充分資訊與滿足其要求。不論是單 一聯絡人的行為或整個聯絡部門的運作,如果讓任何一個老闆(「所屬 軍種」 、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失去信心,不僅會終結國會聯絡 單位的引導作用,也會使其功能逐次遞減,溝通大門將被關閉,行政 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的緊張對立勢不可免。一旦這個功能受到重創或受 到嚴重影響,需要花費許多年才能重新建立。因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

國防部國會聯絡人或其他國會聯絡人的行動,是建立在長期的人際關 係(人脈)與誠信原則(信用)之上(國防部,2005:22)。

溝通成效評析

構的觀點,剖析我國國會聯絡機制的整體發展歷程,分階段描述 每個時期的行政與立法互動關係,國會組織的聯絡型態與運作特徵,

以及在兩院互動過程中國會聯絡人的角色扮演及功能,並討論在首次

(32)

政黨輪替之後,行政與立法的互動關係與國會聯絡機制的演變,希望 能作為未來機制改革的觀察基礎(何鴻榮,2001:252) 。茲將國防部國 會聯絡機制與強化行政、立法兩機關溝通成效評析說明如下:

壹、認清兩院關係與期待

行政與立法整體的互動關係,決定兩部門人員互動的態度和期 望,

知和實際有差距,是人際關係矛盾與衝 突的

的學問,也是一項操作性的技巧。在從事溝 通過

理想的行政與立法關係,應該建立在平權競爭的基礎上,目前行 政機關與國會實際的互動關係時,多半認為是立法院一權獨大,高高 在上(郭銳,2004:112)。

期待是評價的基礎,而認

根源之一。例如如果認為兩權應該是國會至上的首長,則對立法 院任何合法的高姿態要求,大概都會逆來順受;反之,如果認為應該 行政主導的首長,則對國會的積極作為便會心生厭惡。此外,如果本 來就預期委員可能會有不合理的要求時,屆時也比較能夠容忍或忍 受。同樣的委員如果預期行政機關作風保守、行動僵化,則行政首長 只要稍加積極的回應,就會博得好評(國防部,2005:25)。

貳、掌握溝通的原則

溝通既是一門很深奧

程,如能掌握溝通的情境,瞭解彼此心理的狀態和角色預期,透

過語言的技巧,和人際關係的運用,衝突必然可以有效的降低。行政

(33)

實可能遭致課責,且日後無法因情境變遷有所轉圜,而模糊雖

公關建立關係,而是企求兩造有更良 好的

部門與國會打交道,經常面臨誠實的報告與模糊的回應兩難的策略選 擇。

因為誠

然留有變遷的餘地;可是對國會而言,可能是狡猾與不誠實的表徵。

行政部門在回答國會問題時,一定要衡量問題的輕重和可確定性,不 過在無法清楚估算前,最好還是先採適當且可接受的策略性模糊,不 把話講死,才能在時移勢異之後,仍保有轉圜的空間。正如同一九九 一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寇斯(R.H.Coase)所言:「不能夠清楚表達的意 念,是永遠不可能被清楚證明是錯的。」 (轉引自郭銳,2004:103)且 行政部門與國會打交道也不是一朝一夕,不急著一時,正所謂與人者,

與其易疏於終,不若難親於始;御事者,與其巧持於後,不若拙守於 前。此種作為或不見得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絕對是降低衝突長久的良 方(國防部,2005:24)。

參、互動及溝通目標的設

與國會的互動,不是單純為

合作機會,提升政府的行動力。因此溝通前要全盤瞭解機關的立

法目標,在檢視自己機關的資源、缺失,以及和立法院可能的互動機

會之後,擬訂立法計畫和時程,規劃國會工作的目標和步調,始能在

資源互換的過程中,營造有利的施政環境和條件(國防部,2005:23)。

(34)

過於公關取向,可能會本末倒置,徒耗資源。

肆、資訊蒐集、人脈運用

選定主要的溝通對象之後,緊接著建立其所有連繫的資料之外(隨 時可

解與尊重對方

,特別是國會議員對尊重 的需

找到本人),要儘可能理解其政治背景及一切可能的政商脈絡,如 此才容易靈活運用一切可用的人際資源。例如我們沒有必要拜託勞方 出身的代表去支持完全利於資方的法案(頂多設法不讓其出席即算成功)

(國防部,2005:23)。而委員間的互動情形,特別是委員間對法案預 算可能展現的特定互換支持行為,要能夠充分掌握,洞悉串連情形,

是議事運作的成功首要。

伍、溝通過程儘可能瞭

瞭解與尊重是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前提

求,更是高於一般階層,無論是應對進退或典禮儀式安排,都要 有特別的考量。美國白宮關係室甚至將與國會議員打交道的態度和儀 節,白紙黑字的寫成教案守則,其重要性可見一斑。如果能讓委員感 覺對待他們就像對待自己的首長一樣,必然會心存正面的觀感,特別 是彼此不甚熟識時,第一印象對未來兩造關係的發展有一定程度的影 響。其次,與委員溝通時,開頭避免使用依規定否定或拒決的字眼,

無論委員是請託或詢問案件時,一開始即為准駁之回應,並不甚妥當

(國防部,2005:26)。因為答應承諾得太快,一則沒什麼人情,最重

(35)

非顯而易見之理,否則即應婉轉告知:雖有困難,願意儘量努 力協

員的要訣是:服務周到,禮貌周到;隨機應變,

堅持

,但是國會的人際關係錯綜複 要的是以後無以復加,且萬一辦理過程不如預期,恐怕會有嫌累;相 反的,如果未經努力或研究,即當場告知不可行,也易引起不快和衝 突。

調克服,即便不成,也有苦勞,若能辦成,情意深重。委員的時 間壓力很大,通常要求行政部門迅速回應。雖然行政機關辦案有一定 的流程和時限,但是民意代表可能不懂行政流程,也可能在選民和樁 腳的壓力下,要求最速的回應,行政部門過晚的答復,縱使遵囑辦理,

也可能招致責難。對於委員的請託案除要隨到隨辦外,最好能夠間接 或婉轉的區別請託強度(委員親自拜託或請助理為之;以書信的方式或 口頭告之,或者親自拜訪),以及案內相關人士和委員的親屬或利害關 係,再決定要程序禮貌性回應或者實質處理,如此既不會把關係弄壞,

也不會虛耗資源。

此外,一般聯絡

原則;經常聯繫,保持關心;溝通協調,注重分際。靈活運用要 領上,以服務代替應籌;以勤快彌補笨拙;以主動代替被動;以誠意 化解誤會(蔣安國,1998:53),都是溝通過程可以參考的原則。

陸、不要藐視國會的相關行動者

縱使委員才是真正行使職權的主體

(36)

雜,盤根錯結,多交一位朋友,多開一扇窗;多得罪一位人,便多築 一道牆,什麼時候會逢貴人相助或遭惡人橫阻也不可知,因之平時對 人不可過於狹隘短淺。是以對委員的助理也不可忽視,或心生輕漫,

即便是助理人員普遍自視甚高,或習慣委員式的高姿態談話,聯絡員 與之容易有所衝突,而遭致無謂的困擾。然助理人數眾多,形形色色,

不易判斷是否假傳委員旨意,如遇自稱某委員助理請託非其分內之 事,最好技巧性地因應,例如可以忙碌為由,請其先留下姓名和電話,

俾利用此一時間間接查證其背景,瞭解其和委員的默契,避免訛詐的

情事(國防部,2005: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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